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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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图纸

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图纸
22-中心城区公共设施规划图
23-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
24-中心城区空间景观规划图
25-中心城区高度分区规划图
26-中心城区密度分区规划图
27-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图
28-中心城区给水工程规划图
29-中心城区污水工程规划图
30-中心城区供电工程规划图
31-中心城区通信工程规划图
32-中心城区燃气工程规划图
客运交通。。。...。..。。..。.。.。.。...。。...。.....。.。。。。.。..。.....。。.....。。..。。.......。。..。.。。.。。。.。...... 39
货运交通.。。。..。。。.。。。.。...。。。.。.....。。.。..。.。.。。.....。。。。。.。。。。.。....。...。....。。....。。。。.。...。。。。。45
远景发展引导。。.。.。.。。..。.。。。..。。。。..。.。......。.。。..。。。。。。.。。。。.。...。。。。。。.。.。.。....。。。.。.。.。。. 88
第十二章规划实施。.。。..。。。....。。.。。。。.。。.。。。..。.。。.。。。.......。..。..。.....。...。.。。。。。.。。.。。。。。.。..。。...。...。. 89
33-中心城区供热工程规划图
34-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图
35-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图(2015年)
36-中心城区蓝线规划图
37-中心城区绿线规划图
38-中心城区黄线规划图
39-中心城区紫线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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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文本
第一章
总则
论证稿
第1条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的决定(2012年10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和省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就苏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和吴江市选举产生的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代表资格继续有效。

在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参加姑苏区代表团和吴江区代表团活动。

二、原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2月10日左右召开。

听取和审议姑苏区人大常委会(筹)、人民政府(筹)、人民法院(筹)、人民检察院(筹)等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姑苏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原吴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名为吴江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外,任期至换届时为止。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4号《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2014年10月14日衡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对外交往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注销、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违法行为查处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

包括:(一)河流、湖泊、洼淀、岛屿、地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设区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四)煤田、油田、农区、林区、商业区、工业区、开发区等专业区名称;(五)自然村、居民区、街巷、门户、楼院等居民地名称;(六)台、站、港、场、水库、渠道、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穿越城区部分按居民地名称管理)、桥梁、隧道、闸涵等专业设施名称;(七)文物古迹、陵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公园等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名称;(八)公共广场、体育场、非居住用大楼、非住宅类居住大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九)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苏锦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道路地名命名的复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苏锦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道路地名命名的复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姑苏区苏锦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道路地名命名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苏府地名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市政府关于姑苏区苏锦街道、相城区元和街道部分道路地名命名的复函姑苏区人民政府苏锦街道办事处:你们上报的《关于申请部分道路地名命名的函》(苏街办〔2020〕43号)收悉。

根据地名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将你们申报的位于姑苏区苏锦街道区域内的1条道路地名和跨相城区元和街道、姑苏区苏锦街道区域的3条道路地名予以命名。

一、将跨相城区元和街道、姑苏区苏锦街道区域,位于京沪高速公路北、地处盛汇商业中心南侧,起点为相城区元和街道通润巷、止点为姑苏区苏锦街道江昊路的道路命名为“平津路”。

地名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íngjīnLù地名标志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INGJINLU二、将跨相城区元和街道、姑苏区苏锦街道区域,位于彩云里路南,地处盛汇平江雅苑、云起平江雅园、璀璨平江如苑北侧,文澜雅苑、印象平江花园、平江新著雅园南侧,起点为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止点为姑苏区苏锦街道老苏虞张公路(未命名、地名规划方案名“桐泾北路”)下方的道路命名为“平润路”。

地名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íngrùnLù地名标志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INGRUNLU三、将跨相城区元和街道、姑苏区苏锦街道区域,位于彩云里路北,地处锦华星光花园、锦华星光苑、浅棠平江花园北侧,起点为相城区元和街道善济路、止点为姑苏区苏锦街道规划道路(位于规划河道[地处平江新著雅园、浅棠平江花园西侧,未命名]西侧,未命名、地名规划方案名“桐泾北路”)的道路命名为“平泓路”。

