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合集下载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作者:刘雷来源:《进出口经理人》2017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被业内人士称为“经济宪法”,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法。

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对现实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竞争法制环境,同时其自身依然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不断的健全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对完善和健全我国《反垄断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一、反垄断立法的缺陷(一)控制企业合并的立法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合并的法规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统一性。

有关规定很是分散,没有形成一个专门和完整的总体法规体系。

二是缺乏权威性。

大部分规定只是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大多仅具有政策意义,有的仅仅是一种态度。

三是缺乏操作性。

所有规定对于禁止垄断的实质性问题如垄断的界定、构成等均未涉及,其中许多还没有操作性,这就导致了某些非法垄断行为的屡禁不止。

四是带有附属性。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某些市场垄断作了禁止性规定,但只是附属于该法中,其作用十分有限,而且由于该法大部分内容属于私法性质,其调整对象、保护手段等均与具有公法性质的反垄断法有很大差异,难以完成禁止垄断的使命。

五是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同大企业或者大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行为作斗争,这就要赋予执法机关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将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为执行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显然都不够。

(二)对行政性垄断的威慑力有限《反垄断法》第五章虽然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但对于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易落到实处。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裁判权和处罚建议权,没有处罚权;有权对涉嫌行政性垄断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的是其上级机关,其所能做出的处罚亦不过“责令其改正”而已。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以及存在的缺陷李春自贡电业局[摘要]本文重点对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等个体实施的私人诉讼规定的不足,包括诉讼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围不确定、赔偿制度不明确等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

主要从两个方面浅析我国《垄断法》实施的意义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

关键词:反垄断法缺陷意义赔偿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上涉及到了我国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各种垄断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市场势力和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在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促进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垄断行为会造成市场的失灵,损害了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

国家通过出台和实施反垄断法,市场进行积极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促使市场运行机制的正常运作。

反垄断的实施强调的是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促进社会整体福利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三,我国反垄断的出台也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反垄断法规范了企业之间的并购和重组,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的企业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

总之,我国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先后发布了涉及到规制垄断行为包括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而反垄断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生活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不足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即明确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一点说明立法者意识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表面上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利益,但是消费者作为市场上最后一个交易环节的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及完善对策

浅议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困境及完善对策作者:张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4期摘要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构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市场的竞争能力,而私人实施又是我国反垄断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简要介绍了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以及其优越性,并分析了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存在的困境以及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实施公共实施作者简介:张瑜,菏泽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大宪章,从表面上看他是一部维护市场机制的法律,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实施垄断的行为进行的一些行政处罚等措施,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促进竞争和公平的交易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大部分,公共实施相关问题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私人市场参与者在反垄断法的执行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私人实施有助于加强打击非法垄断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在关注反垄断法公共实施的基础上,重视私人实施的重要性显得十分有必要。

一、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涵义法律的实施,也称为法律的执行,是法律从文字转为行动、从应然状态转入实然状态的一种过程,是人们将法律规范的抽象可能性转变为具体现实性的一种能动性行为,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贯彻和施行法律规范的一个动态过程。

反垄断法的实施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法律的公共实施和法律的私人实施。

公共实施主要是指是法律赋予特定的行政主管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关法律的权力,私人实施则是指私人参与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实体)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弥补自己所受到的损害,直接开展反垄断法的实施。

一般而言,公共实施主要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财政来维护公共利益;而私人实施则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理性选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人的个体利益,但同时也能起到部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作者:束景明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1期摘要:《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已经一年多了,但其实施效果却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该法自身存在诸多不足,如过于原则和抽象、对行政垄断缺乏有效规制、缺乏程序保障等。

因此,完善《反垄断法》可以从抓紧研究制定反垄断配套规则、完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程序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反垄断法;不足;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1-0171-022008年8月1日,在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后,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在万众瞩目中正式生效。

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案一直被人们寄予厚望,但该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却让人大失所望。

其中的原因和症结在哪里?本文试图从《反垄断法》自身的不足上寻求答案,并试图探求解决问题的良策。

一、《反垄断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概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采用了“双轨制”,即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相结合,因此,我们不妨从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两个方面来了解《反垄断法》一年多来的实施情况。

