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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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

贵州大学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

贵州大学关于开展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总结报告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 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14年10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对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4〕31号),明确了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步骤,我校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在充分解读《办法》和《通知》的基础上,把握专项检查这一契机,将我校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现总结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1.诚信教育,增强学术道德我校要求学院对学生积极开展诚信教育工作,培育学生的学术道德,与每一位学生签订《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

2.建章立制,完善实施细则2005年,我校出台了《贵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其中专门对论文撰写中的抄袭、造假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

2009年,学校进一步加强了学位论文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先后发布了《贵州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贵大发〔2009〕82号),在此基础上,教务处为了加强本科毕业论文的学术规范,专门出台了《关于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的通知》(校教发〔2010〕61号)、《关于对2011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开展学术不端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校教发〔2011〕20号)、《关于做好2012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的通知》(校教发〔2011〕75号)、《关于做好2013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的通知》(校教发〔2012〕83号)、《关于做好2014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的通知》(校教发〔2013〕68号)、《关于做好2015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工作的通知》(校教发〔2014〕85号)等文件。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和本科专业,可授予本科毕业生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

学校对接受本科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纪守法。

(二)符合所属本科专业毕业条件,取得本科毕业证书。

(三)非外语类本科专业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

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无须参加校内外语水平考试。

民考民学生参加全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四级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日语专业学生参加日语能力二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测试四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所学专业国家统一专业外语水平等级考试,取得总分的40%以上成绩。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

(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5。

(四)受到考试作弊处分。

(五)毕业时尚在处分期内。

(六)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五条第三款不能获得学位,但毕业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6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成绩合格;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际日语能力一级考试,成绩合格;阿拉伯语专业学生参加阿拉伯语语言能力四级考试,成绩优秀。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_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_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黔学位办[2014]2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学位办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黔学位办〔2014〕27号 2014年12月26日)
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报送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的通知》(学位办〔2014〕41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14〕144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学位信息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是国家从事学位授予管理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做好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报送的及。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和《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发…2014‟11号关于印发《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教学部),各单位:为加强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切实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学校已制定了《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贵州师范大学2014年3月18日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共印125份,其中电子公文115份贵州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根据《贵州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校发…2005‟84号)精神,为落实《贵州师范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关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政策导向,切实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习期间,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分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名在本专业前90%(含90%)者。

二、学士学位补充授予条件取得毕业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理工农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 2.2,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学分平均绩点大于等于2.3;(二)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本专业90%后,在校期间,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成绩达355分以上(含355分)或六级成绩达284分以上(含284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四级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或专业八级成绩达50分以上(含50分);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专业四级成绩达55分以上(含55分)或日语专业八级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日本语能力测试N2成绩达90点以上(含90点)或日本语能力测试N1成绩达80点以上(含80点);(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品德及行为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省级以上党政部门的书面表彰或奖励,达到授予学士学位学分平均绩点排名要求;(四)受严重警告处分满一学年,学分平均绩点排名在班级50%内(含50%)。

贵州学位证授予条件

贵州学位证授予条件

贵州学位证授予条件我在贵州读书,这学位证啊,可把我愁坏了。

你想啊,这授予条件那叫一个复杂。

我就记得我们学校有个老师,瘦高瘦高的,戴个眼镜,镜片厚得像啤酒瓶底儿似的。

每次他说起学位证授予条件的时候,那眼睛在镜片后面瞪得老大,就像要从镜框里蹦出来似的。

他站在讲台上,周围的空气都变得严肃起来,教室里安静得掉根针都能听见。

他说啊,首先这成绩得过关。

那成绩可不是随便混混就能行的。

我就有个同学,那小子平时看着挺机灵的,可一到考试就犯迷糊。

每次成绩出来,他都耷拉着脑袋,像霜打的茄子。

有一回我就问他:“你咋就不好好学习呢?这学位证还想不想要了?”他叹了口气说:“这书本上的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我这脑子根本捋不清啊。

