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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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
镇 区
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
矿来区源、:开《发国区务、院科关研于单统位计、上大划专分院城校乡等的特批殊复区》域(及国农函场〔、20林0场8〕的6场0号部)
驻地视为《镇国区务。院批准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表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三、普查范围
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
市 区
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
其他区域。
县Hale Waihona Puke 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
及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 行排查,建立排污口清单, 登记位置、纳污水体名称, 其余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 门数据共享为主,视情况 开展补充调查。
六、排污口监测
(一)监测范围
对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选取具备测流条件、能够代表所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 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 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 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一)清查表填报
【1.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湖) 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 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 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湖)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 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入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排污口的名称, 例如:××市一号码头混合废污水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如:××县××酒厂1号工业入河(湖) 排污口;××县××酒厂2号工业入河(湖)排污口。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方案》(X发〔X〕x号)、《X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方案(x发〔X〕x号)和《X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方案(x办发〔X〕x号)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也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我市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生态立市三年战略,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X市市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物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三、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X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X年度资料。

凡是年度资料,均以普查时期全年数据为准。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登记调查对象为有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开发区中的产业园区和具有危险品贮存、物流的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其中,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沪府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3日上海市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河湖、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上海和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长江干流上海段、吴淞江、黄浦江、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淀山湖、元荡、杭州湾)排污口排查溯源和30%整治任务,基本完成全市其他镇管以上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

2024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70%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和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基本建成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指导普 查工作
开展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
水库等水域,下同)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
经过许可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
的入河(湖)排污口。
未经许可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 污水的入河(湖)排污口。
示例:入河(湖)排污口编码: 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其中 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 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直接向环境《水水体利部排关放于废进(一步污加)强水入的河工排污业口或监农督业管理排工污作口的均通知须》纳(入水市资源政〔入20河17(〕1湖38)号)排污口普查范围。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三查
一定查 经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一定查。 重点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上排污口重点查。 同步查 入环境水体的规下排污口同步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八、两表填报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 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个 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

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以下是《方案》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术》入河海放设规范解读排口置技《()术》河海入排放口设置技规范已于2022年11月24布,日发于2022年12月1,、实日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十九三对了划届全家构改作规中会深化党和国机革出全面。

,系其和统部署中“()导口设置指入河海排污”能别职分门、门一门。

类、利部海洋统调由水部整至生态环境部各生产、、、放生活用水最终将排至江河湖海。

()入河海排污口是染污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对排口管好入河海污水生态义。

护作具重环境保工有要意,前目东态和生生环境部广省态未环境厅式正出台于用()导海排污口指入河理的管术相关技。

东《过文件根据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渡期入河排污口设》,术时照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技规范暂参SL 532—2011《术》执(理导则以入河排污口管技行下简称“《导》则”)。

《》导水于则是由利部2011,年制定10未曾修年间,类划、订排口仅根据废水的且污的分污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未。

入活污水混合废污水等河排污口考虑排水水质等因素十,大,求发近年我国水环境状况及废污水排放要已生巨变化《》对类门排口的已生环前管导则污分不符合态境部当实际理。

,办、办入海排口据中央公厅务院需求至于污根中共国公厅《义范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先行示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东和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东广省划湾美丽海规(2019-2035年)》,污管理需规范入海排口,开,类展污清治索污口分理入海排口查与整并探建立入海排管制度,海排污口置目但入设前尚无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来,近年、中党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2,办《办院厅日国务公印发国务院》,对厅于加入排口理的公关强河入海污监督管工作实施意见义、类、、河入海污定任主体审和监入排口分责批管提出最新,要求给各地。

染理入河入海排污口管指明方向自水污防治攻来,,大著内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以深圳市治水成效显市绝多水理设的已到数市政污处施出水水质达地表水Ⅴ类,及标以上准义通常意市群为的已不属于和民众认“排污口”。

入海排污口水质检测流程

入海排污口水质检测流程

入海排污口水质检测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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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污染源调查技术方法

全省污染源调查技术方法

全省污染源调查技术方法摘要:全省污染源调查对象、内容、技术路线和方法。

污染源核算方法。

普查对象数量与分布情况,包括各地区污染源普查对象数量、重点行业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与2007年污染源调查的对比。

