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10•【字号】清政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清政办〔2024〕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现将《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0日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打好打赢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提供坚强安全保障,制定本清单。
一、县委副书记、县长尚峰(一)履行全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县安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把安全生产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和县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年度考核中,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列入述职内容;(二)严格落实《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4年度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三)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四)推动落实《清原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涉及安全生产的重点任务;(五)组织制定实施《清原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推动重点任务落实;(六)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矿山安全重大问题。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黔府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贵州省产业园区统计.doc
冶金、煤化工
55 普安青山工业园
煤化工
56 黔西南安龙工业园区
化工
57 兴义市轻工业园区
特色食品、民族制药
58 顶效轻工业园区
装备制造、轻工
59 贞丰县工业园区
轻工、特色食品、建材
60 望谟县平洞产业聚集区
轻工、特色食品
61 晴隆县工业园(含沙子农特产业聚集区) 煤化工、特色食品
62 兴义郑鲁万工业聚集区
物流、冶金、化工
63 册亨县(巧马)生态工业聚集区
装备制造、轻工
64 毕节试验区承接产业基地
特色食品(旅游商品)、装备制造
65 毕节市黔西北生态工业园
特色食品、建材
66 金沙县工业园
名优白酒、特色食品
67 大方县新型工业园
建材、化工
68 威宁县工业园
化工、特色食品
69 赫章县工业园
有色、冶金、特色食品
70 织金县工业园
装备制造、有色、特色食品
71 纳雍县工业园
化工、食品
72 大兴科技工业园区
高新技术、民族制药、特色食品
73 万山特区转型工业园区
化工、高新技术、有色
74 印江县产业园区
建材、特色食品(旅游商品)
75 思南乌江航运船舶制造产业园区
装备制造
76 沿河产业工业园区
建材、轻工
77 德江产业园区
煤化工
39 贵州龙里工业园区
民族制药、特色食品、装备制造
40 贵定昌明工业聚集区
装备制造
41 独山麻尾工业园区
冶金
42 甘塘产业聚集区
装备制造、高技术、轻工
43 墨冲产业聚集区
冶金、建材
44 罗甸硅系列基地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1.21
•【字号】筑府办发〔2018〕45号
•【施行日期】201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勘察设计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
程图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8〕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贵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1日。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
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安顺经济开发区、安顺西秀工业园区、凯里经济开发区、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龙里工业园区、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按照国家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的等别,所对应的地区类别控制指标执行。
在六类、七类地区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一律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
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
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
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
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
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
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
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黔建建通[2013]458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7月份开展情况的通报(黔建建通〔2013〕45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建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相关单位:根据全国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建筑施工、农村危房改造、燃气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风景名胜为重点范围;以发生事故单位为重点单位;以起重吊装、模板支撑、脚手架、深基坑开挖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为重量领域,开展了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7月大检查开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全省各级住建系统均制定了大检查方案,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全覆盖、零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
截至7月10日,全省各地、各企业组织开展建筑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5786次,参与检查人员7898人,检查项目4495个,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1098条,查出一般安全隐患9944条,已整改9148条,整改率92%,重大安全隐患39条,整改率为100%,停工整改项目207个,处罚金额41.6万元。
按照省安委会办安排,我厅牵头的综合督查组第三组,7月3至7月8日,对遵义市、省非煤矿山、电力、农业机械领域进行了督查,检查出一般隐患7条,已整改5条,整改率7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0]12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17【实施日期】2010.1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工作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着力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规范和简化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程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规范和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一)审批制项目。
1.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或经济贸易部门,下同)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2.对于投资额度不大、技术单一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先行出具同意项目先期开展前期工作的函,项目单位据此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重点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模板)
重点县(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准入条件(模板)
第一条产业规划
建设项目应符合XX市产业发展定位和项目“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围绕本化工园区XX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第二条国家政策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化工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第三条地方要求
应明确本化工园区项目建设负面清单。
第四条项目投资
独立供地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应低于X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工艺技术
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六条反应风险评估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
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第七条自动化控制程度
建设项目应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自动化水平应居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补充条款
鉴于各地化工园区情况不尽相同,各化工园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补相关条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黔府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加快产业投资进度(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投资项目建设。
加快新型工业化基金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投放使用,60%投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现代化工、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
重点推进宁德时代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中石化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茅台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磷化集团20万吨/年磷酸铁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以上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
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5G+工业互联网等方向技术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确保工业投资上半年完成1600亿元,全年完成3200亿元。
贵州片区建设项目2024年四季度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督查及相关检查方案
贵州片区建设项目2024年四季度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督查及相关检查方案(建议稿)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贵州片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质量,降低安全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1.2项目目标通过开展四季度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督查及相关检查,确保贵州片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预期目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督查范围与内容2.1督查范围本次督查范围包括贵州片区所有在建项目,涵盖房建、市政、交通、能源等各个领域。
2.2督查内容2.2.1质量方面(1)项目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2)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3)施工过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开裂、渗漏等;2.2.2安全方面(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3)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2.2.3环保方面(1)施工现场扬尘、噪音等污染治理情况;(2)建筑垃圾、废水处理情况;(3)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三、督查方式与流程3.1督查方式本次督查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
3.2督查流程3.2.1督查组成立由省、市、县(区)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明确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职责。
3.2.2督查准备督查组提前收集项目资料,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制定督查计划。
3.2.3现场检查督查组按照计划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
3.2.4资料审查督查组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规性。
3.2.5询问调查督查组与项目相关人员交谈,了解项目实施情况。
3.2.6整改落实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督查组。
四、督查结果处理4.1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立即整改,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4.2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建通[2012]150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加一推”的新形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单位提出的意见,我厅正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入黔管理规定》(黔建施通[2009]34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改,重新制订出台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入黔管理新《规定》,在新《规定》出台前,为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管理和做好省外企业入黔管理的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外企业已按原《规定》和有关政策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未过期的,分支机构备案继续有效。
