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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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2019-07-08摘要:“国美”的控制权之争终于在2010年9⽉28⽇告⼀段落,黄光裕全⾯落败。

本⽂通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分析,认为这是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

此外,受中国传统⽂化的影响,我国民营家族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转型时这种冲突将更为明显。

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股东中⼩股东利益冲突传统⽂化作为中国⼤陆最⼤的家电零售连锁上市公司,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受到了媒体、公众和学术界的⼴泛关注。

⽬前讨论的焦点⼤多集中于我国职业经理⼈的道德或是民营企业创始⼈的保护问题,本⽂通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分析,认为这是上市公司⼤股东与中⼩股东的利益冲突的直接体现。

此外,受中国传统⽂化的影响,我国民营家族式企业在向现代企业转型时这种冲突将更为明显。

⼀、背景介绍2010年8⽉4⽇,黄光裕发函要求召开股东⼤会罢免陈晓等职位。

国美董事局9⽉28⽇召开特别股东⼤会,股东投票表决黄光裕各项提议,最终陈晓胜出,继续掌控国美电器,历时⼏个⽉的“黄陈之争”终于初步告⼀段落。

有意思的是,国美电器⼤股东黄光裕⼏乎全⾯败北,其所提出的议案中只通过了⼀项。

据媒体报道,参加此次股东⼤会的股东约占国美股权的70%以上,这表明绝⼤部分中⼩股东都对黄光裕提出的议案投出了反对票。

在此之前,黄光裕信誓旦旦,⼤有必胜之势,然⽽为什么遭到这么多中⼩股东强烈反对呢?本⽂结合相关⽂献,对国美之争的始末和结果进⾏了分析。

⼆、案例分析1.起因:因执⾏董事⼈选⽽出现分歧2010年5⽉11⽇黄光裕在年度股东⼤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执⾏董事投出了反对票,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致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国美董事会,国美控制权之争从此开始。

上市公司⼤股东和中⼩股东之间因存在⼀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产⽣了较严重的利益冲突,⽽选举董事时的分歧其实是这种利益冲突的表现(罗本德,2007)。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解析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方利益的多元性,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面临利益冲突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解析。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并探讨其相关法律解析。

一、利益冲突的现象分析上市公司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等。

首先,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包括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和股东之间的异议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不同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范围可能不一致,导致他们之间产生冲突。

此外,股东在公司运营方针、分红政策等方面也可能存在分歧,引发异议冲突。

其次,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代理问题上。

上市公司的股东往往将自己的利益委托给经营者代理,而经营者往往只追求自己的利益,容易产生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经营者在行使职权时违背了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内部各级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职权分配以及资源分配上的冲突。

在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者往往掌握着重要的资源和职权,这使得他们之间产生了竞争关系。

从而引发决策的难以达成以及决策的有效执行等问题。

二、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规制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公平性、公正性,法律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这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等。

首先,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基本规定,强调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范,明确了股东权益保护的基本框架。

在公司法中,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等机构,旨在实现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其次,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制。

证券法明确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旨在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后,监管机构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利益冲突进行监督和管理。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

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关系分析摘要:首先分析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进一步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认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在监督上市公司时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以及大股东具有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动机和可能性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然后阐明两者利益冲突所产生的后果,最后提出有效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大股东;中小股东;利益关系;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许多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并不是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居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一、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表现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

具体而言是表现在股东对董监事职位的角逐上。

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控股股东选派的代表很容易占据董监事的多数。

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

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实际上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没有委派代表担任公司董监事等高管职务,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

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

由于股东持股份额悬殊,加之中国证券市场IPO阶段同股不同价的特殊背景,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利益侵占问题,表现在控制性大股东热衷于通过派发现金股利的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掠夺。

超能力派现或恶性分红事件时有发生。

有的公司在经营状况不尽人意的情形下,将再融资所得现金作为红利分配,甚至借钱分红,无疑是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控股股东对私利的追求,同时也间接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公平结果。

中国资本市场利益冲突的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利益冲突的案例

中国资本市场利益冲突的案例引言中国资本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融资,投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资金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也面临着利益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例,深入探讨中国资本市场中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分析其根源和影响。

利益冲突案例一:证券投资顾问的私利1. 背景2018年,某证券投资顾问公司的某位投资顾问,在推荐客户购买某只股票时,根据与该股票发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私下收取了一定的回扣,从而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2. 根源该案例中的利益冲突源于证券投资顾问既是客户的代理人,同时又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

