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国考行测常识判断:诗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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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考行测常识判断:诗词常识
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察范围非常广泛,中公教育建议大家要注重平时积累,本文中给大家提供一些诗词小常识,希望大家做好积累,一起徜徉在诗词歌赋的广阔天地里。
诗词中的风景名胜
洞庭湖:①气蒸云梦泽,波撼岳阳城。②平湖一望水连天,林景千寻下洞泉。
荷花:①世间花叶不相伦,花入金盆叶作尘。②相到薰风四五月,也能遮却美人腰。
柳树:①岸南岸北往来渡,带雨带烟深浅枝。②绿荫未覆长堤水,金穗先迎上苑春。
梅花:①忽然一夜清香发,散作乾坤万里春。②数萼初含雪,孤标画本难。
长城:①虽然万里连云际,争及尧阶三尺高。②古来此地无井泉,赖得秦家筑城卒。
长江:①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②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
泰山:①扶摇九万里,未可诬齐谐。②凭崖览八极,目尽长空闲。
黄山:①峰峰寒列簇芙蕖,静想嵩阳秀不如。②三十六峰高插天,瑶台琼宇贮神仙。
庐山:①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②东南屏翰耸崔巍,一柄芙蓉顶上栽。
诗词中的典故
相顾无相识,长歌怀采薇——商朝末年,周武王伐商,孤竹国国君的儿子伯夷、叔齐认为这是以臣弑君,就拦马谏阻。武王灭商之后,两人不食周粟,隐居首阳山,采薇而食,终饿死。后以“采薇”喻隐居避世。
驿寄梅花,鱼传尺素,砌成此恨无重数——“尺素”语出古乐府《饮马长城窟行》:“客从远方来,遗我双鲤鱼。呼童烹鲤鱼,中有尺素书。”后为书信的代称。
东山高卧时起来,欲济苍生未应晚——东晋谢安辞官隐居东山。后以“东山高卧”指隐居。
金乌海底初飞来,朱辉散射青霞开——传说太阳里有三足乌。后以“金乌”作为太阳的代称。
明月好同三径夜,绿杨宜作两家春——西汉末,王莽专权,刺史蒋诩辞官隐居,在园里竹阴下“开三径”,只和羊仲、求仲两人相交。后以“三径”代指隐士居住的地方。
塞上长城空自许,镜中衰鬓已先斑——“长城”代指守边将领(南朝宋时名将檀道济)。
蓬山此去无多路,青鸟殷勤为探看——“青鸟”代指传递书信的人。
元嘉草草,封狼居胥,赢得仓皇北顾——“元嘉草草”指南朝时宋文帝刘义隆北伐惨败。
大夫泽畔行吟处,司马江头送别时——“大夫”指屈原,“司马”指白居易。
如何将此千行泪,更洒湘江斑竹枝——“斑竹”,指湘妃竹。相传娥皇和女英是舜的妃子,舜死后二人在湘水上啼哭,眼泪洒在竹子上,竹竿上都生了斑纹。
其实在考试中涉及到的诗词不会特别难,大部分是大家在初高中见过的,所以大家不必有畏难情绪,害怕自己背不下来。大家在闲暇时间用心记忆一下即可,当做日常积累充实自己。
以下是2021国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积累:书证、物证
在行测常识判断部分,考察的内容比较广泛,法律知识是“常客”。众所周知,法院作为给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要“摆事实、讲证据”。就证据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8种法定证据类型,其中书证和物证一直是大家难以区分的两种证据种类。在各类考试中往往给出一个证据,考察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例如“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属于书证还是物证呢?中公教育下面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日记,其中记载了犯罪的全过程以及犯罪后的感想。此时是以日记中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该日记本为书证。需要注意的是:
1.虽然书证是以物质为载体的,但书证不属于特殊的物证,只能称之为实物类证据。
2.并非只要是白纸黑字反映思想且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一定是书证。例如,证人将自己所见的案发经过写成书面文件。虽然也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作为证据,但是这种情况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
二、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其特点是以物品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以及它所处的位置,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在一起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发现的一本沾满被害人血迹的日记本。此时是以日记本本身的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该日记本为物证。
值得注意的是,物证和书证并非两种相互排斥的证据种类,例如在一起走私淫秽物品的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大量淫秽书籍,该批淫秽书籍本身属于走私物品,可作为物证;同时书籍内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可以证明该物品为淫秽物品,可作为书证。故在这样的案件中“书籍”既是书证,也是物证。
物证和书证的区分不能简单靠记忆种类去判断。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题干,找出待证事实,看此时是以物品本身的物质属性、所处位置、外部特征还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被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一本日记”属于书证还是物证也就有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