地名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ínghóngLù地名标志汉语拼音拼写形式:PINGHONGLU四、将位于姑苏区苏锦街道江昊路东,地处锦华星光花园西侧,云起平江雅园、印象平江花园、锦华星光苑东侧,起点为规划道路(位于平津路北、地处云起平江雅园南侧,未命名、地名规划方案名“济润街”)、止点为平泓路的道路命名为“锦芸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7]13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的通知(1987年10月8日津政发〔1987〕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名管理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方便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和重要人工建筑物名称。

第三条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区、县地名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

一、地名命名由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

局部地名的命名,必须服从总体规划要求。

地名命名要尽可能反映当地的地理、历史、文化特征,尊重传统习惯和民族习惯,简明确切,好找好记。

二、全市范围内乡、镇街道办事处不重名;一个区、县范围内村庄不重名;郊区街道与城市街道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同音地名。

三、行政区划的名称和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地名统一。

其他派生地名,要与主地名统一。

四、对较大的居民区和较长的街道,可分片、分段命名。

不得使用序数命名地名。

五、地名一般不用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旧区改造一般不重新命名地名。

因故调整和注销地名时,须按分级管理的要求办理调整和注销手续。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地名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2年3月30日地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1•【字号】苏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省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和下放39项、部分取消和下放17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1日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3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18项)附件2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7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11项)。

花桥新东村规划

花桥新东村规划

花桥新东村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昆山市花桥镇地名规划第 1 条规划目的为适应昆山市花桥镇当前和未来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昆山市花桥镇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苏州市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 2 条规划指导思想以国家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为指导,以昆山市花桥镇建设规划范围为范围,结合昆山市花桥镇建设现状和发展目标,对昆山市花桥镇当前和未来需要命名的各类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通过编制地名规划,从源头上加强昆山市花桥镇地名的科学性、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做到继承和创新并举,使昆山市花桥镇地名更加符合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层次化、系列化要求,从而达到提升昆山市花桥镇地名的文化品位,凸现昆山市花桥镇的历史底蕴、地理特征、经济建设、文化氛围和社会发展等状况,以及方便社会交往之目的。

第 3 条规划范围以昆山市花桥镇的行政区域为本地名规划范围。

第 4 条规划类别1.道路、街巷等地名名称;2.桥梁等设施地名名称;3.市政广场、公园等区片地名名称;4.城镇居民区、大型建筑物(群)等地名名称;5.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名称;6.文教单位地名名称;7.停车场、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地名名称;8.其他自然、人文景观等地名名称。

第 5 条规划原则1.与建设规划同步的原则。

地名规划应以昆山市花桥镇城建规划为依据,反映规划建设的功能分区、建设特点和发展意图,与规划建设中的各类实体的分布、结构、景观相吻合,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好各类地名,满足昆山市花桥镇建设发展的需要。

2.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的原则。

按照地名管理要求和保持整个昆山市花桥镇地名的协调性,必须统一编制昆山市花桥镇各类地名的名称规划,然后按照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以及建设进度,分别、分步实施。

3.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编制昆山市花桥镇地名规划,对规划前的现状地名不宜大量改动,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特别对老地名(含古地名、历史地名)的更名更需要慎重。

昆山城市管理三定方案

昆山城市管理三定方案

昆山城市管理三定方案
“三定一督”,“三定”是指“定时、定点、定人监督”,“四分类”是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

高新区实现“三定一督”的小区有哪些?目前,高新区有61个小区及7个行政村实行垃圾分类,2019年底,共有40个小区开展了“三定一督”垃圾分类管理。

目前已通过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验收的有10个小区,他们是:北城新境、观林一品、江南理想、金大元、礼和苑、融城汇园、泰和佳苑、天居华庭、万方森林、新江南。

2020年底,高新区“三定一督”垃圾分类管理小区将全覆盖。

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张建文多次督查垃圾分类工作,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垃圾分类情况定期督查,并对考核情况公示。

充分发挥办事处、社区宣传主阵地作用,依托基层党组织、志愿者,让垃圾分类时尚引领千家万户,开展各类广场宣传、培训25次,发放宣传手册45000份,入户宣传35000次。

进一步按照“不同人员、不同车辆、不同要求、不同去向”的分类收运机制进行分类收运;配备垃圾分类收运车共49辆(易腐垃圾收运车17辆,其他垃圾收运车24辆,有害垃圾收运车4辆,可回收垃圾车4辆),垃圾分类督导员132名,分拣员72名。

