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正式)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旅客出行安全,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秩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内、外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求汽车客运站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事宜。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安全管理应有计划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演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应当定期更新,确保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设施第四条安全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系统等。
并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设施的设置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灭火栓、自动消防系统等。
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人员第六条安全人员的职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负责对客站车流、人流、物流进行监管,管理客站内外的安全设施和用品,同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为旅客提供安全保护。
第七条安全人员应具备的能力汽车客运站的安全人员应具备安全预防技能,具有应急处理、协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经验,掌握火灾、爆炸、水灾、恐怖袭击等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能够使用消防器材、急救器材等应急处理设备。
第四章安全教育第八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汽车客运站应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安全防范知识进行宣传普及。
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应急处理知识。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方式汽车客运站应明确安全教育的对像和周期,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安全教育,包括集中培训、现场演练、定期考核等。
安全教育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章安全监管第十条安全监管的职责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和督查,完善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并记录相关处理信息,便于查找和监督。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旅客和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包含经营性客运站、非经营性客运站等。
第二章安全经营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机构1.各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包含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2.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安全设施设备1.各汽车客运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
2.安全设施和设备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第五条安全生产措施1.各汽车客运站须订立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于高风险作业,必需布置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应急预案和演练1.各汽车客运站应订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理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七条安全监管1.各汽车客运站应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确保安全制度的执行。
2.对不安全品的运输和存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规范的落实。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八条安全责任制度1.各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2.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岗位职责清楚明确。
第九条安全检查和评估1.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和排出安全隐患和风险。
2.建立完满的安全评估机制,对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条事故处理和报告1.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立刻组织救援和处理,保护人员生命资产安全。
2.相关责任人须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搭配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旅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
2.各汽车客运站可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和规定。
第十二条紧急避险和抢修在发生突发事件、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下,应有紧急避险和抢修措施,并做好相应的应急通信工作。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旅客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汽车客运站及其相关人员。
二、基本要求1.各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统筹安全管理工作。
2.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3.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加强对汽车客运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
5.建立健全安全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
三、运输安全1.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及时消除隐患。
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违法行为,定期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核。
3.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者超载超速行驶。
四、设施设备安全1.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对重要设施和设备应设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3.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五、旅客安全1.加强对旅客的登记和信息管理,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旅客行李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3.加强旅客的安全宣传,提醒旅客注意安全事项。
4.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应急情况,要组织旅客有序疏散和安全转移。
六、职工安全1.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明确职工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3.加强对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七、安全检查和监督1.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安全问题的反馈和整改机制。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中重要的配套设施,承担着重要的运输任务。
为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二、安全经营管理的原则1.安全第一2.预防为主3.依法经营4.人性化服务三、安全经营管理的要求3.1 建立管理体制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组织,明确每个职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和应急处理能力。
3.2 认真实施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要定期开展对设备、厕所、洗手间、安全出口、停车场等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3.3 规范服务标准汽车客运站要按照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对车辆和乘客进行分类管理,着力提高服务质量。
对于残疾人和老年人应该予以照顾和帮助。
3.4 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汽车客运站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弘扬“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精神,提高人们的安全和文明意识,使人们享受安全文明的旅途生活。
四、安全经营管理的责任汽车客运站是出行的重要枢纽,是对每个旅客和车辆安全的坚强保障。
因此,所有责任主体都应尽职尽责,按照规定开展经营管理工作。
4.1 基层单位的责任汽车客运站每个基层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交通管理、安全管理、安保、巡逻、清洁等工作要到位。
4.2 汽车客运站的责任汽车客运站是出行的重要枢纽,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3 所管理单位的责任各所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职责,必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汽车客运站是重要的公共交通枢纽,安全经营管理是保障性措施之一,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可以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旅行体验,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出行。
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形成统一的管理标准,才能够实际上保证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阔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切实提升客运站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二、安全管理机构1. 建立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学问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本领。
3. 擅长借鉴其他行业的先进阅历,积极推广安全文化,从制度、标准、技术、人员等多方面加强安全管理。
三、管理制度1. 订立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实在内容、责任人和执行标准。
2. 确定客运站的安全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内容,避开因辖区或部门不同而导致安全漏洞的产生。
3. 定期检查和评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流程的质量和有效性,适时修订和完善。
四、安全检查1. 每天对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范围包括车辆、设备、人员、环境等方面的安全情况。
2. 强化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驾驶员的资格证明、行车证明、车辆的安全状态、运输合同等,并订立严格的检查标准和流程。
3. 重视对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符合标准和流程要求。
4. 对客运站的环境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在发觉问题时适时修复和改进。
5. 订立安全检查记录,认真记录安全问题的发觉和处理情况,并实行有效措施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预案1. 准备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祸害以及恐怖攻击等人为祸害。
2. 重视应急演练,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掌控风险的本领。
3. 建立应急联络机制,加强与外部应急机构的联系,适时取得最新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4. 订立应急预案检查制度,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本领。
2.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规定守则、安全驾驶技巧等。
3. 订立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 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场站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场站的安全运营。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维护安全监控系统,对场站内外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录像,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爆、防盗等措施,确保场站内部环境的安全。
5.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并进行消防培训,确保场站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6.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驾驶的技能和素质。
8.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和报告各类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
9.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1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汽车客运站的安全。
12.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二)以下是针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1. 法律遵守:汽车客运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 安全设施: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紧急报警系统等,以确保安全运营。
