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突机构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突管理规定
板石煤矿防治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第一条防突机构1、板石煤矿通风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2、板石煤矿成立通风科兼职防突科工作,并组建了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板石矿属于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3名地质专业人员;防突施工队按需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根据矿井需要,在抽采区设防突抽放班组;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集团公司通风部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第二条防突办公会议制度1、板石煤矿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2、板石煤矿由矿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3、通风科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第三条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1、板石煤矿矿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3、生产技术科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5、地测科必须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通风科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6、通风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9、机电科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1、板石煤矿在调度室配备了防突通风调度,防突通风调度必须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2、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防突通风调度汇报;3、矿防突通风调度工作由通风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4、要抓好防突通风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第五条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1、矿由通风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2、防突通风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第六条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1、通风科负责在每年12月份年编制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通风部;2、通风科负责按季、月编制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通风部;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第七条其它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吉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第八条瓦斯地质工作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1突出煤层: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①突出危险区②突出威胁区③无突出危险区2非突出煤层: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3、现场管理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取样规定按93吉煤瓦字第5号文执行;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通风科、防突抽采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内容按92吉煤瓦字6号文编制;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科队要有1:200实测素描图;内容包括: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⑥以上内容按94、2、19有关编绘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的通知填绘;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7、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二防突技术措施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总程师审批;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2、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3、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内容按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通风部备案;第十二条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即没有任何机电设备,保证该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编制突出采区专用设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3、突出采区煤层的走向长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长度要考虑一旦发生突出时的安全隔离,不宜太长;4、在突出采区内:1在采区系统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时,不准生产;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5、突出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采掘;第十三条突出矿井申报鉴定程序的规定1、生产矿井在开采中,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必须按细则第5条规定,被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其具体申请鉴定程序规定如下:由矿井在发生突出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突出矿井报告,并附有突出情况书面材料;鉴定报告内容参考细则第7条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接到申请鉴定报告后,经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负责办理申请鉴定具体手续,最后按批复的鉴定报告结论执行;在鉴定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前,矿井必须暂时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2、一旦生产矿井被定为突出矿井:1发生突出的采区,在没有进行区域划分确认前,必须严格按突出危险区管理;2突出煤层的其它采区,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执行;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在“突出矿井”批复文件下达后二个月内向矿务局提交“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瓦斯和有关职能处室会审批复;第十四条机电管理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