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60诉腾讯案引发的反垄断法思考
作者: 张学博[1]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北京100091
出版物刊名: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47-5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互联网反垄断;360诉腾讯案;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摘要:360诉腾讯案是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对于未来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司法适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存在三大争议: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根据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相关商品市场应被界定为即时通讯服务市场。
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
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
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之法律分析
地地审视这起否决案, 理性的投资者就会对中国的商业和法制环 业并 购 的井喷 式增 长, 国每年 的大 小企 业并 购高达 几千 多起 , 全
金 铭
摘 要 可口可 乐并购汇源果汁案作为我 国反垄断法 出台后 否决的第一案,引起 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本文主要从本案 是否涉及保护主义、 反垄断法究竟应 当关注什么以及本案对今后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影响三方面入手, 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关键 词 可 口可 乐 并购 汇 源 果汁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8-1 10—5 22 1)5000 中 图分类 号: 905 D 2.
对于汇源 收购导效 应 , 而不涉及 民族 品牌 的 问题 。
消 费者 权益 , 并且最大 的受 益者不 仅是 个别 民族 产业 , 还包 括广 的 口味和 付 费都将 被可 口可 乐单 方面 规定 。但 也有人 对政 府的
本文主要从本案是否涉及保护主义反垄断法究竟应当关注什么以及本案对今后我国在海外投资的影响三方面入手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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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口可 乐 并 购 三 果 汁 案 之 : 分 析 [源 去律
投 资 , 府救援 企业 以不 对外 投 资、 政 不关 闭在本 国工厂等 为 条件 人质 疑 。争 论不 休的根 源还 在于 相 关规 范不够 细致 周延 。这与
的 才是保护主义。他进一步指出, 如果说中国的外资政策有问 我 国处 于并 购市场 初期 , 律规 范不 完善 , 法 中国企业 整体 缺乏并
北京二中院审结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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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审结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3年第12期
因认为对方构成垄断行为,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告上法庭。
日前,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水产批发协会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的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传奇》侵权案宣判
原告仅追回2250元
今年9月,歌曲《传奇》著作权官司开庭,老孙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将王菲演唱会的主办方、承办方、演唱会策划人及制作方告上法庭,认为2010-2012年间的王菲全国巡回演唱会中演唱此歌存在侵权,并索赔350万元。
近日,该案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部分被告需支付原告《传奇》歌词使用费22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原告已将上诉书提交到北京高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白依可【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5(000)00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奇虎360公司起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之终审判决,意味着历时四年之久的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3Q”大战落下帷幕。
虽然对于判决结果仍存在争议,但是长达几万字的终审判决书中所蕴含的反垄断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值得分析和探究。
在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相关市场边界非常模糊时不必刻意追求清晰界定相关市场、原告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举证责任、SSNIP测试方法谨慎适用于产品差异化明显且主要为非价格竞争形式的领域、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方法、双边盈利市场对于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以及搭售的法律构成要件等众多在反垄断审判实践领域具有较高价值的问题。
%On October 16, 2014, the Supreme Court issued the final judgment of the case Qihoo v. Tencent, which is about Tencent's abuse of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and China's Internet first anti-monoply case"3Q"war ended after four years. Although the verdict remains controversial,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logic in the fi-nal judgment with tens of thousands of words of the anti-monopoly trial are worth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defines when the related market boundary is very vague we need not deliberately pur-su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the plaintiff should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i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These are of high value in the anti-monopoly trial practical field such as SSNIP test method is cautiously applicable to obviously different product and in the field of main non-price competition form, a general method for defining the relevant market, the impact of bilateral profit market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relevant market, and tying the legal elements.