”我当时就想,这成绩要是不过关,学位证可就像天边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喽。

除了成绩,还有论文呢。

写论文可真不是个轻松活儿。

我在图书馆里查资料的时候,周围全是埋头苦读的同学,那气氛压抑得很。

我就像个无头苍蝇一样,在书架间穿梭,想找些有用的东西。

看着那些密密麻麻的书,我脑袋都大了。

好不容易找着点资料,开始写的时候,又觉得自己写得像小学生作文,干巴巴的。

我就去找导师,导师是个很和蔼的老太太,头发花白,眼睛却很有神。

我拿着论文去找她,心里直打鼓。

她看了看我的论文,皱了皱眉头说:“你这写得太松散了,论点也不明确。

”我就像个做错事的孩子,低着头不敢吭声。

而且啊,在贵州这地方,学位证授予还讲究品德。

品德这东西,平时看着好像没什么具体标准,可一旦犯了错,那可就麻烦了。

我有个朋友,就因为一次考试作弊被抓了,学校给了个警告处分。

从那以后,他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整天提心吊胆的,担心这个处分影响学位证。

他总是唉声叹气地说:“我当时真是鬼迷心窍了,这学位证怕是要因为这事儿黄了。

”我看着他那懊悔的样子,也觉得挺难受的。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贵大学位〔2006〕15号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贵州大学根据其学生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3、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能胜任所从事本专业的工作。

5、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其他语种对应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6、外语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四级考试达到合格水平。

第五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因第四条之第5、6款之规定(外语条件限制)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优良或在本专业综合素质良好,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国家专利获得者,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刊)上正式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艺术类可为作品),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以上考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不违反第七条规定者;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3.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4.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者;5.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补考门数超过学院该专业规定门数者;6.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第八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的学位授予属学位破格授予范畴,其学位授予条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三年,提前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因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 1 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学生中占前 10%者;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在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以上(含两篇)者;3.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包括: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及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个人前三名等;4.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以录取通知书为准);5.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授权专利或发明授权专利;6.毕业当年经国家招考,被录用为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计划、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暂行管理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暂行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设立,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促进各类学科专门人材的成长;有利于调动各系各专业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按照学位办法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负责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有关工作。

参加学校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

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系(或学科)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方面,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提出本系(或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要求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情况,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提出名单,并逐人提出不能授予的原因;3.研究和处理本系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2.凡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学课程和科研训练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撑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枝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按规定经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2.试读过的学生,获得毕业证者;3.考试作弊者;4.受过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三、四年级学生;受上述处分的一、二年级学生以后又没有显者进步表现者;5.在校期间累计旷课在一个月以上者(每四学时为一天计);6.重修课程6门以上(含六门)合格而毕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学士学位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育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硕士学位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

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根据《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和《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批准备案的、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以下水平:(1)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设的全部课程,并通过考试、考核,且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3)通过XX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3.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4.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6.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查与授予的最高机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受理学生申请和初审,并向校教务部提出者名单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校教务部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核。

第六条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应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资格一年内,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位申请,提交《XX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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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大学位〔2013〕12号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
通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已经贵州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通知
贵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大学实际,制定贵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均根据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在本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以及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外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执行。

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取得本校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学业成绩在本专业排名80%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

2、主修专业核心课程的学分绩点(GPA)不低于2.5。

3、在毕业前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全国最低录取线。

4、非外语专业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语种)考试获得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证书;或托福(TOEFL)考试达到70分及以上;或雅思(IELTS)考试达到6.0分及以上。

5、外语专业的毕业生,在校期间通过了全国英语或日语专业八级考试(含日本国日语能力一级测试);或者第二外语达到本条第4项的要求。

6、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训练、专业技能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提名,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不能按学制规定年限正常毕业,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按第三条第2项至第6项之条件申请学位。

第五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除了达到第三条规定的授位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1、受处分后,改过表现突出,已解除处分并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2、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突出表现的专题材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考试违纪并认定为作弊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所在院系逐一审核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公示3天后,向学位评定委员提交符合授位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名单。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获得学位者,一经查实,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生对学位授予存在异议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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