有效期由原来的2012年4月30日止延长至新《规定》生效之日止。
自新《规定》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办理入黔手续。
二、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已按原《规定》办理入黔分支机构备案并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委托合同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项目备案。
新《规定》生效之日前,未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继续按原《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外施工监理企业有关人员已按原《规定》取得我省安全生产教育(或继续教育)合格证的,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自然失效。
四、自2012年4月1日起,停止办理全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含省外入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投标专职交易员证手续,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员制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5.09
•【字号】黔建建通〔2024〕34号
•【施行日期】2024.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编制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9日
附件: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3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贵安新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府办发〔2014〕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区位优势明显,战略地位重要,人文生态环境良好,发展潜力巨大。
推动贵安新区加快发展,有利于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新路径;有利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构建内陆对外开放平台,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贵安新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贵安新区规划统筹能力要着力创新城市建设发展模式,坚持“统分结合”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紧凑集约、绿色低碳、科学有序推进新区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建设国际化山水田园生态城市。
1.依据贵安新区总体规划,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配置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支持贵安新区直管区推进“多规融合”试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2.贵安新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贵安新区规划技术导则》,非直管区涉及城市空间结构、整体景观风貌、土地资源及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市政道路、城市绿化、交通工程、通信工程、雨污水排放工程等)、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关键性规划设计方案,分别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与贵安新区管委会依据行政区划对规划实行联审联批。
(完整版)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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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发挥市场对安全生产的推动作用,强化安全风险控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下同)和产业园区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称高危行业,是指从事煤炭开采、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烟花爆竹生产、金属冶炼、民爆器材生产等具有较高作业危险性,容易造成重大社会环境影响的行业。
本制度所称产业园区,是指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划出的一块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的经济发展区域。
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评估,是指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或者产业园区规划、开发期间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的辨识、分析、评估和确认,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概率和严重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
第三条(评估目的) 安全风险评估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同)强化安全风险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高危行业企业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科学选择规划、开发、建设、管理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业健康提供决策技术支撑依据。
第四条(评估管理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领域,以及产业园区隶属关系,实行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分级管理。
第五条(评估工作要求)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原则,评估内容要完整、结论要明确、措施要可行,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国家规定应当进行安全核准、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价的,以安全核准、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预评价替代安全风险评估。
其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评估范围)下列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应当在安全核准或者项目核准(以下统称:核准)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一)煤矿建设项目;(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的建设项目;(四)尾矿库(赤泥库、锰渣库),废渣库,电厂灰渣库,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五)建筑施工与安装、隧道、桥梁等工程项目;(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评估内容-高危行业)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布局和规划要求;(二)建设项目选址、地勘资料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三)建设项目周边的设施场所、居民情况,以及自然环境、地理地质、气象条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五)其他按规定确需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八条(评估内容-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应当在整体布局规划批准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一)园区整体布局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产业布局)方面潜在的安全风险;(二)园区基础设施规划(道路网、管廊、供电、供水、供气、供油、通讯、消防站)方面潜在的安全风险;(三)园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资源配置对安全生产的适应性;(四)其他按规定确需进行评估的内容。
已经投入开发建设的产业园区,应当视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分别对与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讯等隐蔽管网工程的安全距离、企业相互间的影响程度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内容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组织实施)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由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或者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条(评估程序) 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根据评估对象的内容、性质和行业特点制定评估方案。
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重点、组织形式、具体措施和相关要求。
(二)勘查和资料收集。
应当深入现场进行勘查,并调查和收集自然环境、地理地质、气象、技术等相关资料。
(三)预测潜在安全风险。
应当全面客观分析和排查评估对象潜在的安全风险,按风险类别建立台帐,预测和研判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控程度。
(四)提出对策措施建议。
应当对预测到的安全风险,逐一明确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
(五)全面分析论证。
应当围绕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建议进行科学论证。
(六)作出评估结论。
按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编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基本情况、评估过程、风险预测及对策措施等内容。
(七)报告。
评估结束后,应当填写《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见附件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涉及核准、规划的,还应当抄报项目核准(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等级划分)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将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低安全风险、中安全风险、高安全风险三类。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和重要依据。
(一)评估结论为低安全风险的,予以核准。
(二)评估结论为中安全风险的,暂缓核准;待相关的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具备和完善后,再予以核准。
(三)评估结论为高安全风险的,不予核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评估主体责任)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和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的,其对安全风险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内容、规模、分级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管理要求-限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把准入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核准或者入驻产业园区。
已经入驻产业园区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责令立即退出。
(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二)评估为具有高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三)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限期无法改正的;(四)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五)国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管理要求-处罚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作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险有害因素;逾期仍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直至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管理要求-处罚2)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安全风险评估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变更)安全风险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建设项目地址变更的;(三)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产品方案或者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未遵循评估程序,或者评估内容有重大缺项的。
第十九条(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释义)本制度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新《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解释)本制度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时效)本制度自印发日之后30日起执行。
注:1.条目后的括号及文字,作为条目解释,在定稿后删除。
2.附件中《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作为本制度的必要附件必须予以保留;《制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安全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只作参考材料,在定稿后将不予保留。
3.评估内容主要参考了总局有关规章中有关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内容。
4.涉及建设项目规模的确定、建设单位有关能力的评估,通过相关行业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
《制度》附件1: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报告表备案申报单位(盖章):注:本报告表为一式五份,并附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制度》附件2:制定《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法律依据(参考依据,不作附件)1、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原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三款(原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管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