【总页数】6页(P46-51)【作者】白依可【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相关文献】1.互联网搭售行为的规制初探——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仲春2.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 [J], 骆旭旭;杨健3.浅析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为例 [J], 李园4.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最高院终审判决之启示 [J], 白依可;5.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基于“奇虎诉腾讯垄断案”终审判决的思考 [J], 李平;郝俊淇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高通垄断案评析作者:靳雨露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5年第12期[摘要]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于3月2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60.88亿元。
该案因其涉及标的巨大等原因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案”,一直受各界学者关注。
本文对高通垄断案的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其被评为中国反垄断第一大案的几大原因,并对《处罚决定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关键词]基本案情;案件特色;滥用必要标准专利行为分类及建议;案件思考一、高通垄断案基本案情2013年11月底,国家发改委根据两家美国公司的举报启动了对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
对高通在北京和上海的两个办公地点调取了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数十家国内外手机生产企业和基带芯片制造企业进行了深入调查。
获取了高通公司实施价格垄断等行为的相关证据,充分听取了高通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就高通公司相关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研究论证。
经15个月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2015年3月2日,发改委在网站上发布的对高通垄断案的《决定书》中指出,高通公司在COMA、WCDMA、LTE无线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2、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3、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
高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理由搭售商品和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规定。
发改委在责令高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对高通公司处以2013年度在我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共计60.88亿人民币。
中国标的额最高的案子
这个涉及保险业反垄断的案子被称为“车险反垄断第一案”,涉案金额高达256亿元。
该案发生在2016年,当时有车主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国内34家保险公司存在价格垄断行为。
车主认为,这些保险公司通过协议固定保险费率,违反了反垄断法。
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和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34家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价格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法院还指出,这些保险公司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在终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这意味着这34家保险公司需要共同承担高达256亿元的罚款。
这也是中国保险业反垄断“第一案”的终审判决。
这个案子的标的额之所以如此之高,是因为涉及的保险公司数量众多,且涉案金额巨大。
该案不仅是对保险业的反垄断行动的重大打击,也提醒其他行业要注意遵守反垄断法,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
从“民间反垄断第一案”看《反垄断法》之实施
断法》 矛头直指的对象。 1 .北京 律师李 方平在今 年8 1 月 日即《 反垄 断法》 实施 首
日, 向北京市朝 阳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 中国网通 ( 诉 集团 ) 有 限公 司北京分公司 ( 以下简称北京 网通 ) 用其垄断地位对 用 利 户实行 差别对待 , 以违 反《 反垄 断法》 由, 为 要求确认北京 网通 实行差别待遇 的格式合 同条款和业 务公告 违法 , 并请求法院判 令北京 网通接受其 办理 “ 亲情1 ” + 业务的 申请 , 同时索赔 1 经 元。
过1 个多月的“ 审查 ” , 后 朝阳区法院已于9 1 日正式受理 了此 月 8
二 、 民间反垄断第 一案” “
该案成 为国内首 例正式被法 院受理 的反垄 断诉 讼案 , 称 被 《 反垄断法 》 0 8 月 1 自20 年8 日实施 以来 , 为弱者对抗 占垄 断 案 , 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个人担任管理人 的 , 当参加执业责任 与法律适用正朝着更为科学 、 应 民主的方 向发展 。 被誉为“ 经济宪 保险。而 旧破产法关于清算组资格方面只有一条相应规定 , 即 法” 的新破 产法的出 台, 可以更为有效地 维护我 国市场 经济秩 清算组成员 由人 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 政府财政部 门等 序 ; 新破产 法中的管理人制度也可 以更 好地成 为债权人 、 债务 有关部 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相对于清算 组 , 管理人 的资格 条 人合法权 益的保障者 。 件一般都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业 务经验 , 并且应 当有充 足
地位的强者撑起了一把 法律的“ 保护伞” 。网通首次成为《 反垄
反垄断法 素有“ 济宪法” 称 , 预防和制止 垄断行为 、 经 之 是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 的基本法律 , 也是完善市场 结构 、 障经济安全和确保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 保 律 。反垄 断法对 于维护 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 益 , 促进技术创 新 和技术进 步 , 提高 企业竞争力 , 保证国 民经 济 的健康 、 持续 、 协调发展 , 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关于反垄断法案例(中国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3年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统计发现,十大案例中有两起与阿里和腾讯有关。
去年12月,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因未依法申报被顶格处罚50万元。
当时执法机构称,这对外释放了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
另外还有两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中山东三家医药经销企业因实施垄断导致葡萄糖酸钙原料药价格上涨,共被罚没3.255亿元。
这也是此次十大案件中罚没款最高的一起。
两起垄断协议案均涉行业协会,一家被顶格罚款2023年共有两起垄断协议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南都·反垄断前沿注意到,这两起案件均与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联合涨价有关,分别涉及四川省水泥协会和浙江省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