(一)行政机关反垄断执法的情况2009年3月18日,我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鉴于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违反了《反垄断法》第28条和第29条,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执法机构动用《反垄断法》最有影响的一个案例,但这个案例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发生的,而且针对的是境外跨国公司,有一定的特殊性。

针对国内公众反映强烈的石油、石化、烟草、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中的垄断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起成功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垄断行业的日子也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而变得艰难起来。

(二)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的情况根据《反垄断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和行政诉讼。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之不足及完善建议丁国峰【摘要】阻止行政垄断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和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但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范围和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不足.应将行政垄断纳入垄断行为范围,并增强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期刊名称】《江淮论坛》【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5页(P124-127,131)【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规制【作者】丁国峰【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二十年磨一剑”,历经艰难的 13年利益权衡和反复博弈,我国《反垄断法》终于得以颁行。

有“市场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实施将有助于扼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以不合理集中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和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极大提高消费者福利。

然而,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建立统一竞争大市场的最主要障碍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行政垄断。

[1]现行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规定不足和执法不力,深入探索其具体适用的法律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行政垄断的产生有其深层次原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非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完全奏效,不可能指望一部反垄断法解决所有行政垄断问题,更不应当期望反垄断法会彻底铲除、杜绝行政垄断行为。

但是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有利于增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便于提高辨别合法与非法、是与非的能力,从而减少行政垄断行为。

“什么是行政垄断”是反行政垄断的一个重要前提。

行政垄断的本质属性,即行政垄断实质上都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政垄断的主体包括行政职权主体和行政授权主体;实施行政垄断的形式是滥用行政权力,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不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后果是排除、限制了竞争,这是构成行政垄断的三个条件。

行政垄断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就是排除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这两类基本方式。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

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

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高子程

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高子程

试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高子程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缺憾颇多,有修补与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结构救济反垄断法是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法,有“经济宪法”之称。

我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其规定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反垄断立法,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但其立法缺失及其导致的执法浪费与混乱非同小可,亟待调整,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臵资源的功能。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重大缺憾“每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使经济停滞不前”1。

“从严格意义上说,竞争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1[联邦德国]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3页、121页。

2王保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积极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4期。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也有其巨大缺陷。

这种缺憾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遏制反垄断的力度与效率。

(一)执法机关不明问题考察各国的垄断法,为保障反垄断的有效执行,多数国家都由立法直接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如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日本、韩国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德国是联邦和州卡特尔局3。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 一) 增 加 承 担 反 垄断 法律 责任 的 主

是 《 反 垄 断 法 》 中对 于 这 些 人 却 缺 乏 规
制 .这 就造 成 了 即便 企 业 因 违 法 的 垄 断 行 为 而 受 到 严 厉 的 惩 罚 ,但 对 行 为决 策
首先 , 明确将 “ 经营 者” 的 高 级 管 理
法机构等方 面的缺陷 ,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 。 [ 关键词】 反 垄断法 : 立法现状 : 缺 陷


我 国反 垄 断 法 法 律 责 任 的 立 法
都 由提 及 ,但 其 规 定 并 不 完 善 ,存 在 缺 陷。 首先 , 《 反 垄 断 法 》 中 对 于 行 政 责 任 种 类 的 规定 过 于 单 一 。 在 任 何 国家 和 地 区行 政 责 任 都 是 反 垄 断 法 法 律 责 任 制 度 中的核心 . 它被适 用的情况 最多 . 效 果 也
人员 、 主要 负 责 人 列 入 法 律 责 任 的 主 体 。
人 的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却 根 本 不 需 要 承 担 任
何责任 。 其次 , 《 反 垄 断 法 》 对 于 行 业 协 会 组 织 实 施 垄 断 行 为 也 没 有 规 定 对 其 负 责 人
建 立 我 国统 一 、独 立 的 反 垄 断 主管 机 构
势在必行。
1 .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主 体 不 完 整 首先 , 《 反 垄 断 法 》 规 定 的法 律 责 任
的承 担者 基本 上都 是“ 经 营者 ” , 在 市 场 中能 够 实施 垄 断 行 为 的 经 营 者 基 本 上 都
“ 经 营者集中” 以及“ 行 政垄 断” 等 违 法 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危害日益凸显,反垄断法成为保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工具。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私人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一、完善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1. 保护消费者权益。

