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10.22•【字号】浙交〔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15〕23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联系,联系人:吕聪儒,电话:*************。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0月22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总监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监理诚信履约意识,促进监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监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总监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履行合同等行为,在岗位登记、诚信信息系统公开、业绩填报以及招投标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监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职务的人员。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_百度文.
⏹索引;⏹权限;⏹等等1.1 索引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所有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索引编号给出本项索引的顺序编号。
● 基表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基表名称。
● 索引名称给出本项索引的名称。
● 字段集名称给出本项索引所在的字段名称或者字段集名称。
描述有关本项索引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例如:排序方式、等等。
1.2 完整性约束每个数据库的完整性约束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索引编号基表名称索引名称字段集名称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约束编号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顺序编号。
● 完整性约束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名称。
● 基表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基表名称。
● 字段名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所在的字段名称。
● 约束表达式给出本项完整性约束的逻辑表达式。
描述有关本项完整性约束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3 授权设计每个数据库的授权采用一张表格进行描述,其格式如下:数据库编号:授权编号用户名称对象名称权限备注其中:●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授权编号给出本项授权的顺序编号。
● 用户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用户名称,这里的用户不一定是具体用户,也可以是用户组。
● 对象名称给出本项授权的对象名称,例如:基表、字段、等等。
必须注意到,一个用户可能存在多项授权,应该逐项描述。
● 权限被授权用户在该对象上拥有的访问权限,例如:查询权、修改权、等等。
● 备注描述有关本项授权中,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4 触发器设计● 数据库编号含义同上。
● 触发器编号给出本触发器的顺序编号。
● 触发器英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英文名称,必须符合《南京市交通局信息化数据库建设规范》中相关命名规范。
● 触发器中文名称给出本触发器的中文名称,该名称是本触发器英文名称的说明。
● 触发器条件给出该触发器产生触发的条件。
● 触发器结果给出该触发器被触发后所执行的动作内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试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诚信意识,我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反馈。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1月5日。
浙江省公路水运信用评价
附件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评分细则
说明:
1.评价指标分为基本评价指标和附加奖励指标两类,评价指标评分的满分为101分。
其中:基本评价指标包括其中人员素质、技术素质、经营能力、资金能力、投标行为、合同履行、考核记录、社会责任等8项,共25个指标观测点,总分计100分;附加奖励指标1项,1个指标观测点,计1分。
2.各评价指标的每个指标观测点得分均按百分制计,按百分制计算出得分后乘以相应指标观测点的分值占比(权重),即为该指标观测点的最终评价得分值(保留两位小数)。
3.特级企业按一级企业的标准进行评价。
4.指标评分细则中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指评价年度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另有注明的除外)。
5.倒权重计分法:∑∑===n i n i i i ia a 11
/
(a i 为按百分制计算的同一指标观测点在各项目的得分值,i=1、2、…n ,n
为项目个数,且a 1≥a 2≥…≥a n )
倒权重计分法算例:
(1)同一指标观测点在4个项目中得分各为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1+2+3+4)=89.00
施工企业在该指标观测点的得分:M=89.00。
(2)同一指标观测点在6个项目中的得分各为80、70、100、90、100、80,则: M=(1×100+2×100+3×90+4×80+5×80+6×70)/(1+2+3+4+5+6)=81.43
施工企业在该指标观测点的得分:M=81.43。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中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中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第二章主要内容和职责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监督检查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八)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为推进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办〔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评价和应用等管理工作。
细则中所称的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人。
二、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一)水路运输企业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取得的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水路运输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水路运输企业不良信息主要包括:在运输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港航管理部门、下同)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等各类处罚情况;以及在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认定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其中,以下行为认定为企业严重不良信息:1.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2.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亡人安全责任事故的;3.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路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相关证件或备案证明的;4.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或船舶管理业务的;6.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相关证照文书、文件的;7.企业以告知承诺制办理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许可业务,经核查发现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许可决定的;8.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9.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3月实施D级:信用评分≤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八条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
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评价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第二十二条一个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因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1年。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首次参加我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若下一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至C级。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业的信用建设,引导监理企业诚信履约,治理监理市场的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打造“信用浙江”的要求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我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新(改)建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二)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构成(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的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资质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二)组织对本市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投标行为和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评价;(三)对辖区内省厅监督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办的履约信誉进行初审;(四)向省厅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监理企业的有关信用信息;(五)有关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第五条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分企业状况、投标行为和履约信誉三部分。
其中,履约信誉评价内容分组织机构、监理工作行为、监理工作实绩和奖惩记录等指标(附件一)。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篇: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与现场检测项目,和其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企业内部试验室及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受省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四)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受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行为,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浙江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市质监机构以下统称为质监机构。
第二章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并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在《等级证书》核定的专业、项目参数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浙交[2006]372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6〕372号)各市交通局(委):现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映(联系人:龚一朋,电话:0571-87802729)。
2006年11月29日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施工企业诚信意识,治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十六大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用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动我省交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2.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内涵及评分细则;3.组织对从事省内在建项目的一、二级资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交通安全设施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分项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进一步规范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主体是指在浙江省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具有相应资质(从业资格)的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有关从业单位的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监以及试验检测负责人。
第五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1 -2.指导并组织开展全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工作;3.负责乙(二)级以上资质和专项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4.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5.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信用评价信息。