2023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组织和推动6家水泥经营者在成都区域内提高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
当年12月,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5981.13万元。
另一起案子发生在浙江省嘉兴市。
2023年5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全市9家会员单位达成二手车服务费涨价协议,涉案企业均按照协议规定上涨二手车交易服务费。
2023年12月,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44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处50万以下罚款。
由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嘉兴市二手车行业协会被罚30万元。
四川省水泥协会则因在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过程中起主导和积极推动作用,受到顶格处罚。
据悉,该协会在组织当地6家水泥生产商实施涨价的同时,还组织开展监督工作,对拒不接受涨价的下游客户统一联合停供。
南都·反垄断前沿了解到,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因素,建筑建材市场本地销售特征明显,经营者之间透明度高,易于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反垄断法是一种监管经济体中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反垄断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之一,由于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引起了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反垄断机构负责调查并提起诉讼,指控微软滥用其市场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分析: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比如,禁止计算机制造商预装竞争对手的软件、限制用户自由选择其他产品等等。
法院最终判决微软在该案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并要求微软改变其商业行为。
案例二:阿里巴巴反垄断案中国电子商务巨头阿里巴巴集团因被指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排斥竞争和操纵价格而面临反垄断调查。
中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实施了反垄断处罚。
分析:阿里巴巴被指控利用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垄断地位,进行了一系列排斥竞争对手的措施,比如,强制天猫平台经营商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以及强迫商家独家经营等等。
中国监管机构最终决定对阿里巴巴处以巨额罚款,并要求其改正其行为。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明显看出,反垄断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平等,预防并惩治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首先,反垄断法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而导致缺乏竞争,维护企业间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监管机构应采取行为调查与案件处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质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福利。
垄断行为往往会导致限制供应、抬高价格等消费者不利的后果,因此监管机构需要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
最后,反垄断法通过处罚违反法规的企业,对垄断行为产生震慑作用,预防未来垄断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受害者,监管机构应提供补救措施和赔偿机制。
总体而言,反垄断法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效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同时,垄断行为给市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并及时采取行动加以遏制。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目录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
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1、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
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内容。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近年来,反垄断案件频发,以下是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反垄断法律案例。
二、案例一:腾讯垄断案1. 案件概述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微信支付、腾讯视频、腾讯音乐等。
腾讯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 案件分析(1)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腾讯公司在多个领域存在垄断行为,符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公司作出罚款120亿元的处罚。
3. 案件启示(1)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消费者应提高维权意识,积极举报垄断行为。
三、案例二:阿里巴巴垄断案1. 案件概述2021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阿里巴巴集团在电商领域存在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
2. 案件分析(1)垄断行为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电商领域占据垄断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市场监管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罚款182.28亿元的处罚。
3. 案件启示(1)加强对电商领域的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案例】协同行为反垄断处罚第一案评析
【案例】协同行为反垄断处罚第一案评析阅读提示协同行为是《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垄断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发改委等反垄断监管部门都曾对协同行为的表现形式作出规定。
今年7月27日,发改委公布了3份处罚决定书,对3家药企违反《反垄断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款260余万元。
本文作者结合这起案件,对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
案情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四药),均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生产及供应商。
艾司唑仑具有镇静、催眠和抗焦虑疗效,是二类精神药品。
我国对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准入和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全国获得艾司唑仑原料药生产批准的企业仅4家,而实际在产的只有本案中被处罚的3家企业。
