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性鉴定:五种情况可托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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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2修订)(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根据2022年1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一)房屋所有权人;(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有什么规定(3篇)

第1篇一、鉴定主体1. 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

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

(2)有必要的鉴定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满足房屋安全鉴定的需求。

(3)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2. 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承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个人。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资格证书。

(2)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二、鉴定流程1. 受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后,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2. 现场勘查鉴定人员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勘查,了解房屋的结构、材料、构造等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试验。

3. 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分析。

4. 鉴定结论鉴定人员根据鉴定分析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明确房屋的安全等级。

5. 鉴定报告审核鉴定机构应当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6. 鉴定报告备案鉴定机构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鉴定标准1. 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规范》(GB/T 50344-2004)、《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建筑安全检测技术规范》(GB 50327-2006)等国家标准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

2. 地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地方标准。

3. 行业标准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标准。

四、监督管理1.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一、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5.其她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

二、建设、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对施工周边的哪些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与深基坑施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鉴定: 1.距离 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2.施工中,处于《安全规程》要求的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 2 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4.基坑与基础工程施工、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她房屋。

三、房屋安全鉴定的类别很多,主要有: 1、房屋可靠性鉴定: (1)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 (2)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3)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 (4)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6)“三无”、“五无”工程的鉴定。

2、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1)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 (2)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3、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1)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 (2)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4、房屋损害纠纷鉴定;5、危险房屋鉴定;6、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7、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8、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

四、具体的房屋安全检测内容:(一)地基与基础 1、基础底部持力层情况: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定基础底部地基持力层情况。

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2篇)

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委托书(2篇)

第1篇委托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一、委托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二、受托方基本情况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三、委托事项1. 鉴定对象: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以下简称“鉴定对象”)。

2. 鉴定目的:为确保鉴定对象的居住和使用安全,对鉴定对象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3. 鉴定范围:包括房屋结构、基础、墙体、屋顶、楼地面、门窗、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性能。

四、鉴定要求1. 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鉴定对象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2. 受托方应派出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对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

3. 受托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交书面鉴定报告。

4. 鉴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对象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2)鉴定依据及标准;(3)鉴定结果及建议;(4)鉴定结论。

五、鉴定费用1. 鉴定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委托方在签订本委托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支付鉴定费用总额的50%作为预付款;鉴定工作完成后,委托方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

3. 鉴定费用支付时间:受托方在完成鉴定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鉴定报告及发票。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1. 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鉴定费用;(2)提供鉴定所需的相关资料;(3)配合受托方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和分析;(4)按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鉴定对象的居住和使用安全。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杭州市城市房屋使⽤安全管理条例》全⽂ 第⼆⼗条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依法成⽴后应当向市房产主管部门进⾏备案。

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者使⽤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进⾏查勘、鉴别、检测、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技术⼈员、检测设备、办公场地等条件,能够独⽴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

第⼆⼗⼀条房屋交付使⽤后,存在下列情形之⼀的,房屋使⽤安全责任⼈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达到设计使⽤年限,仍需继续使⽤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年限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此后每五年⾄少进⾏⼀次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出现危及使⽤安全迹象的; (三)改变房屋使⽤性质,可能危及使⽤安全的; (四)房屋遭受灾害事故后出现异常,仍需继续使⽤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鉴定的。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后,除按照前款规定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外,房屋使⽤安全责任⼈还应当在房屋使⽤年限达到设计使⽤年限三分之⼆的当年,委托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

房屋使⽤安全责任⼈因出现本条第⼀款第四项情形委托鉴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民政府可以统⼀对房屋使⽤安全责任⼈进⾏安全鉴定费⽤补贴。

第⼆⼗⼆条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挤⼟桩施⼯,距最近桩基⼀倍桩⾝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开挖深度为三⽶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距洞⼝边缘⼀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施⼯、降低地下⽔位施⼯等其他施⼯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1.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鉴定质量。

3.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业务范围、收费标准、鉴定周期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范围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2)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3)承重构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2.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1)自然灾害、事故等导致房屋损坏的;(2)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的;(3)涉及房屋安全的施工质量问题;(4)其他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情况。

四、房屋安全鉴定程序1. 申请: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受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3. 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员,按照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对申请鉴定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分析,并制作鉴定报告。

4. 出具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并送达申请人。

五、房屋安全鉴定收费1.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鉴定业务范围,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2.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鉴定费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发票。

六、监督管理1.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房屋安全鉴定评估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活动。

第三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房屋的安全鉴定评估:(一)住宅房屋;(二)公共建筑;(三)工业建筑;(四)其他具有安全风险的房屋。

第六条下列房屋安全鉴定评估工作应当依照本规定执行:(一)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出租、出售等涉及房屋安全的事项;(二)房屋安全责任人要求进行安全鉴定评估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确定安全状况的;(四)其他需要安全鉴定评估的房屋。