电管理规定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的防暴性能;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判,否则不准使用;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耙装机出渣;4、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第十五条矿总工程师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包括安全技措资金矿控部分和矿成本技措资金,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在上报年度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应列出防突专用项目资金计划报瓦斯研究所,以统一平衡列项;第十六条奖励为表彰在矿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吉煤集团公司颁发的“吉煤集团公司防突工作奖罚条例”执行,矿总工程师负责掌握分配此类资金,使奖金发到确实为防突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第十七条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发文件与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板石煤矿打钻管理制度一、巷道掘进需进行防突预测、瓦斯释放、抽放打钻时,由施工队在停掘地点打好闭子或喷浆,由抽探队施工深孔进行压力释放或抽放,掘进队采用防突钻机施工浅孔进行瓦斯释放或抽放,否则对施工队罚款100元/次;二、打钻施工地点施工队必须整理好水沟排水,否则对施工队罚款200元/次;三、钻孔设计由防突科技术员设计,业务部门审批,不按时设计审批的对防突科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次;四、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施工图,配备坡度仪、钢卷尺等测量工具,否则对施工队队长罚款50元/次;五、零星打钻地点在施工前,由测量部门负责按时在钻场内放基准线,否则对测量部门罚款50元/次;六、防突打钻地点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工、安检员,监督打钻全过程,并负责进尺验收,否则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七、钻孔严格按设计施工,误差不得超过3%,不按设计施工钻孔的对施工队罚款500元/次,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八、每班打钻施工中,班组长要及时填写打钻记录表;每打完一个钻孔,跟班队长、瓦检工、安检员现场验收钻杆签字,打钻记录不签字的对每人罚款50元;九、假报或虚报打钻进尺,责任人罚款200元/次,施工队罚款1000元/次,现场监督瓦检工、安检员各罚款100元/次,若因假报发生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门提供地质资料,为下一循环设计钻孔提供依据,不按时提供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十、每组钻孔施工完毕一天内,施工队技术员必须及时把现场钻孔施工记录送交防突科,防突科技术员对打钻施工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不及时送达对施工队技术员罚款50元/次;十一、打钻、预测完毕开始掘进时,防突预测组必须在开掘位置支架上上锁或用白漆打上明显标志,否则对防突预测人员罚款50元/次;十二、每30米由总工办负责探一次煤厚,向防突科及施工部门提供地质资料,为下一循环设计钻孔提供依据,不按时提供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十三、防突科主管技术员要根据煤厚、巷道坡度等情况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元/次;十四、因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而不进行补孔出现丢钻杆、钻头及损坏钻械设备的,按原价30%对施工队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各罚款50元/次;掘进后可以回收的,经瓦检工、班组长验收签字,由防突科酌情进行减免;十五、打钻中出现喷孔、顶钻、夹钻等现象而没有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根据情况重新打孔或进行补孔,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并依法处理;十六、打钻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作业,根据现场条件控制钻进压力;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钻头,要分析处理,按责任进行处罚、赔偿;十七、停止打钻期间,施工队要加强钻机的维修保养,保证钻机的完好可靠;如因检修质量不好,钻机带病工作,影响进度的正常条件下煤孔40m/班,岩孔20m/班,对差额按照2元/米进行罚款;十八、施工队根据钻机使用情况提前造出配件计划,经防突科审批后,送达供应科,因迟报计划影响打钻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次;配件采购不及时影响打钻的对供应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次;十九、打钻施工过程中防突科、安质科要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抽查,每周抽查不少于二次,每个钻场抽查率不得低于10%,并有记录可查;二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由防突科、安质科监督执行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一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1、钻场的布置应免受采动的影响,避开地质构造带,便于维护;施工时严格按标准施工,验收时必须按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瓦斯抽采钻孔施工中,每班打钻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在钻孔原始记录上记录当班的进尺、钻进参数等施工情况,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一班汇报;3、钻孔施工现场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4、钻孔施工前,必须按措施规定或设计要求做好充分的准备,备有相应的度量工具,在现场进行防线作业,在施工现场必须悬挂各类钻孔施工牌板;5、瓦斯抽采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6、瓦斯抽采钻孔并网预抽验收时,必须按要求设置计量装置和观测孔;7、瓦斯抽采机构必须定期对抽放钻场、钻孔进行检查;检查钻场文明卫生、抽放管路、钻场牌板、钻场放水情况、钻场阀门开启情况,钻场负压、钻孔连接密封情况;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瓦斯抽放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包括钻场、钻孔、抽房管路和井下抽放系统运行情况;二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抽采工程量验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瓦斯抽放管理规范AQ1027-2006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2、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必须依照矿井抽放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生产、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一、防突机构的建立煤矿成立防突领导小组,下设预测小组,检查小组,钻机操作小组。
二、防突管理人员的配置防突预测人员4人,防突领导人员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名),检查小组4人,操作小组12人。
