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施细则要求,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2018年11月9日天津市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实施细则(一)首诊负责制的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二)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
(三)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相应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号与医师、科室不符的情况。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四)急危重症需抢救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
借用他人信息挂号的患者如病情危重,医师应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五)对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症患者,在尚未明确主管科室之前,首先由首诊科室负责抢救。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3篇)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医疗机构为确保医疗质量的保证,保障患者生命健康和权益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管理、医患关系管理、药物管理和院前急救管理等方面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疗质量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目标、责任和职权分配,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2.质量管理计划: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制定医疗质量目标、控制措施和改进措施。
3.质量评审:定期进行质量评审,对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医疗质量评价:开展医疗质量评价工作,通过评估医疗服务的质量,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高医疗质量。
5.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登记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信息,对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和处理,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医疗质量监测和报告:建立医疗质量监测和报告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及时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状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疗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结构、职责和人员配备。
2.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确保患者的安全。
3.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登记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信息,对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处理,采取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4.医疗器械管理:建立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和报废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能和有效性。
5.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医疗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医疗过程中的安全操作。
三、医患关系管理1.沟通和解决纠纷: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和需求,化解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的情绪,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节:引言医疗机构是人们获得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而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机构工作的核心。
为了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的安全,各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明确责任、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本文将就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进行论述。
第二节: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必要性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疗机构的生命线,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能够帮助医疗机构明确责任,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加患者的满意度。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合理、规范的制度能够提高管理效能,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医疗机构的竞争力。
第三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基本要求1. 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依据和原则。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2. 明确医疗质量安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不同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任务不尽相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3. 规范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医疗机构应制定标准化的医疗服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明确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要求,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4.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成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做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 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的监督与评估。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监督评估体系,定期对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节: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实施步骤1. 研究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研究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制度的顺利推行。
2. 确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内容和范围。
根据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结合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对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首诊负责制度实施细则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理,并做好病历记录。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同时,及时邀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医师会诊。
3.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同意接收后,及时转入其他科室诊疗。
4.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患者救治,延误抢救时机。
5.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和相关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并做好病历记录。
6.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原则上不得转院。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科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如因医院床位、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者,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亲自查看患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医疗质量安全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方面,为了加强河北省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督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医疗质量管理1. 医疗机构应落实患者的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知晓医疗治疗方案、费用等相关信息。
2.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数据统计与分析,及时掌握医疗质量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医疗机构应进行医疗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医疗事故。
3. 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和医疗耗材的管理,保证药品和耗材的质量和安全性。
五、人员管理1.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人员聘用和管理,确保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住院患者的护理管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舒适。
六、法律责任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2. 相关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积极落实本实施细则,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3. 对于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总结: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和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包括了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权益,推动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持续发展。
山西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试行)(201911)(1)(4)
山西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一、首诊负责制度 (2)二、三级查房制度 (5)三、会诊制度 (13)四、分级护理制度 (17)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21)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25)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28)八、术前讨论制度 (34)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37)十、查对制度 (40)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43)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7)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51)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58)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64)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70)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76)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84)一、首诊负责制(一)定义:首诊负责制是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实施细则1.在患者就诊时,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
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
2.首诊责任主体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
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2)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4.首位接诊医师:(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XXX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八条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范本(四篇)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范本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任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应该重视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方针和目标1.1 客观公正、全方位保障患者权益;1.2 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1.3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1.4 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
