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四川大学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
四川大学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题一、名词解释: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赌博罪:指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4、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5、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6、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7、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新逃的行为,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8、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9、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10、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1、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
刑法各论体系的名词解释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一套规范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刑法领域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往往承载着不同的含义和应用范围。
本文将对刑法各论体系中的一些常见名词进行解释,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一、罪名与犯罪在刑法中,罪名是指对违法行为的描述和称谓,它是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和界定。
罪名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比如盗窃罪、故意杀人罪等。
犯罪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即行为人故意实施或过失导致的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犯罪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要件。
二、刑责与量刑刑责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它是在刑法体系中对犯罪行为所施加的处罚。
刑责通常包括剥夺人身自由、罚金、缓刑、拘役、管制等。
量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应施加的具体刑罚幅度,它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
三、犯罪构成与要件犯罪构成是指犯罪行为要符合的一定条件和要求,它是对犯罪行为应具备的各种要素的明确规定。
犯罪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和结果,如行为方式、后果等;主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的心理状态,主要包括故意、过失等。
四、刑法责任与免责刑法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即犯罪人应承担的刑事处罚。
刑法责任通常由行为人的过错性、法定性和刑事能力等多个要素来决定。
免责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不承担刑法责任的情况,如法定情节、自首、紧急避险等。
五、犯罪辩护与刑事诉讼犯罪辩护是指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试图减轻刑事责任或全面开脱责任。
犯罪辩护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可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使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则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法律程序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过程,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六、刑事制裁与社会效应刑事制裁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制裁,它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保护社会秩序和预防犯罪。
《刑法分论》课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
刑法分论个人整理一、名词解释1、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2、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5、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6、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独自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手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8、破坏交通设备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0、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出于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11、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亲自本)
第四部分刑法分论(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1、刑法分则的体系(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选择题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1)罪状四种形式:叙明罪状、简单~、引证~和空白~2、分类:单一~(条文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和混合~(条文同时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罪名:(选择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担负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法定刑: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1背叛国家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2叛逃罪(了解罪名) 3间谍罪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1、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极为特殊)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间谍罪(重点**):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牵连犯处理1、放火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了解罪名) 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放火罪(重点**):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务,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2、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选择性罪状——数罪并罚(恐怖组织 3人以上)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选择性罪状)*注: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4、交通肇事罪(重点**):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人的共犯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死亡3人以上,负责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的,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伤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出选择题)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为牵连犯问题,只能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了解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法国家食品卫生刮泥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5、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能够同时造成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死伤或者公私财产广泛破坏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单位也可做主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数额犯走私罪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或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许进口的. 保税减税免税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分子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物品,或在内海临海运输收购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docx
刑法分论名词说明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具体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困难,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运用,也可以依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运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力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倒戈敌人,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应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IL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驾驭国家隐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与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
13.投放危急物质罪:指有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
14.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指运用及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急物质等危急性相当的其他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急,尚未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平安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运用暴力,危及飞行平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峻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急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
山东专升本法学之刑法分论(2013亲自整理版本)概述
第四部分刑法分论(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1、刑法分则的体系(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2、犯罪条文的构成:(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选择题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1)罪状四种形式:叙明罪状、简单~、引证~和空白~2、分类:单一~(条文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和混合~(条文同时采用四种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2)罪名:(选择罪名)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担负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形式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例: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3)法定刑: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1背叛国家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2叛逃罪(了解罪名) 3间谍罪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证券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1、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2、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极为特殊)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间谍罪(重点**):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牵连犯处理1、放火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了解罪名) 3、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4、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1、放火罪(重点**):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务,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2、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为选择性罪状——数罪并罚(恐怖组织 