具体配置情况如下:领导小组组长:矿负责人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成员:预测小组组长:防突科长副组长:成员:检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钻机操作小组组长:安全矿长或防突科长副组长:成员:三、仪器仪表配置便携式报警仪:台隔离式自救器:台防突钻机:台,防突钻杆(加接式)米预测预报仪:套防突风门组:全部规范使用。
液压钻机:台相应配置钻杆米。
瓦斯抽放泵型号,高压抽放管路英寸一趟,正常额定压力为0.065Mpa,正常流量35m3/min.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一套,正常使用。
四、防突管理制度(一)防突责任制度1.矿长、煤矿主要负责人、法人及防突领导小组组长对本矿防突工作具体负责。
2.矿长及防突小组组长定期检查、平衡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确保抽、采、掘平衡,保证防突工作的实施。
3.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责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负责技术责任。
4.煤矿份管点班跟班矿长及值班矿长负责本班的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落实情况,并负责本班及分管片区内的分管责任。
5.安全副矿长负责本矿防突工作的监督及落实情况,配合防突小组组长搞好全矿防突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6.生产副矿长根据矿下达的防突任务,落实好采掘队组现场执行情况,负分管责任。
7.机电副矿长根据矿下达的防突任务,分管范围内的机电工作,负分责任。
8.后勤副矿长根据矿下达的防突计划,做好物资供应工作,负分管责任。
9.通风瓦斯组负责具体防突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负职能责任。
10.生产技术组严格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严禁超掘、超采,负责职责划分范围内的职能责任。
11.机电管理组具体负责防突工作中的电器设备使用、维修及失爆落实,负职能责任。
煤矿防突机构
麒麟区大头沟煤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突机构及管理责任制批准:陈坤审核:张汝飞编制:李学良二0一三年六月麒麟区大沟头煤矿防突机构设置我矿为高瓦斯矿井,随着掘进深度增加,突出危险越来越大。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防突管理水平、提高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强化防突机构规范运作,特做以下设置。
一、防突机构设置矿成立防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坤副组长:孟省良成员:通风队、防突队、陈兴开(安全副矿长)、昝进书(生产副矿长)、王春德(机电副矿长)陈培开(业主)供应科、后勤科、财务科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陈柱开任办公室主任。
二、防突机构责任制(一)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责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落实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矿长:主持召开防突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检查防治突出工作情况,解决防突所需的人、财、物、保证工作的实施。
(三)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
(四)分管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技术负责。
(五)地测科:1、负责收集地质资料、分析地质与瓦斯关系,及时提出预报,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突出区掘进及回采地区地质预报送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
2、认真分析地质钻孔、抽放钻孔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开拓、通风部门。
(六)生产技术科:1、负责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
2、会同地测科、防突科共同分析采掘工作面地质(钻孔)资料。
(七)开拓科:1、负责岩巷掘进防误揭煤及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的落实,保证岩巷掘进地质钻孔20m超前距。
2、会同地测科、防突科共同分析地质(钻孔)资料。
(八)、防突科:1、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负责矿井突出危险区及突出威胁区防突措施制定。
3、组织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远科、通风区和施工单位进行突出工作面开工验收工作。
4、负责各类防突措施钻孔(超前钻孔、卸压钻孔、高压钻孔)的现场验收,并下达防突掘进通知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防突”题库附填写答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防突”知识题库一、填空题1.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5.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6.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7.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8.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9.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 和煤的坚固性系数 f 等指标进行鉴定。
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确定为突出煤层。
10.突出矿井的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11.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12.在在突出煤层中,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13.在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5 m,并且贯通点周围10 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
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 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二条防突矿长、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
矿井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通防科具体负责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编制、贯彻和管理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各区队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一节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第四条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六条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经通防科长、通防副总、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下发实施。
第七条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八条当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下发执行。