关键词: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的技术路线;结论与建议1.调查对象1.1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3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1个行业(06-46)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企业。

1.2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3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调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1.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1.5移动源。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1.调查内容2.1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2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

2.3生活污染源。

生活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2.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内容包括: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津滨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1月1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入海排污(水)口整治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渤海入海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0〕70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津环执法函〔2021〕38号)等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渤海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陆海统筹、以海定陆,全面查清并整治各类入海排污口,推动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污染排放监管体系,坚决打好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做好整治全过程的记录和留档;对涉及管网建设等复杂情况、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入海排污(水)口整治,基本形成入海排污(水)口长效管控机制。

通过入海排污(水)口专项整治,陆源污染物排海管控能力进一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

普查问答汇编一

普查问答汇编一

普查问答汇编(一)1、工业源部分是否还要专门安排监测?根据国办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对于工业污染源,要求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这些法律规定明确了排污企业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公开信息的责任。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也要求“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之第三十二条(第四章实施与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三)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国办印发的普查方案中,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此外,考虑到工业源数量多达几百万家,由环保系统全面开展监督监测,在短时间内也无法覆盖工业源的排放。

综上,此次普查对工业污染源,在国家层面上,不再提出统一的专门监测的要求。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工作条件和基础,统筹考虑部署工业源普查监测安排与要求。

另,工业源产排污系数核算工作中,要对行业的典型企业开展监测与调查,请各地予以积极支持、协助与配合。

2、生活源是否只安排市政排污口监测?若监测,哪些类型列入监测,监测的期数、指标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否安排监测?若有,主要是哪些行业?根据国办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生活源普查对象包括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海)排污口。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7. 污水入河(湖)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明渠、暗管、泵站、涵闸和其他。明渠指采用地表可见的渠道排放 污水的方式,可分为天然明渠和人工明渠两种。暗管,指利用地下管道或渠道排放污水的形式。泵站,指利用泵站 控制排放污水的形式。涵闸,指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来排放污水入河湖的形式。其他,指不符合上述条件 的入河(湖)方式,并在后面横线说明情况。
5. 没有流量数据的排污口,如何确定废污水排放规模?
(1)通过设备准确测定,本《规定》后面附有《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2) 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判断;(3)根据管径、现场水流的满管情况进行初步判断;(4)通过经 验判断。
×
问题6:左图为企业排污口,是否纳入普查? 不入河,不查。 入河,则查。
督,会同同级政府部门对普查结果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
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八、两表填报
(一)清查表填报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 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 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 、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湖)排污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典 型 入 河 排 污 口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市区、县城、镇区内及
周边水体所有排污口进行排 查,建立排污口清单,登记 位置、纳污水体名称,其余 调查内容的获取以部门数据 共享为主,视情况开展补充 调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_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围与容,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2.1 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与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围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围普查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3.1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 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 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与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四、普查技术路线4.1 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名词术语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和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本标准适用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规范化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应遵循本标准规定。

2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类型划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1污水sewage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2.2口门outfalls污水由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进入环境水体的天然形成或者人工修造的出水口或者闸门等。

2.3入河入海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简称排污口。

2.4入河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surface water bodies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5入海排污口sewage outfalls into sea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2.6工业排污口industrial wastewater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2.7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outfall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2.8农业排口wastewater outfalls of intensive livestock and poultry farms and aquaculture farms into environmental water bodies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出水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通道排入环境水体的口门。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

二、普查对象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具体普查对象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

