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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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方法

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方法

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方法1.2 内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对总规实施评估提出七项内容,分别是:1)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3)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4)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5)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6)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7)相关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两项内容:8)新增违法建筑是否五年持续“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治理情况;9)城市风貌特色挖掘和保护情况及成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以上形成总规实施评估四个部分九项内容。

二价值转变:三导向六维度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践行生态文明,促进文化复兴。

因此,国土空间规划的使命在于以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构建能够实现全域规划与资源统筹、上下衔接层层落实、可以评估监测考核的高效空间治理体系。

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的目的也应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从优化空间治理方面来寻找切实问题,提出规划建议。

在价值取向上,需要紧紧围绕三大导向和六大维度展开相应的工作内容。

三大导向和六大维度不是简单的抽象的原则,而是要我们切实的转变观念,转变衡量价值的标尺,把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作为实施评估的准绳。

三内容转变:强化空间治理虽然国土空间规划内容上与城市总体规划存在较大区别,但总规实施评估的四大部分内容可以作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内容框架的参考,即规划内容评估、实施效果评估、实施过程评估、规划修编建议。

3.1 规划内容评估该部分内容需要紧紧围绕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展开,具体包括战略目标、空间格局、要素配置、国土整治、分解落实、政策措施、平台系统等七部分内容。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

2013年注册城市规划师《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80题,每题1分。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建设五位一体。

A.民主法制B.生态文明C.城镇化D.现代化【答案】B〖〗【解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是()。

A.行使权力B.公民第一C.讲究实效D.勤政廉洁【答案】B〖8.1.3〗【解析】“公民第一”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在行政决策上享有知情权和顾问权,公共行政追求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公共行政应该增加透明度,有利于人民的监督与参与。

3.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不包括()。

A.宏观经济调控B.微观政策制定C.国有资产管理D.个人财产保护【答案】D〖8.5〗【解析】经济职能是现代国家公共行政的基本职能之一。

政府作为上层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以积极手段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对政府经济职能内容的界定分歧较大,一般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经济管制、组织协调全国的力量办大事(即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4.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行政法规B.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C.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D.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答案】D〖1.2.2〗【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但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摘要】我国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一直是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弱项,本文在对英国和德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分析的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在法律地位、参与阶段、参与方法和意见采纳四个方面,希望对未来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

【关键词】实施评估公众参与联络组织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公众参与背景及现状1.1、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实施背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后文简称“城乡规划法”)正式实施。

该法是我国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各省市编制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法规、条例的基础法律文件,其中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中,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这是我国第一次把规划评估纳入到国家的法规体系中。

2006年4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后文简称“编制办法”)开始实施,其第十二条要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应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编制办法所要求的总体规划实施总结,是作为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提条件。

2009年4月16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后文简称“评估办法”)开始实施。

评估办法中明确了实施评估的组织主体,评估第三方单位,评估期限,评估主要内容、评估成果组成及评估的公开公示等内容。

1.2、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现状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公众参与度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相对于大城市在评估的透明度、规划宣传、公众的规划认知度等,中小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公众参与度低得更是令人难以想象。

虽然评估办法已经把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阶段中小城市总体规划评估中大部分城市做的都不到位,公众参与度较低。

表1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2020年)

表1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2020年)
2005 2010 2009 1999
备注
2010 2018 2010 2000 2002 1991 2011 1995 2001 2003 2002 2002 2003 2005 2005 1995 2008 1988 1996 2001 2017 2017
GB/T 50357-2018 废止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与规范性
文件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城乡规划实施管 理与监督检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城建监察规定城市规划行业源自 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行标准 2019修订 1993.6.29 2016修订 2017修订
表1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框架(2020年)
类别
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风景名胜区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城乡规划编制与 审批
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精品文档,超值下载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