第三章鉴定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三)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评估程序如下:(一)委托人提出鉴定申请;(二)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三)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四)鉴定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出具鉴定报告;(五)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报送委托人。

第十条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出示相关证件;(二)向委托人说明鉴定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检测;(四)收集相关资料;(五)填写鉴定记录。

第十一条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名称、鉴定人员姓名;(二)委托人名称、地址;(三)鉴定目的、依据;(四)现场勘查、检测情况;(五)鉴定结论;(六)鉴定日期。

解读《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解读《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解读《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解读《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近年来房屋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房屋权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因拆改结构引发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日趋突出。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房屋安全,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旨在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此次修改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条例作了补充完善:一是根据我市实际,在对严重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作出严格禁止的同时,对一些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设定了行政许可,有利于保护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二是明确了强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事项的范围、委托责任;三是完善了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规定;四是对房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内容涵盖了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在部分条款中融合了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实践方面的经验和运作方式,有一定的创新突破及较强的可操作性。

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显著特点。

一、房屋拆改行为的行政许可根据市房管部门的调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增加安全隐患;盲目加层,增加房屋荷载;房屋装修中擅自改变、损坏承重结构及施工管理不当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等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房屋安全委托鉴定授权书

房屋安全委托鉴定授权书

尊敬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我(以下称“委托人”)因房屋安全鉴定需要,特此授权贵机构对我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为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此出具本授权书。

一、授权内容1. 委托人授权贵机构对我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方面。

2. 委托人授权贵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权进入房屋内部进行检查、取样、测量等。

3. 委托人授权贵机构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

4. 委托人授权贵机构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报告。

二、鉴定范围1. 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基础、墙体、柱、梁、板、楼梯等。

2. 房屋设施设备的安全性鉴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供暖等。

3. 房屋建筑材料的检测,包括钢筋、混凝土、砖、木材等。

4. 房屋外观及装饰装修的安全性鉴定。

三、鉴定期限1. 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鉴定期限为自贵机构收到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 如遇特殊情况,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需提前告知委托人。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1. 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具体金额以贵机构报价为准。

2. 委托人应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支付鉴定费用的一半,剩余费用在鉴定报告出具后支付。

3. 如鉴定过程中产生其他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贵机构各执一份。

2. 本授权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3.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贵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备注:本授权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尊敬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本人,作为此委托书的委托人,现位于[具体地址],拥有一处房产,详细地址为[详细地址]。

为确保房屋的安全性以及居住者的生命安全,本人特委托贵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鉴定。

以下是关于此次鉴定的详细信息及要求。

一、鉴定目的本次鉴定的主要目的是对房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施设备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评估。

本人希望通过此次鉴定,了解房屋的实际安全状况,为日后的维护、修缮或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二、鉴定范围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主体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如地基基础、墙体、梁柱等;房屋的防水、防潮、防火等安全功能;房屋的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等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及运行状态;房屋内部及外部环境对居住安全的影响,如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房屋内是否存在有害气体等。

三、鉴定要求本人对贵机构的鉴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鉴定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过程中,应对房屋的每一个角落、每一处设施设备都进行详细检查,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供详细、准确的鉴定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对房屋安全状况的评估、存在的问题、可能的风险以及相应的处理建议;鉴定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附上电子版,以便本人查阅和保存。

四、委托费用本人同意按照贵机构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鉴定费用。

具体费用将在鉴定工作开始前与贵机构进行协商确定。

五、法律责任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房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贵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与本人提供信息不符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本人。

同时,贵机构应对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如因鉴定工作失误导致本人或他人遭受损失的,贵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鉴定工作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贵机构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说明原因;本人有权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如有需要,本人将协助贵机构获取相关的房屋资料和图纸;鉴定工作完成后,本人将对贵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进行认真阅读,并根据报告中的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

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条例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的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市场监管)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科学、公正、公开;(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责任,确保房屋安全。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鉴定;(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真实;(三)对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保密;(四)不得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鉴定业务;(二)伪造、篡改鉴定结论;(三)泄露鉴定过程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四)利用鉴定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鉴定:(一)现场勘查:了解房屋基本情况,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勘查;(二)检测分析:对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定;(三)出具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送达鉴定报告:将鉴定报告送达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鉴定依据;(三)鉴定过程;(四)鉴定结论;(五)建议和措施。

建筑结构出现哪些情况需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建筑结构出现哪些情况需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建筑结构出现哪些情况需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既有建筑指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这些建筑一般经竣工验收合格。

既有建筑结构安全性的检测与评估,一般需要通过现场复核结构布置和荷载情况,材料性能检测,裂缝损伤检测,沉降变形测量,经结构验算和分析,对结构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价格出来建议。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检测与评估,且各种情况下的结构安全检测评估有所侧重:1.房屋因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

