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联合用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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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用药可能的效果;
根据细菌繁殖期杀菌作用和抑菌作用的不同可将抗菌药物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为繁殖期杀菌剂(Ⅰ),如头孢类和青霉素类,喹诺酮类(氟哌酸·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洛美沙星)
第二类为静止期杀菌剂(Ⅱ),如氨基苷类(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妥布霉素)和多黏菌素类(多黏菌素B)等。
第三类为速效抑菌剂(Ⅲ),如大环内脂类(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多西霉素·米诺环素)和氯霉素等。
第四类为慢效抑菌剂(Ⅳ),如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甲恶唑)等。
四大类抗菌药联合应用时,可产生以下结果:
Ⅰ+Ⅱ协同·Ⅰ+Ⅲ拮抗·Ⅲ+Ⅳ相加·Ⅰ+Ⅳ无关或相加。
作用机制相同的同一类药物合用时,疗效并不增强,因其作用机制相似,合用时药物互相竞争相近的靶位,反而会出现拮抗作用或可能增加毒性。
抗生素的联合应用:一般不主张,只有在病情特别严重或多重病菌感染时才考虑.搭配一般指种类的搭配,但要科学搭配,首先是加强抗菌效果,比如快速抑菌药应该和静止期杀菌药配伍而不应该和繁殖期杀菌药配伍;再次减少副作用.同种类的不同药物一般不做配伍.抗生素的耐药:现在临床上细菌耐药问题比较多见,但在日常生活中的轻度感染中一般抗生素的应用明显耐药并不多见,而更多原因是不没有选对合适的抗生素.
妊娠期和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1 妊娠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参见表):妊娠期抗菌药物的应用需考虑药物对母体和胎儿两方面的影响。
1.1 对胎儿有致畸或明显毒性作用者,如四环素类、喹诺酮类等,妊娠期避免应用。
1.2 对母体和胎儿均有毒性作用者,如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妊娠期避免应用;确有应用指征时,须在血药浓度监测下使用,以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1.3 药毒性低,对胎儿及母体均无明显影响,也无致畸作用者,妊娠期感染时可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磷霉素等均属此种情况。
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按照药物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为A、B、C、D及X类,可供药物选用时参考(参见表)。
2 哺乳期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哺乳期患者接受抗菌药物后,药物可自乳汁分泌,通常母乳中药物含量不高,不超过哺乳期患者每日用药量的1%;少数药物乳汁中分泌量较高,如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磺胺甲噁唑、甲氧苄啶、甲硝唑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和氨基糖苷类等在乳汁中含量低。然而无论乳汁中药物浓度如何,均存在对乳儿潜在的影响,并可能出现不良反应,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可导致乳儿听力减退,氯霉素可致乳儿骨髓抑制,磺胺甲硝噁等可致核黄疸、溶血性贫血,四环素类可致乳齿黄染,青霉素类可致过敏反应等。因此治疗哺乳期患者时应避免选用氨基糖苷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氯霉素、磺胺药等。哺乳期患者应用任何抗菌药物时,均宜暂停哺乳。
表抗微生物药在妊娠期应用时的危险性分类
注:(1)妊娠期感染时用药可参考表中分类,以及用药后患者的受益程度及可能的风险,充分权衡后决定。
A 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
B 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类:禁用。
(2)妊娠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药、氟胞嘧啶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