2.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2.1 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2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2.3 各临床科室设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的质量管理工作;2.4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3.1 制定和执行医疗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3.2 建立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机制;3.3 建立医疗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3.4 开展临床质量管理和医疗巡查;3.5 开展医疗意外事件调查和处理;3.6 建立医疗错误报告和处理机制;3.7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管理培训;3.8 改进医疗服务环境和设施设备;3.9 加强医疗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4.质量管理的评估和监督4.1 建立医疗质量评估和监测体系;4.2 开展医疗质量监督和考核;4.3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管理评估;4.4 对医疗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5 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评估。
5.持续改进和创新5.1 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和体系;5.2 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的对照和比较;5.3 加强科研和学术交流,促进医疗质量的提升;5.4 推进医疗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方针和目标1.1 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2 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1.3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1.4 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2.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2.1 设立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全院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2 设立医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2.3 各临床科室设立医疗安全小组,负责本科室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2.4 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级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9.06
•【字号】冀卫医函〔2018〕102号
•【施行日期】201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质量
正文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
冀卫医函〔2018〕1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制定了《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本细则要求,健全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最新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最新一、引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以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1. 首诊负责制度:医疗机构应明确首诊负责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得到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2. 三级查房制度:医疗机构应实行三级查房制度,确保患者在住院期间得到及时、准确的病情评估和治疗方案调整。
3. 会诊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诊制度,确保患者在遇到疑难病例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会诊意见。
4.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疑难病例讨论,提高医务人员对疑难病例的诊疗水平。
5. 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确保患者在遇到急危重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
6.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实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手术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7. 术前讨论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术前讨论制度,确保患者在手术治疗前得到充分、全面的评估和讨论。
8. 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确保患者在新技术和新项目应用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9.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确保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10.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抗菌药物治疗过程中得到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11. 查对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查对制度,确保患者在接受治疗、检查、用药等过程中得到准确、安全的医疗服务。
12. 病历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病历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13. 患者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患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得到安全、舒适的就医环境。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三篇)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与患者的健康和生命息息相关。
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体系中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核心制度。
以下是几个核心制度的介绍:1.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是指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
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管理人员选拔和考核、内部管理流程等。
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全面和真实的报告。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事故问题,减少患者的损失。
同时,医疗事故报告制度还可以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学习和改进的机会,提升医疗质量。
3. 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医疗质量评价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来评估医疗质量的好坏。
评价指标包括医疗技术、服务态度、病案管理等方面。
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可以促使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
4. 质量反馈和改进制度:质量反馈和改进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问题进行反馈和改进。
通过建立反馈渠道和改进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质量问题,保证医疗安全。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可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服务的核心内容,两者密切相关。
医疗质量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科学、规范的要求,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并达到预期疗效的程度。
医疗安全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不应遭受任何医疗行为带来的伤害,包括误诊、药物错误、医疗事故等。
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需要建立一系列核心制度:1. 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针对常见疾病的诊疗方案,统一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
2. 医疗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质量评估,以促进持续的质量改进。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坚持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理念,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3.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促使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4.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合力。
第二章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第四条医疗质量控制要点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质量控制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医疗质量监督和控制。
该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医疗人员的培训、操作规范等方面。
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第五条医疗安全管理要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药品和器械的采购和管理、感染控制、病例管理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不良事件管理要点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针对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开展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医疗纠纷解决要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决患者投诉和医疗纠纷。
第三章领导责任和监督机制第八条领导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求各部门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和要求,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监督机制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医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该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奖惩机制第十条奖励措施对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向全省范围内推广。
对个人在医疗质量安全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处罚措施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严重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应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措施。
医院十八项核心制度
需转院急、危、重症患者,须由上级医师亲自审查病 情,决定要否转院。
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
急、危、重症患者做辅助检查、住院、转院时,首诊 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要陪同,并做好随时抢救的准备。
首诊医师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被查。
首诊医师下班时,与接班医师详细交接,并做好交接 记录。
栺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 活动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理。
医疗核心制度的 要点解读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查房制度
3、会诊制度
4、分级护理制度
5、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6、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7、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8、术前讨论制度
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 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 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 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 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 对医疗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 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进、持续改进的过程。