证券投资顾问本应维护客户利益,但私下收取回扣,导致其私利凌驾于客户利益之上。

3. 影响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客户的权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客户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度大幅下降。

同时,这也对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利益冲突案例二: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1. 背景某上市公司高管在持有公司股票的同时,获取了重要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自身利益的交易,从而获得了非法利益。

上市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内部人员,掌握着公司内部的重要信息。

然而,他们在交易中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获取私利,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3. 影响此类行为造成了市场的不公平和不透明,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诚信度下降,丧失了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

利益冲突案例三:基金经理的追求短期回报1. 背景某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在管理基金时,过于追求短期回报,频繁交易和操纵市场,以获取高额绩效报酬,而不顾投资者的长期利益。

2. 根源基金经理的业绩与其获得的绩效报酬直接相关,为了追求高额回报和绩效,一些基金经理会采取高风险投资策略,频繁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导致操纵市场和忽视长期投资的原则。

3. 影响这种行为对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以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为中心

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以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为中心
①上 市 公 司 主动 退 市 的 动机 主要 包 括 : 削减 由 于公 司上 市带 来 的额 外 信息 披 露 、 关联 交 易等 成 本 ; 降低 代 理成 本 , 化 对 经 营 者 的 激 强 励 , 决 上 市 公 司由 于 所 有 权 和 经 营 权 过 度 分 离 所 带 来 的 激 励 不 足 问题 ; 整 组 织 架 构 , 避 公 司 上 市 带 来 的 法 雒 壁 垒 , 强 对 上 市 公 解 凋 回 加 司 的 控 制 力 ; 票 回 购 退 市 可 以 作 为 公 司 抵 制 收 购 的 一 种 手 段 。参 见 张 砚 文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主 动 退 市 动 机 研 究 — — 基 于 中 石 油 下 属 上 股 《
第3 1卷 第 5期
南都 学坛 ( 文社 会科 学学报 ) 人
V 13 o 5 o. 1N .
2011年 9 月 A a e cF rm o a d ( ora o eH m n isadS c l c n e) S p 2 1 cd mi o fN n u Jun l fh u a ie n o i i cs e . 0 u t t aSe 1
关 键 词 : 市 公 司 ;主 动 退 市 ;利 益 冲 突 ;中 小 股 东 上
中图分 类号 : 9 2 D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3 0 2 1 ) 5— 0 8—0 10 62 (0 10 0 6 5 首 先是 股东 与经 理 阶层 的利 益 冲突 。 自从 美
作 者 简 介 :. 果 (9 8 ) 男 , 南 省 南 阳 市人 ,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院 长 , 授 , 士 生 导 师 , 任 中 国经 济 法 研 究 会 1冯 16一 , 河 武 教 博 兼

企业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

企业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

公司利益缺失下的利益冲突规则内容提要: 中国公司法不断完善着利益冲突的规则,其对公司实践的重要性毋庸置疑。

但由于公司法受制于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在法律思维中采用权利界定方式而不是利益保护方式,现行的利益冲突规则更多表现为规制式、事前禁止的模式,同时更多地将权力上收给了股东,在法律责任上依赖于归入权,强调公司所有权而忽略了公司利益。

本文回顾了利益冲突规则的引入,对现行规则中的疏漏进行了分析和批评,并结合已有的司法实践分析公司利益在法律调整中的淡化,并对这种原因进行了理论探讨。

一、利益冲突规则在中国法上的引入利益冲突是公司法中的核心规则,无论是将公司看成是合同连接体还是社会实体,无论是采用代理还是代表理论来解释董事和高管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都必然存在着防止董事和高管人员侵蚀公司利益行为的法律规则或制度。

随着Enron等丑闻,[1]近来发生的马多夫丑闻,乃至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忠实义务的重要性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提高。

利益冲突是董事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中的核心,一般认为包括自我交易、公司机会、财务协助等具体规则。

忠实义务由于具体情形千差万别,难以完全列举,但内涵通常认为是一个广义上的利益冲突问题,即董事等高管人员不能将自己的私利置于与公司利益(公共或集体利益)相冲突的位置或情形。

