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我校新核准的实验室建制的通知-四川大学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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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并调整重新公布实验室名称的通知

基于合并调整重新公布实验室名称的通知

关于合并调整、重新公布实验室名称的通知
广工大设字〔2006〕1号
各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以学校实验室搬迁为契机,结合学科发展的实际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学校现有教学实验室进行了合并调整。

现将我校现有重点实验室(含学科、教学、示范中心)和教学实验室的名称公布。

学校将按照新的实验室及名称进行实验室建设、检查验收、评估及信息收集归档等工作。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名称(中英文)
广东工业大学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表达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

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

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 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综合表达科学、高效、现代、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正文:----------------------------------------------------------------------------------------------------------------------------------------------------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

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

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教育部第二次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我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评审建立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学校自行建设、自主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选优推荐,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产生。

从2005年至2007年,分批建立100个左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形成国家级、省级两级实验教学示范体系。

二、建设内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川大实〔2012〕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建设平安校园,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

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及有关部门负责实验室安全与环保方面的建章立制、日常检查督促与宏观协调。

第五条学校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认真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防范保障体系”,将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纳入党政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应设置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第一责任人;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具体实施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书制度。

设备处代表学校与各相关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与环保责任书;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安全责任书制度具体落实到每个实验室以及参与实验的每一个人。

第九条学校建立实施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实验室安全与环保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事故原因调查专家组等机构具体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学校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学科特点,建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17篇)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17篇)

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17篇)实验室设备管理制度 11.目的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程,保证仪器设备得到良好的管理,使其符合规定的检测要求,以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适用范围适用于实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校准、标识、使用、维护、检修、核查、停用报废等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3.职责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负责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内容及要求4.1仪器设备的采购与验收4.1.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所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和检测的仪器设备。

各实验室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

4.1.2仪器设备到货后,请购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及安装调试。

大型仪器设备应与供货方共同开箱验收、安装、调试。

4.2仪器设备的存放环境4.2.1精密仪器,如分析天平、紫外分光光度计应放在仪器室,避免阳光照射,保证仪器的系统正常。

还应与化学检验室隔开,以防止腐蚀性气体、水汽腐蚀仪器设备。

4.2.2实验室应保持常温,环境干燥,通风良好。

4.2.3电子分析天平应放在专用天平台,防尘、防震。

4.2.4较大仪器应固定位置,不得任意搬动,仪器应罩上防尘罩。

4.3仪器设备的检定和校准4.3.1新购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校准或核查,以证实其能够满足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

计量器具需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2对检测结果有直接影响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定期送授权的校准机构校准或检定,以保证其能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

4.3.3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经计量检定合格后需加贴计量标识,以表明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所处的校准状态。

质检部负责建立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台账,总经理助理负责管理归档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4.3.4所有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保养。

对于免检仪器设备,应做好记录并监测其准确性,发现异常及时维修或更换。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2.01•【文号】教技函[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教育部关于部分立项建设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的通知(教技函[2008]1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专家组对已满建设期的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经研究,我部同意“机器感知与智能(北京大学)”等16个实验室和教育部含油气盆地构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名单见附件1)以及“三维信息获取与应用(首都师范大学)”等27个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2)通过验收,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

同时,在经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对其中3个实验室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3)。

希望各有关高校继续通过“985工程”和“211工程”建设加大对实验室的投入力度,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

各实验室要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方针,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科技前沿,加强原始性创新和竞争前高技术研究;大力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提高实验室创新能力和水平。

对尚未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重点实验室,请共建单位和依托单位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从国内外优秀的科学家中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并进行严格评审。

招聘工作结束后由教育部直属高校或地方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向我部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推荐同时请附重点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依托单位推荐意见)、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简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1•【文号】教技厅函[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建设期已满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在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实验室在研究方向凝炼、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外开放与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达到了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根据验收情况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我部同意“冶金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等44个实验室(附件1)通过验收。

通过此次验收的44个实验室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分实验室对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实验室名称或领域需要与现有研究内容相契合。

经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提出了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

经审核,同意“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的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

(附件2)希望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继续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积极支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校内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管理,促使我校科技工作水平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科技工作改革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团队,参与竞争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形成在全国相关学科领域能代表我校科研水平、并能逐步进入国家队的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

他们中的优秀者将是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的后备人选。

第二章校内科研机构的设置和条件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置校内科研机构分为校级科研机构、院级科研机构两个层次;根据研究内容分为三种类型:基础研究类、应用研究类、联办科研机构类。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和开发研究,承担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开发、专利为主。