参加讨论的医师必须亲自查看病人,主管医师 必须将病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汇报病历。
讨论情况分别记入病历和专设的疑难病例讨论 本中。
对诊断有争议或治疗确有难度的病人可请上级 医院专家协同讨论,以确定诊疗措施。
讨论记录内容:时间、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员
经治医师报告病历 讨论目的 讨论意见(每人发言记录) 结论或主持人意见 记录者签名
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
——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解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18项核心制度实施细则.doc...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18项核心制度实施细则.doc...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质量安全18项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医院)的管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所有经批准注册的医疗机构(医院)。
第三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遵守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医疗质量安全18项核心制度第五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以下制度:(一)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度(二)医疗人员资质管理制度(三)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四)医药采购管理制度(五)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六)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七)医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八)医疗质控管理制度(九)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十)医疗纠纷调解制度(十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十二)医疗法律监督制度(十三)医疗科研管理制度(十四)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十五)医疗保密管理制度(十六)护理管理制度(十七)病区管理制度(十八)医疗应急管理制度第三章制度的实施第六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根据本制度的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和操作细则,明确实施的方法、步骤、时间、责任人及考核方法。
第七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统一建立文档管理系统,对各项制度的修订、颁布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定期对各项制度进行检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建立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让医务人员和患者充分理解制度的重要性,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第四章责任和处罚第十条医疗机构(医院)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和单位进行严格管理,根据违纪、违法情况,赋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法律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第一项首诊负责制度一、主要内容(一)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科室后,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二)初诊接诊。
1.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一律不得拒绝接诊或拒绝收治。
2.对急诊患者,首诊医师在接诊5分钟内开始诊疗。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个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4.患者本机构内部转科后或需要进行检查的接诊医师履行首诊医师职责。
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对所接诊患者,特别是对急危重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直至顺利交接至下一环节。
(三)初始评估。
首诊医师通过问诊、查体、必要理化检查及参阅病史资料等对所接诊的患者作出病情评估,并及时完成病历录入。
(四)门诊患者。
1.凡属本科室疾病范畴门诊患者,要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符合入院条件收住院治疗。
2.凡非本科室疾病范畴患者,首诊医师应向患者做必要说明,需要换号的,导诊护士指引或陪同家属办理相关手续。
3.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组织多学科联合会诊,首诊医师负责汇总、处理会诊意见。
4.对超出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
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五)急诊患者。
1.对急诊就诊患者进行初始评估,判断属一般患者或急危重患者。
对一般患者,工作时间分诊到相关专业科室门诊就诊,夜间、中午由急诊医师负责诊疗。
2.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及时采取措施负责诊治,必要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进行处理。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试行)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18项核心制度(试行)(1)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9)查对制度。
(10)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11)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12)分级护理制度。
(13)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1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6)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18)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
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院主管部门组织会诊。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如接诊医院条件所限,需转院者,首诊医师应与所转医院联系安排后再予转院。
5、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
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级医师书写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一级医师书写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七、信息管理与公开
1.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医疗质量安全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
(1)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库,为医疗机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推进医疗质量安全信息的社会公开,让患者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医疗质量安全状况。
(2)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规章,明确医疗质量标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和分析。
2.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制定不良事件报告流程,确保医务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上报不良事件。
(2)建立不良事件数据库,对不良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制定预防措施。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引言
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实施细则。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基本原则
1.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
2.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
(1)关注国际医疗质量管理动态,引入成熟的管理模式。
(2)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创新医疗质量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十、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
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医疗行为合法合规。
(1)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意识。
(2)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医疗秩序。
(1)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指导和督促整改。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一、引言在医疗服务领域,质量安全一直是关乎患者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河北省决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以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和解读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的试行情况。
二、核心原则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的核心原则包括全员参与、制度规范、信息化支持和追溯问责。
全员参与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所有从业人员都应积极参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活动,共同推进质量安全工作;制度规范要求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工作有章可循;信息化支持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医疗质量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共享能力;追溯问责则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追溯,确保责任人在遵守制度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内容(一)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度1. 确定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领导责任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2. 加强人员管理,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激励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3. 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培训,提升医务人员对质量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医疗操作流程、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开展风险管理等。
2. 加强医疗器械、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管理,确保质量安全。
3. 强化医疗质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为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疗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1. 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监测与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指标体系,定量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安全水平。
3. 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统计与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医疗质量安全情况。
四、实施情况与效果评估河北省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效果如何?下面是一些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的案例:1. 实施情况:截至目前,河北省各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了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质量安全领导责任人履职尽责;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已经完善,并逐步推行到实际工作中。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1.制定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医疗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适应性强、操作性好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医疗质量安全目标和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识别和评价潜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医疗风险对患者造成的损害。