今年将继续加大硬件投入,持续完善垃圾分类体系。

全力以赴推进高新区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运行,至2022年底,厨余垃圾处理量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及填埋总量的30%以上;进一步积极探索园林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

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高新区将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目标,共建共享高品质美好家园。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18施行日期2002.07.01文号苏府[2002]55号主题类别村镇建设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4月18日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五条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

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

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2010年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制村区域名称。

(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

(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第五条市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按其工作职责开展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协助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地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

(二)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三)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82号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82号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正文:---------------------------------------------------------------------------------------------------------------------------------------------------- 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82号1997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名是:(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自然村、片村和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小区、花园式住宅、别墅、公寓、大厦、旅游度假村(山庄)等名称;(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脉、山峰、山口(垭口、关隘)、山梁、箐(峡谷)、地片、盆地(坝子)、地形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场、牧场、江、河、湖、塘、岛、滩、洞、泉、瀑布等名称;(四)、交通设施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索道、车站、停车场、码头、渡口、指挥调度中心、监管站(所)、培训基地等名称;(五)、公共场地名称:包括广场、花园、公园、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含旅游景点)、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公墓、植物园、体育场(馆、训练或比赛基地):广播电视气象台站等名称;(六)、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包括水库、水坝、拦河坝、沟渠、渡槽、排灌站、电站、变电站(所)、监测站、闸、大型管道等名称;(七)、其它永久性的、重要的、独立存在的、具有方位和地名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用当地地名命名的其它名称。

第三条市、县(市)区民政局是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地名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受理、审查和承办地名命名、更名事宜;(三)、宣传、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审核、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地图和地名密集型出版物的地名,更正不规范地名,查处违章事件;(四)、负责辖区内各类地名标志(含居民门牌、栋号牌、单元牌等)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五)、收集、整理、鉴定、管理本地区地名档案和资料,编辑出版地名图书及刊物,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工作;(六)、承办政府和上级地名管理部门交办的地名工作事项;(七)、制订本地区地名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区地名通名、专名使用规范》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区地名通名、专名使用规范》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区地名通名、专名使用规范》苏州市区地名通名、专名使用规范2013年7月29日苏州市民政局发布地名的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通用属性(类别)的名称部分;地名的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指称的地理实体专有属性的名称部分。

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并应当遵循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的使用原则。

地名通、专名采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做到名实相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

一、通名使用规范(一)通用规范1.地名通名语词应当简约、通俗易懂,能为社会所理解、大众化。

不应当使用晦涩难懂,词义不确切的字、词作通名,也不允许以累赘、冗长的词句为通名。

2.通名用字必须与所指称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做到分类专用、专物专用,不能混淆、混用、串用,即不同类别的实体不能使用相同的字词作通名。

(二)分类规范1.住宅区地名通名按住宅区的区域位置、规模和特点,住宅区可以选用“×园”、“苑”、“庄”、“家”、“墅”、“庭”、“院”、“寓”、“舍”、“宅”、“居”、“筑”、“里”等作通名。

在古城区范围规模较小或达不到命名规模条件但确需地名命名的住宅区,一般以“里”作通名。

根据住宅区的环境、档次、景观设计和设施水平等特点,允许在通名前加简约、贴切的修饰词,丰富所指称地理实体的意境。

但为了确保每个地名用字简捷,规定只能加一个字,如花园、名墅、华庭、丽舍、雅筑等。

为避免与苏州古典园林地名混淆,住宅区一般不单独使用“园”作通名。

2.城镇道路地名通名按道路的等级、形态特征,城镇道路可以选用“大道”、“路”、“街”、“巷”、“弄”等作通名。

“大道”,适用于道路红线宽度100米、长度10千米以上,纵横较大区域者;“路”、“街”,适用于道路规格在“大道”和“巷”、“弄”之间者,其中较宽以通行为主的宜称“路”,较窄兼具商业功能的宜称“街”;“巷”、“弄”,适用于生活便道,通常用于长度500米以下或红线宽度8米以下的道路。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正文:---------------------------------------------------------------------------------------------------------------------------------------------------- 地名管理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06
•【字号】苏政复[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昆山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苏政复〔2009〕3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昆山市部分镇行政区划的请示》(苏府呈〔2009〕59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将昆山市张浦镇的施家泾、盛家埭村委会划归千灯镇管辖。