3. 消防安全:汽车客运站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灭火预案和应急逃生路线。
4. 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要确保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合格并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5. 车辆管理:汽车客运站要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同时要确保车辆的合法登记和保险。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1.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要求。
2.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并保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4.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记录。
5. 汽车客运站应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汽车客运站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7. 汽车客运站应制定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并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
8.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9.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
10.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事故,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11.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12. 汽车客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工作,提高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安全经营。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指的是为旅客提供汽车运输服务的场所,包括汽车候车室、售票厅、停车场、指示标志等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是指在汽车客运站开展业务过程中,对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确保旅客和工作人员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依规、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 安排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3. 收集、分析安全事故和隐患情况;4. 发布安全警示通报;5. 协调处理突发安全事件;6. 开展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7.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8. 其他与安全经营管理相关的工作。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承载大量旅客的交通枢纽,其安全管理对于旅客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以下是一份2000字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其规模、场地特点和现有设施,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日常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控制加油站的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防火安全,确保加油安全。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接受检修的汽车进行严格检查和试运行,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后再投入使用。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合理规划停车区域,设置足够数量的停车位,并保持通道畅通,防止车辆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和灭火工作。
第三章旅客服务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旅客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合法旅客进站。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旅客服务设施的管理,保证良好的旅客服务环境。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做好候车室、候车场等区域的安全管理,维护秩序,防止盗窃和扒窃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对站内道路进行维修和标线更新,确保道路平整且清晰可见。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引导旅客有序进出站,并保持交通秩序。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范客运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专门为汽车客运服务而设立的停车场、候车室、检票口等设施的集合,包括城市公交客运站、长途汽车站等。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安全管理需要。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以下安全设施和设备:(一)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
(二)应急照明设施:在停电等情况下能够提供充足照明的设施。
(三)安全标识: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指示出入口、疏散通道、设施设备等。
(四)监控设备: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和旅客的安全。
(五)紧急报警设备:设置紧急报警按钮,方便旅客在紧急情况下求助。
(六)人工巡查设备:配备安保人员,进行定期巡查,防止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保证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基本要求第一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2. 建筑物结构稳定,设施设备完善;3. 环境整洁、卫生;4. 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具备应急处理能力;5. 设置完善的旅客服务设施。
第二条客运站的各项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标准。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2. 负责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3. 指导、监督站内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操作;4. 负责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5. 组织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制度;3. 车辆安全运营管理制度;4. 灭火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5. 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应急救援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五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完善的旅客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登记旅客基本信息;2. 确认旅客身份;3. 预防出现安全风险的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旅客安全检查。
对于发现有安全风险的旅客,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站。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和管理汽车客运服务,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为了确保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
一、场所安全规定1.汽车客运站应具备基本消防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的检修和维护。
2.客运站内应设置合理的物理隔离设施,分隔车辆、乘客和行人,确保乘客的安全。
3.客运站入口和出口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出入口,由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
二、车辆安全规定1.所有运营车辆必须具备完备的行驶证、营运许可和保险手续,严禁非法营运和无证驾驶。
2.运营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维护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运营车辆应装备安全设施,如防撞装置、急停装置等,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人员管理规定1.客运站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熟悉相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流程。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服和身份证,以方便管理和监督。
3.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四、乘客安全规定1.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候车区,指示和引导乘客有序候车,避免出现拥挤和混乱的情况。
2.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乘车素质。
3.客运站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打击侵害乘客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规定1.客运站应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调度和协调应急处置措施。
2.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客运站应配备完善的应急设备和救援力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管理责任规定1.客运站应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
2.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3.乘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客运站的安全经营进行监督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提高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4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旅客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协调,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按时履行各类报告手续,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历史数据,并定期进行回顾与总结,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设备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汛等综合安全防范体系,确保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出口标识,保证旅客和员工熟悉紧急疏散路线。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对站内外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警机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隐患,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人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能力。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行驶安全。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范文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城市与乡村、城市与城市之间的重要枢纽。
为了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出行,汽车客运站必须加强安全经营管理。
本文从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体制、安全设施与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应急管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的规定。
一、管理体制:1.1 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每个汽车客运站都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并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1.2 加强安全培训:每年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应急处置的能力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知识。
二、安全设施与设备:2.1 安全检查设施:每个汽车客运站都应设立安全检查设施,对进站车辆和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设施包括X光机、金属探测器、炸弹侦测仪等设备,以确保车辆和乘客不携带危险物品进站。
2.2 视频监控系统:每个汽车客运站都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车站内外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视频监控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和清晰度,以便及时发现并处置异常情况。
2.3 灭火设施:每个汽车客运站的各个区域都应设置灭火器和消防栓,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疏散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3.1 车辆安全维护:每辆进站的车辆都应进行安全维护,包括定期的检查和保养。
车辆安全维护的记录应保存,以备查验。
3.2 线路安全检查:对每条车辆行驶路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路况安全和道路设施完善。
特别是对山区、雨雪天气等特殊路段,应加强安全检查和预警。
3.3 巡视与巡查制度:每天定期进行巡视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巡视与巡查的记录应保存,以备查验。
四、应急管理:4.1 安全演练: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包括火灾、恐怖袭击、溃坝等情况的应急处理。