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和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相应领域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关从业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具体负责丙(三)级资质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交通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参与其项目建设的从业主体履行信用评价工作职责。
第六条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一)评价年度内承担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作的从业主体;(二)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在浙江省内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三)评价年度内被认定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负面清单情形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业主体。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技术改造、养护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和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和专用航道的工程质量鉴定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核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核定”)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运输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四)建设单位已经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预验收,且预验收合格;(五)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六)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严重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七)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八)设备安装工程经六个月试运行,绿化工程已完工一年;(九)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行业信用建设,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诚信意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从业承诺履约行为状况的综合评价。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增项、升级、换证复核、变更登记和投标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试验检测人员在考试、从业登记、证书使用和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均属于从业承诺履约行为。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含中心试验室,下同)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在相应岗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均列入信用评价范围。
其中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评价年度内的合同期应不小于3个月,现场检测项目的合同金额应不小于50万元。
有下列情形的,也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二)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
现场检测项目指单独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质量评定(检验)、竣(交)工质量评定(鉴定)、质量监督抽检和现场专项检测(含软基处理检测、沉降观测、桩基检测、机电工程检测、桥梁施工监测、隧道施工监测、路面施工监测、航道水深量测和码头前沿水深量测等)以及事故调查、投诉处理的试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交通工程监管局”)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1.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汇总并发布当年参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
3.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4.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
5.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有关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
(二)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单独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所属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1.对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参评的建设项目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2.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3.确定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报省厅统一发布。
4.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有关信用信息。
5.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
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第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等机构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和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及经试验检测机构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母体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组织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注册地在省外的试验检测机构组织我省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自评,并将纸质自评资料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项目建设单位。
信用评价自评信息应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如实提出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意见及评分依据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
第十条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评价意见,结合项目日常监督情况和对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汇总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果及评分依据材料上报省交通工程监管局。
第十一条省交通工程监管局根据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的审查结果,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组织专家对公路水运工程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测项目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汇总甲、乙级及专项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厅。
第十二条省、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公示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省厅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审定和发布。
第三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
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试验检测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基准分均为100分,信用评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和附件2。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综合评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
第十六条现场检测项目为联合体的,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方进行评价:(一)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牵头人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三)联合体成员方存在失信行为或违规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试验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七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信用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信用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信用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八条一个评价周期内,同一项目的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应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同一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按最高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同一项目的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十九条质监机构用于信用评价复核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1次。
监督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试验检测机构母体或工地试验室或现场试验检测项目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二十条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检查累计评分制,评价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一条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但小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扣分分值大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
第二十二条一个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同一失信行为多次发生或整改后重复出现的,按扣分标准进行累计扣分。
一个具体行为涉及两项以上失信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同一良好行为被各级部门重复表彰的,按最高加分标准进行加分。
第五章信用评价管理第二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至下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因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延用1年。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机构首次参加我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的,当年信用评价等级最高为A级。
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则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若下一年度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换证复核被撤销等级证书的,或换证复核不通过导致其等级证书失效的,其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试验检测机构发生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况时,省厅将对失信行为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招标投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试验检测机构给予优惠。
第二十九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每年度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自评结果的提交截止日期在当年度信用评价工作通知中明确。
逾期提交的,在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总分中扣分/天。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质监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履约信誉台帐,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按规定的格式及时录入试验检测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2.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综合得分计算公式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单次扣分达到标准上限的,应在3个月内再次进行监督复查,若仍存在同样问题应再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