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鲁班奖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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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查看工程实际质量情况时,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 和部位,申报企业都应该积极配合,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使复查工作不能满足要求。
三、工程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企业的人员应该回避。
四、工程复查时应提供查阅的内业资料,是指:
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材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有关批件(提供材料应该是原件)等; 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 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应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在内的全部整体工程,而不是其中的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就是以土建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反之,以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土建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即视为不能形成生产能力。
六、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并鼓励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能通过"创优"活动,推动当地工程质量的提高,对这类地区所属企业在本地区施
申报材料寄、送后,中国建筑业协会要将初审结果以能否列入工程复查计划的函件形式告知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
六、申报表格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发的《"鲁班奖"申报表》,自行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一律无效,不予受理。
七、"鲁班奖"的申报材料,除《评选办法》规定的以外,还需增补如下材料:
申报材料总目录,写上各种材料的份数。是原件的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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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根据需要和评审委员 条件,由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建筑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地区和部门推举的委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三、评审会议只能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每年一次的评审会议,评审委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一个申报工程只能确定两个主要分包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可确定六个主要分包单位。确定的根据是施工的总建筑面积或工程量必须占整个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或工作量的15%以上,工作量大的优先入选。
符合条件的分包企业应向"鲁班奖"的申报企业正式发函,提出作为该工程主要分包单位的要求。申报企业在审查其符合相应条件后,将其填入《"鲁班奖"申报表》内。正式申报以后,一律不能再补报主要分包单位。
评选工程所要求的有关各项申报材料,应在申报工程时一次报齐。凡是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程,或者申报手续不完备的工程,将不予列入工程复查计划。
九、主要参建单位(也称"主要分包单位")是指与总包企业或单独与业主签订分包合同,是完成的工作量占申报工程总量15%以上,且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质量全部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全面验收不只是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检验,而应该是由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计划任务书的批准单位或有其委托书 的授权单位)或者是工程的业主,组织的工程项目的全面交工验收(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人防等),并且有正式的竣工验收证书。
仅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验收评定,或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不能算作《评选办法》中所指的全面验收。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无论其是否专业性工程,只能通过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地方推荐申报,但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意见。因地方对工程是否报建、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以及在当地质量水平,或其他有关情况有所了解。这样要求,也有利于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联系。
三、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专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协会的意见,以确定该专业性工程在该行业中是否先进。
地方企业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区承建的非专业性工程,应通过企业行政隶属地区的建筑业协会申报,而不能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申报,但要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意见。申报工程在所在地也必须是评为质量一流的工程。
对于征求意见的工程,被征求方应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如果对该工程的情况不够了解,可进行了解查核后签署意见,而不应采取不支持方式拒签。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是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并的精神,以《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的。在草拟和讨论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鲁班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写上"同意申报"之类表态的意见。对未签具体评价意见的工程,要视为申报理由不充分。
五、推荐申报应该由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统一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申报材料。对企业自行报送、没有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统一推荐申报文件(原件)的工程,一律不予受理。
为了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评选办法》全面了解,便于"鲁班奖"申报、推荐工作,避免对《评选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产生误解,提高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我们编写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quot;,作为《评选办法》的附件,供各地区、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鲁班奖"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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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一、《评选办法》要求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这是必须做到的。但是为了简化工作程序,《评选办法》未提出需哪一级评选出的先进、优秀设计的要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先进,只要省、部级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学会、协会组织出具文件证明,即认可符合申报条件。如有省、部级优秀设计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
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证复印件一份。
