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陷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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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陷及改善
张泳仪食品三班 33号
摘要:我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但对食品安全的依法管理还相对薄弱,还存在一些法律监管盲区,法律法规制约性不强,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面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本文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督体制的特点,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制进行比较,吸取经验,促进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法律法规
TEH DISCUSSION ON DEFECTS AND IMPORVEMENT OF FOOD SAFETY LEGAL SYSTEM IN CHINA
Abstract: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food safety, however,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law of food safety is relatively weak, there are some legal regulatory limbo, laws and regulation conditionality is not strong, can’t meet the need of development ,in the face of 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food safety ,the article makes reference to the characteristices of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from American、japan a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draw lessons from its, to promote and improve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our country.
Key word: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law and regulation
1食品和食品安全
1.1食品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食品,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即时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1.2食品安全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99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记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食品安全问题是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
2.1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甚至有毒有害食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利益的驱使下,生产加工中使用劣质变质原料加工食品,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不按标准生产,如2016年“白糖人参”、“阜阳劣质奶粉”等事件,这类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在我国多次发生,层出不穷。
2.2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等问题
工矿业、农业生产等人类活动的污染造成或加剧了土壤中镉、铅、汞和砷等重金属的高背景值,集约化农业下的土壤退化使得重金属更易土壤迁移进入农作物中;农药可以减少病虫害对作物的影响,从而提高产量,但若农药过度使用或滥用,就会引发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样,畜禽养殖中兽药的过度使用或滥用会造成细菌的耐药性遗传选择,这种耐药性可通过食物链转移到人类体中,致使用于治疗治病的常用药发挥实效[11];食品添加剂用于改变食品的品质、色、香、味等需要,我国食品添加剂种类多,使用范围广,检测技术相对滞后,导致今年来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等问题屡屡发生,像“漂白剂”、“苏丹红”、“吊白块”和“塑化剂”等事件严重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长期食用对人体有致畸、致癌和致突变等严重危害。
2.3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偏低
目前,食品行业中达到GMP的企业所占比重现还较低,一些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工艺和设备落后、技术水平较低、检验手段不齐全、法律意识薄弱,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条例、标准的自觉性和力度不够。
2.4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标准体系滞后,难以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总共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1000多项食品工业行业标准,随着我国食品出口数量的增加,为了更好地应对进出口检验,我国还制定了758项行业标准来规制进出口食品检验,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是比较多的,但大多数仅仅是行业标准而不是国家标准,食品标准由不同部门制定,部门之间欠缺沟通、协调,势必造成食品安全标准之间出现重复交叉的情况,甚至对有些情况没有进行规定,使得标准的权威性大打折扣[2]。
3.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美国非常繁
多,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在美国,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予许其上市销售。
美国的食品安全机构主要包括食品及药品管理局(FDA)、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农业部的食品安全和监督署(FSIS)等,这些安全机构依据法令发布特定的法规,进行特定的指导,采取特定的措施。当必须强调新技术、新产品和健康风险时,执法机构有充分的灵活性对法规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需要制定新的法令。其实行多部分联合监管制度,在地方、州和全国的每一个层次监督食品的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售后行为等各个环节,食品企业一旦被发现违反法律,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罚款。
美国食品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的制定,是建立在先进的食品科研水平和每年投入数亿美元科研经费的基础上。依托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年的资料积累,美国在食品危害性评估控制技术、新产品安全性评估方面取得长足的进展。
3.2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日本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多而严,而且往往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日本做为食品进口大国,对商品质量要求高,市场日趋开放,进口的制成品比重也在提高。一种产品要进入日本市场,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该必须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进口商品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有特定标准。例如,对入境的农产品,首先由农村水产省的动物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以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
日本与1987年颁布第一部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法律《关于贩卖明知是伪造饮食物和腐烂食品的有关人员处罚规定》,1947制定《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食品卫生法实施令》,除此之外还有《食品安全基本法》,《产品责任法(PL法)》,《屠宰场法》,《水质污染防治法》等。
作为一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构筑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据《食品安全基本法》的有关规格,在日本政府内阁也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监督效果,日本政府还制定了比较详尽的技术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3.3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欧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该体系以深入到食品生产过程的法律法规为主,辅之以严密的食品标准名具有强制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