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进入输水管网用于集中式供应生活饮用水的江河、湖泊、水库、溪潭、地下河(泉)、地下水井等水源,供水人口原则为1000人以上。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负责。
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各饮用水水源责任政府名单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实行最严格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保证水质水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项目布局,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第七条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依照国家相关划分技术规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应划分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
地下水水源根据技术规范可只划定一级保护区。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别分为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按类型分为河流型水源保护区和湖库型水源保护区,按级别分为中心城市水源保护区、县城水源保护区、乡镇水源保护区以及农村水源保护区。
DBS45 001-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
DBS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S 45/001—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2013-12-01发布2014- 03- 01实施发布DBS 45/ 001—2013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
本标准代替DB45/T 118—2004《瓶装饮用天然泉水》。
本标准与DB45/T 1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在范围中增加了“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完善调整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饮用天然泉水的定义;——修改水质要求;——修改界限指标,取消1项(溴化物);——限量指标增加9项(锑、铁、锰、镍、溴酸盐、甲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亚氯酸盐),修订4项(砷、镉、硼、氟化物),取消两项(硒、锂);——污染物指标增加2项(阳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修改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取消2项(菌落总数和致病菌)。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广西矿业协会。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杨国高、汪海、王举平、罗聪彪、杨凌、干宁军、黎一清、黄一帆、张如放、林进堂、何启仕、蒋力、吕仕军、缪璐。
饮用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GB 19298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淮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贵州省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
贵州省县城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2014年2月(总第23期)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的通知》(黔环通【2012】234号)文件要求,2013年1月起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必测指标做出调整,继续按要求编制报告。
全省各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及频次详见表1。
本报告地表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执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2014年2月全省开展监测的9个市(州),共上报119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数据,有8个水源地水质超标,分别是: 铜仁市:沿河县(V类)总磷超标1.0倍,思南河西水厂(劣于V类)总磷超标1.4倍。
黔西南州:望谟六洞河(V类)总大肠菌群超标799倍,安龙钱相马槽龙潭(V类)总大肠菌群超标432倍,安龙海子农场(V类)总大肠菌群超标262倍,安龙观音岩(V类)总大肠菌群超标7999倍。
黔南州:都匀市青云水库(Ⅳ类)总大肠菌群超标0.33倍,瓮安县瓮安落马塘锰超标0.33倍。
其余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水源地达标率93.3%,比上月(94.1%)下降了0.8 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93.0%)上升了0.3个百分点(详见表2)。
表1监测项目及频次表2 2014年2月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表3 2014年2月县级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未上报数据名单表4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编写部门: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告签发:江川报告审核:胡军姜杰数据处理:葛丽颖报告编写:葛丽颖。
食品安全-07饮用水来源与分类知多少(4页)
摘要
水是生命之源,是膳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切生命的必需物质。
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07)》,水与谷类、薯类及杂豆等食物,同位于“膳食宝塔”底层,即属膳食中主要的摄入类别,成人每日至少摄入饮水1200毫升(约6杯),并应根据自身所处气候、生活、工作条件适当增加摄入量。
饮用水包括生活饮用水与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又包含许多种类,在强调“好水是生命的基石,水的质量决定生命的高度”的今天,如何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宜的饮用水?本文结合国内现行相关标准,参考有关文献资料,整理饮用水的来源与分类,供关注者参考。
饮用水
1.饮用水简介
2.包装饮用水详解
3.我国包装饮用水执行标准
4.参考文献
附图
饮用水分类与来源知多少。
天然矿泉水标准
天然矿泉水标准
天然矿泉水是指自然产生于地下水层,含有丰富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具有一定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能的水。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饮用安全和健康,天然矿泉水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以下是关于天然矿泉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水源保护。
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地应当远离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周围环境应当干净整洁,空气清新,土壤无污染。
水源地应当有完善的保护措施,保证水质的纯净和稳定。
二、矿物质含量。
天然矿泉水应当含有丰富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如钙、镁、钠、钾等,这些矿物质对人体健康有益。
同时,水中矿物质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含有超标的有害物质。
三、微生物指标。
天然矿泉水中的微生物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能含有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
水质应当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色素和悬浮物。
四、包装和储存。
天然矿泉水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使用污染或有毒的包装材料。
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保持水质的稳定和纯净。
五、标签和说明。
天然矿泉水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水源地和相关的营养成分含量。
