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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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一、药家鑫案件情况简介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北大学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的家庭环境
(一)从“权力型人格”的角度分析中国家庭
心理学家弗洛姆总结过一种“权力型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强烈渴望别人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旦不顺从就会让他怒火中烧、暴跳如雷。

家庭、尤其中国家庭是这种人格最容易施展的场所,因为中国家庭给了这种人格最少的制约。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权力型人格”并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逻辑,它的真实逻辑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投入——回报”,也就是说,他把对你的命令视作投入(我花了这么大价钱让你练琴),把你的顺从看做对他的回报(你好好练琴就对了)。

第二种是“贬损——听从”,也就是说,他对你永远不满意,永远否定,你做的差,他说你“不争气”;做得好,他说你“翘尾巴”或“还不够”。

总之,你永远还“差得远”,应该听从于他。

(二)从心理学——“家庭恐怖主义”角度分析药家鑫的父亲
从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药家鑫的父亲很符合“权力型人格”。

他一方面自认为对儿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要求儿子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他很少认为孩子有做好的,不会去表扬孩子。

孩子未必会喜欢父亲的这种投入,反而往往想逃离,也就是不顺从父亲的意志。

以药家鑫的家庭为例,父亲对这种不顺从,会表现出惩罚——拿皮带抽、关地下室;憎恶——对你失望、觉得你倔,甚至说出“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伤人的话(得有多么大的憎恶才能说出这种话啊,而且越是憎恶,越会看你哪都不顺眼,动辄得咎);刺激——误以为孩子的不顺从是因为自己的投入还不够大,所以辞职回家专门看管你,以加深投入来刺激你,让你对自己的不顺从内疚。

这些是对第一种逻辑破裂的回应。

而在第二种逻辑里,父亲会靠经常的贬低你建立他的领导地位。

心理学家武志红把这种父亲对孩子的暴力(包括冷暴力)称为“家庭恐怖主义”。

的确,对于孩子来说,这样的家庭还不够恐怖吗?药家鑫对
自己成长经历的主要感受就是“不快乐”、“没意思”、“无价值”、“恨父亲”、“想自杀”。

我们说一个人怕蛇,这是很正常的,因为蛇会咬人,怕蛇是理智的行为。

但是说一个人有怕蛇的性格,那可能他看到一条绳子都会恐惧发抖,那就不是理智的行为,而是条件反射。

这样的性格形成很可能与这个人被蛇咬过有关。

如果父亲总是带给你伤害,久而久之,你就会形成怕父亲的性格。

严重的,看到父亲的影子、听到父亲的声音都会紧张出汗,如果看到父亲阴沉着脸,那就更会惴惴不安。

父亲(条件)意味着不好的感受(反射),越是接近于要攻击自己的父亲形象(比如阴沉着脸的父亲),就意味着越不好的感受。

(三)初步剖析药家鑫的性格及投案心理活动
药家鑫就是这样的性格,当问到“你知道些什么?”时——药家鑫回答很简单:知道的只是对父亲的惧怕、别让父亲斥责进而怕“惹事”。

怕父亲为什么会引起怕“惹事”呢?因为“惹事”就预示着那个要攻击自己的父亲将出现。

“惹事”本身也许并不可怕(比如打碎一个杯子),可怕的是父亲(会因为打碎杯子呵斥自己)。

这时候“惹事”(条件)就会引起不好的感受(反射),唯有把“惹事”和父亲之间的关系切断——掩盖起来不让父亲知道,才能消除这种不好的感受。

药家鑫去投案自首,从理智的角度分析,他当时内心最不好的感受是由什么引起的?——显然应该是可能要面临的死亡,因此他当时应该最怕死才对。

但恰恰不是这样,药家鑫说,“我去投案自首那天,我害怕我爸爸,害怕见到他”(他阻止母亲给父亲电话,因为他太怕父亲了)。

也就是说,他当时最不好的感受,不是死亡引起的(理性计算的结果),而是父亲引起的(条件反射的结果)。

车祸发生后,从理智的角度分析,药家鑫当时内心最不好的感受是由什么引起的?——应该是闯祸后要赔钱、还可能坐牢等后果。

但从药家鑫的性格分析,他当时内心最不好的感受实际还是由“闯祸了父亲会对自己怎样”引起的,这时候,主导他行为的是“把事情掩盖起来不让父亲知道”。

事后药家鑫说,他当时“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我害怕她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和家人”。