“忠实义务要求公司董事避免利益冲突的交易”,“免于自我交易、恶意行为、欺诈和抢夺公司机会”。

[2]“广义上来说……忠实义务并不是关于决策本身的程序或监督的。

忠实义务是关于董事和经管人员的动机、目的以及目标的,是他们试图享有业务判断规则的保护所必需的”。

[3]显然,这种内涵式的界定是来源于英美法的。

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陷入了不能谈判,也不能决定是否应当去从事交易的状况。

而董事和高管人员面临一个非常清晰的冲突,即其自己的财务利益和为公司寻求谈判最佳利益义务之间的冲突。

这使得公司处于无能为力的局面。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概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概述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不断凸显。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进行概述,并探讨其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信息不对称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股东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差距导致了个人财富和公司财富之间的不对等。

股东缺乏详情的内部信息,无法了解公司的真实运营状况,容易受到误导和欺骗。

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有多个方面。

首先,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缺乏透明度。

其次,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强大,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最后,股东和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导致信息流通不畅。

二、股权结构扭曲股权结构扭曲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大股东对公司决策具有相对主导地位。

这导致了公司治理权力无法有效分散,小股东的利益受到忽视。

股权结构扭曲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大股东对公司决策的主导地位容易导致滥用权力,肆意为所欲为。

其次,大股东可以通过控制投票权等手段操纵公司经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

最后,股权结构扭曲影响了公司的融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激励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个问题。

激励机制不仅关系到公司经营者的积极性,也关系到公司的长期发展。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采用股权激励制度,但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激励机制缺乏有效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容易导致激励效果不明显。

其次,激励机制往往存在着激励时间过短、激励对象过于集中等问题,难以形成持续的激励机制。

四、独立董事缺失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监督公司经营者行为。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数量和作用远不如足够有效。

从数量上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数量普遍较少。

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定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

上市公司董事薪酬决定的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

高管 ( 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 ) 薪 酬确 定 属于

种“ 关联交 易” , 内含 了 与公 司 的利 益 冲 突[ ” 。 因
会 .所 以一 般要 求 在董 事会 中保 持 三分 之 一 以上 比
例 的独 立董 事 , 并在 董 事会 下设 有 专 门 的审计 、 薪 酬
2 0 1 4年第 1期 总第 8 5期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o u mM B e r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C h e m i c M T e c h n d o  ̄ ( S o c i M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定 董事 薪酬 并规 定相 应 的决定 机制 。 在公 司董 事薪 酬决 定过 程 中存在 着利 益冲 突 问题 . 从 而削 弱 了公 司治理
的有效 性 , 导致 董事 对公 司 与股 东 利益 的侵 害 。为此 , 有 必要通 过 关联董 事表 决权 回避 、 股 东参 与权 保 障、 股
权 激励 机 制运用 以及 董 事薪 酬信 息披 露等 制度 对董 事薪 酬决定 的利 益冲 突进行 法律 规制
定。 ( 一) “ 董 事会 中心 主 义” 的薪 酬决 定机 制 英美 法 系 国家 和大 陆法 系 国家 在公 司治理 结构 上有 所 差异 英 美法 系 国家 的公 司一般 实行 单 层委 员会 结 构 .即股 东会 下 设董 事会 .没有 专 门 的监事
东 积极 主义 的兴 起 .高 管薪 酬也 成 为机 构投 资 者 日
此 .如何 在利 益 冲 突的规 范 架构 中更 加 落实 公 司治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上市公司成为了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市公司的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

然而,由于各方的利益追求不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探讨协调各方利益的方法与措施。

首先,上市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购买公司的股份来获得对公司决策和收益的权益。

股东通常期望公司的盈利能够增加股价,进而实现自身财富的增值。

然而,经营者作为公司的执行者,除了追求公司的长期利益外,还可能追求个人短期收益。

经营者可能会出现追求眼前利润而忽视公司长远发展的情况,这与股东的利益往往不一致。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公司战略的不稳定性和企业治理的不规范性。

其次,债权人是公司的债权持有人,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他们通过借贷资金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债权人通常关注的是借款的安全性和回收债务的时间。

然而,债权人的利益与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也有可能存在冲突。

股东和经营者可能希望通过扩大公司规模来追求更高的盈利,但这可能会增加债务风险,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因此,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需要得到协调与解决。

为了实现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协调,需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一方面,建立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等机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公司的经营决策符合股东利益。

另一方面,推行透明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为股东和债权人提供充分的和准确的信息,使他们能够评估公司的风险并做出理性的决策。

