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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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是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它的颁布施行,对于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财政预算制度,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
同时,为了进一步将预算活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国务院还于1996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也发布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 1996] 104号)。在市场经济及法治条件下,财政资金的使用也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需要将其纳入法治轨道,与此相关的是2002年颁行的《政府采购法》。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为了实现政治经济任务,有计划地集中和分配财政收入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反映。我国的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各级政府的财权大小要通过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具体体现出来,而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又受到预算收支规模的制约。在现代社会,一般国家都实行多级预算。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各级预算应当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各级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
(1)总预算
(2)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3.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三)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的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负责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项活动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4.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五)决算
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预算管理的最终环节。
(六)预决算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即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