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人才政策解读
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苏州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等。

这些计划旨在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苏州发展,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2.优化人才服务:苏州加强了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此外,苏州还建立了一系列人才公寓和人才社区,为人才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3.加强人才培养:苏州注重人才培养工作。

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研修课程,提高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苏州还支持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和技能提升工作,促进企业人才的发展和成长。

4.完善人才奖励机制:苏州设立了一系列的人才奖励和激励政策,对于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产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杰出成就的人才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总的来说,2023年苏州的人才政策注重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和奖励等方面的工作,为苏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支持。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苏州大学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学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引进程序第十条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苏州大学教师资格

关于2014年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通知更新日期:2014/3/24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4】11号)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4年我校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应聘范围应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是在职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包括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时间界限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

三、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业务条件及聘任程序等有关事项按《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附件一)、《应聘创新创业团队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二)、《应聘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科研业绩及学术能力》(附件三)、《关于<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四)执行。

四、有关费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精神,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4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五、聘任工作时间安排(一)3月27日前,应聘人员向所在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详见附件六),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

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4月3日前,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各学院(部)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应聘人员的教学、科研成果及所列清单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

人文社会科学院、科学技术与产业部负责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的审核;教务部、研究生院负责教学工作量、教学论文、教改项目、教学获奖等教学业绩的审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技术人员相关条件的审核。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

苏州大学待聘人员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合理配置校内教育人才资源,优化人员结构,深化校内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待聘人员是指没有落实聘任岗位而未被聘任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待聘人员处理:(一)残疾人、长病假人员;(二)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章待聘流程第四条待聘人员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程序:(一)所在单位讨论决定拟待聘人员;(二)所在单位向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拟待聘人员的基本情况、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待聘原因、个人意见、所在单位意见);(三)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报告进行初审;(四)学校人事处书面审定;(五)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将审定意见书面反馈给所在单位;(六)所在单位接到书面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待聘人员,并向其明确学校的待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待聘人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至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待聘手续,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无故半个月内不办理者,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待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待聘人员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提供培训、推荐、转岗、调离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待聘期限为自所在单位核定其为待聘人员之日起算的24个月。

第八条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并安排临时性工作,按照学校正常作息时间上班,纳入考勤,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待聘人员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等仍保留在所在单位,暂列编余,不享受奖酬金,不参加职称评定(含考工定级)、职务晋升。

第十条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努力为待聘人员提供1-2次竞聘上岗机会。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苏教师〔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关于确定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的通知苏教师〔2023〕27号各县级市(区)委人才办、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苏委办发〔2021〕34号)文件精神,经单位考察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确定王会英等27名同志为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C类人才”,王红梅等25名同志为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D类人才”,入选2022年度“姑苏教育人才计划(引进人才)”。

希望入选的各位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的岗位再攀新高峰、再创新佳绩、再做新贡献,为苏州教育高质量发展增添更大动力。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落实有关政策待遇,积极营造有利于人才引育的良好氛围,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

附件: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名单中共苏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9月12日附件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人才”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一、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C类人才”(27人)王会英(女)吴江汾湖高级中学王苏伟(女)苏州市善耕实验小学校王忠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学校王梦青(女)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校王敏(女)苏州工业园区第三实验小学孔小波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叶乐红(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刘亚平相城中学刘倩(女)南京师范大学相城实验小学刘掬慧(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李艳霞(女)苏州大学附属吴江学校李维生苏州市沧浪新城第三实验小学校张旋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罗常春(女)张家港市云盘小学周昌林江苏省苏州实验中学胡新颖(女)苏州市姑苏区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姜云吴县中学钱俊瑞苏州市景范中学校倪绍旺苏州高新区景山实验初级中学校殷学勤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殷绍燕(女)江苏省梁丰高级中学桑苗(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黄婷(女)苏州科技城实验小学校隋小波(女)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高级中学景晓梅(女)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翟恩国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初级中学戴秀松相城中学二、2022年度“姑苏教育特聘D类人才”(25人)王红梅(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湾学校王芳(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初级中学方厚石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朱润秋(女)江苏省震泽中学刘学张家港高级中学孙丽丽(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澜学校李冬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李爱民(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李璇(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杨淇钧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邱媛媛(女)苏州大学附属吴江学校沈文治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沈淳苏州工业园区星汇学校张春猛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张洁(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初级中学张晓伟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张静雅(女)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周庆健苏州工业园区景城学校赵玮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实验高级中学胡星荣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殷霞(女)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高长亮(女)苏州高新区实验初级中学董耀苏州市沧浪中学校路思遥江苏省外国语学校鞠婷(女)苏州工业园区星湾学校。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目录第一条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对象第三条引进资助对象第四条引进资助标准第五条引进资助方式第六条引进资助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引进资助管理和监督第八条附则第一条总则为了引进更多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提高苏州市的科技创新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由苏州市人社部门制定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目录。

