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安全生产规定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国家检查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职责第二条贵州省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规章;(二)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五)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措施;(六)执行已经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实现对安全生产数据的监测、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检查的公正、严肃和高效。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第四章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当具备科学性、实用性和时效性,根据不同领域和行业的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及时发布公告,通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要求》
近期,贵州省发布了最新的《安全生产要求》,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生产企业必须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生产企业必须在使用设备和材料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4.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在事故发生时,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
行调查和处理。
通过此次发布的最新《安全生产要求》,相信贵州省的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提升,各项生产经济活动也将更
加安全、可靠。
最后提醒广大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安全
管理,共创安全生产环境!
以上是本次文档的内容,感谢阅读!。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市府办发[2010]76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76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五日六盘水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市安委会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县、特区、区和市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水城军分区、市公安局和市武警支队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省安委会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安委办职责(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市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全省人民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对于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安全生产的合力。
其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条例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技术改造,确保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再次,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
条例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总之,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力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全省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共同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为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本文旨在介绍贵州省最新安全生产法规。
全文共分十章,分别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
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也要求企业加强员工培训和日常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二章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此外,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控制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危险源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加强作业场所环境检测等内容。
此外,也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第四章介绍了安全生产设施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落实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等内容。
此外,也详细规定了工业企业的噪声、振动等方面的标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五章主要介绍了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
其中包括对消防、建筑工程、电气设备等方面的标准要求,以及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也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六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第六章介绍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落实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此外,也规定了不同级别应急事件的响应等级。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对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都做出了详细的调查程序和处理要求。
并要求企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八章介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要求。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等内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市府办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市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
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是贵州省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这些法规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
本文档将对最新的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规概述首先,我们对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整体概述进行介绍。
这部分将包括法规的目的和范围,以及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适用情况作出解释。
2.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核心,也是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本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不同行业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 安全生产措施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对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部分将列举一些主要的措施,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说明。
4. 安全生产监督和处罚为了确保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有效实施,相应的监督和处罚措施也得到了明确规定。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说明。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手段。
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本部分将介绍相关的主要举措和推广方式。
6. 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在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中,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相应的保护机制也得到了规定和强化。
本部分将对这些保护措施进行介绍,并说明相关的救济途径。
7. 法规的实施和评估最后,我们将介绍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实施和评估情况。
该部分将重点关注法规的推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措施。
以上是对最新《贵州省安全生产法规》的简要介绍。
更加详细和全面的内容,请参阅相应法规文件。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事故及其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和谐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安全生产政策,发展安全生产技术,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防范生产事故的发生,降低生产事故伤害程度,是全省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政府机构、工会组织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和企事业单位的义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领导体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组织的职责和权限。
县(市、区)级政府应当设立安全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本辖区内各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属于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制度和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管理措施。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其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安全生产纪律第九条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约束和惩处措施。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掌握安全生产常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惩处,对重大事故应当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市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09〕4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八日六盘水市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市府办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46号),重新调整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研究拟定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参与、指导、协调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市府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50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市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符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应书面告知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并由市安委办报请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政府办行文调整。
第二章工作例会第四条市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
会议通常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市安委办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五条市安委会全会一般由市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参加。
