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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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公开招标标准

服务类公开招标标准

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服务类)编项目号:(公章)人:标招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日月年期:日.使用说明一、《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使用;以空格或者括号标示的为招标人填写或者选择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二、《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一章“政府采购计划编号”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确定的编号。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选择和设置资格条件,但不得将带有倾向性、排他性等不合理限制条件设置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招标人按照《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作为投标邀请。

四、《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中,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并增减。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资格、资信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制定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标办法,供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六、《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四章所附合同范本为通用格式,如招标项目有规范制式合同的可选择使用制式合同。

七、《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

“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八、《泰安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服务类)》为2016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根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征、采购规模、采购对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应当清晰地说明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详细信息;同时,招标文件还应当规定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技术和商务文件等相关要求。

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适当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执照等;此外,投标人还需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和经验,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 投标评选标准:招标文件中需要详细说明投标评选标准,如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要求,以便投标人准确地了解评选标准,提高投标的准确性和成功率。

4. 开标程序:招标文件中应详细说明开标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开标时间、地点、人员、议程、透明度等,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招标活动。

5.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中标公告应及时公布,合同签订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进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审查。

服务类采购招标标准不同于物品采购招标标准,因此需针对实际需求进行具体规定和细化。

上海交通大学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为规范学校服务类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交通大学执行政府采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规定的招标采购限额、委托社会其它机构或单位提供服务的各类采购项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性、技术性或劳务性服务内容,诸如各类咨询、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软件授权使用;专业培训、会展、租赁;校园保安、绿化维护及各类设备的维修保养等服务采购。

物业管理服务的采购按《上海交通大学物业管理服务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后勤保障处、信息化办、宣传部等职能部门负责服务类项目的审核批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校内所有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循本细则规定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及相关程序。

确有特殊原因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上海交通大学变更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细则》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限额标准与组织方式第四条服务类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及招标采购组织方式规定如下:(一)采购金额在1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由招投标办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协助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二)采购金额在50(含)~1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招投标办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实施,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三)采购金额在20(含)~5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办批准同意,可由项目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自行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投标办的监督;项目单位亦可委托招投标办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四)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项目,不纳入学校招标采购的统一管理范畴,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长春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有关政策,建立评标专家库。

各城区、开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第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服务类采购是指通过招标的方式,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从外部供应商或承包商获取特定的服务。

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服务类采购招投标的程序和规则,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确保选择到优质供应商或承包商。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服务类采购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进行服务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三、基本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相关信息应及时公布,以便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了解相关要求。

3.2 公平竞争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所有潜在供应商或承包商应享有平等的机会提交投标书。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3 高效便捷原则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应当提供高效和便捷的服务,简化投标过程,减少重复性的操作,提高招投标的效率。

四、招标文件编制4.1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预算等;•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方式和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截止时间;•供应商或承包商资格要求;•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或协议的签订方式和要求。

4.2 招标文件审批招标文件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批过程应记录并保存相应文件,以备日后查阅和审计。

五、投标过程5.1 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递交给采购单位。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3 开标和评标采购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开、透明地进行开标和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审,并进行记录。

设计服务类招标规范文件

设计服务类招标规范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计服务类招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设计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计服务类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景观、室内设计等。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四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 具有完成设计任务所需的资金、技术力量和人员。

第五条设计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明确的设计范围和目标;2. 具有合理的设计周期;3.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4. 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2. 招标邀请书;3. 招标须知;4. 投标人须知;6. 评标办法;7. 合同条款。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发布,并包括以下内容:1. 招标项目名称;2. 招标项目概况;3. 招标范围;4. 招标时间;5. 投标截止时间;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和专家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函;2. 投标报价;3. 设计方案;4. 设计团队介绍;5. 企业资质证书;6. 相关业绩证明。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应当公开进行,开标会议内容包括:1. 投标人代表签到;2. 投标文件启封;4. 投标文件内容审查;5. 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规则说明。

工程外包服务类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外包服务类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外包服务类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服务、劳务外包招标采购工作,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采购工作为公司效益最大化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实施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公司招标活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二章招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根据《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指导规范》,公司设立招标招标小组。

供应部为其直属机构,受招标小组直接领导,主要负责公司与各煤矿的招标采购工作(包括生产物资、劳务外包、服务等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招标,并根据综合评判的原则组织评标,确立预中标名单以后的谈判、签订和执行。