该目录指导苏州市各有关单位开展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促进人才新政落地生根,全面提升苏州市的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本目录适用于苏州市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的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活动。

引进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资助对象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对象为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成果或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一)持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优秀人才;(二)具有省级以上突出贡献人才、人族终身成就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荣誉称号;(三)国际知名高层次人才,其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和个人知名度行业领先,符合市场规律、推动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的人才;(四)符合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的人才。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标准分为经费性支持和福利性保障两部分。

(一)经费性支持包括:1.苏州市政府给予的科研启动经费、引进奖励金等,最高资助2000万元;2.所属单位给予的研究启动经费、科研项目承担经费、人才津贴等,资助标准为到岗后三年内,每年不超过200万元;3.根据职称、级别、学术成果等条件,参照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岗位聘任待遇标准确定相应的岗位聘任和工资待遇。

(二)福利性保障包括:1. 提供合理的科研工作条件,如研究生、博士后等科研人员配比,实验室、设备、材料支持等条件;2. 提供舒适的居住条件,如住房、交通、医疗等保障;3. 协助解决配偶、子女、亲属的工作和教育问题。

苏州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支持方式应采取多关卡引进、多维度激励、多元化管理措施,实现人才引进与人才管理有机结合、长效服务。

苏州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

苏州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2005‟7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紧缺高层次人才来苏工作可申请政府资助: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5.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苏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6.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7.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8.聘请参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且在苏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资助标准1.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一类对象,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2.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四类对象,政府给予50万元的安家补贴;3.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五类对象,政府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4.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六类对象,政府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5.对引进符合第一条第七类对象,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6.对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标准,根据聘请社会同类人员平均薪资水平及聘用期限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资助方式1.对于第一条第一至七类资助对象,资助经费原则上用于补贴在苏购买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2.对于第一条第八类对象的资助,主要用于生活补贴,拨付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办发[2009]20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9〕20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4月9日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36号),设立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

为管理使用好人才开发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开发资金是政府引导型资金,旨在通过资金资助,引进和培育各类高层次人才,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第三条人才开发资金由人才开发基础资金、人才培育专项资金、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构成,以市财政拨款为主,接受社会捐赠,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人才开发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及人才资源开发研究等。

第五条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的引进、培养、服务资助;(二)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资助;(三)县处级党政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资助;(四)表彰奖励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单位,对人才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就的各类人才;(五)各类高层次学术活动资助和人才开发课题研究资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苏府〔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17〕1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功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按照“世界前沿、国内一流、苏州紧缺”的原则,通过集成校(院)地政策,重点支持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建设与苏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若干优势学科群,大力推动校(院)地协同创新,为苏州“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是指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办法主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一批站在世界创新前沿、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顶尖型人才,能够引领学科发展、带动原始创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富有创新精神、行业急需紧缺的骨干型青年人才。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⑴博士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⑵博士科研基金。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印发苏州大学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暂行

