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定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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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改革户籍制度还是土地制度,都有赖于政府建立一套规范的管理程序、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法律上着手,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清除限制、歧视农民工的不合理政策、规定。政府应加大对雇用农民工的私人雇主的监管力度,促使其依法、足额给其雇用的农民工交纳各类社会保障金。国家应制订法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建立各级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组织;建立城乡统筹的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就业二元结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岗前、岗后技能培训;国家应把效益和吸纳劳动力多少,作为对龙头企业扶持的标准。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侵害流动青年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司法监督和法律援助,保障外来务工青年不受歧视、不受排斥、不受虐待,与当地人同工同酬、平等对待。从政策的制定到执行,都需将农民及农村利益切实考虑进去,以平等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三农”问题。

51政府的扶持

农民工的输出地与输入地的政府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城市农民工处在城乡管理系统的缝隙之中,单靠输入地即城市管理部门进行管理,难度很大,必须要由农民工的输出地即农村政府部门密切协作,才能弥补城乡管理系统的缝隙,真正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管理系统中来。输出剩余劳动力的政府要大力组织劳动力输出,大胆开展招商引资,借地生财,借力发展,靠外拉力实现非农化。在向外转移剩余劳动力的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劳务输出组织,应该逐级增设劳务输出机构,建立培训训基地,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输入地政府应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培训投入,国家应立法保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协调和指导,维护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合法权益。

61要重视教育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多,但质量低,农业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如果剩余劳动力不具有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技能和生活经验,即使非农产业部门有能力吸收剩余劳动力,这种职业转移也是无法实现的。农村从贫困走向富裕时,一定要以先进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再以经济实力来发展先进文化。同时要把加强对农民的教育、提升农村人力资本作为农村小康建设的根本支撑。应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纳入农业基础性工程,以迅速提高农业科技转化率和农民素质。要加强对流动青年的法制教育,使外来务工青年学法、懂法,成为知法、守法并能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

参考文献:

[1][4]张启强.论工业化动力机制与“三农”问题对策[J].农业现代化研究,第24卷,第4期:300-302.

[2]孙中和.中国城市化基本内涵与动力机制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1(11):42.

[3](法)H・孟德拉斯著,李培林译.农民的终结[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王友才)

浅析未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定难的原因

沈正华,李日钧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摘要]当前,集体合同主要是在建立了工会的企业中获得推行,在没有组建工会的企业里,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的现象并不多见。我国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是影响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的主要制约因素。

[关键词]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劳动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153(2004)01—0011—02

[作者简介]沈正华(1975—),男,江苏吴江人,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日钧(1977—),男,湖南嘉禾人,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自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集体合同制度以来,集体合同已经成为我国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新举措。经过多年的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有了很大的进展,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也在推行过程中显露出来,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中,集体合同的签定率低下,成为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该项规定在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方面是与国际劳工组织的《集体合同建议书》相一致的,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高度关怀,但此项规定与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兼容性不强,从而使得该立法意图难以落实,导致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的现象寥寥无几的局面。

首先,职工代表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不利于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

在我国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拥有生产资料的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虽然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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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卷第1期 工会论坛 Vol.10No.1 2004年1月 Trade Unions’Tribune Jan.2004

劳动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之外,企业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制度调整下的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性,以及对企业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致使《集体合同规定》中对职工代表予以保护的立法意图在具体实践中落空。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劳动立法,在处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上,基本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侧重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过在劳动法律法规中严格限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扩大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的方式来稳定劳动关系。在这种模式下,劳动关系稳定,广大劳动者有职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劳动者的职业稳定与企业的发展密切联系,有利于形成调整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二种模式以流动性为基调,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缺乏职业的安全感和稳定感,更无终身为企业服务的长远打算,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流动性过强,企业中劳动者之间的团结性和稳定性差,难以形成和用人单位相抗衡的力量。劳动者因担心失去工作而往往不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有资格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范围很小,绝大部分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的。在实践中,企业方往往通过和劳动者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方法,利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来加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导致我国的劳动关系流动性有余,稳定性不足。目前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的期限普遍为1—3年,使《集体合同规定》中对职工代表的劳动期限内的五年保护期在实践中少有用武之地。

此外,在某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十分突出。某些企业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减少人工成本,往往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手段,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按严重违约处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对于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因违法成本过低以及各种众所周知的原因难以实现;在劳动者维权时,存在举证责任及损害程度量化的困难,因而难以对企业违法解除合同造成威慑力。

目前,我国新修订的《工会法》已经为工会在签定集体合同方面给予了相当的保护力度,而劳动法律制度却未能为代表职工一方的职工代表提供充分的保护,职工代表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需要承担相当大的失业风险。

其次,集体合同制度相关规定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

其一,我国劳动法规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这个授权性规定显然缺乏应有的强制性。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法律不为某种权利的被侵犯提供救济途径,那么这种权利将无所依存。显然当职工一方提出签定集体合同时如被企业拒绝便无计可施,这显然有违于我国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旨,不利于职工一方利益的保护。而在许多国家,为了推进集体合同,对签定集体合同权的实施作出强制性规定。比如法国的劳动法典和美国的《劳资关系法律》规定,当一方提出要签定集体合同的要求时,另一方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这样的立法规定可以为我国借鉴。

其二,集体合同签定的一个前提是职工一方的团结。劳动法意义上的团结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有一批工人在同一个劳动场所劳动;组织上的形成,才标志着团结的形成。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里,劳动者未能组建工会,与企业方相比,就已显示出弱势。然而我国劳动法规对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缺乏利益倾斜性保护的有针对性的指导规则。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制度,涉及劳动和就业条件的诸多方面,对谈判者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谈判经验和技巧有着很高的要求,推举自普通职工的职工代表往往在集体谈判方面业务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规则来加以指导。在此方面,我国的相关规定阙如。

其三,集体合同的总体格局有单一层次模式和多层次模式。单一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即集体合同只在本企业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则还包括产业集体合同、职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这些合同各自对双方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企业方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仅局限于一个企业内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模式为单一层次模式。在劳动者利益保护方面,这种模式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在劳动者或工会实力弱小的企业里,即使是签定了集体合同仍然不足以使劳动者摆脱不利地位。在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下,劳动者则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团结获得与企业方相抗衡的力量。因此,在我国采用多层次集体合同模式显然有利于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中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推进集体合同的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再加上职工代表在签定集体合同方面有着一定的弱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在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里通过职工代表签定集体合同。因此要进一步推广集体合同制度,除了扩大工会的组建覆盖面,充分发挥工会在签定集体合同方面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之外,还需进一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逐步发展和劳动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情况下,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扩大集体合同在未建工会企业中的覆盖面。

参考文献:

[1]李景森1劳动法学[M]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141

[2]黄越钦1劳动法新论[M]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731

[3]李坤刚1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J]1法商研究,2000,(6):941

[4]李川1集体合同制度法律问题研究[A]1刘士国等1深化企业改革的法律问题[M]1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12821(责任编辑:王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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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华,李日钧:浅析未建工会的企业集体合同签定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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