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权益,让消费者成为反垄断法的直接受益者。

2. 强化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

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配合政府行政执法,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3. 促进公平竞争。

完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让受害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阻止垄断企业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私人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诉讼成本较高。

由于起诉费用高昂,很多消费者或中小企业往往不愿意采取法律行动,使得反垄断法的实际效果打折扣。

2. 证据收集难度大。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对赔偿纠纷处理不力。

当前的私人执行制度下,对于赔偿纠纷的处理相对滞后,给受害者带来了较大的损失。

1. 完善赔偿机制。

建立统一的反垄断赔偿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更为便捷的维权服务。

2. 减少起诉费用。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诉讼费用,降低维权门槛,使更多的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3. 加强证据保护。

建立相关证据收集与保护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多的证据收集渠道和帮助。

4. 强化司法援助。

加大对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保障受害者在司法程序中的利益。

5. 完善赔偿程序。

建立健全的赔偿程序,对赔偿事宜进行快速且公正的处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四、加强对私人执行制度的制度建设1. 完善法律保障。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私人执行制度有法可依,实现私人执行权的行使。

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

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

反垄断法责任体系的制度反思与完善对策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反垄断法犹如一把利剑,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反垄断法责任体系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当前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入反思,并探寻相应的完善对策。

首先,我们来审视一下现行反垄断法责任体系存在的不足。

从法律责任的形式来看,过于倚重行政罚款,而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的力度相对较弱。

行政罚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因垄断行为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受害者来说,民事赔偿的不足难以充分弥补他们的损失,也无法对违法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

在责任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够清晰明确的问题。

这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复杂的垄断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其是否违法以及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划分有时不够清晰,容易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的情况,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上,也存在一些局限。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新型的垄断行为不断涌现,如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等,但现行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在应对这些新问题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

其一,加大民事赔偿的力度。

明确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和范围,使受害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

同时,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提高其维权的积极性。

其二,强化刑事处罚。

对于严重的垄断行为,应当引入刑事制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增加违法成本,形成更强的威慑力。

其三,明确责任认定标准。

制定更加详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明确各种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减少执法中的不确定性。

其四,优化执法机构的设置和权限划分。

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执法冲突和漏洞。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改进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改进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改进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市场竞争逐渐加剧,但同时也呈现出一些严峻的问题,比如垄断行为的增多。

针对这一现实,反垄断法的出台给我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武器。

但是,反垄断法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亟待解决的矛盾。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与改进。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及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反垄断法是一种以法律手段限制并打击垄断行为的法规和机制,是保护市场公平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市场支配企业,当他们构成了垄断行为时,反垄断法就会投入使用,对其进行打击和惩罚。

根据数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行机构针对各类垄断行为,开展查处和打击活动5959件。

同时,也有一些机构通过反垄断法,保护了自身的利益。

比如,2015年1月份,中国移动误将山西用户的流量套餐普遍限速为2G,后被联通、电信等运营商报告给工信部,工信部紧急介入,利用反垄断法驱逐中国移动,保护消费者和市场的公平。

二、反垄断法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尽管反垄断法制定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但其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存在争议。

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但是,这一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企业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应该扩大,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如国营企业、最具竞争力的公司也应该适用。

其次,反垄断执法不够规范,缺乏相关法律和制度的配套,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给企业和市场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比如,一些企业疑因利润之争,被索要高额罚款,但是执法部门并未给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这些企业感觉很不公正。

再次,缺乏有效合法的反垄断机制,正确判断和处理垄断行为,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更多是以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为主,且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干预等问题。

三、反垄断法的改进和未来发展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增强反垄断执法和监管的力度,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关法规,在法律的形式上补齐短板。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制度、亮点制度及重大不足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作为一个参与了反垄断法草案审查修改工作的理论工作者,在反复研读《反垄断法》之后,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法》有两大特点、三大特色制度、十大亮点制度、两个重大不足。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大特点粗线条立法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