演练应考虑各种应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4.2 应急通道设置:每个汽车客运站都应设置合理的应急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通道畅通和安全。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一种特殊的交通枢纽,承载着大量的乘客和货物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客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火警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4. 客运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应配备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按规定停靠并有序进出。
2. 客运站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内容涵盖驾驶安全、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客运站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并确保其身体健康,不得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
4.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控制度,配备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车辆和乘客进行实时监控。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检查车辆运行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室外防护设施、摄像头、安全围栏等,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客运站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客运站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应急救援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健全急救箱管理制度。
3. 客运站应与当地的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汽车客运站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旅客、员工和资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从事汽车客运业务的场合,包含车辆停放区、候车室、售票厅、检票口、车站广场、启程区、到达区等。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流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应遵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将安全管理贯穿全过程、全方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负责组织订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营造全员参加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及时调查处理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生产制度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订立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记录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订立车辆运营和维护保养的管理规定,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出行。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订立应急预案,包含安全疏散、危化品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提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记录和台账。
第四章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对客运车辆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包含车辆入场检查、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等环节。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设立特地的车辆维护和修理保养班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车辆事故的统计分析制度,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站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不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客运站,如涉密、军用、危险品等。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事故和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推行责任指标制度,奖励先进,惩处违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部门职责,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并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和逃生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预警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聘用、培训、考核和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上岗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报废等方面。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一、前言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的出行服务。
为了确保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二、安全设施建设1.入口安全设施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全检查通道,随时监控进出站人员,对携带违禁物品的乘客进行拦截和处置。
2.通道隔离设施车站内应设置明确的通道和分隔带,避免乘客与车辆直接接触,防止意外伤害。
3.安全标识在汽车客运站的各个区域设置合适的安全标识,标明地面或墙上的标志和文字,警示乘客注意安全。
4.消防设备每个汽车客运站都应配备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灭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三、安全人员管理1.安全培训汽车客运站的员工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安全检查安全人员应对进出站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违禁品、易燃品等危险物品的管控,确保站区内的安全环境。
3.安全巡逻安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车站安全。
四、车辆安全管理1.车辆检查汽车客运站应对每一辆进出站的车辆进行检查,包括车辆的完好性、安全性能等,确保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车辆维护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按照规定周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3.车辆秩序汽车客运站应制定车辆运行秩序,禁止超速行驶、超员、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确保车辆运营的安全与有序。
五、乘客安全保障1.安全宣传汽车客运站应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安全教育,让乘客了解应急处理方法和预防措施。
2.安全提示汽车客运站应在候车区设置明确的安全提示标语,并通过广播等方式提醒乘客注意安全事项。
3.站内监控汽车客运站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车站内部进行24小时监控,防止不法分子进行违法活动。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应急预案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模板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保障旅客和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汽车客运站从事工作人员以及来往车辆和旅客。
第三条责任分工1.汽车客运站管理者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引导和监督本站安全经营工作。
2.汽车客运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度1.汽车客运站管理者应当落实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订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
2.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明确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并实施安全工作的监督和落实。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五条安全设施1.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含但不限于消防设施、安全出口、应急疏散通道、安全警示标识等。
2.汽车客运站应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持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3.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第六条安全防护措施1.汽车客运站应订立消防预案,配备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汽车客运站应设置安保人员,加强对客运站周边区域的巡查和监控,确保安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3.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车辆和旅客的安全检查,防止不安全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禁物品的携带进站。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七条安全培训1.汽车客运站应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2.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基础安全培训,并特别针对相关工作岗位进行专业化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1.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安全职责和工作流程。
2.各部门应订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
3.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生产设备、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事故处理1.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事故。
2.发生事故时,应立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掌控事态发展,保障旅客和职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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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657-76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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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站务管理第三条参营必备条件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
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
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车辆调度(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
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
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
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
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
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
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
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集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
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上下旅客及行李(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
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
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
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第三章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第六条车站秩序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管理(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
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
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
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
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处罚第八条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收费和计算及其他第九条参营费用的收取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
第十条营收结算方式(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
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
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其他(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二)、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