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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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规定

企业向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1、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对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比例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

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其他企业的比例(2∶1)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

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关联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由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额,企业直接可能会通过借款产生利息费用调节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收。因此,税收上对关联方借款是有限制的,不仅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对于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9]2号文件进行更为具体明确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是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即: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凡是向关联方借款超标准支付的利息,支付方不得税前抵扣或不能作为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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