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与工程彩照相同部位、相同数量的反转片,并不得有划痕。彩
照与反转片可以分别装入信封。
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一
份。
八、凡是申报"鲁班奖"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其印章的文字必须清晰,容易辨认。否则,不予受理。
凡是申报材料所要求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涉及到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如有出入,要有追加的手续和文件,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全的工程。
要求提供的工程录像带,必须充分体现工程概况、质量水平和施工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等,不要成为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广告宣传。可在工程复查后的15天内寄送。
保密、竣工后被隐蔽工程。
一是无法进行工程复查、验证其工程质量水平;
二是不能起到样板作用。
改造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因无法对其全部工程质量水平做出评价,不宜参加评选。对于利用原工程基础或原有结构进行改建的,对于工业建设项目,采用拆卸的"二手"设备的,均不能参加评选。
工程主体结构Leabharlann Baidu加固补强的,不能参加评选。
十、已经申报参加"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以后一律不能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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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复查
一、工程复查是"鲁班奖"评选的一个重要程序,复查工程时,由申报工程的承包企业向复查小组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方面的施工及质量情况。对其他分包企业施工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情况,也要统一由申报企业介绍,并事先准备好文字材料,届时提供给复查人员。
"主体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具有重要功能和直接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即建设项目的"心脏"和"核心"工程。如:火力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化工厂的某个主要装置;铁路工程的桥梁、隧道或车站站房。
四、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多个工程,不论这些工程的建设地点是否相同,只能选择其中主要的一个主体工程参加评选,一个项目的非主体工程不能参加评选。如其中的每个工程单项均不够评选规模要求,只能是以学术、医院、高级别墅、度假村或工业生产线等 群体工程项目申报,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5.0万平方米以上。
工程设计已经定为优秀、合理、先进,但在施工中如有发现土建、安装明显违反规范要求而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能参加评选。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已经投产使用并已发挥了使用功能的主体方面,必须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的质量等级评定必须都是优良,缺一不可。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评定,是由地方或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专业性质,按照各相应的专业规范和验评标准进行验评而确定的等级。
三、"鲁班奖"评选所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资[1978]234号文《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计基[1979]725号文《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 其中未明确划分规模的工程,在《评选办法》中做了一些补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纪律
第一章 总则
一、"鲁班奖"是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建筑行业工程 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耀奖,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二、"鲁班奖"的评选原则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应当从本 地区、本部门竣工使用的工程中选拨出质量水平最高的工程,向 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承 办者,要严格把关,将其真正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工程推 荐上来,保证获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每一年,同一 地区(部门)申报的工程,质量水平应该比前一所有所提高,选评的工程更应具代表性。
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不能参选。
四、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这里说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开裂、屋面、地下的漏水以及工业设备安装不良出现的质量问题。
五、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鲁班奖"。"主要企业"是指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施工企业。两个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联合承包的根据是联合承包合同。
三、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建设规模、施工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的 状况,力求做到使申报、获奖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 材料等方面体现出一流的水平,并保证其在同类工程中处于领先 地位。因此,每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能过多。
四、《评选办法》规定,"鲁班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 会组织实施。相应地,各地区、各部门的"鲁班奖"申报、评选 和推荐工作,应由地区(部门)的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尚未成 立协会的地区(部门),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适当照顾,工程规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这种照顾只限工程规模,质量不能降低。
对上述非本地所属企业在上述地区施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的规模要求不能降低。
七、对明确不能参加"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其理由分别简述如下:
境外工程。
一是工程复查不便;
二是该工程与国内外同类均不能比较;
三是起不到样板作用。 不评外国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鲁班奖"评选目的是鼓励我国国内的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港、澳、台地区因有其特殊性,不宜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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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选范围
一、"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和代码》(GB/T4754-94)中E门类一"建筑业"这一行业所涵盖的全部产品。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建设计划、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未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工程不能参加评选。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由其施工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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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鲁班奖",而应该先按地区、部门的隶属关系,向所属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申 报;部门没有成立协会的主管建设的司(局)申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申报的优良工程进行严格选评,切实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名额,将本地区(部门)最高质量水平的工程推荐给中国建筑业协会,参加"鲁班奖"评选。
