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旧城改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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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政府、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关于加快新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

为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规范、快速发展,有效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的意见》(平政【2005】42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平政【2009】30号)规定。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共同研究,特对新华区一下旧城开发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旧城开发项目范围(共7个)

A块:凌云路以东,光明路以西,建设路以南,湛北路以北。

B块:光明路以东,西杨村河以西,建设路以南,湛北路以北。

C块:西杨村河以东,体育路以西,建设路以南,湛北路以北。

D块:中兴路以东,开源路以西,建设路以南,湛北路以北。

E块:建平巷以东,开源路以西,步行街以南,建设路以北。

F块:中兴路以东,开源路以西,矿工路以南,优越路以北。

G块:自由街以东,开源路以西,胜利街以南,矿工路以北。

二、具体要求

1.旧城改造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群众受益”的原则。

2.要严格服从城市统一规划,实行联片开发,一个地块选择一个开发企业,杜绝零星插建项目独立建设。

3.旧城改造参与企业必须按照市规划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供两套以上设计方案(均应由甲级资质单位设计),并向地方政府缴纳改造保证金(保证金额根据地块大小、拆迁面积、安置补偿标准等确定)。4。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规划原则上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方可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周边需要改造的零星地块应一并纳入改造,土地统一出让,各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开发。

5.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旧城改造项目同时进行规划设计报批、同时施工。小区外由企业代建的市政公共设施,建成后交新华区城管部门统一管理。

6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旧城改造项目,新华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不予政策支持。

201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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