第九条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由专人负责与管理,并跟踪落实;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节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第十条区域预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防科负责编制区域预测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
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各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组织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由通防科编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
第十三条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通防科负责编制,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矿长审批。
关于成立煤矿防突机构的通知
关于成立煤矿防突机构的通知为认真开展煤矿防突工作,从而有效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经矿委会研究决定,成立煤矿防突机构,以指导防突工作的开展和完善,保证安全生产的需要。
一、机构组成组长:曹本贵(矿长)副组长:潘志明(工程师)徐培伦(生产矿长)曹述清(安全矿长)许贵兵(机电矿长)成员:魏兵、何明周、各部门、区队负责人二、成员分工组长:负责主抓煤矿防突工作的开展和指导,组织制定煤矿防突措施。
对相关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培训有关防突方面的安全知识。
副组长:负责煤矿“四位一体”有关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防突施工负责:随时掌握井下各掘进及回采工作面地点的进度情况。
有序的安排做好防突考察工作,并对现场考察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组长和副组长进行汇报。
防突工:必须严格认真按防突规定和相关措施搞好防突工作。
将熟练操作防突器材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将真实数据进行档案登记,供矿长、工程师进行审查批示。
必须服从矿防突组的领导管理。
三、防突组的职责1、负责编制“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并及时组织的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学习。
2、负责全矿防突有关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3、采用钻屑指标法(测定K值、△h值和钻屑量)。
使用WTC防突测定仪对所有掘进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及时进行预测预报,通过效果检验,实施防突有关措施后。
对测定指标值严格把关进行审查批示。
4、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尺,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格按工程师批掘距离控制掘进进尺,防止超掘(推),引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5、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面的掘进工作,采取防突措施进行消突,再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无突出危险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
6、防突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好防突记录和排版,并做好标尺点。
将真实考察情况进行记录和排版的填写,及时将考察数据及情况报工程师和矿长,从而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培训课件2024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实施题解2024.7次第一章总则(1〜3)第二章一般规定(4〜51)一一突出鉴定、开采要求、管理及培训、综合措施实施过程管控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52〜88)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89〜128)第一章总则(1—3)1.突出矿井的防突机构、制度建设方面要求(第四条)?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防突科(区)、防突办公室或者通风科(区)内设置防突队组。
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制度,区域综合措施视频监控钻孔深度核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内容(第五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
一一安全防护措施第一章总则(1〜3)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一煤巷掘进工作面超前钻孔或者物探、揭煤验证(4)安全防护措施。
3.防突工作坚持、实现、做到的三项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二章一般规定一一突出鉴定(4~7)4.非突出煤层在什么情况下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认)定(第十、十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突出煤层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一周内确定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认)定工作,鉴(认)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超期未完成鉴(认)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6.06•【文号】矿安〔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矿安〔2021〕51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今年以来,相继发生山西省晋中市华阳新材料石港煤业“3.25”、贵州省毕节市黎明能源公司东风煤矿“4.9”、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电六矿“6.4”、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公司滴道盛和煤矿“6.5”等4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其中,6月4日、6月5日接连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死亡、13人被困(目前2起事故正在紧急救援中),影响恶劣、教训惨痛。
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落实本单位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必须落实技术负责人责任,各副矿长、职能部门必须落实防突岗位责任制、强化业务保安,确保防突措施落实到位。
二、全面排查防突体制机制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煤矿企业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三、全面排查瓦斯参数全面排查正在采掘区域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透气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有效抽采半径及工作面防突预测(效果检验)的突出敏感指标等参数。
煤矿企业参数不齐全,依法责令限期补测;参数造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专职防突队伍
