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投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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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委托书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5〕18号)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我省境内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辖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为了方便群众,及时查处省管辖用人单位的投诉举报案件,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现决定委托你局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省管辖用人单位(煤炭企业除外)按照下列规定行使劳动监察权:

(一)应当编制监察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单位、内容和方式,书面报省厅劳动监察局备案。所实施的检查视为省厅直接派出的执法,各用人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二)对省管辖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专兼职监察员持本委托书复印件及《劳动保障监察证》,亮证文明执法。

(三)负责接待、受理、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省管辖用人单位的投诉举报案件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四)依法检查中发现省管辖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决定书,事后报省厅备案;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连同案卷和法律文书报请省厅决定。

(五)你局接受委托后,未经省厅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转委托。本委托书需加盖委托方和受托方双方单位公章

后生效。

委托人:(公章)被委托人:(公章)

厅长(签章)局长(签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劳动监察投诉委托书 [篇2]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受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局委托经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以我局名义,并在属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月年月日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交事业编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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