藏在“害怕她没完没了地缠着我的父母和家人”后面的实际意思,是“害怕父母(尤其是父亲)会没完没了的对我失望、斥责”。

父母假借爱的名义对孩子的种种伤害,药家鑫的家庭正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正可谓是:爱,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

三、“群体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一)一般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的反差——“群体心理学”的说明
心理学家很早就已揭示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的反差现象,并且把他作为一个惊人的特点和学术研究的课题。

以下摘一段1895年勒邦的名作《群体心理学》的话,虽然勒邦是在关注一般的社会活动群体,但它有助于解释
一般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的那种反差:“由心理群体所表现的最惊人的特性如下:无论组成心理群体的个人是谁,不管他们的生活模式、职业、性格或智力是相似还是不相似,他们被转变成一个群体这一事实,使得他们拥有一种集体心理(collective mind)。

这种集体心理使得他们以完全不同于他们每一个人在独处时的方式进行感觉、思维和行动。

除个人形成一个群体的情况之外,某些观念和感情就不会产生,或者不把它们本身转变成行动。

心理群体是由异质因素形成的暂时性存在——它们暂时被结合在一起,正像细胞通过它们的重新组合而构成一种生命体形式一样,这种新的存在物展示出非常不同于每一细胞单独时所具有的各种特征。


这段话其实并不完全对,但它很有道理。

我们不要扯得太远,就这段理论结合本案加以再思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说:
其一,药家鑫从小到大置身于不同的学校/班集体中,他在这些群体中所表现的性情就算多么温和,都不足以说明他在独处时的特点。

而且据媒体报道,药单独时有大量极端自恋、极端个人主义化的表现,而这些如果仅看其学校群体中的表现,未必看得出来。

药疯狂刺杀被害人张某时,恰恰是他单独与人相处时。

拿群体生活中的药,不足以说明他独处时的个体心理。

其二,在药家鑫成长过程,就是他的个体心理不断屈服于资产阶级化的集体心理的过程,虽然他在个体心理上一直极为不情愿(从心理学角度而不是道德角度,我们完全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一点),但最终群体心理(即资产阶级心理)对他产生了更具决定性的同化作用。

其三,这段理论用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比如说“甲是甲,乙是乙,甲不同于乙”)区分群体心理与个体心理,这有助于说明两者的相对区分,但并没有考虑在心理变化进程中两种心理辩证转化的实际可能性。

从生活事实上反映出来的是,纵使药家鑫那个不情愿的未被同化的个体心理是真实的,但那已经过去了(或者准确说不再主导自我意识),已经被融于资产阶级心理的新的个体心理同化。

药案所暴露出的这个人现在的生活,就带有本文所详细分析的非常典型的资产阶级特征。

从这个角度说,药家鑫在法庭上用自己过去的被迫练琴来说明自己一直承受巨大压力,这在心理上是在对承担责任恐惧的心理背景下,为了极端自保的选择性记忆。

(二)再剖药家鑫心理:典型的资产阶级特征与对穷人的阶级仇恨
下面就心理学的角度从另一个方面简要剖析药家鑫案中所反映出来的
典型的资产阶级特征与对穷人的阶级仇恨的情况。

1、药家鑫的“贵族”特征
虽然我们完全查不出药的阶级出身事实背景,单单是从药谈到家庭生活的法庭供述,以及从央视媒体对药从大学到小学的走访、对其街坊邻居的探访来看,药从小到大被父母家教严格限制于“有高等教养”(被强迫习练钢琴高雅艺术)的生活中,并且在直到大学以前都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中,形成了极端自恋的性格。

固然,无产阶级和一般小资产阶级的家庭也会出现极端自恋的人格,但是与“高等教养”的价值观紧密相连的这种极端自恋,再加上相对封闭的生活环境(父母主观上还严格限制其生活范围),这几个因素共同出现所造就
的心理特征,惟独只能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精英心理,而且是非常典型、非常显著的资产阶级心理。

这在普罗大众看来这很“超常”很“不可思议”,其实对于资产阶级精英内部生活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在他们那个阶级中是非常正常的。

所以他同学中有很多人同情他,甚至公然为他辩护,从相似或相同阶级心理的角度来讲都非常正常。

2、浅析药家鑫开庭前的话语
在开庭审判之前,药家鑫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说法进一步证明了具有相对封闭的阶级性质的心理,而且证明了这种阶级性质与我们普罗大众阶级的“常识”迥异,甚至隐藏了内在的对立性质。

