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公告服务的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升网络公告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提供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网站、应用等互联网平台。
第三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第四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其提供的公告信息不含有虚假、违法、淫秽、恶意攻击他人等不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公告发布、查看、评论等功能,同时明确公告的发布审核机制,保证信息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六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八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公告信息被篡改、删除。
第九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用户账号和密码的安全。
第十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更新和完善平台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第十二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公示平台名称、联系方式、经营所在地等信息。
第十三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本规定负有全面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可申请经营许可,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网上公示管理制度
网上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公示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公开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的透明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网上进行公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文件、政策公告、招标结果、资质认定等公示内容。
第三条公示是指政府或组织向公众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告、通知等形式。
第四条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网上公示管理第五条网上公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网上公示工作。
第六条基于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应当建立统一的网上公示平台,将各部门、单位的公示信息集中进行管理和发布。
第七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模板和标准编制公示信息,保证信息的结构和格式的一致性。
第八条网上公示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网上公示的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不得夸大或者隐瞒事实,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条对于网上公示信息的内容不当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第三章网上公示程序第十一条公示的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公示材料,并经过部门、单位的审查确认后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公示的时间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到公众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对于需要公示的对象,应当在网上公示的同时向公众提供其他途径的公示,如报纸、宣传栏等。
第十四条网上公示应当公开透明,对公示的理由、依据、程序等进行公开说明。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五条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有权对网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存在问题的网上公示信息可以申请纠正或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网上公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网上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和把关。
第十七条对于网上公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本制度相关内容的修改和变更,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公众和有关方面进行通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及备案的条件.售后服务
1、版主负责制度2、软件过滤及24小时人工监看制度3、规则张贴制度4、栏目明确制度(五)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特别应提供各BBS 栏目版主的详细个人资料,并附上版主身份证清晰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对原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所采取的具体落实措施;依据上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五条的规定,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签订的协议。
(七)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八)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股东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股东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股东股权结构图。
(九)已取得的吉林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材料的复印件(新申请无须提供)。
六、申请程序(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备注1、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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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济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广东省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承诺书
广东省互联网电子公告(BBS)服务承诺书为了规范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经营单位在从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经营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接受通信行业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2、保证不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违规的“九种”有害信息,维护互联网的安全。
在服务系统中如发现有违规信息内容的,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依法经营。
4、保证不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妨碍国家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的正常运作。
5、保证按照经批准或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不超越类别或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6、对获得批准的各个电子公告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实行版主责任制。
版主应对登载的信息进行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
7、保证在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号,点击后可弹出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扫描图。
8、保证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的任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并对使用者的行为作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
9、履行用户登记程序,保证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前应填写注册表格,内容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
10、对上网用户发出的信息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后才供人浏览,未经审查前不直接上网公开。
11、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域名。
记录备份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2、保证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年月日。
解码国家安全智慧树答案2022
解码国家安全智慧树答案20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时间 ( 年 6 月 1 日 )2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________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社会公共利益 )3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制订 _______ ,及时处理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 ____ 、 ____ 、 ____ 和 ________ 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收集分析通报应急处置)5、违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更多专门用作专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专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更多技术支持、广告推展、缴付支付等协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充公违法税金,处__ 日以下拘押,可以并处 ___ 以上 ___ 以下罚款。
( 五日五万元五十万元 )6、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______ 以上 ______ 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______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______ 以上______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一倍十倍一百万元一万元十万元)7 、违背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以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更多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充公违法税金,并处违法税金______ 以上 ______ 以下罚款,没违法税金的,处 ______ 以下罚款。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6•【字号】宁政办发[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网站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京”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宗旨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都要按要求设立互联网站。
