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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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
二、受理范围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公用基础设施、园林和风景名胜、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工程)档案;
(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四)抗震、民防、城市防洪工程档案;
(五)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六)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三、提交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
(三)《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窗口(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12号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署《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签署回执单》作为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交资料之一。
(三)在工程按照合同完成实体施工和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后,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
(四)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城建档案馆向申请人出据补正材料通知,一次告之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市城建档案馆收到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对申请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出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市城建档案馆应说明理由和整改要求,由相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五、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要求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档案。报送档案内容及相关材料包括:
(一)一套完整的经档案专项验收达到合格以上的工程档案(工程准备阶段及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工程竣工技术文件及竣工图、工程建设声像和电子文件)。
(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一式五份)。
(三)《城建档案案卷目录》(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四)《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一份)。
六、市城建档案馆网上()下载附件及样表(一)《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申请暨受理通知书》。
(三)《城建档案案卷目录》。
(四)《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
(五)《建设工程(项目)级著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