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

15.紧凑度 16.市政公用设施 17.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18.居住用地 19.工业用地
空间组织与布局情况 (40%)
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情况(20%)
20.公共设施用地 21.绿地 22.道路广场用地 23.对外交通用地规划 24.对城市规划了解的满意程度
公众对规划的满意程度 (20%)
公众满意程度(20%) 合计
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 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田莉等
总体吻合度评价 用地规划与实施的吻合度 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实施评价 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的吻合度 不同类型用地的吻合度评价 用地吻合度在不同区域的空间 分布
学术探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 价
城市人口政策评价 城市产业政策评价 城市总体规划的政策实施评价 城市空间政策评价 城市住房政策评价 政策因素 市场因素 体制因素 投资因素 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 建设时序 。。。。。。 结构布局
第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 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 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 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时的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市县空间规划评估范围主要基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 规”)为主体,同时根据市县地方规划编制实际,可涵盖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交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林地保护等各专项 类空间规划内容。
5.3.1 基础图件 ................................. 14 5.3.2 评估成果图件 ............................. 14 5.4 附件 ............................................ 16 6 附则 ................................................. 16 附件 1 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 17 附件 2 市县专项类空间规划参考名录 ........................ 20 附件 3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指标表 ...................... 21
26新增基础设施市域县域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市域县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的土地开发综合整治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中心城区综合交通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道路及交通设施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用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总规居住用地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居住用地情况

《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一、评估目的《秦皇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以下称现行总规)于2008年12月31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至2015年底,实施期限已经过半,为了有效地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正确指导,现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对现行总规开展全面的评估,并以本次评估为契机,重点梳理我市城市建设短板,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总规修编和其它相关工作提供参考或依据。

二、实施期限:2008至2015年。

三、评估范围:分为市域-滨海地区-中心城区三个空间层次的评估范围,并采用2015年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行政名称和辖区范围,重点对秦皇岛市中心城区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

三、实施绩效评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秦皇岛实际情况,主要归结为以下七个方面:1. 阶段性目标:社会经济发展相对缓慢,资源环境保护情况较好人口规模、经济和城镇化发展速度较慢,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成情况较好,资源、环境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总体较好。

2. 城镇体系:中心城区实现规模转变,重点城镇发展迅速在现行总规“两带一轴”的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指导下,南部沿海城镇发展带初具规模,北部生态保护带保护较好;中心城市实现了由中等城市向大城市的规模转变,城市人居环境和功能品质有了明显的提升。

县城空间进一步拓展,功能逐步完善,各县县城均步入省级园林县城行列,现行总规确定的9个中心镇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其中5个被列为全国重点镇。

3. 综合交通(1)对外交通建设成绩斐然,区域对接能力有效加强在现行总规指导下,北戴河机场、津秦客专、承秦高速、新火车站等一批重要交通设施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极大地完善了秦皇岛市和周边区域的交通联系;西港搬迁工程进程相对较慢,港口建设方面距离总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2)组团高速互通格局基本成形,国道改线工程稳步推进滨海地区“4+2”组团之间,均已实现高速道路相互连通;北戴河区205国道改线工程已经完成,对缓解暑期北戴河区交通压力起到了重大作用。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体系与研究进展作者:廖茂羽罗震东来源:《上海城市规划》 2015年第1期廖茂羽罗震东文章编号1673-8985(2015)01-0082-07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方法是城市规划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已经获得了明确的法定地位,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但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

基于评估理念、评估对象和评估技术3个维度,构建立体的实施评估方法体系,对中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众多方法进行系统的观察分析和分类总结。

评估理念维度的方法分为静态评估方法和动态评估方法,评估对象维度的方法分为实施结果评估方法和实施过程评估方法,评估技术维度的方法分为定量评估方法和定性评估方法。

通过分类综述,认为静态分析与动态监测、实施结果和实施过程、定量和定性不同维度方法的结合与交互使用,更为多元复合的方法体系的发展是全面、客观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础。

0 引言中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起源于世纪之交① 。

面对全球化、市场化与分权化改革所带来的日新月异的城市发展与建设,基本延续计划经济思维的城市总体规划不断陷入困境,尤其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普遍被超前实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超前性和指导性面临巨大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对规划实施效用的反思应运而生,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成为亟待开展的现实需求。

规划界不仅寄希望于通过评估指导新一轮总规调整或修编,更为重要的在于促进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的优化以及城市规划社会地位的巩固与提升。

2001年以深圳、广州为代表的发达城市率先拉开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实践的序幕。

随后孙施文、周宇(2003)率先总结了国外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介绍其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1],助推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的开展。

在积极学习西方规划评估理论和不断开展本土实践探索的双重驱动下,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开始蓬勃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探讨——基于实施评估成果反馈的视角

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探讨——基于实施评估成果反馈的视角

城市总体规划的动态维护机制探讨——基于实施评估成果反馈的视角朱雯娟,邢栋摘要: 2009年出台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强调了总规评估应该是一个定期周期性展开的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

