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2023)(管理与人事)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一)
(2023)(管理与人事)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一)关于2023年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抗震鉴定报告的分析背景为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北京市出台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其中附件《抗震鉴定报告》是关键的评定标准。
抗震鉴定报告的意义•确定房屋建筑的抗震等级,为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提供依据。
•发现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缺陷,通过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
•为房屋建筑的购买、出租等提供评估和鉴定服务。
抗震鉴定报告的内容•抗震能力评估范围•评估原则和方法•抗震等级鉴定•结果说明和建议抗震鉴定报告的要求•充分考虑地震灾害的危害性和可能性,根据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评估。
•报告的结论必须客观公正,建议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抗震鉴定报告的意义和要求的分析•鉴定报告是评估房屋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能够为房屋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
•抗震鉴定报告的评估方法和结果直接关系到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评估过程和方法科学严谨。
•抗震鉴定报告的结论必须客观公正,建议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指导房屋建筑的改进提高抗震能力。
结论抗震鉴定报告是针对房屋建筑抗震能力评估的重要文件,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要求评估科学严谨、结论公正可靠。
房屋建筑的安全和稳定性需要通过全面、深入地进行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来保障。
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的监管力度,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开展更多的科学研究,完善抗震能力评估和鉴定方法,提高评估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抗震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房屋建筑抗震能力的不足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语房屋建筑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其质量和安全性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科学、严谨、规范原则;(三)便民、高效、节约原则。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鉴定设备;(三)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经审核合格后,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鉴定报告提交给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收到鉴定报告后,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一)安全: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二)基本安全:房屋结构基本稳定,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需进行维修;(三)危险:房屋结构不稳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需立即拆除或者加固。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等级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接到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及时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拆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京建发[xx]207号附件:北京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xx‟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1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xx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
房屋鉴定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房屋鉴定检测工作,提高房屋鉴定检测的精准度和可靠性,保障房屋鉴定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进行鉴定检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评估、房屋功能评估等。
3.各级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二、机构设置1.每个地区应当设立专门的房屋鉴定检测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鉴定检测工作。
2.房屋鉴定检测机构应当配备齐全的鉴定检测人员和设备,并且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3.鉴定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且应当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水准。
三、工作流程1.接受委托:当收到房屋鉴定检测的委托时,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搜集相关材料和信息。
2.实地调查:鉴定检测机构应当派遣鉴定检测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对房屋进行全面的检测和鉴定。
3.数据分析: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结合现场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4.报告输出: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输出房屋鉴定检测报告,并将报告送达委托方。
5.结果反馈:委托方收到报告后,如有异议或需要补充信息,可向鉴定检测机构提出反馈,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回复并做出处理。
四、保密制度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确保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不被泄露。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委托方的信息和数据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对涉及保密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加密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五、质量管理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2.鉴定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检测工作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3.鉴定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和改进。
六、法律责任1.鉴定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相关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1-业务范围
附件1:
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
注: 1. 申请机构应当提供上表要求的相关部门认定认可的检测资质、检查机构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等项目;
3. 检查机构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地基基础、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评价等能力;
4. G列“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指申请机构内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培训证明的鉴定人员总数;
5.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2012年6月1日前可在原鉴定资质等
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自2012年6月1日起按照本表规定的审核标准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
业务规模划分表。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指对房屋的土建安全进行管理和监控,包括从设计、施工、验收到日常维护保养等全过程管理。
下面是具体内容。
1.设计环节:设计是房屋安全的基础,应根据当地的地质、气候、环境、用途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设计,尽可能避免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的发生。
2.施工环节:施工过程需要遵守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书和相关技能,并严格贯彻执行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3.验收环节:房屋的建筑验收是一个关键的过程,应该由权威机构对新建房屋进行检测验收,对符合规定的房屋进行颁发合格证明。
4.日常环节:保养和修缮是保证房屋建筑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加强房屋的维护管理,定期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及时排除各种隐患。
房屋安全鉴定:指对现有房屋进行检测,以确定现有房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下面是具体内容。
1.安全鉴定大致流程(1)受理业务:由业务受理部门接待申请人并受理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2)初审专业部门:专业部门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现场勘察:按照要求组成专家组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并进行相关数据采集,如拍照、录音、测量等操作。
(4)数据处理:对收集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形成鉴定结论和说明,由专家组成员联合签字后出具鉴定报告。
(5)反馈结果:对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并注明鉴定报告的有效期及使用范围等。
2.安全鉴定标准(1)《民用建筑物安全检验技术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实施。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加建房屋安全检验。
(2)《住宅小区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检验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
适用于住宅小区及其配套设施安全检验。
3.安全鉴定的意义(1)保障人身安全: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保障人员的安全。
