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节选)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专业公共卫生的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工作规范是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范围(一)儿童保健服务的对象为0-18岁儿童。
(二)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信息管理等。
(三)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为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及青春期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含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儿童早期发展促进、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接种、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内容。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并保证必要的服务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和经费。
3.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机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3.妇幼保健机构作为辖区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
4.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价,协助开展儿童保健业务。
5.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6.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管理工作。
7.针对辖区内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与科学研究。
8.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全国儿童保健指导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指导工作规范(试行)一、引言本指导工作规范旨在全面指导和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儿童保健是指对儿童进行预防、促进、干预和康复等综合性健康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措施。
2.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出生到18周岁的儿童保健工作。
三、儿童保健指导原则3.1 安全第一原则儿童的安全至关重要,所有儿童保健工作必须以保障儿童的安全为首要原则。
3.2 全面发展原则儿童的全面发展是保健工作的核心目标,应注重身心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平衡发展。
3.3 预防为主原则通过科学的预防措施和健康教育,减少疾病和伤害的发生,提高儿童的健康水平。
3.4 个性化服务原则根据儿童个体差异,提供个性化的保健服务,满足每个儿童的特殊需求。
四、儿童保健指导内容4.1 健康评估与监测对儿童进行定期的健康评估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干预,并追踪儿童的成长发展情况。
4.2 疾病预防和免疫接种通过推广科学有效的预防接种计划,预防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并保证免疫程序的全面覆盖。
4.3 饮食与营养提供儿童合理均衡的膳食指导,培养良好的饮食惯,并关注儿童的营养摄入情况。
4.4 健康教育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儿童的健康意识,增强健康行为的培养和巩固。
4.5 心理健康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提供合适的心理支持和辅导,促进儿童良好的心理发展。
4.6 安全保护加强儿童安全教育和防护,确保儿童在家庭、学校和社区等环境中的安全。
五、实施措施5.1 组织与管理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指导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并加强协调与合作。
5.2 人员培训组织开展儿童保健指导工作的培训和专业提升,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5.3 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儿童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和关注度。
5.4 监督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与评估机制,对儿童保健工作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全国各地开展了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为确保这一工作能够顺利开展,需要制定相关的规范,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
下面是一份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旨在提供儿童保健服务方面的指导和要求。
一、儿童健康档案管理(一)建立儿童健康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保存相关资料。
(二)每次儿童健康检查,应完整记录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身体状况、疾病预防接种情况等,并及时通知家长。
(三)儿童健康档案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查阅、复制、泄露档案信息。
二、儿童健康检查(一)儿童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时间进行,包括身高体重测量、听力视力检查、口腔健康检查、心肺功能检查等。
(二)儿童健康检查应全面、细致、温和,注重儿童生长发育情况、营养状况、心理健康、口腔卫生等综合评价。
(三)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与儿童及其家长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给予必要的儿童保健知识和指导。
三、疾病预防接种(一)儿童预防接种工作应遵循国家疫苗免疫计划和相关程序进行,并及时向家长提供接种知识、接种时机和接种技术等信息。
(二)医务人员在接种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
(三)接种后应填写接种证明,并向家长提供接种后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应对方法等知识。
四、儿童营养指导(一)儿童营养指导应根据年龄、生长发育情况及个体差异等因素进行。
(二)医务人员应向家长提供科学的儿童膳食搭配、日常生活习惯等营养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儿童食欲、饮食行为和节制等问题。
(三)对于营养不良或过度肥胖的儿童,应提供个性化的营养干预和指导。
五、儿童口腔保健(一)医务人员应定期对儿童进行口腔健康检查,并指导家长掌握正确的口腔保健知识。
(二)对于发现的口腔问题,医务人员应积极进行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口腔保健指导。
(三)定期为儿童进行防龋治疗和窝沟封闭等口腔保健措施。
六、儿童心理健康(一)医务人员要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指导家长正确对待儿童的情绪、行为变化,了解心理发展和心理问题的预防与干预。
妇幼健康竞技儿童保健试题
答案:B
35.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 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A.1 B. 3 C. 6 D. 9
C.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 D. 《放射诊疗技术服务许可证》
答案:A
16.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 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A . 专业知识 B.技能 C. 专业知识与技能 D .学历
D. 3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
答案:D
26. 下面关于新生儿访视政策描述错误的是 。
A. 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B. 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C. 正常足月新生儿 ,访视次数不少于3次
D. 高危新生儿 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A 卫生监督执法 B食品药品卫生监督
C疾病预防控制 D 妇幼保健机构
答案:D
9. 是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 B托幼机构的负责人
C托幼机构的保健医生 D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答案:D
10.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答案:D
31.对于各种原因(早产儿、低体重儿、正在治疗疾病的新生儿
提前出院者等)未采血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者,采血时间一般不超过出生后 天。
A. 14 天 B. 20天 C. 28天 D.42天
儿童保健试题及答案版
儿童保健试题及答案版儿童保健的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试题姓名:分数:一、填空题1、《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岁儿童。
2、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3、新生儿期访视次数不少于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天之内进行,访视内容包括和。
4、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的次数为:1岁以内婴儿每年次,1~2岁儿童每年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次。
5、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培训,考核合格。