行政区划调整后,昆山市张浦镇行政区域面积109.45平方公里,人口6.46万人,辖19个村委会,7个居委会;千灯镇行政区域面积78.53平方公里,人口
4.71万人,辖24个村委会,8个居委会。

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你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社会稳定。

二○○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地名是人们赋予不同方位、不同范围的个体地理实体的专用名称。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础信息,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

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省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程序,加强地名专名、通名用词的规范,推动标准地名的使用和推广,不断提高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水平,并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全省各地大都已出台了有关地名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地名管理工作的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省地名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地名管理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撤销由民政部门负责;门楼牌等的设置和管理,大部分地区由公安机关负责、少部分地区由民政部门负责;路街巷牌等的设置和管理,由民政、公安或城建部门负责,各地情况不一。

二是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

如个别地区存在地名“不批就用”“未批先用”等情况;地名命名、更名审批相对滞后,房地产开发商建设住宅区或大型建筑物,先用“推广名”“广告名”开展营销,待建设完成后才正式申报标准名称,造成前期的工程名(广告名)与后期的标准地名不一致;个别地区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使用不规范通名、模仿外国地名,等等。

这些不规范现象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引发了不少问题与矛盾。

三是在地名公共服务领域中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一方面,城市和农村地名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差距较大,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比较突出。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湖政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政发〔2014〕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4日湖州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称《省办法》)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名,是指为社会公众指示具有特定方位或者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省办法》和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地名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依法设立的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民政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指导和协调本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编制和审核;(四)办理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六)开展地名信息公共服务,公布标准地名,组织编撰标准地名图、书、典、录、志等;(七)负责地名文化保护工作,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地名管理工作职责:(一)建设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办理产权登记中涉及市政道路、桥梁、住宅区、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负责落实市政道路、桥梁等设施名称的申报工作;(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户籍登记或者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交通设施中的桥梁、公路、航道、港口等名称的申报工作;设置公路、航道两侧地名标志、公共交通站点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时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审批房地产媒体广告、户外广告时涉及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应当查验标准地名批准证明;(五)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涉及道路、建筑物名称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或凭民政部门预命名的名称办理;(六)城管执法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设置、监管及规范工作;(七)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经信、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档案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相关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沪规划资源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0〕7号各区规划资源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原《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沪地办〔2015〕42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4月26日上海市地名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查勘、取证第五章听证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文书制作、送达第八章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名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地名管理相关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合法、公正、适当、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上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地名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反地名管理行为进行调查、询问、查勘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地名执法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有权申请地名执法人员回避。

承办该案的地名管理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地名管理人员的回避,由规划资源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

昆住建通(2017)53号附件(业主委员会指导手册)

昆住建通(2017)53号附件(业主委员会指导手册)
27、关于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数的公告.................32
28、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集体讨论形式).........33
29、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讨论事项的公告(书面征求意见形式).....34
30、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票样.........................................35
40、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表...........................................51
41、业主委员会注销备案表...........................................55
42、业主监事会成立备案表...........................................59
(二)成立步骤
申请报告 成立筹备组 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成立 备案
(三)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1、申请报告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的区镇或城市管理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提供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相关资料。
注意事项:
(1)建设单位或者10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先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镇或城市管理办事处物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后再发布公告。
4、业主大会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下列两项内容之日起成立: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2)通过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11人(单数)。
(2)具备成立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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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公告《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该文件旨在规范我市地名管理活动,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1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07,电子邮箱:jsksfzb@。

昆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日昆山市地名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历史文化传承需要,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建制村区域名称。

(三) 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等名称。

(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七)门牌号地名,即门号、楼幢号、室号等名称。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第五条市地名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建立地名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名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协助市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实行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制度。

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第八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发展、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及特点,编制和修编市地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或者修编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涉及地名的,应当征求市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名规划,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经济特征。

(二)一地一名,名实相符。

(三)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者通名词组作地名。

(四)使用规范汉字,符合汉语语法,通俗易懂,含义健康,不使用生僻字。

(五)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划地名之间、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之间、区域地名之间、设施地名之间、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之间专名不得重名;本市范围内的居民地、城镇道路、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之间,除派生关系外,专名不得重名。