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为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和艾司唑仑片剂市场。
发改委调查认定,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和常州四药在艾司唑仑原料药市场达成并实施了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在艾司唑仑片剂市场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上述3家药企于2014年9月至10月间在河南郑州召开会议,协商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有关事宜,并达成了共识:一是每家企业生产的艾司唑仑原料药仅供本公司生产片剂使用,不再外销;二是艾司唑仑片剂集体涨价,其中华中药业在会上作出了艾司唑仑片剂联合涨价至每片0.1元的提议。
会后,3家企业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自2014年10月起,3家企业陆续停止对外正常供货,生产的原料药仅供自用。
2014年12月至今,3家企业大幅提高艾司唑仑片的价格,涨价时机高度一致。
最终,艾司唑仑片出厂价格涨至约每片0.1元。
值得注意的是,郑州会议后,华中药业和山东信谊还通过会面、电话和短信等方式多次就调价信息进行沟通联络。
发改委对提取的生产、库存和销售数据进行了经济学分析,认为3家药企通过实施上述垄断协议,提高了艾司唑仑片剂价格,减少了艾司唑仑片剂的总供给量,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
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
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
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
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
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
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
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
反垄断法案例研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日益凸显。
因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规制垄断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通过对几个典型反垄断案例的研究,探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
案例一:微软反垄断案背景20世纪末,美国微软公司因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高份额而受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调查。
政府指控微软利用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产品的使用,损害了市场竞争。
结果经过长时间的法律斗争,微软最终被判决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法院要求微软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开放其软件代码,允许其他公司的产品更好地与Windows兼容。
此案例成为全球范围内关于高科技产业反垄断的重要先例。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处罚背景2018年,欧盟委员会对谷歌处以43亿欧元的罚款,理由是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其在线购物服务排挤竞争对手。
结果谷歌被要求停止其反竞争行为,并对其搜索引擎算法进行调整,以保证所有购物比较网站都能在搜索结果中获得平等的待遇。
此案表明了欧盟在维护数字市场竞争中的决心。
案例三:中国反垄断第一案——高通案背景高通公司作为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供应商之一,在中国市场上因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遭到调查。
中国国家发改委指控高通存在不公平的专利许可条款和过高的专利费用。
结果最终,高通同意支付60.88亿元人民币(约9.75亿美元)的罚款,并调整其商业行为,包括降低专利费用和修改专利授权协议。
这一案例标志着中国在全球反垄断执法领域的地位日益提升。
结论以上案例表明,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反垄断法时存在差异,但共同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随着全球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跨国反垄断案件将更加复杂,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新的挑战。
3Q大战垄断争议的法律分析(经济法)
3Q大战垄断争议之法律分析垄断已成为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之一。
2010年的一场3Q大战,就是对当今我国互联网垄断问题的一起例证,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它反映了中国互联网的现状,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一些互联网的龙头企业利用自身实质垄断优势,侵害竞争对手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但在使用方面还有待加强。
2013年3月28日,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一审宣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判决判定腾讯公司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也不存在滥用问题。
对于该判决结果,奇虎360认为法院对相关商品市场低于市场的界定均存在错误,并且在腾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搭售行为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就此360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且已被受理。
案件事实:腾讯QQ和360是互联网业的两大客户端软件,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即时通讯的社交网络,后者主要是互联网的安全服务,两者之间的纠纷始于2010年春节期间,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软件“QQ医生”后升级为“QQ电脑管家”,该软件几乎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的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也与360及其类似。
因此,奇虎公司推出一款360隐私保护器,并声称QQ客户端软件通过扫描用户硬盘来窥探用户隐私,而后又推出一款“扣扣保镖”,该软件的核心功能是过滤各种自动弹出的小广告,拦截了给腾讯公司带来大部分营业收入的广告以及相关增值业务。
11月3日晚,腾讯QQ通过弹窗发表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声称QQ客户端将不能与360兼容,QQ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工作,强迫用户“二选一”。
2010年11月10日,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QQ和360完成兼容。
2012年4月奇虎360以腾讯垄断为由把腾讯告上法庭,诉讼理由主要有两个:(一)腾讯在3Q大战中擅自终止用户服务,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要求用户在两家产品间“二选一”;(二)腾讯公司将其安全产品QQ电脑管家与其即时通讯软件QQ捆绑。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
中国反垄断第一案分析(1)案例基本情况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家防伪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电子监管网。