印发苏州大学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暂行

印发苏州大学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暂行苏州大学苏大人 [] 6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院、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苏州大学二○○七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印发人事代理办法通知抄送:各*、党工委,校*各部门,工会、团委人事处XX年x月x日印发校对:于毓蓝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实行人事代理等用人制度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学校在现有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分类设置工作岗位,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实施不同的用人制度第二条人事代理制、人才租赁制的含义人事代理制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受聘人员为我校非事业编制人员,受聘期间参照我校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管理人才租赁制是指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人才的法定雇主,与被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外派协议,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租赁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租赁期内,学校与被租赁人员不发生直接的待遇兑现和人事隶属关系,只负责被租赁人员的工作管理学校按合同向人才服务机构支付经费,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被租赁人员的人事管理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服务机构是指经国家相关单位批准的校外合法机构,一般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第二章招聘程序第三条各院、部门在编制核定数范围内,申报岗位计划第四条学校审定岗位计划第五条学校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要求及用人形式等第六条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资格条件、能力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第七条人事处对应聘及拟派遣人员的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报学校审定第八条经学校同意聘用和租赁的人员,由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和租赁手续第三章聘期及租赁期考核第九条聘用或租赁期内,受聘及被租赁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与其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或将其退回人才服务机构第十条聘用或租赁期满前45天左右,学校成立考核小组,对受聘及被租赁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用或租赁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及权益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须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30日第十二条对实行人才租赁制的人员,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每位被租赁人员每次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租赁期间,被租赁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学校与人才服务机构协商,退回或调换被租赁人员第十三条被租赁人员凭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中国*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团员证明,到学校的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亦可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到学校,在基层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第十四条被租赁人员是否申请加入学校工会由本人自主决定第十五条被租赁人员可以办理有约定使用期限的借书证,到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应在业余时间进行,相关费用自理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部门是否继续聘用、租赁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是否继续接受聘用、被租赁;劳动合同期未满时,用人部门中止聘用、租赁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已受聘人员和被租赁人员不接受聘用、被租赁,均须提前40天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学校人事处通知个人和人才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对部分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连续聘用在3年以上、工作表现突出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个人申请,经学校考核同意和省主管部门批准后,转为学校事业编制聘用合同制人员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五章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九条对实行人事代理制的人员,学校参照校内同类事业编制人员标准发放工资,按苏州市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第二十条对实行人才租赁制的人员,学校采用按岗定薪的办法,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均由人才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用人部门因科研项目需要,可不受编制数限制采用人才租赁制租赁相关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上述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完成,即终止租赁关系租赁期间,用人部门须根据租赁期限和岗位工资标准将相关费用一次性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苏州人才引进计划

苏州人才引进计划

苏州人才引进计划工作目标1. 吸引高质量人才苏州市计划通过提供优越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工作环境,吸引高质量人才。

我们将重点关注具有创新能力和领导潜力的优秀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青年人才等。

我们将提供安家费、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2. 提升人才综合素质苏州市将通过开展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

我们将建立人才培训基地,提供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帮助人才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我们还将举办各类论坛和研讨会,促进人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激发他们的创新思维和创造力。

3.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苏州市将致力于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

我们将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确保人才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合理的待遇。

我们还将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人才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创业平台。

工作任务1. 制定人才引进政策我们将根据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引进政策。

我们将提供具有吸引力的薪酬待遇,完善的福利保障,以及良好的工作环境。

我们还将设立人才引进基金,用于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2. 建立人才评价体系我们将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体系。

我们将注重人才的实际能力和贡献,实行分类评价,确保人才能够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合理的待遇。

3. 开展人才培训和交流我们将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

我们将邀请业内专家和优秀企业家进行讲座和授课,帮助人才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能。

我们还将鼓励人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思维的碰撞和创新。

以上是苏州人才引进计划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希望这个计划能够有效地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推动苏州市的发展和创新。

任务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苏州市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人才引进计划的宣传力度。

我们将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苏州市的人才政策和优势。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苏人才办[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才办〔2007〕4号)各市、区、工业园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将《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3月29日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为加快集聚海内外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府[2007]37号),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成立“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办),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工作的实施,负责领军人才工作的咨询、联络、接待和受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意见》规定条件的落户在苏州创新创业的人员,或每年在苏州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年的创新创业人员;在本市创业并将在创新载体中建立从事国际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的人员;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创新载体是指苏州大学、中科院苏州纳米研究所等在苏高校和科研院所。

创业载体是指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各市(县)区建立的各类科技创业园(产业园)。

第四条每年由市政府通过媒体、网络()以及组织两次国内外的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招聘公告。

第五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需按要求填写创业计划书、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见网上附表),经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领军人才办,也可通过网络直接提交给市领军人才办。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2022年,苏州市将采取更加全面和系统化的措施,鼓励引进硕士级人才,以增强苏州市的科学创新及经济竞争能力,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一、政府财政投入:
1. 建立人才引进政策的有关资金投入机制,对优秀的硕士级人才给予
财政奖励,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

2. 为引进的硕士级人才提供新办公场所及采购科技设备等费用拨款,
年度拨款最高100万元。

3. 设立浅水湾大学综合人才引进专项基金,资助硕士人才进行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项目,总资金规模最高2000万元。

二、签证与社会保障:
1. 全面实行绿色入境政策,提供快速便捷的签证服务,给予硕士级的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的许可证。

2. 加大社会保障水平保障,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福利,包括住房补贴、入籍医疗保险及社会福利等。

三、校企合作支持:
1. 苏州高校以及知名研究院的实施交流及协作,引进优秀的海外硕士级人员与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技术交流,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等。

2. 拟议成立苏州市浅水湾硕士人才技术转移交流中心,专职负责硕士人才的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交易、科技咨询及知识产权等事宜。