三、工程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时,申报企业的人员应该回避。
四、工程复查时应提供查阅的内业资料,是指:
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材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有关批件(提供材料应该是原件)等; 工程的全部技术资料; 工程的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材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应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在内的全部整体工程,而不是其中的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就是以土建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设备安装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反之,以设备安装工程为主申报"鲁班奖"的,必须包含有土建工程有关质量的材料,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即视为不能形成生产能力。
六、考虑到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并鼓励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能通过"创优"活动,推动当地工程质量的提高,对这类地区所属企业在本地区施
申报材料寄、送后,中国建筑业协会要将初审结果以能否列入工程复查计划的函件形式告知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
六、申报表格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发的《"鲁班奖"申报表》,自行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一律无效,不予受理。
七、"鲁班奖"的申报材料,除《评选办法》规定的以外,还需增补如下材料:
申报材料总目录,写上各种材料的份数。是原件的应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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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工程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以20人左右为宜。根据需要和评审委员 条件,由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建筑业协会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二、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地区和部门推举的委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三、评审会议只能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每年一次的评审会议,评审委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一个申报工程只能确定两个主要分包单位;申报住宅小区,可确定六个主要分包单位。确定的根据是施工的总建筑面积或工程量必须占整个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或工作量的15%以上,工作量大的优先入选。
符合条件的分包企业应向"鲁班奖"的申报企业正式发函,提出作为该工程主要分包单位的要求。申报企业在审查其符合相应条件后,将其填入《"鲁班奖"申报表》内。正式申报以后,一律不能再补报主要分包单位。
评选工程所要求的有关各项申报材料,应在申报工程时一次报齐。凡是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工程,或者申报手续不完备的工程,将不予列入工程复查计划。
九、主要参建单位(也称"主要分包单位")是指与总包企业或单独与业主签订分包合同,是完成的工作量占申报工程总量15%以上,且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质量全部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全面验收不只是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检验,而应该是由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计划任务书的批准单位或有其委托书 的授权单位)或者是工程的业主,组织的工程项目的全面交工验收(包括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环保、消防、人防等),并且有正式的竣工验收证书。
仅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验收评定,或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工验收,不能算作《评选办法》中所指的全面验收。
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无论其是否专业性工程,只能通过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地方推荐申报,但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意见。因地方对工程是否报建、是否发生过质量事故以及在当地质量水平,或其他有关情况有所了解。这样要求,也有利于加强部门与地方的联系。
三、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专业归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协会的意见,以确定该专业性工程在该行业中是否先进。
地方企业在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地区承建的非专业性工程,应通过企业行政隶属地区的建筑业协会申报,而不能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申报,但要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筑业协会意见。申报工程在所在地也必须是评为质量一流的工程。
对于征求意见的工程,被征求方应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具体意见。如果对该工程的情况不够了解,可进行了解查核后签署意见,而不应采取不支持方式拒签。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明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是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并的精神,以《建筑工程鲁班奖评审办法》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为基础制订的。在草拟和讨论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和建筑施工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鲁班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不能仅写上"同意申报"之类表态的意见。对未签具体评价意见的工程,要视为申报理由不充分。
五、推荐申报应该由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统一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报送申报材料。对企业自行报送、没有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统一推荐申报文件(原件)的工程,一律不予受理。
为了使广大建筑施工企业和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对《评选办法》全面了解,便于"鲁班奖"申报、推荐工作,避免对《评选办法》中的某些条款产生误解,提高申报推荐、评选工作质量,我们编写了"《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说?quot;,作为《评选办法》的附件,供各地区、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在"鲁班奖"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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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一、《评选办法》要求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这是必须做到的。但是为了简化工作程序,《评选办法》未提出需哪一级评选出的先进、优秀设计的要求。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先进,只要省、部级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学会、协会组织出具文件证明,即认可符合申报条件。如有省、部级优秀设计证书的,可提供复印件。
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证复印件一份。
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与工程彩照相同部位、相同数量的反转片,并不得有划痕。彩
照与反转片可以分别装入信封。
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一