同时,还应当有详细的饮用说明,提示消费者正确的饮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总之,天然矿泉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消费者的饮用安全和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生产出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天然矿泉水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饮用水资源。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检测,确保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安全达到国家标准,让消费者放心饮用。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_条例_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是如何进行的?下文是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个人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宣传教育,普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利、环保、质监、价格、规划、工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生活饮用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址阶段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卫生审查认可书;审查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按照书面意见的要求改进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供水单位供水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供水单位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有水质净化及消毒设施;(三)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四)有供水设施清洗和水质消毒、检验等卫生管理制度;(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六)生产环境、工艺流程、卫生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和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 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 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 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 (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 - 2011 )规定,可不标 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 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 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 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
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 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 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 质期内销售。
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要求。 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 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 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 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 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 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而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对于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的保持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贵州省的饮用水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贵州省政府制定并实施了《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一、总则《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是贵州省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旨在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以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贵州省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目标是保证供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减少水污染源的污染,保持水源地的生态环境良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持续供应。
三、水源地保护措施1. 饮用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应根据地质水文特征、水质状况、人类活动等因素进行科学、准确的划定。
划定后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依法保护,不得改变其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2. 禁止性行为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禁止在水源地周边从事以下活动:(1)工业废水排放;(2)垃圾填埋和焚烧;(3)农业化肥和农药使用;(4)厕所、化粪池等与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相关的设施建设;(5)其他有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产生污染的活动。
3.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设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后,应根据其特点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缓冲区。
重点保护区是指水源地的核心保护区,严格限制人类活动和开发。
一般保护区是指水源地周边范围,限制部分人类活动和开发。
缓冲区是指水源地的外围保护区,较为宽松地限制人类活动和开发。
4. 环境监测与评估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定期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存在的水质问题和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5. 法律法规的约束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制定、修订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管和管理。
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确保有关政策的实施,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财力投入和科技支持。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2随着社会快速发展,世界淡水资源的消耗急剧增加,世界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
下文是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饮用天然泉水(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泉水的术语和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指标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的水源水及其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消毒剂指标GB/T 5750.1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放射性指标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789 饮料通则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饮用天然泉水采用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且未经过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的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
3.2 技术要求3.2.1 原料要求3.2.1.1 采用地下水为水源的,水质卫生要求应符合GB/T14848的要求。
QZWS 0001S-2012 饮用泉水
QZWS 0001S-2012 饮用泉水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WS 00 01S-2012饮用泉水2012-03-10公布2012-03 -27实施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水有限公司公布Q/ZWS 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彰武县万寿泉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属首次公布。
ⅠQ/ZWS 0001S-2012饮用泉水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泉水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岩石深处水源通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闭容器中可直截了当饮用的饮用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防护: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1 Q/ZWS 0001S-2012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1、表3-2的规定。