盘县黑皮凹子煤矿文件黑煤字﹝2014﹞9号关于成立黑皮凹子煤矿专职防突队伍的通知矿属各科室、队: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矿防突治理,提高煤矿防突瓦斯综合防治水平,有效防范瓦斯事故,促进我矿安全发展,特成立了专职防突队伍:组长:代顺雨成员: 代顺贵、罗兴富、候学义、张胜朝、吉永朝、汪进仁、汪进学、汪进祥、解选洪、胡忠华、胡阳达一、职责分工(一)、防突科1、防突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防突管理工作,制定防突方案;2、加强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工作;3、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负责防突资料的收集及上报工作。
(二)、地测科1、负责提供煤层瓦斯地质资料,预测构造、断层以及煤层产状,作好瓦斯地质工作;2、填绘煤层瓦斯抽放图纸及钻孔布置,加强对落差大于3m以上构造的预测预报。
(三)、防突队1、负责具体防突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及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维护和管理;2、负责预测煤电钻的安装以及预测钻孔的施工,按防突措施要求组织生产,对现场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防突科。
3、通过钻孔施工负责探明落差小于3m的构造。
(四)、调度室负责掌握、协调平衡防突各程序的落实。
(五)、机电科1、安排机电设备(施)的安装并负责落实机电管理工作;2、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供电和防爆检查。
(六)、安全科1、负责对矿井防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防突知识的安全培训。
二、一般规定(一)、总工程师每周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及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防突科负责矿井的日常管理,保证防突工作的日常开展。
(三)、煤矿建立防突培训机制,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预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识,班组长、防突专业人员,必须参加防突技术培训。
(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突设备和仪器、仪表,各种仪器、仪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五)、加强防突技术管理,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划分。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煤矿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
《煤矿突出矿井升级改造及安全技术标准》一、机构设置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人员。
设立专业防突队伍。
1、防突工。
对每个生产地区进行突出预测需要2名防突工操作。
xx矿4个采区,需用防突工8人;17个采掘队,需用防突工34人;按每人每月21个工作日计算,共需防突工61人。
2、瓦斯员。
每个地区设置1名专职瓦斯员,随时观察突出预兆。
我矿四个采区每天共需瓦斯员12个;现有8个掘进队每天共需瓦斯员24个;开拓区现有6个队每天共需瓦斯员18个;3工程处头面每天共需瓦斯员9个;南、北翼地区每天需6瓦斯员;全矿每天共需瓦斯员72个,瓦斯员按工作日21个计算,通风区共需瓦斯员104人。
3、放炮员。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第121条,为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使用综掘机,采煤工作面应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故所有开掘队伍均需要放炮员。
按每人21个工作日计算。
井下现有4个采区,如按照中、夜班放炮计算共需11人;开掘队伍17个按照早、中、夜三班计算所需74人;9个坑修队按照中班、夜班生产计算所需26人;通风区共需放炮员111人。
二、制度建设防突管理制度、各级人员防突岗位责任制健全。
设置防突机构后,根据机构人员设置,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培训管理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
四、装备管理防突装备满足矿井需要。
主要包括。
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解析指标、钻屑量等测定装备以及防突钻机等打钻装备。
gb/t50518-xx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防突钻机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1—2台;用于预测区域突出的仪器每个矿井1—2台;用于预测采、掘工作面突出的仪器每个采区配备2—3套;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
1、突出危险性预测设备。
用于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设备,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至少1台用于防突工进行现场预测的仪器。
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
鑫源煤矿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一、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1、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4、安全副矿长对防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5、防突组长: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6、通风科长:对管辖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7、矿井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煤矿各科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负责监督管理。
8、煤矿要成立“四位一体”防突专职机构(或防突小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专业人员。
9、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领导小组:总工程师任组长、10、通风副组长,安全生产处室负责人与通风处全体人员为成员。
负责全局防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11、煤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工作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通风、抽采的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矿井的防突工作的具体实施。
12、完善煤矿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区队、班组等相关人员防突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防突措施设计和措施会审制度;掘进进尺审批制度;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验收制度;防突事故分析追究制度等。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要求(一)基本要求1.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合理布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2.区域预测、区域效果检验工作由矿防突专职人员进行测定,出具区域预测结果和区域效果检验报告。
3.区域防突措施的施工由各矿井组织人员实施。
(二)区域预测1、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每一采区、每一区段以石门为界一翼为一地质单元,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测试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4.13•【文号】矿安〔2022〕68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6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近两年来,贵州、云南、山西、陕西、黑龙江、河南等省共发生8起突出事故,造成44人死亡。
