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液体乳(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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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114.1-2011

液体乳

2011-XX-XX发布 2011-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液体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液体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和发酵乳。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产品种类

巴氏杀菌乳包括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包括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灭菌乳;调制乳包括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调制乳;发酵乳包括全脂、脱脂和部分脱脂发酵乳。

3 术语和定义(适用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巴氏杀菌乳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3.2灭菌乳

3.2.1超高温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2.2保持灭菌乳

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

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3.3调制乳

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采用适当的杀菌或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液体产品。

3.4发酵乳

3.4.1发酵乳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发酵后制成的pH 值降低的产品。

3.4.1.1酸乳

以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制成的产品。

3.4.2风味发酵乳

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发酵后pH 值降低,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3.4.2.1风味酸乳

以80%以上生牛(羊)乳或乳粉为原料,添加其它原料,经杀菌、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发酵前或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果蔬、谷物等制成的产品。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液体乳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液体乳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检验依据

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与乳制品检验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乳酸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413.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

GB 5413.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GB 541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

GB 19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GB 25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GB 251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GB 1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GB/T 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2011年第10号)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

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应抽取企业近期生产的产品。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为:净含量不超过200ml包装的产品抽取20个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其中14个包装用于检验,6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净含量超过200ml 包装的产品抽取15个包装,其中10个包装用于检验,5个包装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包装、签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所抽样品应采取可靠、有效的措施,防止样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丢失、失效、变质及交叉污染。检验机构在接受样品时应查验签封及样品状态。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液体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液体乳”,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液体乳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灭菌乳”,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灭菌乳年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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