(2)保护财产安全:房屋安全鉴定能发现隐藏在建筑中的各种缺陷,排除各种安全隐患,有效避免财产损失。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1安全评估报告附件3:报告编码报告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项目名称:鉴定机构:发文日期: 年月日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监制25注意事项1本报告无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系统生成的报告编码无效2本报告无鉴定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无效,并须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方为有效3本报告涂改无效4本报告未经同意请勿复印,报告复印件未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无效,且不得用于各类广告宣传5对本报告内容有异议时,请按照封三规定程序处理,逾期不予受理6本报告不作为房屋建筑权属及建筑面积确认依据鉴定机构:地址:电话:26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共页第页委托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房屋建筑名称房屋建筑地址设计使用年限设计使用用途实际使用性质抗震设计依据设震计依类据抗设防别设计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设计现行现行房屋属性联系人电话建造年代建筑面积评估面积结构类型建筑类别使用荷载评估分类评估类型检查日期地质情况及基础类型□清水墙□外保温层涂料□饰面砖□玻璃幕墙外墙面层做法□铝合金幕墙□石材幕墙□中央空调□电梯房屋建筑□给排水□供热□燃气□供电设施设备种类□压力容器□锅炉消防与防雷系统历史状况评估依据审核人批准人编写人鉴定负责人鉴定人27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共页第页图纸资料: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及系统:处理建议:28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共页第页一、房屋建筑概况二、评估范围和内容三、安全评估的依据和检查设备四、分项现场检查结果五、安全评估结论六、处理建议29评估结论异议处理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安全评估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安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安全评估程序符合性审查或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安全评估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异议项目涉及安全评估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安全评估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安全评估结论改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安全评估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建工大厦B座室电话:-30评估报告的有关要求1评估报告的在线填写页应当包括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图纸资料、现场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评估报告的正文应当紧接评估结论另起一页开始;2“委托人”应当填写全称,且与签章一致,不得使用简称联系人及其电话号码应当准确;房屋建筑名称和房屋建筑地址应当详细填写,不得使用简称;3“房屋属性”应当填写农村房屋、城镇房屋;4“房屋建筑设计用途”应当填写住宅、学校、幼儿园、办公用房、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娱乐场所、工业厂房、其他等;5“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应当填写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6“抗震设计依据”应当填写89以前规范、89规范、规范、规范、无抗震设防;7“结构类型”应当填写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等;8“建筑类别”应当填写高层房屋、多层房屋、单层房屋;9“评估分类”应当填写Ⅰ类、Ⅱ类;10“评估类型”应当填写安全评估、应急评估;11“地质情况”应当填写稳定地基区、滑坡区、崩塌区、沉31陷区、地裂缝区、泥石流区、行洪区、采空区、其他等;12“历史状况”应当填写房屋建筑拆改情况、用途变更情况、评估与鉴定情况、维修情况等;13 “评估依据”应当填写结论依据的主要评估标准,当依据规范、标准较多时,可在报告正文中列出;14 “图纸资料”、“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及“处理建议”的文字描述应当准确、简洁且应当与报告正文一致;“图纸资料”应当写明有关房屋建筑的资料名称;“分项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写明在资料核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影响评估结论的主要损伤及缺陷;“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编写评估结论,且应当包含对评估结论的解释;“处理建议”应当根据评估结论给出适合的建议;15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做到信息完备、层次清楚、文字简练、结论准确,且应当包括下述六个部分:房屋建筑概况---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建筑设备及系统等基本情况,并附带轴线的结构平面图和房屋建筑全景图照片;评估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的项目;检查评估的依据和设备——评估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设备;32现场检查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图纸核查及检查结果;安全评估结论——按照相应的规范、规程、标准,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照各项指标进行分部评估;处理建议——按安全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16评估报告正文中的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放在评估报告框之内,图、表格和照片应当有名称和编号;图、表格和照片的名称和编号应当与报告正文中提到的名称和编号一致;17评估报告签字栏,签字要本人手写,不能打印、代签或盖章;18评估报告应当保证下述质量:评估报告结论准确;评估报告信息完备、来源可靠,引用正确;评估过程清晰完整;报告依据的规范、标准合适有效;报告格式符合本规定要求,文字通顺19评估报告的审核人应当由技术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评估报告结论准确,信息充分、完备;评估报告引用的信息和数据准确,与存档的记录一致;评估报告正确使用有效规范、标准;评估报告文字通顺无误20评估报告的批准人应当由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机构33负责人签字,并保证下述质量:评估结论正确;支持评估结论的信息和数据充分; 评估结论的评判方法正确34。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建筑品质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和建设过程中不同环节参与人员的不同,因此,建筑物的建设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物业的安全,国家制定了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房屋建筑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估。
一、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1.明确房屋建筑物的建设程序,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
2.制定安全评估和鉴定标准,确保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
3.建立安全监督体系,从源头上控制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4.规定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5.对于建筑物的评估和鉴定做出详细的规定,确保评估和鉴定质量符合标准。
二、适用范围根据《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建设、装修以及改建工程,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物。
无论是以公共或私人名义建设的建筑物,都必须遵守这个法规。
三、建筑物安全评估的内容1. 建筑物在建筑、设计、装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控制。
2. 建筑物建设后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3. 建筑物使用年限的预测和评估。
4. 安全标准检查。
5. 针对不同层次和不同标准的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
四、鉴定流程1.收集资料。
包括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等。
2.实地勘察。
鉴定人员需要对建筑物的结构、电气、通风、给排水等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勘查。
3.技术分析和检测。
对鉴定对象进行测量、检查、测试等技术方法。
4.鉴定结论。
在综合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提交鉴定结论。
五、建筑物安全评估和鉴定的意义1.能够发现和揭示建筑物除名明显缺陷外的潜在安全隐患,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问题。
2.可以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和设施正常使用寿命等进行评估,提前预防建筑物存在潜在问题。
3.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可以制定不同的评估和鉴定标准,确保各个建筑物的安全性。
六、对于建筑物的安全评估和鉴定的建议1.加强监管。
建筑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风险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科学评估,动态管理;(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建筑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建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建筑安全风险评估方案;(二)组织、协调、监督风险评估实施;(三)审核风险评估报告;(四)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风险评估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单位职责:(一)按照风险评估方案,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二)配合建设单位完成风险评估报告;(三)落实风险评估报告中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风险评估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一)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风险;(三)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安全风险。
第九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方法:(一)专家评审法;(二)类比分析法;(三)现场检查法;(四)数据统计法。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措施第十条针对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制定风险控制方案;(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三)加强现场巡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四)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及时调整。
第五章沟通与记录第十一条建筑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风险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建筑安全风险评估档案,包括风险评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巡查记录等。
住建部安全评估规范
住建部安全评估规范
住建部安全评估规范是指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建筑工程安全评估的规范。