前述不得重名范围内的地名,应当避免使用同音字(含吴地方言)。

(六)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相统一。

(七)一般不得使用人名、外国地名、企业名、产品名、商标名命名地名。

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苏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城镇道路地名,以及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区相关地名的申报,由区管委会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行政区域地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按照隶属关系,由市交通、水利、园林、旅游、文化等专业主管部门向市地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门牌号地名,由建设单位或者自建房屋产权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填写《昆山市地名拟定名称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

住宅区、城镇道路、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需命名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的同时办理地名预登记手续。

市规划、国土等部门应凭市民政部门核准的《昆山市地名拟定名称登记表》等有关材料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下列重大地名的命名、更名,在命名、更名前,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示,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一)在国内、省内、苏州市内有较大影响的。

(二)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的。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五)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重大地名。

第十二条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地名重名的,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重名地名的知名度、使用时间、调整成本等因素提出更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因行政区划调整、自然变化、城乡建设等原因而消失的地名应当注销。

注销程序按照地名命名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门牌号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公安部门拟定的门牌编号方案,应当征得市地名主管部门同意。

门牌号顺序按照道路走向,从东到西、从南到北、左单右双的原则进行编排;只需对道路一侧门牌编号的,按照自然顺序编排。

住宅区楼幢号,按照楼幢排列规则编排。

门牌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第十四条经依法命名、更名、注销的地名,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标准地名的使用第十五条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本规定实施前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普查认定,仍在使用的地名,视为标准地名。

第十六条机关、部队、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媒体的公告、文件、证件、新闻用语、广告、牌匾、地图、地名出版物,以及地名标志和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地名标识等,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在标准地名批准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使用土地地块编号作为暂用名称。

没有土地地块编号的,使用项目名称作为暂用名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第十七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和市交通、水利、园林、旅游、文化等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四章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第十八条标准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标志,设在自然地理实体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自然地理实体的显著位置。

(二)行政区域地名标志,设在位于主要道路、航道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三)居民地地名标志,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四)城镇道路地名标志,设在道路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当两个交叉口间隔大于三百米时,可以适当增加地名标志的设置数量。

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立柱式道路地名标志;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附着式道路地名标志。

(五)设施地名标志,设在设施所处主要道路、航道旁以及设施的显著位置。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设在纪念地和旅游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七)门牌号地名标志,设在建筑物面向主要通道的显著位置。

(八)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标志,设在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面向主要道路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地名标志的材质、规格、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制作式样应当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除符合国家标准外,其设置形式可以体现当地风貌。

第二十条市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设置各类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按照下列分工设置和管理:(一)行政区域界牌及其地名标志,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

(二)立柱式道路地名标志,市区新建、扩建、改造道路地名标志所涉及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他区镇级以下道路由各区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所需费用由区镇财政支付。

(三)门牌号、楼幢牌号、楼层号、室牌号等地名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制作,所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市区楼幢牌号、楼层号、室牌号等地名标志损坏的维修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区镇楼幢牌号、楼层号、室牌号等地名标志损坏的维修资金,由各区镇财政支付。

门店改造装璜的门牌号标志,由市城管部门责成店主负责恢复。

(四)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由市交通、水利、园林、旅游、文化等专业主管部门负责。

(五)其他地名标志,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更新地名标志,并保持地名标志的完好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城镇道路、设施、高层建筑物或者综合性大型建筑群等地名标志应当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完成。

其他地名标志应当自地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设置完成。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

禁止涂改、污损、遮挡、覆盖地名标志或者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禁止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确需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经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名标志设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在三十日内进行维护或者更新:(一)地名标志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材质、规格、形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已更名的地名,地名标志未更改的。

(三)地名标志污损、字迹不清或者残缺不全的。

(四)设置位置不当或者缺漏的。

第五章地名档案管理与公共服务第二十四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名档案,加强对地名档案的管理。

在档案业务上接受上级地名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建立地名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地名数据库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发地名图书、地名查询系统、地名网站等地名公共服务产品,并向社会无偿提供地名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互通与地名有关的基础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基础建设。

第六章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二十八条市民政、文广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吴文化地名保护工作的指导,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吴文化地名保护和研究,并在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将吴文化地名保护列入全市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三十条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根据苏州市吴文化地名评定标准提出,市地名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可以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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