此外,合理制定与执行公司治理规则和监管措施也是协调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推动各方遵守规则,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应加强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管,减少经营者和债权人的操纵空间,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除了上述机制和措施外,还需要加强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与协调陈 颖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国出现了许多以字母公司为结构框架的企业集团。

从法律角度来看,子母公司都可以有独立的法人。

在这种结构框架上,母公司应确保企业集团的总体发展,兼顾母、子公司的利益,而子公司则主要是以保障自身利益最大化为主,由此导致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出现了利益上的冲突。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存在的利益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协调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的有效策略,希望能够对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利益冲突;协调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3-0045-02一、引言在上市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是其最常用的一种组织结构形式,这是上市企业集团为了便于企业整体内部管理,促进企业集团发展的一种有效措施。

但是在当前经济环境影响下,上市公司集团模式仍旧处于探索阶段,致使母、子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也充分反映出了母、子公司在管理上存有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去完善。

本文就是对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探究。

二、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1.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的利益追求目标不一致的冲突对于上市公司集团而言,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上市公司集团母、子公司所追求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

母公司通常站在全局的角度去看问题,从大局利益观出发,重视整个集团的整体利益,注重将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调控,以此来确保整个上市公司集团的发展。

这也正是母、子公司利益冲突最大的地方之一。

上市公司集团本身包含的范围就比较广,涉及到多方利益主体,并且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一定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子公司必须要服从于母公司的控制与管理。

当母公司与公司利益追求目标相一致时,自然是皆大欢喜。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防范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防范

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防范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益冲突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防范利益冲突,国家不断加强法律监管与规范。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防范。

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法是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必须执行对公司最有利的行为,并且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

同时,公司法还明确了合规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内部监督,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

因此,合法合规的经营是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法律防范的首要因素。

二、证券法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核心法律规范,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利益冲突有着全面规范。

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并对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要求。

公司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法规定了各类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并且明确了违法者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此外,证券法还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提供公司运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范上市公司之间的争夺利益导致的恶性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我国还制定了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两项法律的出台,旨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上市公司如果通过虚假广告、市场操纵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如果上市公司之间形成了不正当的垄断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防范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四、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例刑法是对于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法律规范,对于侵犯上市公司利益冲突的犯罪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受贿犯罪、贪污犯罪等都涉及到利益冲突的问题,如有人通过行贿贪污等非法手段获取上市公司利益,将受到刑事处罚。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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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公司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钱卫清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不仅在公司中,而且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

应当明确的是,利益冲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纠纷的产生,它仅仅是纠纷产生的一个潜在发生要素,只有在利益冲突无法化解的情况下才会导致纠纷的实际发生。

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从发展阶段上可以分为两种:事前化解机制和事后化解机制。

如果利益冲突突破事前的制度安排的控制范围时,可以有事后的救济方式及时化解掉,利益冲突失控而引发的纠纷就不会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也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讲,纠纷只是在逻辑层面上存在的。

具体到公司来讲,公司参与主体之间普遍存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导致公司纠纷的实际发生:(1)控制公司利益冲突制度缺位或无效;(2)化解利益冲突的事后救济机制的缺位或无效。

从实践来看,公司的利益冲突首先是通过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初所进行的谈判,以合同安排的形式解决或预防的。

这种合同安排在公司成立后演变为公司的章程从而成为一种主要的事前化解方式;另一方面,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提供的外部干预和救济构成了公司纠纷的事后化解机制。

当公司参与人的利益冲突超出事前的制度安排的控制范围时,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时将冲突消弭于无形,从而及时排除了公司纠纷的存在。

但是,公司利益冲突的事前约束和事后救济制度都可能因为各种因素而无效。

利益冲突一旦脱离约束与化解的樊篱就可能爆发从而导致公司纠纷的发生。

我国的很多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直接改制而建立的,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不仅存在着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许多本不该带到公司中来的问题也进来了,这就使得整个利益博弈格局更加复杂化。

主要表现为三点:(1)国有股东地位畸高。

由于国有股直接关系到国有财产从而涉及到经济所有制的问题,因此公司法对国有股东多方照顾,加上独特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司实践基本上成为国有股东利用公司这一道具进行的“非公非私”的乱舞,而其他公司参与人充其量也只是与国有股东共舞。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

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与协调现代企业中,上市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的协调。

其中,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作为上市公司的三大利益相关者,其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一、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上市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