药在回答记者提问“撞伤人后不救人、反而起杀念”的回答,我认为是非常能说明问题的:“我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

因为就是接触过,有的时候看到城中村或者一些开的(店铺)他们做生意就是感觉跟他们不太好沟通,说话会比较直白一些,感觉不太好跟他们讲”。

他接着又提到交通肇事撞残比撞死更麻烦:“还有很多人说……撞死了就还比较好处理,不会说一直纠缠着。

如果把人撞残了可能一辈子都要缠着你那样”。

这些话其实已经迥异于大多数人的生活经验,大多数人都不可能会觉得社会中下层的人特别不好沟通(这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就是中下层),相反,很多社会生活经验更可能会告诉我们:那些最有钱和有权势、“有教养”的人往往最难沟通。

药家鑫为什么觉得社会中下层群众“不太好沟通”?因为药觉得他们“说
话会比较直白一些”,从一般群众心理来讲这也是相反的,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觉得说话比较直、有话说话的人才比较真诚,特别是社会中下层群众如果他们说话是比较直白的,那才比较好沟通,反而是社会中下层人员里说话拐弯抹角、有意话中带话的人,那才不好沟通。

所以我们完全撇开事实和行为,从心理心态上看,就会看到一个与大多数群众心理迥异、从小到大生活在相对封闭的“有高等教养”社会环境中的药家鑫。

而且要注意:药这番讲话不是一般社会点评,而是在公开回答记者问为何
撞了人又捅死人时的犯罪动机,我目前所看到的“心理专家分析”没人“注意”到这点。

如果思考分析到这里,内在潜藏的对立情绪,就已经十分明显了。

3、药家鑫的自保心理
根据药家鑫撞杀人后开车逃跑时,又撞飞撞伤两名路人后所发生的当事人
对媒体采访的回答,药家鑫当时表现出异常冷静的不负责任和义无返顾的冷酷态度,而目前还没有任何迹象证明供述者有意抹黑药家鑫。

而且根据交警大队说,药家鑫第二次撞人被扣车时也完全不提之前撞人又杀人的事。

事实上药家鑫是过了几天才去自首的。

另一方面他在法庭上却痛哭流涕,
无论是否真实,无论你持任何一种道德或理智,药家鑫的法庭表现明显地反映了他的极端自保心理(比如他有原话“请求政府宽大处理”),而不是为他人、为受害人着想的忏悔心理。

这两个行为表现看似很矛盾,但且慢质疑,——因为从其个体心理角度上讲,其实是完全一致的,是彻头彻尾的极端自保心理。

四、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案
不同学科有不同学科的分析范式,药家鑫的行为在刑法学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其杀人时有着正常的意识与意志控制能力,他明知自己的捅刀行为足以致使受害人张某死亡,而希望这一结果发生,且客观上也发生了这一结果,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规范的刑法分析并不太多关心犯罪时的具体心理过程,只要关注究竟是出于故意抑或过失,或者两者都不是。

在量刑时虽然可酌情考虑杀人的动机问题,但一般也囿于动机的道德评价。

而对犯罪行为的心理现象进行分析则属于心理学的范畴。

(一)有意的行为可控的行为
在心理学中,虽然有意行为与无意行为同属行为,但却有其完全不同心理基础。

有意与无意主要从个体可觉察的角度来区分,能感知到、能意识到的就是有意行为有时也称随意行为;反之是无意行为或无意识行为,如条件反射等,习惯化的动作也是意识很低的行为。

可控与不可控主要从个体的意志角度进行区分,这与刑法学的故意行为有着密切关系,在古典刑法学中,一个人只能对自己可以控制的意志自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药家鑫是一个正常的人,刚处于驾驶过程中,对于被害人的性别、神态、及好像记住自己车牌等情节均有认知,主动取下自己车上的到,因此,药家鑫此时是有准确的认知能力与可自主的意志能力的。

(二) 有意、可控行为的直接心理原因是动机,药家鑫为了灭口生发杀人动机
动机是引起与维持个体行为向着某一目标进行的内部动力。

它是在个体的需要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有意、可控的行为背后往往有动机存在。

发生普通交通事故,在法律上充其量是经济赔偿,可故意把人杀死,在命案破案率极高的我国,是难以逃脱法律严惩的。

当一个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姑且不论其道德水准如何,只要这个人是有正常认知的,能做出正常判断的,为了自己也不会杀死受害人。