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代码 标识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排污许可证编号】指已经正式核发的 排污许可证22位编号。已经正式核发排 污许可证的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 写,其他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不需要填 写。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 对象
• 201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的企业或单位,已验收的和尚未验收但
已造成事实排污的均须纳入清查范围。 • 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运行状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组织机构代码)、生产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行业类别。
• 内容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采选、 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开展放射性水平初测。 • 对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要登记园 区名称、管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清查技术规定
2018年4月
参考文件
2018年3月20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 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印发, 明确了清查工作目的,原则和要求,对象、 范围和内容及组织实施。省普查办对此文进 行了转发,提出了我省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 单位清查表
【曾用名】用于标识企业或单位是否有曾 用名。有曾用名的按照曾用名的全称填写, 无曾用名的此项不填。 【运行状态】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运行、 停产或关闭状态。在运行的标记为“运 行”;暂时停产、间歇性停产、阶段性停 产的标记为“停产”;生产设施已移除或 厂区已废弃的标记为“关闭”。 【生产地址】指企业或单位所在地详细到 村镇、街道、门牌号的地址,按实际生产 地址填报,注册登记地址和生产地址不在 同一区域的按照生产地址进行登记。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名录,并与上级分解名录进行对比,补充完善上 级清查基本单位名录 • 按照《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 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完成普查员 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2、普查分区
行政边界和区划代码确认
国家普查机构统一选定 普查用底图
省级:确认市级边界和代码 市级:确认县级边界和代码 县级:确认街道、乡镇边界和代码
• 名录中代码为06/08/09/10/11/26/31/32 • 工业企业清查表中勾选识别指标的
• γ辐射剂量率现场监测: 固体表面1m处的γ辐射剂量率≥“当地本底水平”+150nGy/h
• 取样检测: 固体样中铀、钍系任一核素活度浓度>0.3Bq/g
• 范围 • 要求
工业园区
•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精确至门牌 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施类别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对象
生活垃圾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 理处置单位
集中式污水处理 单位
类别
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纳入集中式污染治理设
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企业清查表
【有无其他厂址】用于标识产业活动单位是 否有多个生产地址,有多个生产地址的选择 “有”,且按照不同生产地址的清查顺序依 次进行编号、分别进行登记;无多个生产地 址的选择“无”。有多个生产厂址的填写厂 址数量,并记录其他厂址地址。
可能伴生放射性核素产业活动单位
• 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 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 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 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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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
,制
展。

(海)排污口;
2.2 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

2.3 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

三、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
口在
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

对于基础资料详实的排污口,重点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其他专项调查成果,完善排污口信息。

4.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沿河排查法进行普查,通过水质、水量监测获取排污口信息。

4.3 普查过程应根据管/渠道形式、管口埋深等条件,对排污口是否具备测流条件进行判断。

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排污口应通过调查获取其纳污范围内服务人口数量。

4.3.2 对于受涵闸、泵站等人工设施控制的排污口,如果调度/运行无明确规律或调度/运行记录不足以支撑污水排放量核算的,视其为无效
5.1 排污口名称及编码、设置单位、所在地区及行政区划代码、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排污口类型、地理坐标、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

5.2 对于无有效流量计量/记录设施且又确实不具备流量测量条件的
排污口,应填报其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数量或综合生活用水量。

5.3 多个固定源共用一个排污口的,需补充调查污染源名录。

六、排污口监测
6.1 监测范围
6~8
6.2.3 应选择前三日无明显降水的时期进行监测。

6.3 监测布点
6.3.1 监测点位可根据管/渠道形式、测流条件和污水收集特征等因素具体确定,原则上应布设在排污管道、渠道或天然沟渠的末端位置。

6.3.2 对于通过涵闸、泵站等设施排污的排污口,监测点位宜布设在涵闸上游或泵站进水口位置。

6.3.3 对排污口为淹没式或不便监测的地下排污管道,监测点位可布设在排污口前最后一个检查井或阀门井内。

(HJT91-2002)和《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相关要求。

6.5.3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按《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执行。

6.5.4 分析方法应采用表1的标准方法。

表1污水水质分析方法
7.2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普查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定和报表填报要求,确保普查排污口不重不漏、普查表格填报完整、真实、准确。

7.3 妥善保存好监测报告、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完
成资料归档。

7.4 所有水质监测数据必须由具备监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报告。


流量测量常用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常用的流量测量方法包括流速仪法、超声波流量计、电
对水流的尾翼等3部分组成,根据旋杯或旋浆每秒转数和流速
的关系,便可计算出测点流速。

流速仪法适用于排污渠道、排污管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测验精度较高,操作简便,为推荐采用的方法。