表3-1 微生物指标Q/ZWS 0001S-20122表3-2 第二次检验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管理规定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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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保护区的范围、管理 要求、禁止行为等内容,为管理部门提供执法依 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查,及 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环境问题。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制度
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 置措施等内容,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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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禁止行为规定
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 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
粪便等废弃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 增加排污量。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 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资 源综合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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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调整
划定依据和程序
划定依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水 源地环境状况和区域发展需求等因素 进行划定。
污染防治措施
01
02
03
04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 测体系,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环 境的治理和保护,减少污染源
的排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 源进行清理和整治,确保水质
安全;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突发性 污染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报告
山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山泉水
《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山泉水》编制说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14年3月14日一、任务来源及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任务来源:吉林省卫生厅委托(委托协议项目书编号DBS22/029-2012)制定该标准。
起草单位: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项目负责人:李滢倩,工程师,硕士,从事饮用水质量分析工作十余年。
2006年跟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评估组对申请“长白山矿泉水地理标志”的矿泉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水源地进行调研评估,对长白山地区的矿泉水分布和生产状况有所了解。
多次参加饮用水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对我省饮用水企业的生产情况比较了解。
在历次的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承担了质量分析工作,撰写了质量分析报告,对我省饮用水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所掌握。
杨忠,研究员,硕士,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食品检验部副主任,具有丰富的产品质量分析经验。
从事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十余年,对食品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行业状况有全面系统深入的了解。
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从地质构造上看,吉林省地貌以中部大黑山为界,分作东部长白山区和西部松辽平原区两大地貌单元,东部山地与西部平原之间,分布有丘陵和台地,形成两者之间的过渡地带,山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6%,丘陵和台地面积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4%。
我省东部长白山区地下水资源丰富,地下水循环交替强烈,多以泉水及河流的形式排泄于地表,因此我省具有丰富的山泉水资源。
近年来,山泉水因具有水质纯净,富含天然矿物元素的特点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省内饮用山泉水生产企业达到百余家。
目前我国没有饮用山泉水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我省饮用山泉水企业生产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生产状况混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有一些企业甚至以自来水、河流水、水库水等水源冒充山泉水欺骗消费者,因此急需在我省建立统一的饮用山泉水标准,规范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促进山泉水行业的良性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然后通过活性炭过滤器进行吸附脱臭和进一步截留水 中的一些微粒物、重金属离子、小分子有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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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保安过滤(guòlǜ),是一道精密过滤(guòlǜ), 为反渗透膜进水前的保安配置,生产中经常选 用5um精度的微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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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艺 要点 (gōngyì)
3. 过滤
– 矿泉水过滤的目的使除去水中的不溶性悬浮杂 质和微生物。生产矿泉水的过滤一般需经过粗 滤和精滤
– 过滤作用(zuòyòng)的机理主要是吸附作用(zuòyòng) 和机械隔离作用(zuòyòng)。
– 过滤的新技术是超滤,一般认为超滤膜的孔 径为0.2微米时候,可以滤除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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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天然(tiānrán)矿泉水的分类
• a)含气天然(tiānrán)矿泉 水;
• b)充气天然矿泉水;
• c)无气天然矿泉水;
• d)脱气天然矿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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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然(tiānrán)矿泉水的特征
• 一般矿泉水温度比较高,因此也叫温泉、汤泉 (tāngquán)、暖泉等。也有少数温度不高的,称为冷 泉,如含有较多碳酸的碳酸泉或含有放射件的氡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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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艺 要点 (gōngyì)
4. 灭菌
– 生产(shēngchǎn)上矿泉水灭菌一般采用臭氧杀菌和 紫外线杀菌。
– 瓶子和瓶盖:消毒剂(双氧水、次氯酸钠、 高锰酸钾)、臭氧、紫外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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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工艺 要点 (gōngyì) 5. 充气
– 充气是指向矿泉水中充入二氧化碳气体(qìtǐ), 原水经过引水、曝气或气水分离、过滤和杀 菌后,再充入二氧化碳气体(qìt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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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
修订说明
一、标准修订目的
