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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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业用地管
理办法
成都市工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保障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 ]2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
第三条新增工业用地计划实行全市统筹。区(市)县按年度计划和项目需求相对成片组织报征,工业项目由市经委会同市国土局综合评审认定,并督促区(市)县政府严格按照审定后的项目实施供地,供地后,各区(市)县国土资
源局按项目报市经委和市国土局备案。
第四条工业项目按下列原则用地:
(一)符合成都市确定的各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支持产业;
(二)符合国家、省、市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建筑
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和工业用地亩平税收等相关要
求;
(三)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分期供地。本年度只安排当年建设部分的用地,规划预留后期发展用地。当期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未达到有关约定条件的,不安排后期用地;
(四)优先保证市重点产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
(五)固定资产投资额1500万元以下,以及按投资强度标准计算占地不足15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引导进入标准厂房,总部经济项目可适当放宽;
(六)选址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项目,原则上
不供地,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新增工业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每年年底,由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点)管理机构,对下一年度拟安排在成片报征区域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用地条件的向市经委提出用地申请;未纳入成片报征区域内的重大
项目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