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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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与代理之间的关系
篇一: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和代理的区别
委托合同签订以后,受托人根据合同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必然要和第三人发生联系,并且受托人往往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实际行为的后果也归属委托人,这里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代理关系,因此,委托和代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国民法典即把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视为委托合同的当然效力。德国民法典把委托作为合同的一种放在债编中,而将代理作为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放在总则编中,这种立法体例为以后各国民法典所效仿,如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苏俄民法典等。
代理,依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人的知识、能力都是有限的,其活动还要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往往不能充分享受进行自由商品交换的权利。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借助他人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使被代理人可以同时在不同的地点与多个相对人订立合同,同时也避免了其专业知识、能力的不足,这正是代理制度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之所在,也是代理制度的存在价值之所在。上述代理的立法定义和理论价值阐述已经清楚地表明代理实际上是解决代理人在何条件下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
代理既然是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则与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同属为他人服务,二者在此点上相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能包括事实行为;而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可以包括
事实行为。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不对外也就无所谓代理;而委托则属于对内关系,即其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第三,代理关系的成立,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属
于单方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委托合同的成立应有受托人承诺,若受托人不为承诺,则合同不能成立。
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虽为不同的制度,但二者也有联系。如果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须对外为法律行为时,则一般都有代理权的授予。于此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就成为代理中的基础关系,代理不过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一种手段。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代理都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都伴随委托合同而生。有委托合同而无代理,或者虽有代理而无委托合同的情形,也并不鲜见。
篇二: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委托代理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关系
一定义1: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关系,代理合同是代理方要承担面对双方的责任,买卖双方都跟代理有关系,彼此间的关系也是通过代理建立的,追责,都是最代理。
居间,是一种服务合同,这个服务就是促成双方成交,就可以收费,买卖双方如有纠纷,需要彼此互相追责。三、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根据上述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我们可以对两者进行比较,以在实践中分清合同的性质,正确的适用法律。
1、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法律上对受托人的资格并没有限制;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
2、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可以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而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
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3、代理合同的受托人是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事务,处理的事务可以是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4、代理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从委托人处领取报酬;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居间合同达到目的是才能请求支付报酬,并且在为媒介居间时,居间人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
5、代理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从事居间合同达到目的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6、代理合同中,受托人有移交处理事务后果和报告的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则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由上述比较可见,委托合同与居间合同尽管从形式上
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它们之间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只有在全面掌握两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才能对合同性质予以正确把握
篇三:浅析委托―代理关系
摘要:委托代理关系普遍存在于各种组织活动中,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但由于双方所掌握的信息非对称性,委托人目标和代理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由此产生了很多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过程中的典型问题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此提出了解决办法。最后在双方达成博弈均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完善委托代理关系,提高委托代理效率。
关键词:委托代理关系;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30-0101-02
引言
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各领域,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
种行动,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
一、委托代理理论
最早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概念的罗斯认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也很有代表性,他们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其他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简单来讲,“知情人”是代理者,“不知情人”是委托者。在日常活动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多种模式。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特点
任何有组织的或需要进行组织的行动,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尽管组织活动各异,但是委托代理关系是有共性的。一是委托代理双方的重要特点:委托人给予对方更大或更重要的行为空间。代理人的行为若受到限制就会降低执行效率,行为就会变得僵化,可能丧失许多的获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