3、联办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单位与校外单位为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重要合作科学研究与开发,校外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四条申请建立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以在全国占有一定优势的学科为基础,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经济建设、学科前沿、社会发展等国家目标服务的重大课题的研究工作,并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年均三大检索文章25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其年均到校经费300万元;三大检索文章10篇;近四年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大国资…2013‟30号校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川大委…201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四川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部处、学院、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等各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应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建立资产使用效益评估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还须按照规定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党委常委会和校务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等。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立项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立项名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立项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川教函[2014]156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四川省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立项名单的通知(川教函〔2014〕156号)各普通高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厅组织启动了2013-2016年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全省103所普通高校和4所独立设置成人高校进行了申报。

经学校推荐申报、我厅形式审查、意见双向反馈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同意四川大学的《开放性、数字化、创新性基础医学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研究》等776个项目作为2013-2016年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予以立项。

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应对立项项目给予资金、人员等条件支持,加强过程管理。

请各高校于2014年4月30日前在学校网站“教学改革”类建立相关链接或专栏,实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撤销已立项的项目。

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和实践的周期为2-3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对因特殊原因变更的,需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项目组应本着“边研究、边改革、边实践”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原则上,项目研究和实践周期内,项目组应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至少一篇与研究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论文。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对应项目《申报书》改革措施、成果与特色、推广价值等,向学校提交结题报告。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XXX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一、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我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实基地),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2、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务的可能,由学院提出购置仪器设备计划。

由教务处汇总,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提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定计划的依据,报帐填写设备验收单时按要求认真填写。

单价大于5万元以上的设备,要认真填写“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卡”,实现仪器设备的现代化管理。

4、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实验室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保养制度。

5、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工程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

建立使用技术档案,从购置报告到报废处理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的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应成为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6、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组织有关实验技术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和技术状况分析,做到对设备的合理使用,适时更新。

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降级使用或调往其它单位。

7、要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

对长期没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查明原因,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处理。

对有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仪器设备属国家的财产,对资产的有偿调拨、处理等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二、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校内教学、科研实验对所用低值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帖利用,防止积压浪费。

特制定本办法。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代价在500元以下)又不属于材料和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装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件用品等,均归类为低值品。

2、实验室建设组责任教师根据需要和实验经费的可能提出低值品的年度购置计划。

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四川大学试验室及设备

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四川大学试验室及设备

四川大学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运行管理办法川大实〔2003〕12号(附件)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大型精密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大型精密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学校决定成立虚拟大型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虚拟中心),特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全校各单位或个人已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建立固定资产帐卡或已作登记的各种仪器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据为小团体所有或据为己有,防止国有资产私有化的倾向。

必须充分使用设备,在保证本实验室使用的同时,还要欢迎外单位或个人的使用,设备使用必须实行开放。

第二条各种仪器设备所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仪器设备精心维护,使其不致因维护不当而损坏,或因保护不力而遗失;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欢迎和支持设备管理部门旨在提高设备利用率、完好率和使用效益的各种措施或活动。

第三条全校目前已有的和将来购置的所有单台2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均进入本虚拟中心的网络化管理范围,一律实行专管共用,一律实行对外开放使用。

设备所在单位须自觉认真执行本虚拟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自觉维护、保障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一批进入虚拟中心的仪器设备清单见本文附件。

第四条虚拟中心的职能是,负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进入虚拟中心管理范围的大精设备的使用管理,促进这些设备的开放使用,避免低效益设备重复购置,提高现有大精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虚拟中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虚拟中心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宜的调研、策划、审查和批准,负责虚拟中心各机构人事安排,负责经费审定,负责检查、督导各机构工作进展等。

主管校领导任组长。

第六条设立虚拟中心办公室。

该办公室为虚拟中心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负责具体拟定虚拟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实施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使用情况稽查、设备利用奖惩、开放基金激励等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基金管理组和设备专家组的工作,负责虚拟中心网站的建立、对外服务、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川大校[2004]57号(附件)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凡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予以遵守。

第一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一切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院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的副院长为第二责任人。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必须与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

同时学院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实验室,学院与各实验室也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学院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基本的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有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

每个实验室要设置基本的救助材料如小紧急救助药箱等。

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尽快整改。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每间实验室都要指定专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须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各学院和实验室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