2022年3月2日,贵州省清镇市利民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3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平庆煤矿发生一起突出事故,造成1人死亡、97人涉险。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坚决防范和遏制新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应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进行,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可自行认定突出煤层,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不如实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及突出预兆、该升级不升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煤矿和鉴定机构弄虚作假,降低瓦斯等级的,要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的上级公司至少配备2名及以上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大型突出矿井或者有6个及以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坚持“逢查必考”,对突出矿井检查时要对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作业、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人员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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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区大头沟煤矿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突机构及管理责任制批准:陈坤审核:张汝飞编制:李学良二0一三年六月麒麟区大沟头煤矿防突机构设置我矿为高瓦斯矿井,随着掘进深度增加,突出危险越来越大。
为进一步提高我矿防突管理水平、提高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强化防突机构规范运作,特做以下设置。
一、防突机构设置矿成立防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陈坤副组长:孟省良成员:通风队、防突队、陈兴开(安全副矿长)、昝进书(生产副矿长)、王春德(机电副矿长)陈培开(业主)供应科、后勤科、财务科领导小组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防突科,陈柱开任办公室主任。
二、防突机构责任制(一)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责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核、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落实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矿长:主持召开防突领导小组会议,定期检查防治突出工作情况,解决防突所需的人、财、物、保证工作的实施。
(三)副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
(四)分管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技术负责。
(五)地测科:1、负责收集地质资料、分析地质与瓦斯关系,及时提出预报,每月月底前将下月突出区掘进及回采地区地质预报送总工程师及有关业务科室。
2、认真分析地质钻孔、抽放钻孔资料,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生产、开拓、通风部门。
(六)生产技术科:1、负责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的落实。
2、会同地测科、防突科共同分析采掘工作面地质(钻孔)资料。
(七)开拓科:1、负责岩巷掘进防误揭煤及石门揭煤防突措施的落实,保证岩巷掘进地质钻孔20m超前距。
2、会同地测科、防突科共同分析地质(钻孔)资料。
(八)、防突科:1、负责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2、负责矿井突出危险区及突出威胁区防突措施制定。
3、组织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机远科、通风区和施工单位进行突出工作面开工验收工作。
4、负责各类防突措施钻孔(超前钻孔、卸压钻孔、高压钻孔)的现场验收,并下达防突掘进通知单。
5、组织有关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检查结果向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6、负责收集矿井各类突出资料。
7、会同检查科检查防突机构成员及单位防突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8、会同生产科、开拓科、地测科分析采掘工作面地质钻孔资料。
(九)矿调度室:1、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汇报记录。
2、突出地区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工程师、通风副总等矿领导汇报。
(十)安检科:1、必须在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每班固定安排一名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专职安排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整个生产过程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发生瓦斯变化、响煤炮等明显突出预兆,会同瓦斯检查员立即将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认真检查并填写防突煤巷工作面“六项专项汇报”记录。
2、各类防突措施钻孔(超前钻孔、卸压钻孔、高压注水)施工结束后,会同防突科人员现场验收并签字。
3、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时,现场监督通风区预测员进行测定并签字。
4、严格掌握施工进度,确保防突措施5m超前距及预测钻孔2m超前距。
5、负责煤巷掘进工作面边掘边抽钻孔的验收,落实边掘边抽钻孔始终超前工作面10m以上。
6、科值班人员认真填写防突煤巷工作面“六项专项汇报”记录。
(十一)通风区1、负责突出区域风量调配,防突设施的构筑及瓦斯涌出分析;确保突出区通风系统稳定,有足够的风量。
2、必须在突出危险头面固定配备一名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整个生产过程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发生瓦斯变化、响煤炮等明显征兆,会同安全检查员立即将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认真检查并填写防突煤巷工作面“六项专项汇报”记录。
3、负责采掘头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及各类防突措施(超前钻孔、卸压钻孔、高压注水)施工结束后的效果检验。
4、预测预报及效果检验时,瓦斯检查人现场协助预测员进行测定并签字。
5、严格掌握施工进度,确保5m防突措施超前距2m预测钻孔超前距。
6、加强对预测工的培训,做好预测预报、效果检验等仪器仪表的维修确保仪器灵敏可靠。
7、认真填写“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头面日报”送总工审阅。
(十二)防突队:1、负责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的边掘边抽钻孔施工。
2、认真做好抽放钻孔的各种记录,收集钻孔资料。
3、抽放钻孔施工结束后,将抽放钻孔参数单送地测科、防突科。
(十三)采煤队(我矿暂无采面,后期有采煤队责任如下):1、负责回采工作面高压注水及浅孔抽放等防突措施的实施执行。