流速仪法不
适用于流速过高或过低、水深小于设备必要水深、水位涨落差较大等情况。

使用流速仪法时,对排污渠道、排污管道采用一点法,对天然沟渠应根据水深和宽度采用多点法。

测量时应选用符合精度要求的流速仪,选择顺直河段,垂直流向设置断面,
影响,但其缺点是无法施测小流速(一般最小为0.5m/s)。

超声波流量计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的测量。

由于排污渠道和排污管道多为非满流状态,推荐采用便携式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

非满管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适用于横截面规则的渠道和管道,测量范围较广,使用简便,使用时应妥善安装传感器,准确度量输入渠道和管道宽度。

3.电磁流量计
电磁流量计是利用法拉第电磁感应定律制成的一种测量
潜水电磁流量传感器,水流从流量传感器流过从而测出其流量。

4.容积法
容积法是指将污水纳入已知容量的容器中,测定其充满
容器所需要的时间,从而计算污水量的方法。

本法简单易行,测量精度较高,适用于计量污水量较小的连续或间歇排放的污水,但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

量水槽是容积法的一种形式,在明渠或涵管内安装量水槽,测量其上游水位可以计量污水量,常用的有巴氏槽。


薄壁堰法适用于排污渠道和天然沟渠的测量。

具有制造
简单、装设容易、造价较低的特点,适用于具备安装条件且
有足够落差且流量较小的渠道,在安装液位计后可实行连续
自动测量。

其中,三角形薄壁堰法适用于水头(H)在0.030~0.035m之间,流量Q≤0.1m3/s,堰高(P)大于2H时的污水流
量测定;矩形薄壁堰法适用于较大污水流量的测定。

堰板的安装会造成一定的水头损失,不宜用于水体杂物较多的渠道中。

6.浮标法
浮标法测流通过在上游沿渠宽均匀投放浮标,用停表测定
较经济,但精度较低,常在测速仪难以实施的条件下使用。

7.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利用多普勒效应原理进行流速测量,利用声波换能器作传感器发射声脉冲波,声脉冲波通过
水体中不均匀分布的泥沙颗粒、浮游生物等反散射体反散射,由换能器接收信号,经测定多普勒频移而测算出流速。

走航式多普勒测流系统具有能直接测出断面的流速剖面、具有不扰动流场、测验历时短、测速范围大等特点,可避免河道宽度和水深测量中的误差。

近年来已广泛用于海洋及河口的流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监测样表
排污口名称:
表号:
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有效期至:2018年4月
排污口基本情况
2、每个水期中每次采样的监测结果应在“样品n”列中逐次填写,根据监测次数可增列。

3、水期:填写枯水期或丰水期。

4、监测时间:精确至小时,填写实施监测的201X 年XX 月XX 日XX 点。

5、污水排放流量:按实测流量折算为日排放量填写,保留两位小数。

监测类型填写“2”或“3”的不需填写本项。

6、污染物排放浓度:填写实测浓度,保留两位小数。

采集流量比例混合样品的,在相应监测时间的行内均填写同
一浓度值;监测类型填写“3”的只需填写补充监测的指标。

7、其他:各地可根据水污染防治需求,对工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排污口增加相应的特征指标,并在甲列中填写指
标名称。

主要指标解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若设置单位尚未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登记代码代替。

【排污口名称】对获得入河(海)排污许可批复文件的排污口,按照许可文件上批准的排污口名称填写;对未获得入河排污许可批准的,可填写习惯名称或明显地物结合相关方位命名确定,也可采用河、湖或海等名加序号确定。

,位
未经
道。

,(如
;各地如有上述编码未编入的水体需填报,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按照一定的编码方法在后3位上继续扩展编码,如无扩编码则在后3位格内补“0”。

对入海排污口,11位数码全部填写为“0”。

【排污口类型】分别选择不同类型排污口的代表字母填写。

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污口分别是指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普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的排污口,不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工业等固定源排污口是指独立于城镇排水管网,单独收集
并排放一个或多个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源以及固体废物集中式处理设施等污/废水的排污口;市政直排口是指本规定普查范围内除前三类之外的其他排污口。

【地理坐标】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许可文件确定的地理位置填写,未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排污口按汇入受纳水体的位置填写。

经纬度坐标统一以“度”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数字。

【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指环境保护部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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