3人以上)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选择性罪状)*注: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4、交通肇事罪(重点**):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刑事处罚:(1)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人的共犯论处(2)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②死亡3人以上,负责事故同等责任的③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为逃避责任,故意将致伤人员遗弃荒野造成死亡的,按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因惊慌、害怕等原因置受伤人于不顾逃离现场,使其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三、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出选择题)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2、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为牵连犯问题,只能从一重罪处断,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了解的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法国家食品卫生刮泥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4、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5、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第十九讲 刑法分论概述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 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 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 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 来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 面,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在每 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的 标准。
反思:有没有不空白的罪状呢? 根源:语言的开放性(空缺性)结构。
(二)罪名
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可分为:(1)类罪名 与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名称,具 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各种具体罪名 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一般地说, 分则条文应该是一个条文一个具体罪名。(2) 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 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种犯罪 行为而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等。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罪名是单一罪 名。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 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 又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第十九讲 刑法分 论概述
一、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论,又称刑法各论,研究对象主要是 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整体。总 则规定了犯罪与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 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 刑罚制度等;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 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 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
3.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刑 罚。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一般低 于宣告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一定的刑种 与刑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与最低刑。这种 方式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具有一定 的灵活性,为各国刑法所采纳。我国也是如此。 具体又有5种方式:(a) 规定最高刑罚的法定刑, 如三年以下、五年以下等;(b)规定最低刑 罚的法定刑,如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等;(c) 规定最高刑罚与最低刑罚的法定刑,如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等;(d)规 定两种以上主刑或两种以上主刑及附加刑的法 定刑,这种情况最多;(e)规定援引法定刑, 即规定某些犯罪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
刑法分论
刑法分则罪状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分类: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1)简单罪状,指条文仅简单地写出犯罪名称,而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即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具体地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多为法定犯(行政犯)如此规定。
(混合罪状:采用两种以上罪状描述方式,主要表现为同一罪状中基友空白罪状,又有叙明罪状)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了解)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了解)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了解)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撤离岗位,叛逃或者在境外叛逃。
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法典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够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区别1.时间不同。
叛逃罪实在履行公务期间,投敌叛变罪没有该要求2.投奔对象不同。
叛逃罪是境外,投敌叛变罪是敌方,包括国内敌对势力和外国。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本罪有三种行为方式:一是参加间谍组织,二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三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一、罪状简单罪状:不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只规定该罪的名称。
叙明罪状:在条文中详细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典分则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罪的特征。
第220条,单位犯213--219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节各该条规定处罚。
空白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描述某罪的构成特征,而是仅仅指明该种犯罪行为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通过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分析,来了解该罪的构成特征。
罪名1.罪名的分类有: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我国尚无立法罪名,有司法罪名。
2.司法罪名的确认分:(1)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的罪名。
如,第483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罪。
(2)确定罪名和不确定罪名。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法定刑与宣告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是法院对犯罪人判刑的法律依据。
宣告刑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定刑和其他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的刑罚。
法定刑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对某种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第121条,劫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罚金类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法定刑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对各种具体犯罪规定的具体量刑标准。
宣告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的刑罚。
法定刑是审判机关对被告人量刑的基本法律依据。
宣告刑是法定刑实际运用。
法定刑着眼于犯罪的共性,宣告刑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和犯罪人的特殊性。
二、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确定罪名的原则:1、应具备合法性、准确性和简明性。
2、应以《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为依据。
①在简单罪状中,罪名与罪状不一致,不应另立罪名。
②在叙明罪状中一般在描述罪状时已点出罪名。
刑法分论罪名对比+重要名词解释
1、列举刑法条文中抢劫罪的八项加重量刑情节。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列举刑法条文中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法律拟制规定。
3、列举强奸罪的5项加重量刑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列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量刑情节(7项)(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5、列举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8项)(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出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刑法分论
专题十四罪刑各论概说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十五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征是:1、犯罪客体为国家安全。
2、犯罪主体,大部分为一般主体,少数个罪为特殊主体。
罪名中带“叛”字的主体(武装叛乱罪除外)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
另外,资敌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体也只能是中国公民。
3、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类罪的成立。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规定本类罪的法律条文中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既遂。
对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除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且都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但不可单处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型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虽有教唆性质,但不构成教唆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七死五不死(指可被判处死刑的):“七死”: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五不死”: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叛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考点提要重点与难点专题十六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不特定指犯罪行为并非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特定具体财产,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广泛性,犯罪分子往往难以预料和控制。
刑法学--第二十章:刑法学分论概述_OK
24
• 其次,区分此罪与彼罪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 刑法总则不可能规定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
准,只有研究罪刑各论,明确各种具体犯罪的概 念与构成要件,并且比较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才能把握此罪与彼罪之间的区别,做到正确定罪。 •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与抢 夺罪、盗窃罪与贪污罪、诈骗罪与假冒注册商标 罪等等,其区别就在于相关条文的保护法益不同, 因而构成要件不同。
25
•
此外,刑法分则还对一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作了特殊规定。
•
如刑讯逼供行为,如果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没
有造成这种结果的,便只能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如果不研究罪刑各论,就不可能进行
正确区分。
26
• 再次,司法机关在正确定罪之后,还必须做到正确量 刑。
• 刑法总则仅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一般原则,根 据总则的规定还不能对具体犯罪正确裁量刑罚。只有研究 罪刑各论,才有助于正确量刑。因为刑法分则根据各种具 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分则的不少条 文对一种犯罪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并且指明了适用各个 量刑幅度的基本条件。参见教辅8.