股东的主要利益是获得投资回报和实现资本增值。

他们期望公司能够获得稳定的盈利水平,提供可观的股利和股价增长。

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即管理层,他们由股东委派或选举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营者的主要利益是获得丰厚的薪酬和提高自身声誉。

他们致力于通过高效的经营管理,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润最大化。

债权人是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的机构或个人,他们通过购买债券或发放贷款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债权人的主要利益是确保债权的安全,包括按时收回本金和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

二、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冲突原因由于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在公司内部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以下是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原因:1.盈利分配:股东追求的是公司的长期盈利增长,而经营者则可能更关注短期业绩,以获取更高的奖金或薪酬。

这样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经营者过度关注短期利益,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利益。

2.信息不对称:经营者通常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内部信息了解更多,而股东和债权人则相对较少。

这导致了经营者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来谋求自身利益,可能削弱了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

3.公司治理问题:公司的内部分权机制和治理结构可能存在缺陷,导致高层管理者滥用职权,腐败行为频发,给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债权人利益协调的途径尽管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但通过合理的机制和措施,这种冲突是可以得到协调的。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

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济实体,逐渐成为了投资者关注的焦点。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利益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利益冲突的现状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普遍存在于股东之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控制权之争在上市公司中,股东通过持有股权来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从而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然而,当股东之间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就容易发生控制权之争。

一方面,大股东往往通过掌握较高比例的股权来主导公司的决策;另一方面,小股东则常常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寻求一定的话语权。

这种控制权之争往往导致公司治理的混乱,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1.2 利益分配不公上市公司的盈利主要通过派息和分红的方式回馈给股东,然而,利益分配不公也是股东利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股东往往倾向于将利益更多地留给自己,而对小股东则给予较少的回报,这使得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引发了利益冲突。

1.3 资产流失与挪用上市公司的经营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而恶意大股东往往通过虚构交易、违规担保等手段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自己的私人账户,导致公司资产流失与挪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极大地影响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誉。

二、股东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2.1 股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和股东利益之间的关系。

如果股权分散度较高,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就较小;相反,如果股东相对集中,大股东往往拥有较高的控制力,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

2.2 公司治理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的健全程度直接影响着股东利益冲突的发生和解决。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就容易导致大股东的过分行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2.3 盈利模式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许多上市公司在追求盈利的同时,往往忽视了长期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只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处理公司董事、高管、员工在业务过程中利益冲突的制度

利益冲突交易的一般准则是,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被视为正当:(1)按照公司的程式,内部人向有关公司机关作出了充分的信息披露;(2)由无利害关系的有权决策人做出了批准;(3)交易价格是公平的;(4)股东在得到相关的事实之后以多数决确认交易。

前两个条件是联合关系,将公司中的利益冲突交易进行了一个筛选,将一个合同的双方意志同受一个人控制,变成了正常的两个意思表示一致的交易。

这类似于通过某一种程序或机制,将不清晰的交易变成了可以辨别的情形,也被称为“安全港规则”。

防范利益冲突的原则和规范:(1)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应按其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2)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包括:关于忠实义务的一般规定,关于处置公司资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的规定,关于限制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3)股东的知情权和质询权;(4)股东的召集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委托表决权和诉权;(5)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管理人员的监督;(6)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对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约束,大致包括:(1)规定了辨认控股股东的标准,要求上市公司章程中写入控股股东的基本义务;(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会计报表附注等报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3)表决权排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制订有关联关系股东和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4)将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产作为批准配股的排除要件;(5)禁止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6)为减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业务和人事上的关联,实行“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具有“独立运营能力”,具体标准是: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对公司员工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第一节兼职第一条公司不提倡员工在外兼职。

中国上市公司制度性利益冲突

中国上市公司制度性利益冲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性利益冲突一百多年前,中国人初次进行公司制实验的时候,人们的美好期望是:公司成员之间利害相共,人无异心,上下相准,举无败事,从而振工商之业,富强中国。

[1] 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以“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政策表达了他们对公司制度的理解。

但实际上,官督并未防其弊,清末的股份公司充斥着股东之间的倾轧以及官股和商股之间的明争暗斗,公司管理人员不但没有“秉公而司其事”,[2] 反而大肆挪用公司资金,以权谋私。

[3] 泛滥成灾的大股东、管理人员与公司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与企业的紧张关系,从内到外侵蚀着新生的中国公司,最终破灭了国人以公司富民强国的梦想。