第三章招标范围和分类第一条必须履行招标程序的包括:(需不需要限定金额)(一)工程类:基建项目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生产项目的技术改造、检修等单项合同;(二)服务类: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等与工程建设、生产相关服务的单项合同;劳务、科研、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监理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三)外包类:采煤、掘进项目的劳务外包;(四)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需要招标的项目。

第四章招标计划第一条公司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

子公司(矿)根据本年建设、生产、采购计划安排,会同公司生产技术部将工程、服务、劳务外包等需要招标项目报公司审核,(填报内容详见附件1)第二条招标采购部应对招标需求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并报公司招标小组审批。

第三条根据招标计划,如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招标项目,可由供应部提议,经公司招标小组批准后,由供应部牵头组织实施招标。

设计服务招标标准(3篇)

设计服务招标标准(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设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提高设计服务质量,规范设计服务市场,特制定本招标标准,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二、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工程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2. 市场营销策划:品牌策划、活动策划、广告设计等;3. 产品设计:外观设计、结构设计、功能设计等;4. 企业形象设计:标志设计、VI设计、导视系统设计等;5. 其他设计服务:根据项目需求确定。

三、招标条件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投标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如建筑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等;3.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4. 投标人应具备较强的设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备丰富的设计经验;5. 投标人应具备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四、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招标文件;(3)投标须知;(4)投标文件格式;(5)评标办法;(6)合同范本。

2. 招标文件应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五、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团队介绍及成员资质证明;(5)项目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6)报价单;(7)售后服务承诺;(8)其他相关材料。

2. 投标文件应采用A4纸张,双面打印,装订成册。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专家及有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包括以下方面:(1)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资质、信誉、业绩等;(2)项目团队:包括团队成员资质、经验、业绩等;(3)项目实施方案:包括设计思路、进度安排、质量保证等;(4)报价:报价合理且具有竞争力;(5)售后服务:售后服务体系完善,承诺具体。

3.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实施程序公平公正,各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诚实信用原则。

2. 招标投标的范围和适用主体:规定了适用范围,即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服务供应商或施工者的活动;适用主体包括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服务供应商或施工者等。

3. 招标投标的程序: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报名资格审核、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文件的评审和中标结果的确定等一系列程序。

4. 招标投标的文件和要求:规定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包括项目概况、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标的物要求、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方式等。

5. 中标和合同的履行:明确中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确定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6. 违法行为和处理: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处罚,包括违法行为的种类、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等。

7. 监督和监管:明确了监督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及时发
现和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问题。

以上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和透明。

物业服务类必须招标

物业服务类必须招标

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作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住品质的关键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物业服务市场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规范现象,如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价格不透明等。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保障业主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物业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本文将从物业服务类必须招标的规定、实施意义以及招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业服务类必须招标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类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1)新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2)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3)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合同到期前,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续签合同的。

2.《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招标投标,接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招标投标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3.《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招标投标的,将受到处罚。

三、物业服务类必须招标的实施意义1.保障业主权益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确保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从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提高居住品质。

2.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物业服务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

通过招标投标,可以筛选出具备实力、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水平。

3.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制度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以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在招标中脱颖而出,会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质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2招标投标法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主要规定按照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的要求,本书主要介绍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包括对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以及与招标投标密切相关的规定。

1.2.1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与货物或服务招标投标相比,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比较复杂。

不同工程项目,对技术、设备、施工组织、投标人的资质以及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同,差异很大。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就规范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一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发布,也有各部委单独制定发布仅适用于专业工程的专项规定。

主要有: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3年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这部规章不仅细化了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和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还对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邀请招标的特殊情形、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联合体投标、评标、废标以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内容,做出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于2007年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域的规章,是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和使用的通用规则,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

另外,为了贯彻落实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号),从四方面对贯彻实施标准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4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01-06 10:19:41.0 来源: 财政部网站作者: 点击次数: 3070 【大中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制度

招投标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招投标范围:施工类、材料设备类、服务类、办公及服务招投标采购。

施工类:含工程建筑施工、景观工程施工、装修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材料设备类:含电梯、消防设施、配电设备等;服务类:含项目策划、设计、勘察、造价、监理、检测、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经营服务等;办公及服务类:含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低值易耗品及各类咨询服务。

其中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万元以上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招投标和标的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类招投标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甲方限价的乙供材料由甲方参照此标准进行价格招标)。

其中,工程类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服务类包括: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调试等各类服务项目;货物类包括:设备、材料等及其附带服务。

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施工类、服务类采购项目、3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类、办公及服务类采购货物可按照货比三家、合理低价的原则,经填报《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报公司招投标工作小组批准后确定承包单位。