《饮用天然泉水》(DB 52/434—2007)贵州省地方标准于2007年9月18日由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年1月1日实施。
标准实施后,促进了贵州省泉水生产企业的发展,全省泉水生产企业由2007年的130家,发展到2014年的300余家,具有较高的采用率。
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已发布并将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该标准与《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相比,对范围、定义、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检验方法等均作了修改,增加了标签标识的规定,修改内容较多,而我省现行泉水地方标准未能覆盖其内容;为与该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相适应,保证标准的协调和统一,亟需对现行的贵州省地方标准《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修订,以巩固我省泉水地方标准的先进性,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企业生产和消费者饮用安全、卫生、有益健康的泉水产品提供可靠的技术法规保障,确保我省泉水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同时增强我省地方标准的适应性,为我省泉水产品外销奠定较好的技术基础,更好地发挥我省地处长三角、珠三角上游的水资源优势,促进发展贵州绿色经济。
所以,对《饮用天然泉水》(DB 52/434—2007)贵州省地方标准进行修订已迫在眉睫,对贵州省水资源的利用和泉水产品安全生产、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标准修订的出发点
起草单位认为:修订后的标准首先应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指标要求,水源水质应满足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在保证安全、卫生、满足人体健康需要基础上,应体现我省天然泉水的特征;其次,修订后的标准应满足国家《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易于执行,更为合理。
关于标准的性质:作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系全文强制。
三、标准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1.“范围”部分
由于已将检验方法与检验指标的规定合为同一表格,且一一对应,故删除了“试验方法”。
2.“规范性引用文件”部分
本章内容增加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以“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代替“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删除“GB/T 10790 软饮料的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术语和定义”部分
参照19298-2014《包装饮用水》中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源水生产而成的其他饮用水定义进行了修改,由“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在一定区域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在通常情况下,其动态(流量、水质、水温、水位)相对稳定,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制成,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改为“从地下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其动态(流量、水质、水温、水位)相对稳定,允许通过脱气、曝
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添加任何物质,密封于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
4.“要求”部分
1)明确了水源要求,应进行水源地评价。
由于水源地是企业建厂之本,水源水是泉水生产的唯一原料,因此,水源地是否适宜建厂,如何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目前,泉水的开发利用是由水利部门根据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议的取水量颁发“取水许可证”,由于一些企业对水源地的评价作用认识不足,仅希望减少缴纳的取水费用,使得按附录A实施水源地评价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进行勘查,查明地下水形成、径流系统、补给状况,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等基础信息,切实对水源地采取有效地安全卫生防护。
所以,本次标准修订明确了“应按照附录A对水源地进行评价”,以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针对性地做好水源的安全卫生防护,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根据19298-2014《包装饮用水》对水质的“感官要求”规定,感观要求修订3项:“浑浊度/NTU”由“≤3“修改为“≤1”;将“臭和味”要求的“不得有异臭异味”修改为“滋味、气味”要求“无异味、无异嗅”;将“肉眼可见物”要求“不得检出”修改为“状态”要求“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鉴于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限量指标删除了锂、锶、锌、碘化物,修改了界限指标的规定4项:锂、锶、锌、碘化物均为取消限量,分别由锂(mg/L)要求“0.10 ~ 5.0”修改为“≥0.10”;锶(mg/L)要求“0.10 ~5.0”修改为“≥0.10”;锌(mg/L)要求“0.10 ~ 1.0”修改为“≥0.10”;碘化物(mg/L)要求“0.10 ~ 0.5”修改为“≥0.10”;更符合贵州典型的喀
斯特地质环境所形成的地下水特征,要求天然泉水除不含对人体有害的元素外,应含有一定量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及矿物质。
4)根据GB 19298-2014《包装饮用水》理化指标的规定,“常规理化指标”增加3项: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mg/L)≤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修订1项:总α放射性(Bq/L)由≤0.10修改为≤0.5;根据GB 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修订1项:镉(mg/L)由“≤0.005”改为“≤0.003”;删除2项:铜、挥发性酚(因泉水生产不能采用蒸馏法工艺加工)。
5)根据GB 19298-2003《包装饮用水》微生物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增加1项:铜绿假单胞菌;修订1项:大肠菌群;删除4项:菌落总数、霉菌、酵母菌、致病菌。
6)修改了净含量要求,明确了“检验按JJF 1070执行”。
7)在其他要求中,由于定义中已规定“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因此在“应在保证水源卫生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开采、加工与灌装”,删除了“允许曝气、倾析、过滤”。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部分
随着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不断规范,增加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6.“检验规则”部分
1)为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从源头抓起,进一步促使企业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控,增加了水源检验;
2)修改了抽样,使其更为明了,易于操作;
3)由于对微生物指标的修订,造成标准与现行饮用水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要求存在差异,同时考虑铜绿假单胞菌不宜作为出厂检验项目,故改为“按食品生产许可要求执行”,即依据执行标准和现行饮用水审查细则,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大肠菌群、标签、净含量;
4)参照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型式检验规定,修改了需做型式检验的情况:由“停产3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改为“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改为“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将型式检验主动权完全交给企业,利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7.“标志”部分
参照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志要求,修改了标志表述:保留了除GB 7718有关规定外,还需标注pH、界限指标的含量范围,同时鼓励企业标明体现自身水质特征的其它指标。
8.根据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删除了“保质期”。
9.鉴于附录A“水源地的评价”是依据GB/T 1372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和GB 50027《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相关规定而编制的,食品安全标准又是强制性标准,故建议将附录A修改为“规范性附录”;同时根据泉水开发利用现状,对附录A作了修改。
10.为规范对水源地的评价,将附录B由“饮用天然泉水水源水水质检验报告(式样)”改为“饮用天然泉水调查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