因此,正常的人会选择报警;少部分人会选择逃逸;更少的人会采取车辆碾压方式杀死受害人,并为自己准备一个借口即受害人是车压死的;极端的人会采取车辆之外的工具(如刀具、石头等)杀死受害人。

选择逃逸或杀害受害人的司机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高估自己行为免被发现的可能,这是一种认知上的偏差,但采取车辆之外方式杀死受害人的司机连给自己准备借口都没有考虑,一般只有在近乎愚蠢的人身上或者近乎狂妄可随意挑衅他人生命之人才会出现。

药家鑫应该不至于愚蠢,但确有点心智欠成熟表现。

另外,他似乎也并非狂妄,可他却偏偏作出这种极端的心理反应?从他的既往行为与罪后情况来看,不能说他是狂妄之人。

只能解释为是处于高度强烈动机之下,且缺乏理性与良知克制的心理反应。

众所周知,处于高度强烈动机的人,知识难以提取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如在考试过程中因过于紧张而想不起先前曾复习的知识。

此时药某的暂时动机是想逃离承担责任,可又发现受害人张某已经记住自己的车辆牌号了,为了实现逃离的目的,又产生了剥夺他人生命(灭口)的动机。

(三)在急迫背景下,药家鑫杀人动的形成
首先,不良信念的影响。

一个正常人在从容状态下、在心平气和的情形下,都能够按照社会期待的方式来表现自己的行为。

此时,既可能是因为这个人的人品本来就很好,他的行为自然就符合社会期许;也可能是这个人的伪装的,他故意掩盖内心的实际想法,而通过意志调控来作出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

因此,在急迫情景中的心理表现往往比较真实。

药某驾车将人撞伤,在他的成长经历中的确是件大事,此时的恐惧与害怕油然而生。

他注意到受伤的被害人在地上,还有呻吟声,此时他的大脑理顿时浮现出“麻烦大了”、“要被她缠住了”等观念,紧接着激起“如何避免这一麻烦?”、“如何离开现场”等相近观念,在这些观念所激发的动机驱使下,因缺乏对生命敬畏这一守护因素,终于像一个“生物人”一样以类似于动物本能的躯体搏斗方式来解决这一在他看来是麻烦的事件,疯狂地向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受害妇女连续刺杀8(或6)刀。

如果,他大脑出现的最先观念是,“她真可怜”、“我本该承担责任”、“尽早送医院”等观念,则这一悲剧或许可以避免;或者他拿起刀时,突然感到生命就像一个不可亵渎的神灵,则此时也可能会放下刀的。

在紧急状态,信念比知识对人行为的影响更大。

其次,对自己有利行为线索的优先注意。

药某下车时看到是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妇女,且自己车上有刀,此时路上并无行人,这些在他看来都是有利于“摆脱麻烦”的外部条件。

如果受害人身高马大、如果他并无带刀、如果马路上还有行人,则这些因素也可能成为阻碍其犯罪生成的外部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有人觉得难以理解:“他买的刀是防身的,怎么成为杀人工具呢?”其实,在他的潜意识里,刀用来伤害人或杀人的知识与观念早已形成,只不过防身是用来伤害在他看来是坏人,而现在则是用于伤害一个受害人而已。

(四)对自己逃避责任的错误认知,促使犯罪动机转化为行为。

犯罪心理学家Carroll曾言,“同时出现四个维度(获益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获益的数量和惩罚的严厉性),人们往往在做出犯罪决策时只注重其中一个维度,这就使犯罪行为人时常因为主观判断的偏差而过分相信逃避惩罚的机率,从而增强犯罪动机现实化的可能性。

”药某既已形成杀人动机,在这一动机驱使下,自然会高估可逃避惩罚的几率。

在动机的激活功能下,他的行为自然会更加迅速与有力,故连续刺杀了(8刀),这是强烈动机功能的通常表现,应当认为这与其“弹钢琴动作”无明显关联,人的习惯性动作很多,如步行、吃饭等,不宜将重复动作与习惯性动作简单关联,即使真存在某些关联也不可能产生因果关系,这些影响力与动机的功能相比仍是无不足道的。

另外,此时逃离的急切心态,也促使其希望在短时间内结束一切。

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这种内心深处就存有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等信念的人比起预谋杀人的人纠正起来更加困难。

因为,这些已然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了,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

但这些也毕竟不是其与生俱来的,环境与教育都有责任,从这一角度来说他也是受害者,况且他也可能为之付出最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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