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_1.2国际清算与银行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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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清算与银行国际网络
现代国际结算是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支付体系,商业银行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概括起来有国际汇兑、提供银行信用、提供贸易融资、加快结算速度,减少汇率风险。
第一节国际清算和清算系统
一、清算与清算中心
清算(Clearing)是指不同银行之间因资金的代收、代付而引起的债权债务通过票据清算所或清算网络进行清偿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两国银行在货币清偿地往来账户的增减变化来结清每笔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与国际清算是紧密联系和不可分割的,结算是清算的前提,清算是结算的继续和完成。结算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的清偿,清算是由于结算引起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
银行间债权债务的清算是通过票据清算所自动清算完成的。票据清算所(Clearing House)或清算网络是指由许多银行参加的、彼此进行资金清算的场所。参加票据清算所的银行叫清算银行。
在国际结算和清算中,一切货币的收付最终必须在该货币的清算中心进行结算。必须是可兑换的货币,每一种货币都在各自的首都设立一个清算中心。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通常会在清算货币的国家设立联行,并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
美元是最主要的结算货币,很多外国银行都在纽约的银行开立美元账户,以利于美元结算。
美元账户可分为三类:
1.一级账户。指属于联邦储备系统成员的美籍银行在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开立的美元账户。票据交换和跨州调拨。
2.二级账户。指外国银行在美籍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外国银行通过美籍银行业内部进行资金调拨清偿。
3.三级账户。是指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外籍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通过外籍在美国的银行进行清算时,需要通过纽约的清算中心。
二、清算系统
金融体系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也称清算系统或支付清算系统。
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管理货币转移的规则、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系列组织和安排。
支付系统正常而有序地运作必须依靠三个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即支付清算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付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目的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安全、高效的支付体系不仅可以保障债权债务关系清偿活动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加速社会资金周转速度,而且还有利于一国的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同时它也是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经济金融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
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方式就是外币清偿,清算流程如下:
1.外币清算的基本流程和主要参与方——通过清算机构清算
2.外币清算的基本流程和主要参与方——内部转账(Book Transfer)
两家银行都在一个代理行开立账户,资金的转移只需在其各自的账户上进行调整,无需通过清算系统,方面快捷,速度快,成本低。
三、国际结算的银行网络
企业是通过银行进行国际结算业务的,而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是建立在与国外银行台作的基础上的。国际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十分重要的业务类型之一,但是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银行才能够开展国际结算业务。每笔国际结算业务都至少要涉足两家银行。具备了开展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对外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时,必须建立银行境外网络。各国的银行在国际结
算中相互合作,组织成了—个服务于国际金融业的全球银行间网络。
根据其他银行与本行的关系,银行境外网络的构建具体而言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建立分支机构,它是境外网络设置的基本构架;而第二层次是建立代理行关系,它是境外网络设置的重要补充。商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经营中,不仅要依靠自身的境外分支机构拓展业务,还需要与其他的银行建立广泛代理行关系,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一)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在全世界往往有以下分支机构:
(1)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商业银行在外国设立的非营业性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为开办银行建立基础。代表处是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置的最低层次的分支机构类型,它没有自己的资产和负债,不能经营银行业务,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设立代表处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母行在东道国当地探寻新的业务前景,寻找可能的盈利机会,与东道国当地的政府、银行和企业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招揽业务等:代表处仅仅是母行设置更高类型分支机构的一种过渡性安排。
(2)经理处或代理处(Agency);级别高于代表处,但低于分行,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从属于总行,能够办理汇款和贷款业务,但存款业务有所限制。办事处是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置的能够经营非存款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类型,它能够从事发放贷款、提供贸易融资、办理票据买卖等业务,但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母行的资金输入或是从东道国当地银行拆借市场进行借贷。
(3)分行和支行(Branch & Sub-branch);分行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是总行的组成部分,受总行的直接控制。分行和支行之间属于联行关系。分支行是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置的最主要的营业性分支机构类型,能够经营所有的银行业务。分支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支行规模较小,机构层次低,归属分行管辖。
代表处、办事处、分行和支行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4)子银行(Subsidiary);在外国注册的独立机构,具有法人地位。可以自主的从事金融业务。附属银行是商业银行在东道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都可以为母行所控制。附属银行以自己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其业务活动可以是东道国允许的全部银行业务,也可以是东道国国内银行不能经营的非银行业务。
(5)联营银行;由不同国籍的几家银行作为股东而建立起来的国际银行,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联营银行的任何一家外国投资者所拥有的股权都不能超过50%,其余股权由东道国所有。联营银行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联合多家参股者。
(6)银团银行(Consortium Bank)。几家银行联合组成的一个对企业服务的组织。银团银行是由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跨国银行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性质的银行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中任何一家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都不得超过50%。与附属银行和联营银行相比,银团银行的特点在于:其母行大多为世界著名的跨国银行,其注册地多为一些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或离岸金融中心,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各国的政府和跨国公司,其业务主要是单个银行不敢也没有能力独立承担的成本高、风险大、周期长、技术性强的大型项目。
综上可以看出,附属银行、联营银行和银团银行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以它们在机构类型上都属于母行在境外的参与性机构,它们与母行之间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属于代理行往来范畴。
(二)代理行
代理行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通过互相委托办理业务而建立的往来关系。这种互相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银行则互称为代理行。代理行关系一般由双方银行的总行直接建立,分支机构不能独立地对外建立代理行关系。
代理行关系的优点在于:市场进入成本低,风险小,这使商业银行境外代理行数量远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