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7、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
8、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
9、应鼓励新生儿母亲纯母乳喂养至个月10、体重读数记录觉得单位,正确到小数点后位;身高读数记录觉得单位,正确到小数点后位。
11、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三个死亡率指。
二、单选题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门诊用房总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A。
60.B。
80.C 100.D。
1202、《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A 2010年11月1日B 2011年1月1日C。
2010年10月1日D 2010年1月1日3、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职员应当按照收托()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职员的比例装备卫生保健职员。
A 100.B 150.C。
200.D 2504、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月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A 1月B 2月C 3月D 4月5、小儿活动期佝偻病初期,血生化会有较轻微改变,()。
A:血钙、血磷一般或稍低,碱性磷酸酶一般或稍高B:血钙、血磷一般或稍高,碱性磷酸酶一般或稍低C:血钙、血磷、碱性磷酸酶正常或稍低D:血钙、血磷、碱性磷酸酶正常或稍高6、儿童的年龄性别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参照人群值的正常范围,属于营养不良的哪一型()。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20•【文号】卫办妇社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进一步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4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7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28~30日进行。
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3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37周)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 2500克)。
(2)宫内、产时或产后窒息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及颅内出血者。
(3)高胆红素血症。
(4)新生儿肺炎、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5)新生儿患有各种影响生活能力的出生缺陷(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以及遗传代谢性疾病。
儿童保健试题答案
儿童保健的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试题一、填空题1、《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0-6岁儿童。
)2、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3、新生儿期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
4、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的次数为: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5、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6、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7、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8、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9、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1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页脚内容1训)。
1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12、应鼓励新生儿母亲纯母乳喂养至(6)个月13、若生长曲线低于第P3百分位,或连续两次测量值不增、曲线持平或下降,提示儿童存在(营养不良)或有(潜在营养不良)的危险因素。
14、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15、体重读数记录以(K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身高读数记录以(CM)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全国儿童保健规范
全国儿童保健规范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对他们的健康需求和关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并提供全面的保护,全国儿童保健规范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介绍这一规范的内容和重要性,并探讨如何将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内容1. 乳幼儿喂养全国儿童保健规范强调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指导。
规范推动延长母乳喂养时间,建议母乳喂养至婴儿6个月以上,并在添加辅食后继续母乳喂养至2岁以上。
同时,规范引导家长正确选择配方奶粉并遵循合适的喂养方式。
2. 预防接种预防接种是儿童保健的重要方面,全国儿童保健规范明确了儿童接种的类型和时间表。
规范推荐接种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等疫苗,并规定接种时间,以确保儿童免疫系统的健康发育。
3. 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全国儿童保健规范强调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重要性。
规范提供了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健康评估指标,并指导家长及时发现和治疗常见疾病。
此外,规范还强调儿童生活习惯的培养,包括良好的饮食习惯、适度的体育锻炼和充足的休息等。
4. 心理健康全国儿童保健规范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并提供了心理评估和干预指导。
规范鼓励家长和教师注意儿童的行为变化,并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以确保他们的心理健康。
二、规范的重要性全国儿童保健规范对儿童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使儿童保健工作者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组织工作。
同时,规范还为家长提供了可靠的参考,帮助他们了解儿童健康的要求和方法。
其次,规范强调儿童保健的全面性。
除了针对常见疾病的预防和治疗,规范还注重儿童的心理健康、饮食营养和生活习惯等方面,确保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
最后,规范的执行可以减少儿童患病风险和提高生活质量。
通过正确的喂养、预防接种和疾病预防措施,儿童的免疫系统会得到更好的发展,降低患病率。
三、规范的贯彻执行为了确保全国儿童保健规范的贯彻执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和教育相关部门应加大全国儿童保健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媒体、公众演讲和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传达规范的内容和操作方法。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生育健康杂志》
【年(卷),期】2010(21)1
【摘要】@@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为规
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总页数】3页(P4-5,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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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保大练兵题库
儿保大练兵题库1.《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是什么? 答:0-6岁儿童2.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是什么?答: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是妇幼保健机构 3、儿童前囟门闭合时间正常一般为:答:12~18月。
4.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的次数为多少?答: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5.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什么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答: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6、6月~6岁以下儿童的血红蛋白低于多少克/升时,就可诊断贫血?答案:110克/升7、婴儿最好的食物为:答案:母乳。
8、小儿四病防治是指哪四病?答案: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肺炎、腹泻。
9、儿童肥胖症的诊断标准为:答案:小儿体重超过同性别、同身高正常儿童均值20%以上。
10、儿童乳牙一共有多少个?何时出齐? 答案:共20个,最晚2岁半出齐. 11、新生儿期是指?答案:自胎儿娩出脐带结扎时开始至28天之前。
12、新生儿生理性黄疽出现时间为:?答案:出生后2~3天。
13、正常婴儿辅食添加时间为?答案:4~6月。
14、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发生的最常见原因为:答案:日晒不足。