我国是一个没有反垄断传统并鲜有反垄断执法经验的国家,采取粗线条立法模式不尽是无奈,而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选择。

我们不仅不宜把粗线条立法等同于不足甚至缺陷,而且还是要看它积极的一面。

无论如何,《反垄断法》本身就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在中国,所谓的经济宪法真的有了一个法典化的基础。

当然,粗线条的立法必然会给法的实施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快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和执法机构建设工作。

因此,一定意义上来讲,《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的一个新起点。

尊重中国现实国情与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相结合,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又一特点。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制止三大经济性垄断,而且制止行政性垄断。

前者表现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因为只有市场经济才需要反垄断法;后者则是解决目前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我国在现阶段仍处于体制转型期,反垄断立法无疑不能脱离转型期的特殊国情。

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并未一味地迁就现状,而是尽可能地借鉴国际上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制度安排,突出地表现在微观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例如,为节约执法成本和确保执法效果,引人了类似于行政和解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为有效制止秘密卡特尔,借鉴了宽恕制度;为扩大《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了除外适用的情形;关于经营者集中,借鉴了国际上普遍采取的事先强制申报制度,等等。

可以这样讲,目前的文本几乎消化了国际上所有可资借鉴的制度,因而具备了这一特点。

二、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特殊国情建立的三大特色制度针对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反垄断法》建立了三大特色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不足与完善
最后, 在惩处行政性垄断的实施者的同时,还应注意 惩处同谋者; 斩断行政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紧密联 系。
3、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 当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 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多头执
法”的局面: 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和与价格有关的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工商部门专门查处滥用市场 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中可以涉及价格问题; 与此同时, 工商部门和商务部又可以同时审查经营者集中。按 照我国现行体制, 将执法权分割于商务部、国家工商 总局、发改委,会造成权力分散, 资源浪费, 因而权威 性和独立性较低,与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的地位也 不相称。反垄断法能否有效规制行政性垄断, 很大程 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与工作效 能。
(三)反垄断机构设置缺陷
《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 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 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 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 议。”
可以看出,只有上级主管机构才能对行政性垄断 行为进行处 理,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而反垄断 执法机构只有建议权。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却不 能 直接责令有垄断行为的机关改变、撤销,却只 能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来责令,反垄断执 法机构其 本来该有的权威性未体现出来行政性垄断规制
对于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法律有必要规定事前规 制, 即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包括国务院在内的一 切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竞争问题的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事先审查权。反垄断执法 机构认为相关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行政权力妨碍正 常市场竞争之嫌的, 可以阻止其出台实施; 认为己 经出台实施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违反反垄断法的, 对于发布主体是省、部级一下行 政机关的, 可以直接撤销, 对于发布主体是省、部 级行政机关的, 可以请求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审查 撤销。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者:姚军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3年第04期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反垄断法》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应逐步对《反垄断法》进行完善,保持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垄断行为;制裁力度;法律责任我国的《反垄断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唯一的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有序竞争,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反垄断法》通过至今,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低于公众的预期,使这部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立法上存在缺陷,有待国家立法机关予以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一)未设立部委一级的统一执法机构现行《反垄断法》没有做出关于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明确规定,事实上,国家关于反垄断执法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行使。

纵观世界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很多国家都通过设立统一专门的执法机构来行使职权,如日本专门设立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垄断行为的查处。

(二)程序性规定不完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意义不言自明。

可《反垄断法》本身法律条文就较少,其中关于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则少之又少,执法机构具体执法操作过程中缺少程序性条款,加大了执法难度。

也反映出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立法状态。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程序性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反垄断法》专门针对反对行政垄断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在界定何为垄断行为时,并未将行政垄断界定为垄断行为,可见《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有明显的妥协印记。

此外,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而针对行政垄断行为,无论情节严重程度,均不以犯罪论处。

对行政垄断行为如此轻微的处罚措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行政垄断的产生。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垄断行为的出现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垄断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市场的公平竞争,还可能对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竞争,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本文将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与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效果(1)促进了市场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效地遏制了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一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遵循的规则,对垄断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强化了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其能够有效地调查、处罚和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禁止和制裁,有效地阻止了垄断企业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或限制市场竞争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反垄断法还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方式和途径,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消费者与垄断企业之间的争议。