然而,针对总规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工作开展的尚不普遍,我国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还没有建立。

本文首先通过对制度的研究和对以往评估工作实践概况的总结,探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分类,提出了总规实施的阶段性评估的概念,即在总规实施过程中,每2—3年定期对总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评估,并及时把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从而达到调整完善、有效实施已有规划、并指导制定城市发展政策目的的工作。

然后探讨了阶段性评估工作成果反馈的机制保障。

最后还提出建立我国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和循环总规模式的若干设想,指出需要从实施策略调整和总规自身的调整完善两方面形成反馈意见,以指导总规的动态维护。

关键词:总规实施评估评估评估成果反馈动态维护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快速增长,城镇化率节节升高。

但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出现的种种失衡或透支表明,原有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出现了“新常态”——经济增长从高速转向中速,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来。

而对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关注必然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摒弃终极蓝图式的规划方法,同时也要避免随意改变规划,或是在规划未到期就盲目编制新规划的情况。

于是,对总体规划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有效的反馈,并建立总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势在必行。

1、我国总规实施评估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概况1.1制度建设早在2005年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中就有涉及总规实施评估的相关内容。

《编制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七)相关的建议.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3.4 城镇建设发展格局评估
3.4.1 市(县)域发展格局评估 (1)各类建设用地布局评估 地级市规划评估分县市分析现行土规安排的城镇工矿建设 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的实施情况, 重点分析各县市规划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交通水利及其他用 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剩余空间,评估规划的各类建设用地空间分布 与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是否契合。 县或县级市规划评估则分乡镇进行分析。 (2)城镇体系发展格局评估 重点分析评估市(县)域空间结构、城镇规模等级、城镇职 能等情况。 (3)其他评估
2 工作流程 ..............................................3 2.1 工作准备 ......................................... 3 2.2 现状调查与分析 ................................... 3 2.3 成果编制 ......................................... 4 2.4 成果论证与公示 ................................... 4 2.5 成果报批 ......................................... 4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时的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市县空间规划评估范围主要基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 规”)为主体,同时根据市县地方规划编制实际,可涵盖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交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林地保护等各专项 类空间规划内容。
3
1 总则
1.1 评估目的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研究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研究摘要:目前国内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研究较少,同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也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已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城乡规划法》已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本文主要阐述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并提出了实施评估的技术路线。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指标体系中图分类号:f2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当前在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城区面积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城市发展不合理现象,城市能否按照既定的规划有序、和谐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针对规划实施的评估没有及时跟上,这已成为我国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一个缺陷,《城乡规划法》已明确提出了应对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1.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应当主要从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规划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及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各项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同时规划实施评估还应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要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的城市发展方向校对空间布局是否与发展方向一致,要根据一般每两年一次的城市空间发展轨迹判断城市阶段性发展方向,分析是否与总体规划一致。

应对阶段性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产业布局、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考查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应全面的对《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各项强制性内容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客观评估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都是规划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决策机制,是我国城乡规划民主化、科学化的重大进步,规划实施评价应对上述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思考及建议

《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思考及建议

《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思考及建议□ 江东桂,陶 洋[摘 要]在我国城镇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多数作为引领城市发展的城市总体规划正面临着重新修编,而修编的前置条件则是必须评估现行城市总体规划。

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颁布了《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至今已有5年。

文章以编制《九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实施评估报告为例,总结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作为新、旧版总体规划之间桥梁所起的承上启下作用,并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及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提出了思考及建议,以期对今后的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总规;实施评估;修编;承上启下[文章编号]1006-0022(2016)S1-0030-06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Thought And Suggestion About The Implement Evaluation Of Jiu Jiang Urban Master plan(2004-2020)/Jiang Donggui, T ao Yang[Abstract]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the urban master plan need to be reformulated, and must evaluate the present master plan first. China have issued the documentar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aster plan in 2009. Base on the master plan of Jiujiang county(2004-2020) , Jiujiang county formulates the new master plan, clears the function of evaluation of master plan, and put forwards some suggestion to the country documentary and the planning evaluation in the future.[Key words] Urban master plan, Implement evaluation, Reformulate, Connecting link0引言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些城市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规划预期,因而我国多数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每5~10年会进行重新修编。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占64条1/6 10 条)(对规划定性,规划编制分类,规划基本原则,编制组织方式,政府职责,经费,集中统一管理规委会制度,科技进步,信息化,持证上岗等作了原则规定)第一条(湖北特色的二型社会指导思想写入其中)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分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争议,写或不写,十堰例子),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三层意思,并非全覆盖,财力不允许,有争议)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