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家机关挂名,发布了近百个文件,督促各地企业将产品赋码加入电子监管网。
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即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而且,经营电子监管网业务的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由其占有30%股份的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企业经营。
所有入网企业均需缴纳每年600元的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1}四家原告企业认为:“一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业务,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各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另一方面,极大地增加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且加印监管码的做法对食品安全几乎起不到作用,根本没涉及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
”{2}因为政府没有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招标、选择企业代理,这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据此,四家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的相关条款,涉嫌行政垄断。
他们请求法院判决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国家质检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消除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影响。
9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向原告的律师送达书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对四家公司的起诉做出了“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反垄断法剑指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
厂 商 必须 以巨大 的代 价进 行 解 密 , 获 得 源 代 码 后 才 能 适 用 于 索 尼 产 品 。对 此 , 国电池 工 业协 会 副 理 中 事 长 周 正 祥 曾对 媒 体 表 态 : 严 格 “
只有启动外事诉讼 程序 ,开庭 时
间 一 改 再 改 。作 为 原 告 方 ,四川 德 先科 技 董 事长 赵 武在 20 0 5年 曾
对媒体表示 , 案件拖得越久对我 “
们 越有 利 ”。
一
像 机和数码 照相 机时使用智 能识
别技 术 。而这 一 技术 , 尼仅 仅 在 索 中国市 场使用 。
反 垄 断法第 一案 。
二、 马拉 松 官 司背 后 是 反 垄断 法 缺位
三大 法律 焦 点 非常 清 晰 : 尼公 司 索 通 过 智 能 识 别 技 术 在 其 数 码 产 品 与 配 用 电池 之 间 建 立 排 他 性 依 存 关 系的行 为是 否涉 嫌非 法搭 售 ?索 尼 公 司通 过 智 能 识 别 技 术 在 其 数
德 先 就 此 指 控 索 尼 涉 嫌 不 正 当竞 争 , 武 曾坦 言 对 “ 算 把 握 赵 胜 并 不大 ”。“ 果反 垄 断法 出 台 , 如 我 们 胜 诉 的可 能性 就 会 大大 增加 。”
行 。 反 垄 断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明文 规
未 来 的前景 无 比灿烂 。 只要 掌握 了 先 进 的 技 术 , 们 便 可 以 主 宰 世 人
采 取 了不正 当 的手 段 , 后 者 则是 而
识 产 权 纠 纷 中 就 明 显 反 映 出 思 科 公 司 涉嫌 知识 产权 拒绝许 可 。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1、两拓结盟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
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
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
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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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
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
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
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
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
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
”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
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
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
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
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
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
中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推进反垄断的,因此中国的反垄断必然表现出独特之处。
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有所谓“三大支柱”的说法,即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率、经营者集中控制。
中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开创性地加入了“防止利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这样的立法成果绝非凭空创新,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实情和民众感受,并经过多方博弈的结局。
“火车票退票费永不退场”所展示的行业性垄断,“红头文件推销地产酒”所代表的地方性垄断,
高昂拖车费所揭露的行政强制交易,是市场之痛也是民众之忧。
有人甚至断言,反垄断的核心就是反行政垄断。
对错姑且不论,它所表露的倾向性却值得重视。
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就认为,“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
”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占了70.97%的比例。
可以说,对行政垄断的潜在忧虑不容忽视。
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是中小企业和公众强烈关注行政垄断的必然反映。
但是必须看到,这种关注和选择又充满了疑虑。
有学者分析反垄断法时,曾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一个明显的体现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并无执法权,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
在如此这般的弱势情境中,维权者必然瞻前顾后。
这大约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行政垄断,平时广受诟病的强势垄断行业没有成为“第一”,相对远离垄断嫌疑的质检总局反倒显山露水了。
比之难以撼动的行业垄断,一例偶发式的行政垄断案件或有胜算的若干几率?原告大概这样看,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进展: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于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