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附中”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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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15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大香线西侧河北止务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仲秋,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晏,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恩施市沙湾路1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大泥湾甲82号。

法定代表人王铮,校长。

委托代理人梁博慧,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晔,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海淀区黄庄东大泥湾。

法定代表人赵钰琳,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景收,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公司)、上诉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北大附中)、原审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教投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做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3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仲秋、上诉人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晏,被上诉人北大附中的委托代理人梁博慧,原审第三人北教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景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北大附中原审起诉称:北大附中是一家事业单

位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禁止他人盗用。此外,北大附中的简称“北大附中”以及含有“北大附中”文字的校徽图案已分别注册为注册商标,北大附中对上述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北大附中的简称以及“北大附中”商标长期由北大附中在校园建筑、校服、校徽、学校教材、校办杂志、学校网页等多处公开、广泛的使用。其中,北大附中的简称在全国范围以及教育领域内均为公众所熟知,已构成公众认可的特定简称,具有显著性和法人名称的识别意义,应当与法人名称一样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均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公司)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且万方公司为上市公司。万方源公司已将富泰公司的全部管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万方公司行使。以富泰公司名义所实施的经营行为,包括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万方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与富泰公司共同实施与持续进行的行为。因此,北大附中认为,万方公司在侵害北大附中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富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现北大附中发现,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没有获得北大附中任何授权,也没有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在富泰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木樨园桥西骏景园北区24号底商24-1-01号的木樨园售楼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6号4号楼底商的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以及位于河北省香河县的未名1898营销中心的销售现场和大量宣传资料中,反复、重点使用北大附中注册号为3703673的“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以及注册号为3703466的“北大附中”图案商标。前述宣传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各类宣传图案、宣传单、“入学通知书”、楼盘宣传板、博雅校报、市场调查问卷、楼盘位置图、易拉宝等。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前述行为显然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严重侵害了北大附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对外宣传中非法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和“北大附中”注册商标,谎称北大附中入驻未名1898楼盘开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以下简称京东学校),以“教育大盘”、“教育配套”的名义,对未名1898楼盘以及所谓“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进行虚假宣传,使公众误认为北大附中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未名1898楼盘开发中存在教育合作,误认为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其广告和宣传中多次提到的所谓“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系北大附中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合作设立,试图引起公众对北大附中和“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的混淆,从而借北大附中在教育界累积的声誉吸引购房者买房。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北大附中收到大量社会公众、学生和家长的询问和投诉电话,给北大附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富泰公司、万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北大附中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停止在其售楼处及其所有广告宣传资料中使用北大附中的名称、简称“北大附中”,以及注册号为3703673的“北大附中”文字商标和注册号为3703466的“北大附中”校徽图案商标;二、富泰公司、万方公司连带赔偿北大附中因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5.6万元);三、富泰公司、万方公司自行承担费用在《新京报》和《中国教育报》显著位置公开刊登澄清

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大附中造成的影响;四、富泰公司、万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人富泰公司和被告万方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一、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曾就合作办学签订协议书,约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义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样及标识;二、据北大附中和北教投公司的约定,北教投公司先后举办北大附中武汉实验学校等7所学校,北教投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向北大附中支付回报款。北大附中现法定代表人曾经在一所分校担任校长,说明合作办学的情况得到北大附中确认;三、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为北教投公司开办京东学校建设校舍,富泰公司、万方公司有权在项目销售期间使用“北大附中”字样和标识。因此,富泰公司、万方公司使用“北大附中”字样、标识是有权利来源的,不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一、京东学校是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在北教投公司授权许可下开办的,是得到北教投公司确认和认可的,不存在虚假宣传;二、富泰公司、万方公司只是为学校建设校舍,不参与投资和管理,与北大附中不构成法律上的竞争关系。因此,北大附中关于富泰公司、万方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北大附中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北教投公司原审答辩称:一、北教投公司与北大附中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是2000年,北大附中取得“北大附中”商标权的时间是2006年,双方签约时,北大附中未取得相关商标权;二、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北教投公司有使用相关名称、标识及“北大附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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