2、采煤队技术人认真做好注水记录。
(十四)岩巷队:1、严格掌握施工进度,确保地质钻孔20m超前距。
2、掘进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地质科、开拓科。
3、协助钻探队施工地质钻孔,提供风、水、电、等打钻条件。
(十五)煤巷队:1、负责煤巷工作面“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实施执行。
2、负责将现场施工钻孔,停电撤人、站岗及压风自救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3、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地测科、生产科、防突科。
4、严格掌握施工进度明确防突措施5m超前距和预测钻孔2m 超前距。
5、工作面必须吊挂“突出避灾线路图”、“超前钻孔、卸压钻孔、高压注水管理排版”,“预测预报管理牌”等防突管理牌版。
6、煤巷队值班人员负责及时填写防突日报,报送防突科科长、总工程师审批,同时认真检查并填写防突煤巷工作面“六项专项汇报”记录。
三、有关要求1、突出工作面施工前,防突科必须制定防突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执行,否则不准开工。
2、突出区域施工的作业规程必须包括瓦斯地质资料、防突技术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3、施工单位及通风区、安检科、由技术主管负责,施工前必须向本单位干部职工贯彻已批准的防突措施,所用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突出预兆和预防突出安全措施及突出后的应变措施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突出区工作。
4、安检员、瓦检员负责每班进班队所分管工作面压风自救和防突风门溜子插板等防突设施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督促施工单位跟班干部及时整改,问题未处理好前工作面停止作业。
5、矿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突专项检查,没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议。
四、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上级部门要求,结合我矿目前生产实际情况,为搞好矿井安全建设,加强瓦斯综合治理和防突管理,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矿井正常施工,经我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特制订防突管理制度如下:1、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要求,建立防突专门机构。
2、制定各个岗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岗位责任制。
3、所有在突出煤层中开采的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技术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制度。
4、建立防突各项制度。
5、建立突出预测日报表、预测结果卡片填写、审批制度。
6、建立填写、审批、发放突出预测通知书(注明预测结果、允许掘进或回采进尺)制度。
7、建立定期召开突出头面突出情况分析会制度。
8、建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风巷悬挂突出预测警示牌制度。
9、建立编制矿井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制度。
二、矿长防突安全岗位责任制1、矿长对全矿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防突安全第一责任者。
2、矿长负责全矿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的审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3、矿长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4、矿长负责平衡全矿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列入矿财务,并组织实施。
5、发生煤瓦斯突出事故时,矿长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负责指挥处理事故。
三、总工程师防突岗位责任制1、对全矿煤层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全矿防治突出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3、负责全矿防治突出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矿井区域预测结果的审查和审批。
5、负责全矿突出预测日报表和预测结果通知单的审批。
6、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全矿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7、负责组织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
8、负责组织以往突出事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
9、负责组织突出煤层采掘、通风设计、施工。
10、负责组织防突措施的执行和修改。
11、负责组织全矿井下防突设施的构筑。
四、副总工程师防突岗位责任制1、协助总工程师对全矿煤层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
2、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全矿防治突出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措施。
3、负责全矿防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矿井区域预测结果的编制。
5、负责全矿突出预测日报表和预测结果通知单的审查和审批。
6、每周至少一次组织检查全矿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7、负责具体组织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
8、协助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以往突出事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分析。
9、负责具体组织突出煤层采掘、通风设计、施工。
10、负责具体组织防突措施的编制、修改和执行。
五、防突主管科长岗位责任制1、全面负责防突队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全面负责防突队人、财、物调配。
3、全面负责全矿采掘面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查、审批。
4、组织实施全矿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预测。
5、组织实施全矿突出煤层采掘面防突技术措施。
6、全面负责全矿反向风门的构筑和避难所、压风自救等防突设施的维护、检查。
7、全面负责全矿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实施工作。
8、全面负责全矿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负责全矿防突工作年度工作总结、编写和上报。
六、防突主管工程师1、协助总工程师对全矿的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
2、负责全矿年、季、月防治突出的工作计划。
3、负责全矿突出煤层采掘面防突措施的制定、修改和检查。
4、负责制定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和责任制。
5、负责防突措施的审批。
6、负责全矿突出资料的积累、总结、分析,填写突出卡片。
7、负责全矿井下工人的防突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和上岗资格审核,培训内容包括:突出预测方法、防突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8、负责日常突出预测通知单和突出预测结果卡片的审批。
麒麟区大沟头煤矿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