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综保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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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M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JM XXXXX—XXXX
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
保护装置使用规范
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试行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基本要求 (1)
前言
本标准按G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晋煤集团专家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晋煤集团机电与自动化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晋煤集团机电设备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飞
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煤矿井下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晋煤集团所有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T/T 1123-2011 矿用隔爆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3 基本要求
3.1 对短路保护定值不可调的照明综保使用要求
3.1.1 对2.5kVA、4kVA照明综保使用要求
a)照明短路保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b)信号短路保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信号短路保护距离
3.1.2 对10kVA照明综保使用要求
a)照明短路保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2 照明短路保护距离
b)信号短路保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3 信号短路保护距离
c)照明负荷干线电缆截面不得小于4mm,可以在干线电缆上串接三通,用2.5mm2信号线引
入灯具,引线距离不得超过10米。
3.2 对短路保护定值可调的新型照明综保使用要求
3.2.1 各单位应逐步推广使用保护定值可调的新型照明综保,增加照明综保短路保护距离,
满足现场使用需求。
3.2.2 使用短路保护定值可调的照明综保时,应按负荷大小对照明短路保护电流进行整定,
按末端两相最小短路电流进行校验,末端两相最小短路电流必须大于短路保护电流整定值的
1.2倍(即灵敏系数不小于1.2),且不小于7A。
3.3 对与终端保护装置配合使用的新型照明综保使用要求
3.3.1 各单位可使用与终端装置配合使用的新型照明综保,增加照明综保短路保护距离,满
足现场使用需求。
3.3.2 对与终端保护装置配合使用的新型照明综保,要对其保护功能及保护距离进行现场检
测试验,确保可靠时方可使用,检测试验报告留存备查。
3.4 井下新安装照明应采用MYPQ型屏蔽信号电缆,新购置灯具喇叭咀必须能够满足屏蔽信号电缆接线需求。
3.5 井下照明设施应从照明综保照明负荷回路接出,并尽可能做到三相负载对称,严禁从信号回路接出。
3.6 井下用激光指示仪、127V信号等应从照明综保信号负荷回路接出,与照明分别供电。确需在照明负荷上串接的,其距离应符合照明短路保护距离要求。
3.7 井下用照明灯具、激光指示仪、127V信号等金属外壳必须有保护接地。
3.8 每天应对照明综保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进行一次试验,试验记录现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