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控制指标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园区工业投资项目管理,保证企业用地符合审批要求投产运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推动入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在普安县境内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贵州省特色工业园-普安县工业园区,具体包括青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东城区小微产业园区和白沙石材产业园区;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内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工业生产厂房(单层、多层)、工业研发楼、办公楼、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三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原贝!]:(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以效益为目标,注重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原则;(三)节约集约、提升园区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别、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的原则;(六)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生态保护责任不可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以实现园区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促进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入驻园区企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产业规划布局、规划约束标准;(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普安县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注册公司类型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三)自建厂房入园企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300万元以上,亩均工业产值2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3万元以上,亩均提供就业岗位10人以上。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 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 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 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表 1 投资 强度 控 制指 标 单位:万元 / 公顷地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六类七类 市县 第一、二、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第十一、 第十三、 第十五行业代码 等别 三、四等 十二等 十四等 等13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4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5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6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7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8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19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0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21 ≥ 1575 ≥1260 ≥915 ≥630 ≥525 ≥480 ≥380 22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3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4 ≥ 1680 ≥1350 ≥975 ≥675 ≥570 ≥510 ≥380 25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6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27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28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29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30 ≥ 1800 ≥1440 ≥ 1050 ≥720 ≥600 ≥540 ≥380 31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32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3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4 ≥ 2250 ≥1800 ≥ 1305 ≥900 ≥750 ≥675 ≥380 35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6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37 ≥ 3375 ≥2700 ≥ 1965 ≥1350 ≥ 1125 ≥1020 ≥380 39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40 ≥ 3825 ≥3060 ≥ 2235 ≥1530 ≥ 1275 ≥1155 ≥380 41 ≥ 2700 ≥2160 ≥ 1575 ≥1080 ≥900 ≥810 ≥380 42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 43 ≥ 1350 ≥1080 ≥780 ≥540 ≥450 ≥405 ≥380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 2。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7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建设工程管理采用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独立坐标系。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 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 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0
第一节 给水工程 ................................................................................. 40 第二节 排水工程 ................................................................................. 40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 29
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 29 第二节 布局要求 ................................................................................. 30
2023修正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编号:国土资发〔2008〕24号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文件,为控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和效益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该指标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实施国家工业化和城镇化战略,推动工业经济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主要内容1.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标准- 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应根据项目类型、产能和用地功能进行综合评估和控制。
- 项目用地规模控制包括总体用地规模控制和详细用地规模控制两个阶段。
- 总体用地规模控制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产能规模和用地要求,确定项目的总体用地规模。
- 详细用地规模控制则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结合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项目的详细用地规模。
2. 用地布局指标- 工业项目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规划、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
- 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应按照相应的用地布局指标进行规划设计。
- 工业项目的用地布局应尽量集中,避免片面追求用地利用率,避免对环境、生态系统和农村等资源的影响。
3. 用地效益评价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效益评价是对项目用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地效益进行评估,对用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益进行绩效考核。
4. 用地节约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节约是指在满足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压缩用地的规模。
- 工业项目应提倡节约用地,采用现代高效的生产技术,提高用地利用效率,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
实施与监督-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指标文件的具体实施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黔府办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包括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特色工业园区等)是工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工业经济的主战场,是改革发展和开放创新的重要窗口。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进工业倍增行动,奋力实现工业大突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省“十四五”时期“一二三四”发展总体思路,以高质量发展为统揽,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理顺体制机制,提高运营水平,主攻首位产业,推动集聚集群集约发展,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全省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先行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示范区,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有力保障。
二、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企业户数等主要经济指标实现倍增。
到2025年,全省开发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的比重均达到90%左右,初步建成千亿级开发区5个、五百亿级开发区10个、百亿级开发区40个。
三、科学制定规划,明确功能定位(一)坚持规划引领。
开发区要坚持以发展工业为主,突出生产功能,科学合理做好产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衔接。
在规划编制时,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用地外,原则上开发区工业用地应占建设用地70%左右,已经建成区或情况特殊的开发区,可在坚持以发展工业为主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完善规划。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上)一、概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保障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设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制度。
二、控制指标的分类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总体控制指标。
2. 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区域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区域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分区控制指标。
3. 详细规划:制定工业项目详细规划,明确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
4. 建设用地指标: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确定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量、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率等。
5. 合理用地率:合理用地率是指用于建设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当地的用地政策。
三、指标的设置原则1. 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合理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4. 坚持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多功能用地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5. 确保建设用地的安全性和持续性。
四、指标的设置方法1. 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用地总量。
2. 划定区域土地利用范围,确定不同类别用地的分区控制指标。
3.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业项目,制定建设用地指标。
4. 根据合理用地率,确定具体工业项目的用地控制指标。
五、指标的动态管理1. 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2.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用地需求减少或增加时,应及时做出调整。
3. 已批准用地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用地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4. 定期进行用地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六、结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保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
因此,应严格执行指标的设置和动态管理,确保指标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ptx
第十二条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的高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最 小间距的规定确定。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按照本规定中对多层公共建筑 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附录(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配建标准,按照附表3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按照附表4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建筑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基础上,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不大于100米的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最小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照附表5的规定执行;
(四)入口门禁系统距离小区内部道路不宜小于10米,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出口门禁系统应设在 平坡段或缓坡段(坡度小于或等于3%)。