二、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问题(1)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主体应遵循的行为规则,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明确的制裁,但执法力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

另一方面,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和实力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手段。

(2)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在当前的反垄断法实施中,对于垄断行为的处罚手段还相对单一和不足。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主要采取罚款、停产整顿和责令改正等措施来制裁违法企业。

然而,这些处罚手段对于一些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的垄断企业来说可能显得不够威慑力,无法切实对其进行打击。

因此,需要对反垄断法的处罚措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完善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现有问题分析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1. 提升反垄断法执行效果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主要依赖于政府主导的执法机构,但是由于执法人力有限、成本较高等原因,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制止。

而完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法庭、赔偿机制等手段,进一步提升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私人执行制度可以使消费者更加便利地维护自身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有利于构建健康的市场秩序,促进消费者的福祉。

3. 促进市场竞争私人执行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意识,对违法行为进行主动抵制,从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现有问题分析1. 私人维权成本过高目前我国消费者和相关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诉讼成本高、维权难度大等问题,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

这导致许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

2. 私人维权难度大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证据难以收集等原因,私人维权的难度较大。

一些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部分违法行为未能得到有效打击。

3. 缺乏有效的赔偿机制在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中,对于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损失赔偿机制不够完善,一些违法者可以逃避赔偿责任,这也减弱了反垄断法的震慑力。

三、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竞争法庭在我国完善私人执行制度的关键是建立专门的竞争法庭,专门处理反垄断案件和市场竞争相关纠纷。

这可以提供专业化、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司法保障。

2. 推行法律援助制度针对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的成本高、难度大等问题,可以推行法律援助制度,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降低维权成本,增强维权意识。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胡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7期摘要行政垄断严重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实施近十年来,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收效甚微。

本文主要分析《反垄断法》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的不足,主要聚焦于执法层面与司法实践层面,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立法完善作者简介:胡桑,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155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近十年了。

《反垄断法》在这十年之间为禁止垄断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迄今为止,在我国绝大多数损害消费者和整体经济福利的反竞争行为并不是源于私人,而是源于政府本身的法律、管制和具体行政行为。

①行政垄断仍然是现阶段最突出,最严重,范围最广的垄断类型。

十年来,《反垄断法》在遏制行政垄断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这既与我国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管理制度的影响未完全清除有关,更与《反垄断法》自身在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制缺陷密切相连。

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不足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两大不足行政垄断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一种经济垄断②,因其兼有公权力和市场性的双重属性,既无法通过理想的市场自我纠正机制自我消除,也无法通过红头文件、行政命令来杜绝。

最有效、最长久的方法即是用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来对其规制;这不仅是理论上的要求,在实践中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将行政垄断纳入规制范围即证明这是种不可逆转的立法趋势。

我国虽然也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但现实效果不尽如人意,这与《反垄断法》在执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的规定不足和实施困境密切相关。

(一)《反垄断法》在执法层面上的不足1.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上的不足:我国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双层”体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中国《反垄断法》的缺陷及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反垄断;完善路径;网络经济;工业经济
论文摘要:《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反垄断法》还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金融危机的压力下,选择科学的完善路径对之进行必要的完善尤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

1.《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

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

《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

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

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1],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

《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

2.《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中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中,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和法律实务界的建议,反映在法律条文上,就是规则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历史表明,竞争法设计的基础就是垄断经济学,经济学论证了反垄断的必要性和法律赋予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必要性。

如果脱离经济学的支持,竞争法就成了无本之木,科学性失去了根据,很容易在各种利益的左右下成为政府任意干预经济的工具。

而法律实务界提出的建议对中国立法尤其重要。

中国以往很多法律,在起草和出台时宣称广泛吸取了各方经验,但一旦付诸实践,就暴露了难以操作的问题,然后只好借助于已被认为有“越权”之嫌的司法解释。

有时候法律前脚才出台,法务界后脚已经在催促司法解释跟上了。

这说明中国立法技术尚待提高,也反映了中国立法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轨。

为了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实务界的意见。

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市场的形成机理、特征及其绩效与工业经济条件下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有些变化甚至是根本性的。