3.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采集和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并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质量问题。
4.推行医疗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意识的培养。
5.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鼓励医护人员主动报告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及时处理医疗事故,防止事态扩大,减少损害。
6.加强对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和评估。
医疗机构应定期接受上级医疗行政部门的医疗质量安全监督和评估,对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
7.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公开。
医疗机构应主动公开医疗质量安全信息,包括医院的质量评价结果、医疗安全事件处理情况等,让患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医疗质量安全情况,增强医疗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8.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质量管理和事故预警,采取措施避免和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确保患者的医疗安全。
9.加强医患沟通和参与。
医疗机构应鼓励医患双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参与,增强患者和家属的医疗安全意识,提高医患关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10.鼓励医疗技术和质量创新。
医疗机构应鼓励医务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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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一系列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结合医疗机构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对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首诊负责制度(一)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二)基本要求1.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三)首诊负责制度实施细则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理,并做好病历记录。
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同时,及时邀请上级医师或相关科室医师会诊。
3.诊断为非本科疾患,应及时邀请相关科室会诊,同意接收后,及时转入其他科室诊疗。
4.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患者救治,延误抢救时机。
5.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和相关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并做好病历记录。
6.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病情稳定之前原则上不得转院。
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或转科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如因医院床位、设备和技术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者,应由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亲自查看患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
对于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要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做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7.首诊医师应对患者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8.首诊医师在诊治患者过程中,特别是对于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必要时由医疗管理部门协调组织相关人员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查房制度(一)定义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1.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
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
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24小时内查房。
5.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三级查房制度实施细则1.医疗机构应对三个不同级别医师予以明确,建立并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
三个不同级别(即一级、二级、三级)医师中,三级医师可以为正(副)主任医师但不限于正(副)主任医师,二级医师可以为主治医师但不限于主治医师,一级医师可以为住院医师但不限于住院医师。
2.上级医师查房时,应当有下级医师及护理人员参加。
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各项检查检验报告及必需的检查检验器材等。
必要时事前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以提高查房质量。
3.查房时,主管医师简要汇报病例、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级医师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明确下一步诊疗意见。
4.急危重症患者,入院24小时内要有上级医师查房;一般患者入院后,三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入院72小时。
5.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可由上级医师亲自书写,也可由下级医师书写后,查房医师审核、修改后签字。
6.三级医师查房规定。
(1)查房频次:科主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疑难危重或特殊患者查房。
三级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二级医师,每周至少查房3次;一级医师,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2次,休息日每天至少查房1次,也可由值班医师代查。
对于急、危、重症等特殊患者,适当增加查房频次。
(2)三级医师查房规定:应有二级医师、一级医师、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急、危、重症患者的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特殊检查治疗、新的治疗方案;审查医嘱、病历和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必要的教学;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3)二级医师查房规定:应有一级医师和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及责任护士参加。
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入院48小时;对所管患者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对新入院、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对危重患者应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夜查房;疑难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负责检查、指导和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
检查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注意听取医护人员和患者对诊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协助科主任或上级医师决定患者出院、转科、转院等问题;协助护士长做好病房管理。
(4)一级医师查房规定:对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及手术后患者进行重点检查,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负责检查、指导和修改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向进修医师、规培医师、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治疗原则、疗效判定,分析检查、检验报告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具次晨特殊检查医嘱;了解患者饮食及生活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7.护理、药师查房。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护理、药师查房计划,查房重点突出,具有专业特点,要围绕新技术、新项目开展,要注重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查房,持续改进护理、药事管理水平。
三、会诊制度(一)定义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二)基本要求1.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
机构内会诊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全院会诊、急诊会诊等。
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
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10分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24小时内完成。
3.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
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诊制度实施细则1.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涉及其它学科或专业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2.会诊医师须做到:(1)详细阅读病历,充分了解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提出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必要检查。
(2)会诊医师须详细、规范书写会诊记录,提出具体诊疗意见和治疗方案。
申请科室应详细填写会诊申请,内容包括患者情况、邀请会诊理由及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申请会诊医师、邀请会诊日期、时间;受邀科室会诊医师应详细询问并书写查看患者询问的病史、具体查体所见、会诊诊断、会诊意见和建议、会诊医师的科室、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
(3)对疑难病例、诊断不明确或处理有困难时,须及时请本科上级医师指导或协助会诊。
(4)会诊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
(5)严禁医师不亲自诊查患者,电话会诊。
3.医疗机构内会诊。
医疗机构内会诊分为科内会诊、科间会诊(包括门诊会诊与病房会诊(普通))、全院会诊和急诊会诊。
(1)科内会诊。
对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可由主管医师主动提出,治疗组组长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一步会诊、讨论、统一诊疗意见。
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例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2)科间会诊。
①门诊会诊:门诊就诊患者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会诊或转专科门诊者,接诊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既往病史、初步诊断、会诊目的等。
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签署全名和日期。
属本科疾病的,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于本科疾病的,可回转给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②病房会诊:住院患者根据病情,需要申请其他科室会诊协助治疗或明确诊断。
申请科室必须严格掌握会诊指征,明确会诊目的及要求,提供简要病史、症状、体征、必要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
被邀请科室安排熟悉本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有一定临床经验、责任心强、态度认真的总住院或二级及以上医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会诊。
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医师能力,授权高年资一级医师会诊资质并在医疗机构内备案,承担会诊任务(急会诊除外)。
会诊医师应认真负责,如遇疑难或复杂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指导或协助会诊,尽快提出会诊意见,并书写会诊记录。
不得敷衍了事,不得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③科室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三级医师或主任。
如仍不能达成一致,上报管理部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3)全院会诊。
对危、重、疑难、特殊病例或涉及多学科需院内多个科室会诊的,必须先行科室内讨论,明确会诊理由和会诊目的后,由科室向医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并根据申请会诊科室需要参与会诊;申请科室负责将患者病历摘要送达参加会诊讨论的专家;申请会诊科室的主任或治疗组组长须参加会诊讨论。
(4)急诊会诊。
对本科难以处理急需其他科室协助诊治的急、危、重症患者,由经治(主管)医师提出急会诊申请,并同时上报本科室上级医师同意,并在申请单上注明“急”字;申请医师应争分夺秒采取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对患者施救。
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邀请,并做好记录。
会诊医师应在接到急会诊请求后1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