四、培训支持与奖励激励:
1. 建立硕士人才培养资助机制,支持苏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硕士研究生研究项目择优资助,以增加硕士人数。

2. 定期邀请国家级、省级甚至国际知名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联合举办培养及经验交流活动等,以增强硕士人才培养水平。

3. 举办形式多样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活动,通过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等定期奖励硕士研究生的科技表现及创新精神。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

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硕士苏州市人才引进政策(2022年)硕士研究生版一、引进政策目标为了促进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吸引更多高素质的硕士研究生人才落户苏州,提升苏州市的人才优势和综合竞争力,制定了以下引进政策。

二、人才引进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国内外正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院校取得硕士学位或即将取得硕士学位的优秀研究生。

三、申报条件1.具有博士学历及其以上学位的研究生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在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重要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发言;(2)被国内外知名学术期刊或会议录用的论文;(3)在国际上领先或国内一流的研究成果。

2.额外加分:(1)具有博士学历及其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每多一篇 SCI、EI、CSSCI 论文加3分;(2)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南部非洲共同体或其他国家的国籍的研究生,加10分。

四、政策福利1.落户政策(1)硕士研究生须通过硕士研究生毕业生落户评审委员会审核;(2)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申请在苏州市落户,并享受与本地硕士研究生一致的政策待遇。

2.住房补贴(1)对硕士研究生提供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000元人民币,连续支付24个月;(2)住房补贴可在研究生就业单位或硕士生落户的居住地购房时一次性结算。

3.就业创业扶持(1)对在苏州市工作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创业扶持资金;(2)对在苏州市创办企业并注册营业期满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3)对在苏州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注册营业期满一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4.子女入学政策对硕士研究生子女在苏州市就读的,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学费减免和奖学金待遇。

5.医疗保险对落户苏州市的硕士研究生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与本地居民一致的医疗保险待遇。

6.其他政策支持(1)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研究生顺利就业;(2)提供科研经费和科研团队支持,鼓励研究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创新创业活动;(3)提供优先购房权利,为研究生提供购房优惠政策。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苏府规字[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外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海外人才来我市工作和创业,更好地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委〔201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发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技术职务,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一)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员;(二)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仍持有中国护照的人员;(三)其他非苏州户籍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居住证》由市公安局制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海外人才的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居住证》主要有以下功能:(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二)用于办理享有市民同等待遇个人事务的身份凭证;(三)记录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把我校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在贯彻“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提高,有选择引进”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人才引进必须服从、服务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优先保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应用学科和新兴学科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加大学科、学术群体的引进力度。

第三条学校引进的人才,必须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强的教学科研水平和良好的合作精神,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为加强和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人才引进工作考核小组,由有关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引进人才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

第五条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管理、服务工作和学校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的使用,人才引进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宣传费、招聘费及人才引进过程中的相关配套费用等。

第六条财务处根据人事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预
算计划,作出年度预算安排,负责人才引进中相应经费的落实,并负责办理追加、结转手续等。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的审核,根据人才引进计划作出有关科研启动费的财务预算,并办理引进人员科研启动费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协调解决引进人员的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等。

第九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落实引进人员的过渡用房,并办理有关引进人员的购房补贴手续等。

第三章引进程序
第十条各院(系)根据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每年度进人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经校长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十一条引进人员如实填写《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院(系)审核后详细填写考核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二条人事处召开处务会议讨论后报校长审批,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校长批准后,人事处签发商调函,拟引进人员根据商调函上的要求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并由人事处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省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人事处负责报苏州市人事局办理户口准入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经批准引进的境内人员凭对方单位行政介绍信及工资转移单来校报到(对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原单位行政介绍信或境外
引进人员在主管部门批准后便可来校报到),报到时签订协议书,并在人事处指导下办理有关待遇的兑现手续。

第四章考核
第十六条各院(系)要严格把好引进人员的考核关,对拟引进人员填写的《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要认真核对,确保真实无误。

第十七条院(系)考核小组必须通过面试、试讲、答辩等形式,加强对拟引进人员的道德素质、思想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核,并由考核小组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院(系)领导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情况进行研究,如需引进,则在《苏州大学引进人员考核表》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第十九条对于拟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人事处可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能否作为学术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引进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引进人员进校后,人事处和用人单位负责对他们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价,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和支持,指导、促进他们的发展与进步。

第二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各用人单位年终向学校递交工作小结,详细说明本年度引进人员的数量、质量、效益等具体情况,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有关政策倾斜;对引进人才不力或对引进人才不重视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