第四条政府互联网站是公益性、非盈利网站,主要职能是发布各项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开展网上办事,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政府互联网站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利用互联网开辟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新途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南京形象,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鼓励市民参政议政;提供政府在线办公、“一站式”在线服务的有效方式,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率,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政府与公众、企业互动式交流,加强政府监管,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加强与本市政府系统办公内网相互关联性建设,推进电子政务进程,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六条政府互联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放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个人整理:电子公告服务(BBS)审批流程及手续
个人整理:电子公告服务(BBS)审批流程及手续电子公告服务(bbs)审批流程及手续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electronic announcement service,简称electronic announcement service)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公告板、电子白板、电子论坛、在线聊天室、留言板等互动形式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电信局提出申请时提交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自治区、直辖市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一、论坛进行bbs专项登记备案的必备条件1.要申请BBS证书,您必须申请ICP证书(运行、长周期)或ICP备案(非经营性,周期短)。
(ICP许可证:从事商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局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许可证(营业执照)2。
ICP应用条件(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3)有适合从事商业活动的专业人员;(4)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声誉或能力;(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技术方案;(6)必要的场地和设施;(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8)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9)有完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何种形式?)(10)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11)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ICP备案所需的程序(1)、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2)网站、网站和服务项目;(3)、服务项目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备案材料齐全,备案网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网络监察方面的法律依据
要介绍一下当前我国在网络监察方面的法律依据,有关法律条文以国家正式文本为准。
主要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生效时间: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目的: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执行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重要条款: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新媒体法律法规
新媒体采编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新媒体发展的过程中,政策法规的出台以及管理体系的调整可以说是在匆忙之中启动的。
特别是互联网的跨媒体特征,给原来按照行业界限划分的管理体制带来了挑战。
新媒体面临的法律环境是比较复杂的,仅仅针对互联网的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数十个,其中有宪法与法律,有司法解释,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部门通知,还有地方法规与行业规范。
而面对新媒体不断涌现的新应用,已有政策法规还将继续调整、修改,新的法规还会不断颁布。
作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对这些政策法规有面上的了解,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也是避免触碰管理与法规红线,保障媒体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涉及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虽然比较繁多,但实践经验表明,与日常编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集中在与信息内容安全、版权保护以及名誉权保护等几个方面,主要条款摘录如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本办法主要是对网络信息服务提出基本规范,其中必须重点掌握: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与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与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是规范BBS论坛服务的,重点把握第九条,即违禁信息范围界定,内容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完全一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本规定主要是规范新闻信息服务,对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类别与审批途径有明确规定,需要重点关注: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0-01-26 10:41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06•【文号】信息事业部令第3号•【施行日期】200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三号)《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十月八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二000年十一月六日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5年9月25日联合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爱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爱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进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爱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养、推动经济进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依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完整版)遵守网络道德法规 做文明中学生
遵守网络道德法规做文明中学生一、普宁华侨中学学生上网管理暂行规定二、《全国青少年网络公约》——“五要”和“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三、《遵守公约,文明上网,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倡议书亲爱的同学们: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
当它刚刚兴起时,我们曾站在潮头,以十分激动的心情迎接它的到来,以如饥似渴的态度学习它的知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动它的应用,以只争朝夕的作为促进它的发展;当它迅猛发展的时候,我们脚踏实地,以清醒的头脑关注它的走向,以满腔的热诚呼唤它的文明。
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单位共同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表达了我们的心声。
在此,我们向全校同学们发出如下倡议:遵守公约,争做网络道德的规范。
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的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
我们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的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遵守公约,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
我们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
让我们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
四、网络法规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摘录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是Internet上的一种电子信息传播服务系统)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媒体政策与法规》课程考试试题
《媒体政策与法规》课程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40分)1.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于年发布施行的。
A.1990B.1994C.2000D.20042.以下选项中,哪一个不是“四级办”发展方针的内容:()。
A.四级办广播B.四级办电视C.四级网络互联D.四级混合覆盖3.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将广播电视部改为广播电影电视部的决定。
根据中央的决定,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和直属各电影单位,划归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
A.1986B.1988C.1996D.19984.《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不引进。
A. 动画片B. 时事性新闻节目C. 电影D. 纪录片5.广播电视商业广告不包括:()。
A.资讯服务B.广播购物C.电视购物短片D.天气预报6.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办法》中的评估指标体系涉及的三大能力建设不包括下面的哪一项:()。
A.图书出版能力B.市场开发能力C.基础建设能力D.资产运营能力7.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5月就设立发出通知。
该办公室不另设新的机构,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加挂其牌子。
A.国家互联网管理办公室B.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D.国家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8.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A.15天B.30天C.60天D.90天9.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播出境外影视剧。
A.19:00-21:00B.19:00-22:00C.20:00-21:00D.20:00-22:001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A.10月1日B.11月1日C.12月1日D.12月31日11.年4月1日,对中国出版业来说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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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着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