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范文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东府办〔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各级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公开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组织本镇街、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央、省驻莞单位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四)市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新修订的《行政监察法》所赋予的职责,按照《条例》规定,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东府办〔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的通知东府办〔2015〕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0日2015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重点2015年,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全面实施《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加强主动公开,改进依申请公开,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打造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为建设新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创造良好政务环境。
一、突出重点,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一)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
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有序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领域信息公开,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事故、价格和收费、征地信息、房屋征收补偿、医疗卫生机构、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文化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教育、医疗、计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由市行政服务办负责,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广新局、市法制局配合)(二)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东府办〔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深入推进我市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
各镇街、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提高执政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要强化协作,密切配合,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共同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东府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运作透明度、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
未经规定载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市大部分镇(街)和部门都能认真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但也有一些镇(街)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能完全按要求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知情权。
各镇(街)、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为《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东府办函[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10〕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四日2010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2010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突出公开重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健全评议制度,强化监督措施,确保工作实效,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发挥更大的作用。
主要工作如下:一、抓好载体建设,突出公开重点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电子政务办、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审改办、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各镇街、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做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编发工作。
结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适时选取热点问题,利用专刊、专版、专题等形式,丰富政务公开内容。
藉《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创刊10周年之际,召开座谈会,推出纪念特刊,提升《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关注度。
(二)深化网上政务公开。
进一步规范“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和各镇街、各部门门户网站的政务公开栏目,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平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建设。
已建立行政服务中心和办事大厅的镇街和部门,应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功能,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8.15•【字号】东府办〔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7〕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与市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资产由市政府无偿划拨或由财政资金形成的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 。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置换等。
第五条审批权限(一)对跨级次(非本级行政区域)、跨部门(非市财政管辖部门)的资产调拨、捐赠,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交通工具、电脑、空调机和同一类批量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东府〔202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东府〔202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规定,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市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市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莞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
因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管理,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8〕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东府〔2018〕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22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7日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22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报告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市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2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财务审计报告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市保密局《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进行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身份证明公证对司法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初审市司法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2005年第94号)公证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身份证明公证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市财政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第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省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已取消,该审批事项对应的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东府办函〔2021〕152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21〕1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管理全市政务新媒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本通知所称的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街(园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主管全市政务新媒体工作,各镇街(园区)党政综合办负责主管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市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科室负责主管本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
上述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相关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二、加强日常管理(一)严格开设要求。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一个移动客户端。
单位内设机构不得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各镇街(园区)、市直行政机关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各镇街(园区)部门、市直部门下属单位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各类政务新媒体开设3日内须通过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进行备案(需分别在国务院办公厅、市开普云监管平台2个系统同时备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0日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一)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五)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其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没有继续履行相关职权的行政机关的,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施行日期】2006.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已经2006年9
月13日召开的今年第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毓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第一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6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0〕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高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有关机关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并确定该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修改或废止。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由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解释机关)负责;同一规范性文件有两个以上实施机关(解释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第一解释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
评估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积极协助做好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部分或全部评估。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完成评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东府办函〔2020〕685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情况的通报东府办函〔2020〕6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网站季度抽查的要求,我市于2020年9月至11月开展了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抽查工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目前,全市在运行的政府网站共41家。
第四季度,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按季度组织开展的网站抽查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我市对全市运行的41家政府网站及“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中32个镇街和6个部门频道进行抽查,并对全市在运行的354家政务新媒体安全问题、内容更新、互动回应三项“单项否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从抽查结果看,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能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各项要求,运维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政府网站抽查总体合格率为100%,政务新媒体检查总体达标率为97%。
二、存在问题(一)问题整改不到位。
12月初,我市将本次网站抽查的检测报告下发给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园区)进行整改。
12月16日复查问题发现,滨海湾新区管委会网站的“投资动态”栏目、“党务公开”专题的“政策法规”及“最新活动”栏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重大项目建设”栏目未按更新要求完成整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修订时间和落款时间不一致、公开的网址未更新以及未对照2019年4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公开申请的时限更新为20个工作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东府办〔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6日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配合全市“两建”工作的开展,加快“六个东莞”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和开发利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高效集成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促进部门之间的业务协同。
