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跃岭股份

股票代码:002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仙明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23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万青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居B区4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信福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丹山居B区42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申茂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326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平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23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斌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南路23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七节备查文件 (14)

附表 (15)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林仙明

2、林万青

3、林信福

4、林申茂

5、林平

6、林斌

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林平、林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林仙明、林平、林斌系父子关系,林仙明、林万青、林信福、林申茂系兄弟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而作出的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公司发起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52,96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52.9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777,62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 47.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减少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以上合计比例与各分项比例之和尾数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仙明持有的11,2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跃岭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仙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万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信福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申茂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斌

签署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