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地位_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独立董事公司管理地位

【摘要】国内独立董事对于其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较多的质疑,殷少平认为(2001)独立董事起初在被选择时可能是独立的,但是获选后是否一直能维持其独立性则是有疑问的。独立董事如何发挥其在公司作用以及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地位如何是独立董事制度完

善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独立董事;地位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标志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独立董事如何发挥其在公司作用以及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地位如何是

独立董事制度完善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国外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所处的地位有如下观点:(1)fama和jesen认为:独立董事有权力来选任、监督企业的管理层,其职能是通过监督公司管理层和化解股管理层与股东之间的冲突

来改善公司管理制度。(2)战略角色。brickly和james认为:独立董事可以运用其丰富的商业经验、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公司管理解决公司治理上的问题;独立董事还可以帮助企业构建重要的商业战略。在美国,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主要是其他上市公司的总裁、退休的公司总裁、大学校长、退休的政府公务员、成功的个体商人、独立的投资者等。(3)政治角色。anup和knoeber(1998)的研究发现:当政治因素对企业(尤其是一些知名的大企业)的影

响较大时,公司往往需要依靠政府获得有利的经营政策,因此公司会选任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

国内独立董事对于其独立董事独立性存在较多的质疑,殷少平认为(2001)独立董事起初在被选择时可能是独立的,但是获选后是否一直能维持其独立性则是有疑问的。独立董事的任职时间问题,独立董事的任职年限会影响其独立性。通过一段时间的共事,同化是一种普遍现象。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或不那么独立,因此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美国相关法律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如,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核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他认为这一点值得借鉴。对于独立董事在公司是否全职。于丽(2005)认为独立董事一般是兼职的,在公司履行职责的时间非常有限,而且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虽然独立董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得到想要的数据和文件,但是会计报表和相关文件不能全面描述公司现状。独立董事只有长期深入的了解和认知公司的市场与经营,才能扭转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这对独立董事来发挥其在公司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加强与公司之间的密切联系,但是这样一来,却可能破坏或者颠覆其在公司的独立性,因为他们可能通过长期和公司的高层长期的往来导致了和公司董事成为一丘之貉。所以,独立董事在公司管理中往往存在独立性与其发挥其主动能动性的矛盾。提高

独立董事独立性,一方面可以从改进独立董事的聘任制度着手。在独立董事的选人制度上可采用几种不同灵活方式,而不是由公司高层全权决定。例如公司高层提出独立董事人选应该先报股东大会批准,再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然后由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或者让聘请独立的相关机构来完成独立董事的选聘方式产生独立董事人选,防止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选聘工作。再或者,改变独立董事报酬发放方式。为有效从源头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报酬发放可由独立董事协会负责。独立董事的报酬来源,可通过由上市公司上交独立董事经费和从其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方式筹集。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

彭真明(2003)认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二元制结构。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在这种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监事会的权力一方面不能发挥德国监事会的作用,更不能充分发挥类似英美国家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在现行我过的监事会职能得不到充分显现,大致有如下原因:首先监事会在公司的地位不高,法律明文规定与董事会平级,事实上则对公司高层制约作用微乎甚微;其次监事会人员选聘上存在重大缺陷,在选任监事会人员上没有完善的制度,而往往是董事会或公司高层内部决定;而且监事会监督方法相对比较单一,形成不了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有着明文规定,但总体来说缺乏细化的执行措施来保证实施。导致监事会在公司处于可有可无的摆设。

《指导意见》对于独立董事的职权的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监事会的职权,甚至更大。这种制度设计的“双轨制”,弊端显而易见:我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规定与现行监事会职权存在重叠之处,但是并不意味两者可以形成监督董事会的合力,相反造成内部权力的边界模糊不清。表面上来说公司的监事会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往往公司监事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如果监事存在严重冲突,往往是独立董事息事宁人,要么就被赶出公司的状况。

上市公司通过借鉴美国经验引进独立董事监督公司董事会的机制,证监会还为此专门发布了《指导意见》,并在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先进之处,但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更适合我国实际。借鉴德国经验,提高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似乎更能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原因如下,首先,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很少存在持股超过或接近过半。而我国的公司则大多集中少数大股东之手。再然后,独立董事职能过于与监事会重叠,相互之间的扯皮、推诿很可能将仅有的一些监督绩效降低为零。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很难解决国有公司中国有成分过于集中地问题,而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往往是国有公司。

完善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关系,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监事会机制完善,措施如下(一)法律应该细化监事会的职权,使监事会的职权具有相当可操作性。(二)确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规定监事会选任条件和准入门槛。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改善,我们不应该期望独立董事能够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地对其功能和使命进行定位明确确立独立董事在公司应有地位当然我们应该实际一点,确定给独立董事的任务少一点、明确一点,或许他们还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