15.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的三个死亡率是指:答:新生儿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6.出生后第一个10年内生长非常迅速并基本成熟的系统是答:神经系统17.儿童每天摄入脂肪应占总热能的多少? 答:应占总热能的25-30% 18.新生儿生理性黄疸消退时间为?答:足月儿在生后2周内,早产儿可延到3-4周 19.促进婴儿感知觉发展的目的主要是?答:促进神经精神发育20.预防矫治弱视最主要的措施是?答:定期检查婴幼儿视力,早期发现,早期矫治 21.营养不良患儿皮下脂肪最先消减的部位是答:腹部22.早期发现营养不良患儿最主要的措施是? 答:开展生长发育监测23.小儿个性心理特征在什么时期初具雏形? 答:学龄前期24.人体各系统发育不平衡,有先后之分,发育最晚的系统是答: 生殖系统25.婴儿每日需摄入水份量为多少? 答: 150ml/kg2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自何时起开始施行。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
儿童保健服务技术规范大余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编2019 年目录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江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规范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规范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新生儿访视技术规范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儿童口腔保健指导技术规范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儿童高铅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6月龄婴儿母乳喂养指南7-24 月龄婴幼儿喂养指南儿童缺铁和缺铁性贫血防治建议维生素 D缺乏及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防治建议儿童微量营养素缺乏防治建议儿童期单纯肥胖症防治常规中国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指南早产、低出生体重儿出院后喂养建议婴幼儿食物过敏诊治建议中国婴幼儿牛奶蛋白过敏诊治循证建议中枢性性早熟的诊断与治疗共识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1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少年儿童保健工作,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最佳实践,本规范提供了一系列指导和建议。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出生到18周岁的所有少年儿童,无论其身体状况、性别、民族背景或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目标1. 促进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2. 预防和控制常见儿童疾病。
3. 提供全面的医疗、预防和康复服务。
4. 关注少年儿童的营养和安全需求。
5. 教育和支持家庭、学校及社区,提高少年儿童保健意识和能力。
基本原则1. 尊重和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包括生存、发展、健康和参与权利。
2. 追求公平和包容,确保所有少年儿童都能享受到平等的保健服务。
3. 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和一体化的保健服务,包括医疗、预防、康复和促进。
4. 依据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制定和实施少年儿童保健政策和程序。
5. 加强多部门合作,实现少年儿童保健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主要内容1. 健康监测与评估,包括定期的身体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和健康记录。
2. 儿童疫苗接种,按照国家疫苗免疫规划进行定期接种。
3. 儿童常见疾病预防与控制,包括传染病、营养不良、意外伤害等。
4. 儿童营养与饮食指导,提供科学合理的饮食建议和营养监测。
5. 儿童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关注心理问题的早期干预。
6. 儿童安全与保护,包括防止溺水、交通事故和虐待等意外伤害。
7. 家庭教育与支持,提供育儿指导和家庭关系支持,促进家庭健康发展。
8. 学校和社区合作,加强与学校和社区的合作,提供综合保健服务。
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动计划,并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确保规范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结论本规范为全国少年儿童保健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障少年儿童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推动少年儿童保健工作的全面提升和持续发展。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以提升儿童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2. 定义2.1 儿童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儿童指年龄在出生后到18周岁之间的个体。
2.2 儿童保健服务工作儿童保健服务工作是指为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健康评估和健康干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旨在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
3. 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儿童的健康和利益为重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权利和隐私;- 确保儿童保健服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依法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健康权益;- 加强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合作,共同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
4. 儿童保健服务的基本内容4.1 生长发育监测对儿童的身高、体重、头围等生长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生长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4.2 早期综合筛查对儿童进行早期综合筛查,包括听力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发育行为筛查,以早期发现并及时处理潜在问题。
4.3 健康评估对儿童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发育水平进行评估,包括全面体格检查、视力检查、口腔健康评估等,以及发育水平、营养状况等方面的评估。
4.4 预防接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儿童疫苗接种程序,对儿童进行规定的疫苗接种,以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4.5 健康干预针对儿童的健康问题,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等,以促进儿童的健康发展。
5. 儿童保健服务的管理要求5.1 机构设置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科室或部门,配备开展儿童保健服务所需的医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2 人员要求从事儿童保健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职业资格,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5.3 信息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儿童健康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儿童的健康信息记录、交流和保护的安全可靠。
5.4 质量管理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监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完整word版)儿童保健部工作规范
题目:小孩保健部工作规范公布日期: 2019-4-1 编号: BJ-BJB-GF-001附件(数目):修他日期:页数:3小孩保健部工作规范小孩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围。
为规范小孩保健服务,提升小孩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一)本规范所波及的小孩保健对象为0-6 岁小孩。
(二)依据不一样年纪小孩生理和心剪发育特色,供给基本保健服务,包含出生缺点筛查与管理(包含重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饲养与营养指导、初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有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使等。
(三)小孩保健管理包含散居小孩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小孩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小孩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拟订小孩保健工作目标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行。
2.依据当地域域卫生规划,成立健全小孩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供给专业人员、经费、房子和设备等必需的服务条件。
3.成立完美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小孩保健工作进行监察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活力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拟订并实行辖区小孩保健工作计划。
2.拟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展开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使活动。