第十六条高压走廊宽度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架空线路其他规划管控要求按照附表9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规划保护范围按照附表9中电压导线边线延伸距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贵安新区可以参照执行。 本规定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二)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下游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三)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出入口距离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 于30米,距离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条件不允许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在建设项目最远端;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黔经信园区〔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黔经信园区〔2018〕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1月9日推进产业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产业园区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园区发展质量,促进园区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发挥产业园区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目的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资源利用可持续和生态环境可持续为根本,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深入推进工业强省战略,强力助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
通过完善考评、分类指导、综合施策,集中资金支持,强化政策扶持,实现重点园区示范引领、优进劣退,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县(市、区)和各园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考评原则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经济发展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动态考核评价,确保考评过程科学。
三、考评对象2013年以来纳入省级调度的产业园区(名称有变化的适时调整)。
四、考评内容考评分为年度综合考评和单项工作考评两部分。
(一)年度综合考评1.考评内容为产业园区年度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于年初对上一年度情况进行考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15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市府发〔2011〕15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产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思路及工作目标(一)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合理布局、节约资源、循环经济、产业集聚、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以规划为龙头,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载体,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和经济开发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建成12个重点突出、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产业园区。
到“十二五”末,全市产业园区初步形成规模,努力建成2个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二、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重点任务(三)加快园区建设1.省级产业园区(2个)省级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七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六盘水市红桥产业新区、盘县红果产业新区力争“十二五”期间申报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十二五”末,区内工业产值200亿元以上,新增税收3亿元以上。
组建正县级管委会。
(1)六盘水市红桥产业新区。
将原水城县红山工业集中区和石桥工业集中区合并开发建设,规划用地面积5940公顷。
重点发展轻工业及食品加工业、矿山机械及机电产品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及其他服务业。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
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且有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
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全面提升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各类工业园区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等。
第二章省级工业园区分类标准第三条省级工业园区按照规模和效益等情况,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不同类别的工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级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好的招商引资吸引力和产业辐射力;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等基础条件;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具有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产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一定数量的产业项目。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应列入全省产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
(四)工业园区必须遵循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70%以上。
(五)具有中小企业服务、小额贷款、小额担保等公共服务平台。
(六)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分类标准(一)一类工业园区1、具备省级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
2、总体规划面积在10 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 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区内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年工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3、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45亿元以上、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3 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 万元以上。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黔财企[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企〔2011〕31号)各市(州、地)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一年六月十日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加快建设和发展,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企〔2011〕30号)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建设以及对工业园区奖励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对象:列入《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黔府发〔2011〕19号)的工业园区,重点支持国家级和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的主体工业园区,以及依据《贵州省省级工业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黔经信园区〔2011〕2号)进行认定的省级工业园区。
第四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符合《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确保发展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7•【字号】黔府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黔府发〔2010〕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实施《规划》,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对于振兴工业十大产业,助推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省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各有关企业要发挥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规划》确定的时限推进项目加快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成、投产、达产。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七日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发展原则与振兴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和增比、进位、突破的要求,全面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支柱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增加投资、扩大总量中调整结构,振兴我省工业十大产业,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使工业成为带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
(二)发展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加强政府引导;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努力扩大投资规模;以做大总量为重点,在加快发展中调整结构;以园区建设为载体,促进工业集约发展;以循环经济为引领,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着力点,提升产业竞争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6.21施行日期2005.06.21文号黔府发[2005]1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要高度重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在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中开展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依法管地和用地的先进典型。
通过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我省依法管地用地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除依法授权外,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报批。
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拆分申报的,将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并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和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未能及时解决、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规划、违法批地、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4月8日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
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三)土地利用方案;(四)选址意见书;(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二)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80亿元以上、实现税收4亿元以上、产业项目新增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三)单位产出能耗和排放达到规定的节能减排指标;(四)园区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达到2500万元/公顷以上,园区内工业用地容积率大于0.8;(五)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五通一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信、场地平整)的基础上,至少实现(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中的两项,达到“七通一平”;(六)已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等融资服务机构,已建成具备技术研发、质量检测、信息网络、企业孵化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见注释)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以产业园区为载体,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
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
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
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5〕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项目范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贵港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贵港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贵政办[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贵港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12〕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5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提高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贵港江南工业园区、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贵港(台湾)产业园、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平南县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五大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进行用地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贵港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谭斌副市长副组长:杨宗桂市政府副秘书长罗联华市发改委主任成员:黄汉洋市工信委主任龚贵友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黄裕解市住建委主任黄云贵市财政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罗联华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龚贵友、黄裕解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发改、工信、国土、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发改委。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策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用地问题,指导和督办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组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工作,具体负责市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用地评审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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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
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贵州安顺经济开发区、贵州安顺西秀工业园区、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贵州都匀市经济开发区、贵州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贵州龙里工业园区、贵州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贵州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贵州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的控制指标,按照所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等别的地区类别执行。
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属于六类、七类地区的,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五项控制指标,应填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条款,并明确违约责任。
八、本控制指标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