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以邀请县、特区、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条市安委会全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必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召开。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市府办发[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84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9〕87号),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库库区水域(以下简称“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市境范围内的人工水库、人工湖泊、天然湖泊、山塘等,库区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正常水位线以下划定。
六盘水市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3•【字号】市府办发[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1.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161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做好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措施,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本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按照“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求,将“三位一体”(“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为“三位”,“看病,开方,除病”为“一体”)执法工作措施落实到各个环节,彻底排查和清除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切实做到“打非治违”工作不放松、不停顿、不松懈,坚定不移地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全面、深入检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顺利开展,成立六盘水市党的“十八大”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经营建设领域推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经营建设领域推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市府办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六盘水市安全生产经营建设领域推行“三位一体”执法工作的通知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在煤矿安全领域探索、试点开展的以“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为“三位”,“看病,开方,除病”为“一体”的“三位一体”执法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达到排查隐患、治理隐患、消除隐患的目的,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人民政府现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建设各行业领域范围内推行“三位一体”监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部门主导、企业负责、执法保障”的总体要求,通过开展“三位一体”执法,推进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解决并根除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及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负责和政府监管2个安全主体责任,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三位一体”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尹志华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际明、市安监局局长蔡军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负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蔡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我市各行业领域“三位一体”执法定义(一)“三位”是指“部门主导,重点整治,执法同步”。
1.“部门主导”。
即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执法工作的主导。
2.“重点整治”。
以整治煤与瓦斯突出、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井为重点,与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企业、冶金工贸企业等同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帮助企业排查诊断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发文字号】六盘水府办发[2013]7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1.18【实施日期】2013.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盘水府办发〔2013〕7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8日六盘水市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盘水市辖区内国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煤矿企业是指市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煤矿及其母公司。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政府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府办发[2012]58号【发布部门】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府办发〔2012〕58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六盘水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力营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有力推动我市“两加一推”发展战略及“五个六盘水”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要求以及2012年4月17日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及时发现、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10]22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府发〔2010〕2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精神,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管理、装备、培训及制度、标准和技术等方面,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集中整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以煤矿、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推广运用先进的安全技术装备,通过整合重组、取缔关闭等措施,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责任追究等措施,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以及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实际控制人责任;严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市办通字[2005]150号【发布部门】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1【实施日期】200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通知(市办通字〔2005〕150号)各县、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水城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省属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2005年11月18日6时许,我市水城县蟠龙乡沙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
11月21日10时左右,我市盘县断江镇泥嘎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1人死亡。
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皮带井发生爆炸事故,截至12月1日8时30分,造成164人死亡,尚有7人下落不明。
11月29日16时许,我市盘县火铺镇焦化二煤矿发生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煤矿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少数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冒险蛮干的恶劣行径,也暴露出当前煤矿企业安全基础依然薄弱,一旦疏于安全监管,极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状况。
现在距完成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还有30天的时间,又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高发期,全市煤矿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压力很大。
针对这一状况,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特提出要求如下:一、筑牢思想防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全市各级各有关工作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发扬持续作战、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以对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筑牢思想防线,严防死守,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在最后30天的时间里再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7•【字号】市府办发[2006]112号•【施行日期】200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府办发〔2006〕112号)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今年前10个月,通过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好,但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当前已进入煤炭生产的旺季,是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安全工作当做人命关天的大事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今冬明春以煤矿为重点的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府发电〔2006〕12号)精神,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放在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果断措施,狠抓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防止重大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实现。
二、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都要形成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在安排部署其他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并作出安排。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经常过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深入生产一线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反映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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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煤矿防治水七项措施
• 一、必须查明老窑、采空区等水害隐蔽致灾因素,准确 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并 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础图件上。 •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 后采”。 • 四、必须配备物探设备,坚持物探先行、提供目标、钻 探验证、综合治理。 • 五、必须严格落实“三专”探放水要求。 • 六、探放水钻孔设计、施工、验收必须符合规定。 • 七、必须扎实开展雨季“三防”工作。
六盘水市煤矿瓦斯治理十项措施
• 一、必须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实时测定主要参数,编制矿井瓦 斯地质图。 • 二、有突出危险的区域必须进行保护层开采等综合瓦斯治理措施。 • 三、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严格执行地质预测、综合防突 措施、消突评判及安全防护。 • 四、必须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 五、必须强化瓦斯治理全过程管控,确保真实有效。 • 六、合理规划采掘接续,严格执行“四量”管理。 • 七、严格瓦斯超限管理、防灭火管理及现场管理。 • 八、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信息化平台可靠运行。 • 九、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以总工程师为核 心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 • 十、加大瓦斯治理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隐患,督促煤矿企业 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