对虽在限额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1、计划外的紧急采购,无法保证招标采购过程所需要的时间;如销售开盘筹备应变,工程抢修等;2、因市场垄断原因,供方不足三家的;3、行政专营项目,如有线电视工程等;2、明码标价的商场售卖产品且供方不直接销售的,如营销类物资或零星工程物资等;2、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可改为甲供或甲分包。

按已经确定价格、单位,报招投标小组确定,不再进行招投标;(1)国家、省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不适宜招投标的;(2)只有二家及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没有引起有效竞争的;(3)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4)不可预见、非项目单位过失引起的紧急情况所需要的;(5)6、在有效期内可资共享招投标成果的;属于甲方限价乙方采购(或乙方施工)的项目,因乙方原因,不履行限价而造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服务类招标规定

服务类招标规定

服务类招标规定服务类招标规定一、招标范围本招标规定适用于所有需求服务的招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保养等服务类项目。

二、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对于金额较大或重要性较高的服务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应进行公告发布,并设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以投标。

2. 限制性招标:对于金额较小或专业性强的服务类项目,采用限制性招标方式进行。

限制性招标应设立招标文件递交日期,并通过邀请方式,选定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三、招标文件1.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投标截止日期等信息。

(2)招标标的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详细要求。

(3)投标文件的组成和编写要求,包括投标函、资格证明、技术方案、商务报价等。

2. 招标文件应提前向供应商发布,并明确递交截止日期和方式。

四、投标要求1. 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完整的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2. 投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同时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递交。

3. 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任何虚假陈述将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要求由招标方提前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五、评标过程1. 评标委员会应由相关部门组成,包括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供应商的经验和资质等。

3.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评标,并对评标结果做出书面报告。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1. 招标方应根据评标结果,选定中标供应商,并通知中标结果。

2. 中标供应商和招标方应签订正式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

3. 如中标供应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招标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选择其他供应商。

七、监督与管理1. 招标方应加强对服务类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确保供应商按时按质履行合同义务。

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

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

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
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招标目的和范围:明确招标项目的目的和范围,确保供应商知晓招标的具体要求。

二、招标条件:确定招标参与者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相关经验等要求。

三、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的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

四、投标文件的要求:详细列出投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证明、合同条款等。

五、开标与评标: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及评标标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六、中标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方式及具体合同签订的要求和流程。

七、保证金与履约保证:规定投标人需要缴纳的保证金数量及退还条件,以及中标人履约保证的金额和形式。

八、终止和变更:规定招标过程中如何终止或变更招标程序的条件和程序。

九、投诉与争议解决:明确投诉的渠道和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和条件。

十、其他事项:该部分可以包括招标时间安排、资料提交要求、资格审查流程等。

以上是服务类项目招标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招标规定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招标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招标程序的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招标项目的竞争性,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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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服务招标投标,是指除了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

如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工程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招标投标,项目法人、代建人、特许经营者招标,科技项目、科研课题、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物业管理、金融保险服务招标投标等。

通常,服务招标的招标人看重的主要是投标人提供的相关劳务、技术、智力等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业绩,评审标准比较复杂,往往因项目而异,除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以外,很少有统一的标准。

因此,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服务招标投标领域不断扩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有关部委为规范各类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八部委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具体规定了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国外设计企业投标的条件、废标或否决投标、未中标设计方案补偿以及重新招标等内容。

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

建设部于2000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程序、投标时限以及备案管理环节等内容。

③《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住房与城乡建设部2008年制定了这个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明确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的原则,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划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两种类型,并具体规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条件、资格预审办法、招标文件内容、投标时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审标准、废标情形、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方法、设计取费,以及有关知识产权条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时间、投标无效的情形及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

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于2002年制定,适用于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明确要求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明确、完成时限和评审标准确定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并具体规定了科研课题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报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4)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规定,主要有:
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于2003年制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并且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还具体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转让程序、转让合同主要内容、转让批准程序及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具体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的范围、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招标基本程序以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手段等内容。

另外,为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国土资源部还联合监察部于2002年制定了《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明确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并具体规定了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严格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以及加强监督检查等内容。

)特许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他服务招标的规定,主要有:
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

建设部于2004年制定,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并具体规定了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的条件、特许经营招标的程序、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主管部门监督职责、特许经营期限及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等内容。

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8号)。

交通部于2007年制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投资人招标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规定了投资人招标的条件、基本程序、投标人的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③《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建设部于2003年制定,适用于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具体规定了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资格预审、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时限、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的方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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