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业务中常见类型所需手续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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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业务中常见类型所需手续及程序
为方便我院居民办理各类户口业务,现将办理户口业务中常见的几种类型所需手续及程序归总如下,以便居民了解,节约时间和精力。
一、出生、恢复类:
(一)出生落户(新生儿落户不建议落集体户)
1.居民户口簿;
2.出生证明;
3.父母结婚证;
4.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应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收养的孤儿、弃婴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二)被注销户口回国人员恢复户口<仅限原县(市、区)范围内>
1.回国人员的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出国前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三)境、国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
1.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
2.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一般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只是平均时限,具体由公安部门工作程序决定)。
二、注销类
1.居民户口簿。
2.死亡注销户口凭盖有关部门公章《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书》的第三联及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应征入伍注销户口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4.出境、国定居注销户口凭当事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取得定居资格的有效证明:定居台湾的,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户口注销通知书;定居港、澳的,凭前往港澳通行证、公安机关注销户口通知;定居国外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出国定居证、护照等。
5.收缴居民身份证(应征入伍除外)。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此为平均时限,参考)。
三、部队安置类
申办条件: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地人民政府接受安置、回原户籍所在地落户;
2.由安置部门接收,与我区常住居民户口人员结婚的退役士官,或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区的未婚义务兵和退役士官。
申办手续: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受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3.接受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平均时限,参考)。
四、购房转户口类
申办手续:
1.入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若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办理整户迁移还需提供《结婚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及时限:
入户人完备上述手续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自完备手续公安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五、大中专学生类
(一)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入
1.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办理。
2.毕业生户口在原籍的,凭《居民户口簿》、《毕业证》、单位录用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办理;对回原籍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凭身份证或其它资料能够认定为从本县、区迁出的,可直接将户口落到其父母原籍处。
4.毕业后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本人仍在我市就业的,凭劳动合同、过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对回原籍、不在原迁出地派出所落户的,拟落户地派出所凭身份证或其它资料能够认定为从本县、区迁出的,可直接将户口落到其父母处。
5.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可参照此执行。
(二)大中专院校及技校学生录取、转、退学户迁移
1.录取本省籍的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外省籍新生自愿将户口迁入的,凭《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并设立集体户口。
2.省外转学的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入,凭省教委的转学批复、《户口迁移证》办理。
3.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入,凭原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户口迁移证》、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办理。
六、变更更正类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二)出生日期更正:指由于更换常表、微机录入、错误登记等原因造成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注明更正原因);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3.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4.单位(工厂劳资部门或居委会或居委会或学校)出具的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5.派出所调查材料;
6.公民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
(三)民族成分变更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工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或学校)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5.县、市两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6.公民民族、出生日期变更更正审批表。
七、办理居民身份证类
(一)居民身份证受理范围
1.在申领之日未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2.年满16周岁的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3.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公民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4.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姓名、年龄、民族等主要户口登记事项变更或更正需换证的;
5.从外省、市移居本市户口,需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6.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因居民使用、存放不当造成证件损坏需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