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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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18号令),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抽查。特制定本要点。

1、质量行为监督要点

1.1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1.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3)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4)是否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建单位;

(5)有无明示或者暗示项目承建(设计、监理、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约定工期等行为;

(6)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的,建设单位随工代表是否到位;

(7)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1.1.2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有无设计委托合同;

(2)图纸及设计变更中勘察、设计人员签字或出图章手续是否齐全;

(3)编制的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1.1.3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4)所承担的工程是否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有无施工委托合同;

(5)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6)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书中相一致,是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8)是否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高位作业人员是否有登高证;

(9)是否按施工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否擅自修改设计及偷工减料的影响。

(10)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是否按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11)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1.4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工程是否与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相符,有无监理委托合同;

(2)是否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监理规划进行监理;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是否专业监理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4)现场监理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5)隐蔽工程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证;

(6)是否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分项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7)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调查处理。

2、相关专业工程实体的监督抽查要点

通信工程专业性较强,不仅对参建单位及人员行为进行监督还应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是质量监督单位根据企业申报质监工程情况,在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时确定的对本工程项目实体的重点监督部位和重点监督项目。

质监单位在制定工程项目监督计划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

定监督要点,并通知被监督单位。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发现了监督要点所要求以外的质量问题也应该进行处理。

2.1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确定的原则

2.1.1 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原则

凡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内容,都应该列为工程的监督要点。

2.1.2 安全原则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凡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和工程建成后,由于质量原因,可能造成通信阻断、系统瘫痪、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施工部位和环节,包括隐蔽工程都应该确定为监督要点。

2.1.3 使用功能原则

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凡是工程建成投入使用以后,由于质量原因,可能造成通信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列为监督要点。

2.2 对要点监督的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应该在质量监督计划中根据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具体确定。一旦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就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对要点部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对于具有相同特点而且量大的施工部位,随机或指定其中一定比例进行检查,抽查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是工程实体,也可以是施工单位检查记录、测试记录和其它技术资料等。抽查比例原则要求:一级干线工程百分之百的抽查;二级干线保证一定的抽查比率;本地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3通信线路工程质量监督要点

通信线路工程,以敷设方式划分,包括直埋敷设、架空敷设、管道敷设和海底光缆的敷设。以线路等级和作用划分,包括长途干线、市话线路、接入网线路(也有的划分为骨干网线路和本地网线路)等等。

2.3.1 国家强制性标准

2.3.1.1 长途干线光缆与其他设施、树木、建筑物等最小距离要求应符合表2.3.1.1-1。

架空光缆线路与其他建筑物间距标准

须大于4/3杆高。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物间最小净距表(m)

注1: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煤气管、石油管交越时的净距离可降低为0.15m。

注2:大树指直经30㎝及以上的树木。对于孤立大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注3: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2.3.1.2光缆线路标石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缆接头、光缆拐弯点、排流线起止点、同沟敷设光缆的起止点、光缆特殊预留点、与其他缆线交越点、穿越障碍物地点以及直线段市区每隔200m,郊区和长途每隔250m处均应设置普通标石。

(2)需要监测光缆内金属护层对地绝缘、电位的接头点均应设置监测标石。

(3)有可以利用的标志时,可用固定标志代替标石。

(4)标石埋深60cm,出土40cm;长标石埋深80 cm,出土部分70 cm,标石周围土壤应夯实。

(5)普通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的正上方。接头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的路由上,标石有字的一面应面向光缆接头。转弯处的标石应埋设在光缆线路转弯的交点上,标石朝向光缆弯角较小的一面。当光缆沿公路敷设间距不大于100m时,标石可朝向公路。

(6)标石用坚石或钢筋混凝土制作,规格有两种:一般地区使用短标石,规格应为100cm×l4cm×l4cm;土质松软及斜坡地区用长标石,规格应为150cm×l4cm×l4cm。

(7)标石编号为白底红(或黑)漆正楷字,字体端正,表面整洁。编号应根据传输方向,自A端至B端方向编排。一般以一个中继段为独立编号单位。

(8)标石的编号及符号应一致并符合图2.3.1.2所示。

注1:编号的分子表示标石的不同类别或同类标石的序号,如①、②;分母表示一个中继段内总标石编号。

注2:图⑦⑧中分子+1和分母+1表示新增加的接头或直线光缆标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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