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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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符合条件的拟挂牌公司通过自荐形式进入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挂牌业务”),明确挂牌公司、辅导机构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挂牌公司以自荐方式在本中心挂牌,必须选择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作为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进行辅导,双方签订财务顾问或投资咨询顾问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自荐挂牌的拟挂牌公司进行专业辅导,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制作自荐挂牌申请材料并向本中心报送。
第四条本中心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五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个会计年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可适当放宽);
(二)主营业务明确,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指标要求: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等新兴行业可适当放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第六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七条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辅导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辅导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企业辅导业务整体质量。
第八条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针对每家拟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企业挂牌辅导,协助企业制作申请文件(备案材料)等。
第九条项目小组应由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辅导的拟挂牌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或者参与并成功完成两个以上(含两个)辅导挂牌项目。
第十一条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二条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三条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拟挂牌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拟挂牌公司挂牌业务。
第四章申请文件的报送与审核
第十四条企业经在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辅导下向本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
(一)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转让的申请;
(二)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
(三)拟挂牌公司与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签订的辅导挂牌协议;(四)拟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有关进入本中心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五)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两个会计年度的可提交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财务顾问机构或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自律情况说明;
(八)拟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九)拟挂牌公司融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如有融资计划);
(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挂牌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挂牌公司声明、风险揭示与重大事项提示;
(二)拟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与股权结构;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拟挂牌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股权挂牌与锁定期限安排;
(六)辅导与备案情况;
(七)拟挂牌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八)拟挂牌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
(九)拟挂牌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十一)拟挂牌公司融资方案(如有融资计划);
(十二)拟挂牌公司融资用途说明(如有融资计划);
(十三)拟挂牌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融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如有融资计划)。
第十六条本中心收到企业自荐挂牌材料后,同意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十七条本中心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申请文件是否齐备;
(二)拟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三)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基本挂牌条件;
(四)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本中心对其审核同意的挂牌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章股权登记托管
第十九条拟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向本中心申请股份简称及代码。
本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拟挂牌公司的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二十条拟挂牌公司应在核定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权的集中登记托管。
第二十一条拟挂牌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须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一)拟挂牌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股东股权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四)法人股东股权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五)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登记的决议;
(六)董事会关于同意挂牌公司股权登记的决议;
(七)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八)拟挂牌公司章程;
(九)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比例)的查询单;
(十)全体股东按《挂牌公司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经本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公司下发股份或股权登记托管确认书。
第六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完成后,本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向拟挂牌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
拟挂牌公司须在接到挂牌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二十三条拟挂牌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5个工作日,在本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权挂牌交易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辅导机构、有关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辅导机构会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经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