一百多年过去了,今日中国的股份公司是否有效地控制了内部利益冲突?法律是否构建起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框架?这是一些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但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号称我国股份公司之菁华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令人忧虑,许多公司上市后不久业绩便以惊人的速度逐年下降,[4] 显然,这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不无关系。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利益冲突概念以及制度性利益冲突的特征,第二至第四部分讨论三类主要的利益冲突,第五部分阐释利益冲突赖以发生的制度平台,说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法规为什么没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六部分着重分析利益冲突在立法政策上的根源,说明制度性利益冲突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腐蚀作用,最后,本文提出政策转向和法律改革的若干目标。

一、利益冲突概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与公司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利益上的冲突。

[5] 公司法理论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概念仅指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与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之间,即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6] 董事负有的受托管理公司财产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被表述为“委任关系”,[7] 英美法系则将董事的这一义务定义为“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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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年前,中国人初次进行公司制实验的时候,人们的美好期望是:公司成员之间利害相共,人无异心,上下相准,举无败事,从而振工商之业,富强中国。

[1]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以“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等政策表达了他们对公司制度的理解。

但实际上,官督并未防其弊,清末的股份公司充斥着股东之间的倾轧以及官股和商股之间的明争暗斗,公司管理人员不但没有“秉公而司其事”,[2]反而大肆挪用公司资金,以权谋私。

[3]泛滥成灾的大股东、管理人员与公司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与企业的紧张关系,从内到外侵蚀着新生的中国公司,最终破灭了国人以公司富民强国的梦想。

一百多年过去了,今日中国的股份公司是否有效地控制了内部利益冲突?法律是否构建起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框架?这是一些无法简单回答的问题,但已经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号称我国股份公司之菁华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令人忧虑,许多公司上市后不久业绩便以惊人的速度逐年下降,[4]显然,这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不无关系。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利益冲突概念以及制度性利益冲突的特征,第二至第四部分讨论三类主要的利益冲突,第五部分阐释利益冲突赖以发生的制度平台,说明《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监管法规为什么没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六部分着重分析利益冲突在立法政策上的根源,说明制度性利益冲突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腐蚀作用,最后,本文提出政策转向和法律改革的若干目标。

一、利益冲突概述与公司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利益上的冲突。

[5]公司法理论中的利益冲突(ConflictofInterest)概念仅指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与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之间,即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与公司或其他股东和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6]董事负有的受托管理公司财产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被表述为“委任关系”,[7]英美法系则将董事的这一义务定义为“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

受托人负有责任是因为他实际上控制着委托人的财产,而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之所以被列入利益冲突的主体之中,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控制导致了与董事相同的义务。

[8]本文提出了“制度性利益冲突”概念,那么,制度性利益冲突与一般性利益冲突有何不同呢?任何利益冲突都少不了制度和人性的因素,什么样的利益冲突是制度性利益冲突呢?在本文看来,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二者背后的决定性因素是立法政策。

制度性利益冲突与一般性利益冲突在表现形态上没有区别,二者最大的不同在发生机理上,制度性利益冲突是法律制度内在冲突的产物。

所谓内在冲突是指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之间的冲突,即一方面存在防范利益冲突的技术性规则,另一方面基础性制度却存在纵容甚至激励利益冲突的因素。

这种自我反对倾向使防范利益冲突无法成为贯彻技术性规则和基础性制度的基本法则,因而防范利益冲突的技术性规则失去制度根基,成为空文。

于是,在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权经常体现为一种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公司外部则无法产生挑战专制权力的强有力的竞争者,因而,利益冲突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把持控制权的人更倾向于侵占和掠夺而不是提高经营业绩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分享利润。

制度性利益冲突反映了经济转型时期立法政策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y)问题,故其解决途径和制度转型的动因将不同于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经验。

本文重点讨论三类利益冲突,即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以及管理人员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冲突。

以下简要说明几个基本概念:(1)控制、控股股东(controllingshareholders):控制,是指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途径有权决定一家公司的财务或者经营政策;控股股东,是指在一家公司中掌握控制权,能够任命多数董事的股东。

[9](2)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是指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控制地位的上市公司。

[10](3)少数股东(minorityshareholders),概指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管理人员,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