该规范旨在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安全评估的实施,确保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使用阶段在安全方面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住建部安全评估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安全评估的目的和原则:明确安全评估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和减少风险,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等。
2. 安全评估的范围:规定了哪些建筑工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包括新建建筑、改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等。
3. 安全评估的内容:规范了安全评估需要涉及的方面,包括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电气安全、安全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等。
4. 安全评估的程序:详细说明了安全评估的步骤和程序,包括资料收集、现场勘察、风险评估、安全问题识别、安全问题分析和安全措施建议等。
5. 安全评估报告和验收:要求评估单位编制安全评估报告,并且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建议进行整改和验收。
住建部安全评估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
和稳定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和流程,帮助建设单位和评估单位全面评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风险,保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XX省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XX省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XX省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根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保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含附属构筑物与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与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1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下列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保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下列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
自行管理的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是管理人。
委托管理的房屋建筑,受托人是管理人。
第八条【管理人责任】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保护,关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向安全责任人与有关2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能够同意安全责任人委托组织对房屋建筑安全问题进行治理,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并定期开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宣传活动。
房屋安全鉴定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鉴定,确保安全;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4. 责任明确,协同推进。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设施设备、使用功能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其安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分为以下类别:1. 常规鉴定: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使用;2. 特殊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鉴定,评估其安全状况;3. 强制鉴定: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改造、拆除等特殊情况下的房屋进行鉴定。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与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4.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程序:1.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订鉴定合同;2. 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收集相关资料;3. 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检验,分析评估其安全状况;4. 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提出整改措施;5. 委托方根据鉴定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三章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鉴定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进行。
第九条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档案,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报告等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条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认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使用不合格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对房屋承载能力和整体稳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适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进行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价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鉴定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工作原则。
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检测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检测鉴定管理相关政策制度;(二)开展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的监管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对本辖区内检测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对本辖区的房屋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三)指导、督促鉴定机构将辖区内开展的检测鉴定结果录入市主管部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四)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五)法律、法规、规章、区人民政府及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公正、公开;(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真实;(三)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鉴定业务;(二)伪造、篡改鉴定结论;(三)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四)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一)现场勘查: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勘查;(二)检测分析: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定;(三)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送达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鉴定依据;(三)鉴定过程;(四)鉴定结论;(五)建议和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最新
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最新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安全评价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国家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并不断更新和完善。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最新内容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存在着许多安全风险。
为了预防和控制这些安全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国家出台了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从计划、设计、施工、使用到维护、拆除等各个阶段,全面评估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
二、主要内容1. 安全评价的范围和对象建筑工程安全评价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等。
其评价对象主要包括建筑结构、电气设施、消防系统、机械设备、土地利用等方面。
2. 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选择。
评价标准主要包括结构安全性、防火性能、抗震能力、环境保护等方面。
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计算机模拟等多种手段。
3. 安全评价的程序和流程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项目申报、评价审查、评价实施和评价报告四个阶段。
项目申报应提交相关资料,明确评价的目的和要求。
评价审查由相关部门进行,对评价内容和方法进行审核。
评价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和数据收集,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评价报告需要详细描述评价结果和建议,并给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4. 安全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建筑工程安全评价应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建立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
评价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在国家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
三、新变化和亮点最新的建筑工程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相比以往,有以下新变化和亮点:1. 强化了评价结果的使用新办法规定,评价结果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进行反馈,并在项目决策中得到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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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鉴定机构备案第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
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47号)、《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