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实施评估报告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〇⼀四年⼗⼀⽉⽬录⼀、总则 (1)(⼀)评估背景 (1)(⼆)总规回顾 (1)(三)评估意义 (3)(四)评估依据 (4)(五)评估内容 (5)⼆、《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7)(⼀)规划年限 (7)(⼆)城市规划区范围 (7)(三)城市性质与规模 (8)(四)市域城镇空间结构 (8)(五)城市发展⽅向 (10)(六)中⼼城区城市绿地系统 (10)(七)中⼼城区布局结构 (11)三、《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13)(⼀)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13)(⼆)市域规划实施情况 (14)(三)中⼼城区规划实施情况 (20)(四)规划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与运⾏情况 (33)(五)下位规划的编制情况 (35)四、《总体规划》实施⾯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37)(⼀)国家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39)(⼆)区域发展战略对榆林提出新要求 (43)(三)榆林城市⾃⾝发展⾯临新形势 (45)五、《总体规划》⾯临的新问题 (48)(⼀)实现战略⽬标与规划适应性不⾜ (48)(⼆)实现区域中⼼城市发展⽬标对空间结构的挑战 (49)(三)新区快速发展对城市总体协整合协调的挑战 (52)(四)城市发展与道路交通功能之间不协调 (53)(五)⽣态环境保护与构建绿⾊低碳城市有差距 (55)(六)历史⽂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新⽭盾 (57)六、评估结论与修改建议 (59)(⼀)评估结论 (59)(⼆)修改建议 (59)⼀、总则(⼀)评估背景《榆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于2006年承担编制。

现⾏总规实施⾄今,对榆林市的城市⽤地布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都发挥了积极的控制与指导作⽤,城乡风貌发⽣了较⼤变化,城市功能不断提升,总体框架进⼀步拉开,⼈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的思路和方法优秀课件

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的思路和方法优秀课件

74 道路网密度(千米/平方千米) 75 轨道交通站点600米范围覆盖率(%) 76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步行15分钟覆盖率(%)
77 公园绿地、广场(400平方米以上)步行5分钟覆盖率(%)
78 足球场地设施步行15分钟覆盖率(%) 84 平均日通勤时间(分钟) 85 45分钟通勤距离内居民占比(%)
第一部分 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先行先试工作任务
三、主要任务
(二)做好分析评估 各地结合指标监测数据,开展分析,编制评估报告(报告参考框架见附件2)。 各地可以根据规划实施评估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报告内容重在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评估内容应力求精炼,字数控制在
10000字以内。 (三)提供工作优化建议
第一部分 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先行先试工作任务
六、市县评估指标 1、指标分级 按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安全分为6个一级指标。在此基础上,逐 级按照时代要求,结合社会需求分为18个二级指标、101个三级指标。
宜居 宜养 宜业 满意度
底线安全 水安全 文化安全 防灾减灾
第一部分 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先行先试工作任务
分析规划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存在问题和发展短板,对标新理念、 新需求,从规划动态维护、规划实施计划、配套政策机制等方面提出优化调整的 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国家要求的指标体系完整的情况下,完善和补 充其他评估指标和内容。
九、评估成果构成
1、报告:篇幅控制在10000字以内。 2、附件 附件1.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指标数据情况表(近五年) 附件2. 空间实施基本情况图(包含分区域的重要指标实施进展等内容) 附件3. 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
二、总体结论:简述指标完成情况、规划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主要原因 和对策建议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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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应当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组织机关。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定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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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组织专家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对其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前款规定的评估的具体组织方式,由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决定。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为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

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

第七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了解公众对规划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要将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情况进行对照,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规划实施的效果。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规划评估成果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的评估成果,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规划评估成果由评估报告和附件组成。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实施的建议等。

附件主要是征求和采纳公众意见的情况。

第十一条规划评估成果报备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相关的建议。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后,认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修改的,结合评估成果就修改的原则和目标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其中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有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对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组织审查,经同意后,城市人民政府方可开展修改工作。

第十五条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工作,对相关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机制的建立、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成果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

经审查,报备案的评估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原审批机关可以责令修改,重新报备案。

第十八条各地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估工作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垦区、森工林区、独立工矿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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