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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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案

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到法院,成就了反垄断法第一案。为什么不是微软等国际巨头,不是铁路等垄断行业,却是与垄断很有些距离的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4家防伪企业的诉状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电子监管网过程中,参股组建“中信国检”公司,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即委托该公司运营电子监管网业务,并强制企业入网向该公司交纳费用。4家企业认为,质检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使“中信国检”形成了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竞争权利。按照原告律师的说法,除反垄断法之外,质检总局还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投标法等法律。

本案原告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称,4家企业提起诉讼第二天,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副司长严冯敏、中国防伪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培芝以及正、副秘书长即约见4家企业的代表和他,希望4家企业撤诉,提出以其他方式协商解决。

周泽和北京兆信公司副总经理龙刚告诉记者,他们当即回应

总局,表示不会撤诉,“除非质检总局终止违法行为,并对我们之前的损失做出补偿。”事后严冯敏表示,将把他们的要求汇报给总局,再进行研究。

恰逢反垄断法生效,这桩官司也许在无意间成为反垄断第一案。但是很显然,这远远超出了此前一些媒体的预料。行政垄断一直被视为反垄断法的软肋,甚至在草案审议的过程中,还出现过被整章删除的波折。官员专家称我国并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听上去仿佛很惊骇,其实绝非虚构。至于垄断行业,因为本已有“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行业”的说法,加之有法理上具备优先效力的部门法护身,在反垄断第一案的猜想名单中无一入围并不奇怪。把虚拟的第一被告荆棘之冠加于微软、英特尔头上,其实不过是惯常的逻辑分析的结果。

如此说来,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果然是违背逻辑的偶然结果吗?其实不是。中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推进反垄断的,因此中国的反垄断必然表现出独特之处。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有所谓“三大支柱”的说法,即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率、经营者集中控制。中国反垄断法除此之外,开创性地加入了“防止利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这样的立法成果绝非凭空创新,而是考虑到经济社会实情和民众感受,并经过多方博弈的结局。“火车票退票费永不退场”所展示的行业性垄断,“红头文件推销地产酒”所代表的地方性垄断,

高昂拖车费所揭露的行政强制交易,是市场之痛也是民众之忧。

有人甚至断言,反垄断的核心就是反行政垄断。对错姑且不论,它所表露的倾向性却值得重视。清华大学教授王保树就认为,“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某门户网站一项调查显示,网民选定的《反垄断法》诉讼第一被告是行政性垄断企业的,占了70.97%的比例。可以说,对行政垄断的潜在忧虑不容忽视。质检总局成为反垄断第一案的被告,是中小企业和公众强烈关注行政垄断的必然反映。

但是必须看到,这种关注和选择又充满了疑虑。有学者分析反垄断法时,曾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一个明显的体现在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并无执法权,它所能做的仅仅是对违法行政机关的上级提出处理建议。在如此这般的弱势情境中,维权者必然瞻前顾后。这大约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样是行政垄断,平时广受诟病的强势垄断行业没有成为“第一”,相对远离垄断嫌疑的质检总局反倒显山露水了。比之难以撼动的行业垄断,一例偶发式的行政垄断案件或有胜算的若干几率?原告大概这样看,我们也不妨拭目以待。

进展:法院认为超过诉讼时效,于9月5日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表示要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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