为确保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两建”工作和建设“六个东莞”的要求,以信息化手段统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建立全市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建成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所有政务信息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减少部门“数据孤岛”,促进全市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综合利用,为提高政府整体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思路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按照《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和《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要求,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为基础,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管理、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部门要按《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标准,梳理好各自的政务信息资源,并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按目录规范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供数据,形成全市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中心,为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急指挥管理、人口信息管理、数字城市管理等跨部门业务协同应用提供有力的技术和数据资源支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东府办〔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的通知东府办〔2015〕134号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管理,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市法制局编制了《东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列入年度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起草质量和进度。
送审稿应经起草责任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起草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照《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送市政府。
二、起草责任单位应对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充分协调。
对重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起草责任单位应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三、起草责任单位应按照计划要求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应提前与市法制局沟通,提出具体的书面说明。
未列入本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审查。
因特殊情况确需提请市政府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的,由起草单位向市政府上报增列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的请示,经市法制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增列当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计划。
四、市法制局要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并严格履行审查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东府办函[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08〕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十日2008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计划2008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不断开拓创新,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打造阳光政府,为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优良的政务环境。
主要工作如下:一、深化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由市府办、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市信息办、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一)继续抓好《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的编发工作。
改进发行方式,充分发挥政府刊物的作用,在政务公布版开设专刊,深化公开内容。
(二)推进网上政务公开。
把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加强网站建设和管理,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等服务范围,积极开展在线问答、举报或投诉等活动,建立互动式政务公开平台。
继续办好东莞阳光网的“东莞政务”栏目,把市档案馆、东莞图书馆作为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为市民查询政务信息提供一个最便捷的平台。
(三)加快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还没有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的镇(街)和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实现集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
(四)将纳入电子监察系统有关单位的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结果定期在《东莞日报》政务公布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东府办[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8〕3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颁布,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对于建设法治、透明、服务型政府,推动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实施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各镇街、各部门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开展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
各镇街、各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印制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学习、了解和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
莞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莞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石龙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虎门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东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万江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南城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中堂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望牛墩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麻涌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石碣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高埗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洪梅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道滘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厚街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沙田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长安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寮步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大岭山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大朗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黄江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樟木头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凤岗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塘厦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谢岗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清溪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常平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桥头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横沥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东坑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企石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石排镇政府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64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0【实施日期】2010.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方案《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2006〕2号)提出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三大基础设施,分别是电子政务网络、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信息安全基础设施。
在我市,电子政务网络已基本成型,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也不断完善,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目录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阶段。
为实现广东省委《关于加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建设“数字广东”的意见》(粤办发〔2008〕21号)要求,到2012年实现80%以上的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目标,我市必须加快“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这一基础设施的建设。
按照有关工作安排,我市将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管理工作,通过对市直部门政务信息的全面梳理,编制《东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发现定位、目录管理服务,建立规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运行管理机制。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先导,建立以跨部门的信息整合为特征的、可供政府和社会快速定位和检索的信息库,全面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管理,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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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公开时限
文号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执法工作。
网站、局公告栏
长期
二、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风景林的培育、管理;组织、指导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网站、报刊
2007/04/17
2001/05/01—2012/04/30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网站、报刊、公告栏
2003/04/30
森林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运输、携带、邮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市境审核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重大建设项目
清溪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
报纸、公告栏
2007/11/22
一年
东府办复[2007]941号
银瓶嘴森林公园二期工程建设
报纸、公告栏
2007/11/22
一年
东府办复[2007]941号
社会公益事业
无
突发公共事件
无
公共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无
其他
无
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网站
2002/06/24
长期
东府[2002]52号
东莞市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网站
2002/08/19
长期
东林[2002]22号
东莞市林业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东莞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东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
无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
五、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
六、组织、协调林业科技、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指导镇(区)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领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
七、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监督林业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林业基金;指导林业财会工作;指导、监督林区公路、防火通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无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会计报表
在局财务公告栏张贴公告
当月15日前张贴公布上月报表
1个月
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
收费项目
在局办证室张贴公告
2004/02
长期
收费标准
缴费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情况
无
行政许可情况
采伐林木许可
网站、局公告栏
长期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迁移古树名木审核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禁地审核
林地、林木使用权的变更或抵押核准
长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网站、报刊、公告栏
2003/04/30
长期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大岭山、大屏嶂、水濂山森林公园开发建设工程财务管理办法
公告栏
2004/03/02
长期
东森办[2004]7号
东莞市森林公园开发建设施工管理制度
公告栏
2004/03/02
长期
东森办[2004]7号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协调解决林地、林权纠纷。
四、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