份。
八、凡是申报"鲁班奖"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其印章的文字必须清晰,容易辨认。否则,不予受理。
凡是申报材料所要求提供的各种材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涉及到的建筑面积、结构类型、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申报工程一致,如有出入,要有追加的手续和文件,否则视为申报材料不全的工程。
要求提供的工程录像带,必须充分体现工程概况、质量水平和施工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等,不要成为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广告宣传。可在工程复查后的15天内寄送。
保密、竣工后被隐蔽工程。
一是无法进行工程复查、验证其工程质量水平;
二是不能起到样板作用。
改造建设工程。这类工程因无法对其全部工程质量水平做出评价,不宜参加评选。对于利用原工程基础或原有结构进行改建的,对于工业建设项目,采用拆卸的"二手"设备的,均不能参加评选。
工程主体结构Leabharlann Baidu加固补强的,不能参加评选。
十、已经申报参加"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以后一律不能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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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复查
一、工程复查是"鲁班奖"评选的一个重要程序,复查工程时,由申报工程的承包企业向复查小组详细介绍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方面的施工及质量情况。对其他分包企业施工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质量情况,也要统一由申报企业介绍,并事先准备好文字材料,届时提供给复查人员。
"主体工程"是指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具有重要功能和直接发挥关键性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即建设项目的"心脏"和"核心"工程。如:火力发电厂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化工厂的某个主要装置;铁路工程的桥梁、隧道或车站站房。
四、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多个工程,不论这些工程的建设地点是否相同,只能选择其中主要的一个主体工程参加评选,一个项目的非主体工程不能参加评选。如其中的每个工程单项均不够评选规模要求,只能是以学术、医院、高级别墅、度假村或工业生产线等 群体工程项目申报,群体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5.0万平方米以上。
工程设计已经定为优秀、合理、先进,但在施工中如有发现土建、安装明显违反规范要求而影响工程质量的,不能参加评选。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已经投产使用并已发挥了使用功能的主体方面,必须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的质量等级评定必须都是优良,缺一不可。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等级的评定,是由地方或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专业性质,按照各相应的专业规范和验评标准进行验评而确定的等级。
三、"鲁班奖"评选所指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依据是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计资[1978]234号文《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计基[1979]725号文《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 其中未明确划分规模的工程,在《评选办法》中做了一些补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纪律
第一章 总则
一、"鲁班奖"是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设立的建筑行业工程 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耀奖,由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
二、"鲁班奖"的评选原则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应当从本 地区、本部门竣工使用的工程中选拨出质量水平最高的工程,向 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参加全国评选。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承 办者,要严格把关,将其真正符合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的工程推 荐上来,保证获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每一年,同一 地区(部门)申报的工程,质量水平应该比前一所有所提高,选评的工程更应具代表性。
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不能参选。
四、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这里说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房屋的不均匀沉降、开裂、屋面、地下的漏水以及工业设备安装不良出现的质量问题。
五、一个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鲁班奖"。"主要企业"是指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施工企业。两个企业联合承包工程,可以联合申报。联合承包的根据是联合承包合同。
三、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建设规模、施工技术水平、工程质量的 状况,力求做到使申报、获奖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技术、建筑 材料等方面体现出一流的水平,并保证其在同类工程中处于领先 地位。因此,每年获奖工程数额不能过多。
四、《评选办法》规定,"鲁班奖"评选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 会组织实施。相应地,各地区、各部门的"鲁班奖"申报、评选 和推荐工作,应由地区(部门)的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尚未成 立协会的地区(部门),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
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适当照顾,工程规模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这种照顾只限工程规模,质量不能降低。
对上述非本地所属企业在上述地区施工的工程,申报"鲁班奖"的规模要求不能降低。
七、对明确不能参加"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其理由分别简述如下:
境外工程。
一是工程复查不便;
二是该工程与国内外同类均不能比较;
三是起不到样板作用。 不评外国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鲁班奖"评选目的是鼓励我国国内的建筑企业争创一流工程,赶超国际先进水平。港、澳、台地区因有其特殊性,不宜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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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评选范围
一、"鲁班奖"评选的工程,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和代码》(GB/T4754-94)中E门类一"建筑业"这一行业所涵盖的全部产品。
二、"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或地方的建设计划、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批准开工的工程,未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工程不能参加评选。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由其施工的一个工程申报"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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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报程序
一、建筑施工企业不能直接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报"鲁班奖",而应该先按地区、部门的隶属关系,向所属的地区(部门)建筑业协会申 报;部门没有成立协会的主管建设的司(局)申报。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申报的优良工程进行严格选评,切实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名额,将本地区(部门)最高质量水平的工程推荐给中国建筑业协会,参加"鲁班奖"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