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致病微生物污染、地震、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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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磷化学与工程省重点
实验室
省重
刘代俊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化学工程学院
40
先进材料成型及模具技术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李 宁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
41
围产与生殖医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毛 萌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第二医院
42
环境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唐 亚
教 授
四川省教育厅
建筑与环境学院
43
水文学及水资源省重点实验室
基础
主 任:周激流
副主任:孙亚飞
教 授
工程师
四川大学
2
工程设计教学实验中心
文科教学实验中心
基础
主 任:赵世平
副主任:袁培根
教 授
高 工
四川大学
3
电工电子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雷 勇
副主任:杨 怡
教 授
工程师
四川大学
4
物理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朱 俊
副主任:何 原
教 授
教 授
四川大学
5
化学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省重
谭天轶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医院
6
感染性疾病分子生物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赵连三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临床医学院
7
多相流传质与化学反应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梁斌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化学工程学院
8
功能材料物理化学与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肖定全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9
岩土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何昌荣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杜占山
实验师
学院
艺术学院
16
考古技术实验室
专业
白 彬
副教授
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
(旅游学院)
17
工商管理学院中心实验室
专业
戈 鹏
讲 师
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
18
公共管理学院中心实验室
专业
黄春毅
副教授
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19
信息与计算科学实验室
专业
谢小平
教 授
学院
数学学院
20
数学模拟实验室
专基
彭联刚
教 授
学院
21
近代物理实验室
尹华强
教授
科技部
建筑与环境学院
5
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魏于全
教授
科技部
华西临床医学院
6
皮革化学与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石碧
教授
教育部
轻纺与食品学院
7
辐射物理及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安竹
研究员
教育部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8
口腔生物医学工程教育部、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基础医学专业实验室
专业
周 雪
教 授
学院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61
法医学专业实验室
专业
黄飞骏
教 授
学院
62
临床医学基础中心实验室
专基
周总光
教 授
学院
华西临床医学院
63
口腔医学教学中心实验室
专业
石 冰
教 授
学院
华西口腔医学院
6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中心实验室
专业
孙成均
教 授
学院
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65
现代药学专业教学34材料化Fra bibliotek实验室专业
赵北君
教 授
学院
35
金属材料工程实验室
专业
刘蓉生
高 工
学院
36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实验室
专业
姚亚东
高 工
学院
37
生物医学工程实验室
专业
李伯刚
副教授
学院
38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
专业
蔡绪福
副教授
学院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39
机械设计基础实验室
专基
梁尚明
副教授
学院
制造科学与工程
学院
40
自公布之日起,学校即按新的实验室建制进行管理。今后,凡因工作需要,国家及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变更,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院级实验室需调整或撤销,须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及主管校长核准、确认;校级实验室负责人调整,须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批准;院级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学院任命,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基础
主 任:陈 华
副主任:谢 川
教 授
教 授
四川大学
6
工程训练中心
基础
主 任:韩震宇
副主任:罗 阳
副教授
副教授
四川大学
7
生物基础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林宏辉
副主任:王茂林
教 授
教 授
四川大学
8
外语语言训练中心
基础
主 任:饶 坚
副主任:易卓锋
高 工
工程师
四川大学
9
基础医学实验教学中心
基础
主 任:郑 煜
水利水电学院
10
光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曹益平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电子信息学院
11
先进制造技术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殷国富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
12
智能系统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游志胜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
数学学院
13
资源生物学及生物制药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陈放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生命科学学院
制造科学与工程技术教学
中心实验室
专业
田大庆
副教授
学院
41
电气信息工程专业中心
实验室
专业
肖 勇
讲 师
学院
电气信息学院
42
建筑综合实验室
专业
尹 健
高 工
学院
建筑与环境学院
43
基础力学实验室
专基
陈孟诗
教 授
学院
44
给水排水工程实验室
专业
王庆国
讲 师
学院
45
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
专业
王 安
副教授
学院
46
土木工程实验室
省重
梁 川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水利水电学院
44
降解与阻燃高分子材料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王玉忠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化学学院
45
四川省牙病防治重点
实验室
省重
周学东
教授
四川省卫生厅
华西口腔医学院
附表3
四川大学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室及实验室主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类别
实验室主任
隶属
管理单位
姓 名
职称
1
计算机基础教学实验中心
14
靶向药物与新型给药系统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张志荣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药学院
15
疾病基因组学与法医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侯一平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医院、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16
肿瘤学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周清华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医院
17
医学分子生物学开放
实验室
省重
覃扬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18
周学东
教授
教育部
卫生部
华西口腔医学院
9
人类疾病生物治疗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魏于全
教授
教育部
华西临床医学院
10
移植工程与移植免疫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卫生部重点实验室
李幼平
教授
卫生部
华西医院
11
生物资源与生态环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杨毅
教授
教育部
生命科学学院
13
绿色化学与技术教育部重点
1
水力学与山区河流开发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原高速水力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许唯临
教授
科技部
水利水电学院
2
高分子材料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王琪
教授
科技部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
3
国家生物材料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顾忠伟
教授
科技部
四川大学
4
国家烟气脱硫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人机系统及仿生工程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袁中凡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制造科学与工程学院
23
信息安全省重点实验室
省重
戴宗坤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电子信息学院
24
信息与自动化技术省
重点实验室
省重
孙衢
教授
四川省教育厅
电气信息学院
25
信息数学技术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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