5
案件的启示?
• (1)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的高度把握案情,提出意见,不宜就事论事。 • (2)要坚信法律的神圣,捍卫法律的尊严,坚定而又策略的处理问题。 • (3)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脱离实践和实际的学习是空洞、教条和无用的。
6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与刑法学分论的
学习
•
导论:刑法分论概述
2、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 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 类
(同类客体→某一方面共同的社会关系→同类法益)
• 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犯罪进行 由重→轻 排列 ( 由重 轻) • 各种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 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 一、罪状 • 二、罪名 • 三、法定刑
概括。
3.引证罪状 指的是刑法条文中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 引证罪状 罪构成的特征。 4.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没有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 空白罪状 成的特征,而是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殊分类: (二)特殊分类: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某一罪刑式条文仅采用一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单一罪状 2.混合罪状 就是某一罪刑式条文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混合罪状 征进行描述。
二、罪名
•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类罪中的节罪名 和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 本部分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是: ☆罪名的概念和功能 ☆罪名的分类 ☆罪名的确定 1、合法性原则——紧扣刑法的规定,是一个恪守合法性原 则的罪名。 2、概括性原则——高度概括,力求简明 3、科学性原则——反映出具体犯罪的性质与本质特征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一)基本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基本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1.叙明罪状 就是罪刑式条文(罪状)中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叙明罪状 2.简单罪状 就是罪刑式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而没有超出罪名的 简单罪状
刑法分论
一、刑法概述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简单罪状:即仅规定犯罪的名称,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不作描述。
叙明罪状:即详细规定具体犯罪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分则条文本身没有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引用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称。
空白罪状:即条文本身没有明确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来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和其他单行刑事法律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法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依法惩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并明确规定最低刑和最高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3)、规定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的法定刑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
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转化犯:从一种犯罪转到另一种犯罪。
1、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性关系→XX罪3、收买被拐卖妇女,又出卖→拐卖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或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盗窃罪7、携凶抢夺→抢劫罪8、反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务安全的行为。
所谓“不特定”:1、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者某项财产权的,而是针对某一类权利或多数权利,具有一定的广泛性。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2、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诬告陷害罪,是指故意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6、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犯罪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8、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9、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0、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或者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行为。
13、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14、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5、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刑法分论二专
一、名词解释1、想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
2、法条竞合(P516)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重合,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其他法条的情况。
3、罪状(P507)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犯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它的内容通常是对犯罪的构成条件的说明。
4、抢劫罪(P817)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务的行为。
5、绑架罪(P777)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为满足某种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6、非法拘禁(P764)指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为。
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7、盗窃罪(P833)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8、诈骗罪(P848)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9、敲诈勒索罪(P832)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10、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1、高利转贷罪(P564)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2、洗钱罪(P635)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藏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3、贪污罪(P906)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
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
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6.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29.虚假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时适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4.伪造货币罪:指伪造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5.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6.逃汇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37.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38.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9.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0.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1.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42.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3.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4.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6.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7.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50.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强奸罪: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52.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3.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4.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56.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57.非法搜查罪: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58.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59.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60.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61.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62.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63.重婚罪: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64.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65.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66.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8.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9.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70.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71.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72.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73.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74.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75.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6.招摇撞骗罪: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7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7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80.寻衅滋事罪: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8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82.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83.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