这些变化对各国政府的反垄断实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于2007年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是产生于工业经济环境的,它能否有效地规范网络信息产品市场上的垄断行为,既是一个必须认真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第一,在政府反垄断目标上,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在网络信息产业领域,网络外部性及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和网络信息产品的特征,决定了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是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

一般而言,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某种垄断力量会对竞争对手造成巨大的压力。

如果这种市场控制能力没有窒息该领域的竞争,和因此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如果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没有滥用其优势地位,透过串谋、胁迫和掠夺定价方式排斥竞争以致损害消费者利益,那么反垄断法就不应对其进行惩罚。

如果政府反垄断的目标仅仅立足于一味地打破企业垄断地位,有可能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因此,政
府反垄断的目标应从主要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转为维护市场竞争序、促进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

从美国近年来的反垄断实践看,其反垄断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这一转变。

就中国而言,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在反垄断目标上注意这一问题。

第二,在政府反垄断指向上,应注重规制企业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市场结构[2].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市场行为,而不再是市场结构。

工业经济时代以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衡量是否存在垄断,如运用勒纳指数和贝恩指数法衡量单个企业的垄断势力,运用卖方集中度、洛伦兹曲线、基尼系数、赫芬达尔指数等判断各产业垄断势力。

而在网络经济时代,判断垄断程度的依据已不再是市场结构,而主要是看其市场行为。

一方面网络市场本身就是寡占型的;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是暂时的,今天是第一的,不能保证永远第一;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

因此,判断企业的垄断程度主要不在于企业的市场份额和产品价格,而在于是否滥用市场垄断地位,通过其他方式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市场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反垄断规制应主要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市场结构。

第三,在政府反垄断问题上,还应高度关注现代企业合作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合作策略使反垄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化。

长期以来,在产业组织研究中人们对策略行为,尤其是合作性的策略行为的消极作用看得过重,往往把合作性策略行为视为损害竞争的合谋或串谋,对其在超强竞争条件下对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估计不足。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之间建立了合作性竞争的新型竞争关系,合作性策略行为的普遍存在就是这种合作性竞争关系的直接表现。

对于一个网络企业而言,合作存在着两个层面:一是企业内部的合作,即从市场上获得的生产各要素在企业组织内部进行的合作;二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的各种合作。

对于企业间合作的行为认定,我们必须摒弃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把企业间的合作视为合谋或串谋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所谓的“反竞争性合作”。

在企业组织网络化的趋势下,企业的合作性策略行为绝大多数是在技术开发、设计、生产、营销、物流等领域的合作,不是所谓的价格合谋;企业横向的合作性竞争行为并非必然反竞争,也不都是垄断行为。

因此,对于企业间的合作,我们必须有客观、全面的认识,既要看到企业合作可避免过度竞争引起的资源浪费,可促进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又不能忽视一些企业通过隐蔽性合作手段达到垄断和控制市场的目的。

当前,中国反垄断规制中,对待企业合作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于可能导致垄断的合作行为,应当持相对较为灵活的态度,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反垄断政策不断进行调整;二是要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考察企业之间的合作,某些合作从静态看可能限制了竞争,但却增加了动态竞争,限制了一个层次的竞争却增加了另一个层次的竞争。

反垄断规制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政策上和制度上规范企业间的合作行为,有效地克服和限制合作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三是要正确认识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正如不能将垄断视为排斥竞争一样,也不能将合作、联盟等同于勾结、合谋。

反垄断政策的制订不能因为反对合作性垄断行为而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合作机制。

第四,在政府反垄断过程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搞清垄断形成的真正原因是什么,不能把垄断一概视为反竞争行为,应根据一定的市场规范对垄断予以划分,然后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否则就会以偏概全。

其次,衡量一种竞争行为是否是垄断,关键要看这种竞争行为对消费者的福利有什么影响。

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无论从形成机理、特征表现以及产生的绩效方面,都与工业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大的不同,《反垄断法》在对信息产业的垄断市场结构与企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既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又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实现尽可能好的市场绩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