按期对健康教育成效进行评估,不停探究适合不一样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升健康教育质量。
3.肩负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辅助展开小孩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余医疗机构的小孩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行小孩保健适合技术。
5.依照《托儿所少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方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查核评估。
6.做好小孩保健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剖析、反应和沟通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保证资料的正确性。
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试行)1. 背景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加强全国范围内儿童保健政策的实施,特制定本《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
2. 目的本规范的目的是为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提供操作指南,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能够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地进行。
3.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儿童保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婴幼儿保健、学龄前儿童保健、少年儿童保健等各个阶段的保健活动。
4. 主要内容4.1 儿童健康监测和评估- 建立完善的儿童健康档案系统,记录儿童的生长发育情况、疫苗接种情况等重要信息。
- 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干预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
4.2 健康促进与疾病预防- 加强儿童的营养健康教育,推广科学的膳食搭配和生活惯。
- 按照国家疫苗免疫规划,确保儿童接种必备的疫苗,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 提供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伤害和事故发生。
4.3 疾病诊断与治疗- 指导儿童的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确保儿童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医疗服务。
- 对于重大疾病和残疾儿童,提供特殊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促进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4.4 健康监护和卫生管理- 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对儿童进行个体化的健康管理,包括健康咨询、健康指导等。
- 加强儿童卫生教育,培养良好的个人卫生惯和环境卫生意识。
5. 责任分工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儿童保健工作机制。
相关机构和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实施与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儿童保健政策的实施与监督,建立健全评估和反馈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工作措施。
7. 附则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经实践证明有效后将正式实施。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惩处。
以上为《全国儿童保健政策工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操作细则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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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
(试行)
儿童保健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卫生范畴。
为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
(二)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儿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负责制定儿童保健工作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技术规范与标准,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服务机构和服务网络,提供专业人员、经费、房屋和设备等必要的服务条件。
3.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对辖区内儿童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制定并实施辖区儿童保健工作计划。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探索适宜不同人群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质量。
3.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4.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5.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
6.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7.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8.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9.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
10.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
2.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
3.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四)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务,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五)其它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应遵循本规范。
2.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服务管理与工作评估。
3.参与辖区儿童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评估。
三、内容
(一)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二)新生儿保健
1.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医务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不少于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
3.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三)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1.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2.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以上儿童每年1次。
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3.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4.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指导。
5.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6.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7.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四、要求
(一)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专业人员
1.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2.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三)业务用房
1.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1)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不少于15平方米。
(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
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不少于两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见附件)。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3.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见附件)。
五、评估
(一)建立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儿童保健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建设情况、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儿童健康水平改善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实施开展儿童保健工作的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