[11]二、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冲突一项对截至1996年底全部(530家)上市公司的统计表明,最大股东平均持股(平均值皆指加权平均值)43.9,其中,只有8.5(45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在20以下,而38.3(203家)的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超过50.[12]另一项对1997年6月至1999年5月期间发行上市的全部222家公司的调查显示:有54.06(120家)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有30.18(67家)的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足30的公司有31家,仅占13.96的比例。

[13]上述统计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集中,且有加强趋势,大股东控制现象比较普遍,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冲突值得关注。

以下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类利益冲突现象:(一)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两个概念。

[14]1999年2月,一份由《证券时报》与联合证券进行的上市公司经理人调查(以下简称“经理人调查”)显示,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关联交易,[15]在交易对象上,经理人员选择最多的是与母公司或者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进行交易。

[16]关联交易的具体形式繁杂多样,按照交易的性质划分,关联交易可划分为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前者主要包括:(1)购销,即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销售产品或购入原材料。

[17](2)租赁,其标的既可以是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承租方可能是上市公司,也可能是控股股东。

(3)“资金占用”,例如控股股东有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4)国有股回购,依公司法第149条,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我国的股票回购一般是公司对国有股的收购。

[18]国有股回购均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用现金购回并注销一定量股份,这实际上是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经常采取资产转让、托管经营和合作投资的方式,其中资产转让发生频率最高。

[19]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方主要是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公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

由于控股股东通常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拥有50以上的席位,因此,控股股东可能利用其对董事会的控制使关联交易获得董事会批准,即使此一交易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20](二)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1999年有人统计了841家上市公司(不含基金、1999年新上市公司及个别无对比数据者)的“其他应收款”(现金债权),结果显示,有467家公司存在着大股东以“其它应收款”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现象(大股东是指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统计显示,841家公司1998年末共有1046.91亿元的“其他应收款”,其中大股东占用271.63亿元,平均占用比例为25.95,152家公司的大股东在“其他应收款”中的资金占用比例超过了50;其中97家于1998年上市的公司。

“其他应收款”1998年末余额较1997年增加101.04,而该97家新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其他应收款”中的占用比例高达46.61,占用金额达32.47亿元,远高于25.95的平均比例。

[21]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竟然将控股股东占用的公司资金一笔勾销。

[22]股份公司的基本功能是积聚资本,投资者投资某个股份公司实际上就是选择该公司的投资方向,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另作他用是对投资者的背弃,也是对股份公司制度资源配置功能的根本否定。

直观地看,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将导致公司资产流动性低下,严重侵蚀公司效益:在1998年度84家亏损公司之中,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名列前10名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占用其他应收款的平均比例为39.14.[23](三)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在1999年公开披露担保抵押事项的138家上市公司中,至少由五、六十家长期为其控股股东提供贷款担保,为同一集团的关联企业所作的担保更多。

为控股股东所作担保,一般具有涉及金额大、时间跨度大的特点。

[24]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信用担保是变相的资金占用,它同样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必将提高上市公司的负债率,降低其资产流动性,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以国有股配售实验为例(一)政策缘起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1999年9月22日通过决议提出,为“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资本金不足、社会负担重”等问题,应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一种方式是,“选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由国家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5]这段话表达了这样几个意思:(1)国有股减持的目的在于降低国企负债率、补充资本金;(2)国有股减持不得影响国家对上市公司的控股;(3)国有股减持是与国企改制上市相类似的帮助国企直接融资的一种方法。

同年12月2日财政部官员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在上市公司中进行减持国有股的试点工作已经展开,其第一步的目标是逐步将一般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重从62%降为51%,1999年将首先进行两户试点,2000年将总结这两户的经验决定是否扩大试点。

国家、企业将把通过减持获得的资金用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以及配置更为优质的资产等。

[26](二)配售方案同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指出,确定10家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股配售试点的预选单位,年内将从中甄选2家组织实施。

其余8家将在明年与其他公司共同参与国有股配售预选。

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配售价格将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向基金配售的国有股须在两年内逐步上市。

[27]12月2日,中国证监会再次公告,经财政部认定,两家试点公司定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简称:中国嘉陵600877)和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黔轮胎0589)。

证监会有关人士就此事发表谈话说,国有股配售方案充分考虑了我国股票市场实际情况,配售价格比较合理,配售股票将有相当大的获利空间。

[28]当时,市场也将此视为利好,12月1日,中国嘉陵和黔轮胎分别位居沪、深两市涨幅榜首位,收盘价分别为8.03元和8.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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