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这类项目除评估结构安全性、提出处理建议外,一般需要进行损伤原因分析,分析勘察、设计、使用等哪个环节造成现有损伤,为责任认定提供依据。

住宅质量政治及仲裁鉴定多属该类项目。

2.房屋因材料、环境等原因,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影响安全或使用的劣化、老化迹象时。

对混凝土结构,材料因素可能又混凝土骨料中含有MgO扥活性成分、水泥中碱含量过高、水泥安定性不良、拌和水中含过量等,环境因素可能又化学物质、冻融循环、过量等,这些因素可能引起混凝土爆裂、钢筋锈蚀、化学侵蚀、碱骨料反应、冻融破坏等老化、老化迹象,钢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时刚才锈蚀。

砌体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是砖墙风化,木结构的主要老化迹象是虫蚀、腐朽。

这类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一般需要进行材料和环境分析,查找造成劣化或老化的主要原因,预测继续劣化或老化的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

3.房屋因相邻过程影响,出现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时。

这类结构安全性检测评估,重点是区分受检房屋的裂缝损伤或倾斜变形系房屋本身原因引起还是临近基坑工程施工影响引起,评估结构安全性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所示建议。

由于该类项目多在损伤或变形发生后委托进行,当事双方可能已经发生矛盾,故也有较多的法院委托仲裁鉴定项目。

4.房屋使用功能或局部结构改变,对结构安全性有影响时。

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使用功能改变,如厂房改办公楼、办公楼改商场等,也可能需要进行局部开设门洞、局部楼板开洞、局部抽梁拔柱等局部结构改变,这些因素对结构安全性均有影响,需要进行安全性检测评估,按照新的使用功能和结构逐步验算结果构件并评估结构安全性。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

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5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70%;(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并取得CMA认证。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全文)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全文)
建设单位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房屋安全鉴定托付合同 后,应当及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通知房屋安全鉴定机 构对合同中载明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
八、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托 付人承担。
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托付时,可以预收费用,但不
作日内另行组织鉴定人员或专家进行复鉴,复鉴时可以采纳申请 人未提出异议的原鉴定证据。复鉴后应当先提出初步结论,并对 申请人进行解释说明,如申请人仍提出异议,应当进行详细调查 后作出复鉴结论。在相同的鉴定范围、鉴定目的、鉴定内容及鉴 定检测条件下,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不同的,以复鉴结论 为准。
十三、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该鉴定报告自出具之日起,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不超过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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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5 年; (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30 年; (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 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 (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 五、《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称的“大型 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 3000 平 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 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施工区 周边”范围是指: (一)开挖深度 2 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二)挤土桩桩长 1 倍范围以内的房屋; (三)震动烈度达到 3 度以上时,距离振源 50 米范围以内 的房屋; (四)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 前款第四项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 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七、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产权人、使用人即时托付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委托书

房屋质量鉴定委托书

房屋质量鉴定委托书尊敬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兹委托贵机构对我方所拥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屋进行质量鉴定。

本委托书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房屋质量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委托事项1. 对房屋的结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墙体、楼板、屋顶等结构部分。

2. 对房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包括材料老化、腐蚀情况等。

3. 对房屋的功能性进行评估,包括内部设施、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

4. 对房屋的环保性进行评估,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光照等环境因素。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委托开始日期]起至[委托结束日期]止有效。

三、鉴定费用鉴定费用共计[金额]元,由委托方在鉴定工作开始前一次性支付给鉴定机构。

四、鉴定报告鉴定机构应在委托期限结束后的[报告提交期限]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书面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详细列出房屋质量的评估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整改措施。

五、保密条款鉴定机构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房屋信息及鉴定过程中获取的所有信息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鉴定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或提供的鉴定报告存在重大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八、其他约定[双方可在此条款中约定其他事项,如鉴定标准、特殊要求等]。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委托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委托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委托方地址:__________鉴定机构(签字):__________鉴定机构代表(签字):__________鉴定机构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定机构地址:__________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和鉴定机构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名称][委托方地址][委托方邮编][委托方日期][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地址] [鉴定机构邮编] [鉴定机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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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性鉴定:五种情况可托机构进行鉴定
房子的安全问题,大家都很关心。

买来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不会影响房子结构安全?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房子的安全问题,大家都很关心。

买来的房子住了一段时间怎么有裂缝,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会不会影响房子结构安全?
根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有5类情形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分别是: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
(四)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另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每五年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鉴定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界定使用期,期满后按照规定进行鉴定。

那么,房屋安全鉴定应由谁来委托,委托谁进行鉴定?鉴定后是危险房屋又该怎么处理呢?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房屋产权人委托;如果一栋房屋内有多个产权人,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委托鉴定。

委托人可以从市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单位名录里选取鉴定单位进行安全鉴定。

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治理。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当前危险程度较轻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相应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后,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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