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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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6.16•【字号】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税政[1999]134号1999年6月16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解决一般纳税人的异常申报问题,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059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重申明确如下: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并能正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实行统一核算,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系统推行方案,印发通知【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发﹝2006﹞137号【发文日期】2006-08-14【实施时间】2006-08-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我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8月开始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为此,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迅速组织部署,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推行工作圆满完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附件2)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推行方案。

一、组织领导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工作是今年国税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精神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对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对此都高度重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信息中心等部门多次到我局开展工作调研及督导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局“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和岗位也较多,各单位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07•【文号】国税发[2004]第68号•【施行日期】200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开发票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6月1日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代开机关)应将当月所代开发票逐票填写《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格式附后),7月份申报期起应同时利用代开票汇总采集软件形成《开具清单》电子文档。

二、自2004年6月份申报期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格式附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在6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从7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或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自2004年7月份起,各地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采集的《开具清单》、《开具清单》电子数据以ZIP文件形式通过FTP上报总局,总局FTP服务器使用货运发票上传的FTP服务器。

各级税务机关检查、汇总上传方法及流程见附件。

四、《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鲁国税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9〕6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加强增值税管理1、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一是深入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农产品收购企业分析评估工作。

充分依托分析预警和纳税评估两个系统,按照分级分类评估的思路,省局将筛选部分重点疑点大户,认真开展分析评估,深入核查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真实性。

对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予以重点评估。

同时,各市、县局应根据自身实际,选定本地区的重点企业,深入开展专项评估,进一步防范增值税虚开虚抵问题。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是继续落实农产品抵扣管理长效机制。

继续落实购进价格信息采集、预约定耗、重点企业信息备案等措施,不断强化农产品收购企业管理。

有条件的市,可应用农产品发票分析监控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规范发票开具,及时采集发票信息,强化数据分析评估,不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

2、切实抓好异常海关缴款书清查工作对2008年下半年稽核比对异常海关缴款书的清查工作,总局已经下文做出专门部署。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全省统一的清查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做好清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9.10•【文号】国税发[1994]202号•【施行日期】199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1994年9月10日国税发〔1994〕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目前,随着增值税新税制的深入实施,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日超突出,不法分子利用专用发票骗取扣税、退税的活动日益严重,这对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对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对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形成很大威胁。

要解决这些问题,除对不法分子要依法严惩外,根本在于强化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检查和稽核各项工作,采取得力措施,搞好综合治理。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7号《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按“通知”中所明确的检查内容、方法和要求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份起每月要按时报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属于50个城市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搞好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试点工作。

从纳税人填制发票清单开始,到税务所审核、县级录入、中心交叉稽核、直到查证落实,信息传递等,要一级抓一级,哪一级出问题,就由哪一级负责。

特别是对需要查证落实的专用发票,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查实,不得推诿延误,并要按规定的期限将查实结果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三、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专用发票的前期管理工作。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运输、发放、仓储保管、使用和检查等制度,严格管理,防患予未然,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

四、根据国税发〔199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稽核工作应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15版升级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15版升级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15版升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青国税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6.15版升级的通告(青国税发〔2011〕2号)一、升级范围(一)凡在2010年5月以前已安装使用非V6.15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本次均需要进行升级,2010年5月以后新安装且已使用V6.15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本次不需进行升级。

(二)对我市仍有部分未进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及红字发票管理系统升级的纳税人(名单见青岛国税局网站),由于一机多票的升级涉及金税卡底层,故该类纳税人本次应进行一机多票、红字发票管理系统及V6.15版开票系统三项升级,并应更换金税卡及IC卡。

(三)对已进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及红字发票管理系统升级且目前仍使用ISA插槽金税卡的纳税人(名单见青岛国税局网站),由于目前ISA技术已被淘汰,ISA插槽金税卡已停止生产,本次升级是否更换新金税卡及IC 卡由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升级时间2011年1月15日-3月31日。

三、升级的主要内容(一)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增加了对17位和20位税号的支持,即支持15位、17位和20位税号。

(二)如果企业使用的金税卡为AI3新型金税卡,且开票子系统软件为V6.15,则不论销方税号如何,生成的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密文区的密文均扩展为108个字符,分4行显示,每行显示27个字符,同时由于密文区空间有限,取消了加密版本号,将密文区原有的发票代码和号码打印在发票右上角、开票日期的上方。

如果企业使用的是非新型金税卡,则无论升级前后,开具的发票密文都是84个字符。

(三)删除“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下的“废旧物资发票填开”菜单和“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未开发票作废”下的“废旧物资发票作废”菜单。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3-26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规程培训工作,确保规程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审核检查工作底稿2.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3.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4.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以下简称核查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对、检查和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产生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6日前(含当日,遇法定节假日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顺延,下同)统计下列报表:(一)《全国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三)《全国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2019年单位确认开票抬头通知-word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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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单位确认开票抬头通知篇一:增值税开票通知致:各位尊敬的客户我司既将于3月6日起正式开具增值税开票通知致:各位尊敬的客户我司既将于3月6日起正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到我司来换单的客户注意,届时请务必携带好开票抬头单位的以下文件:1.增值税开票信息;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以上增值税客户信息,我司已从去年12月份开始采集。

如果客户已预先向我司提供过相关资料,我司为了确保已预先录入的客户增值税信息无误,在换单时会仍会要求各位客户出示以上信息,进行再次的校对,以确保开票信息正确。

如果换单时客户较多,而我司也没有预先录入过客户的增值税信息,为了不影响其他换单客户宝贵的时间,换单3号窗口会先开立收据给客户,三个工作日后请客户凭此收据再来我司换取增值税发票。

在我司开始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初期,希望能够得到各位客户给予我司工作的充分的理解,也感谢各位客户长期以来对我司换单工作的一贯支持。

上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201X.3.6篇二:14、发票千百次的问之发票抬头财务管理实务发票千百次的问之发票抬头201X-12-23财务第一教室“公益财务、税务课程”已经推出,关注微信、即可收看,微信号:cfoclass 整理:左岸金戈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一:发票抬头可以写简称吗?二:发票抬头可以是空白吗?三:发票抬头字数超限怎么办?四:发票抬头可以是车牌号码吗?五:发票抬头多字或者少字可以吗?六:未领取营业执照发票抬头怎么开?七:发票抬头写错了可以修改补充吗?八:代开发票抬头错了怎么办?九:发票抬头开老板的名字或开公司的都可以吗?十:发票抬头开个人可否税前扣除?十一:发票抬头开具英文可以吗?十二:客户不要发票的时候,自行开具如何填开?注:答疑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鲁国税发[2006]84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取证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84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地税稽查局的协作和配合,认真做好运输发票协查工作,更好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省内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工作近期,我省发生了多起利用货运发票进行偷税的重大案件,涉及范围之广、涉案企业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为历年来罕见。

为此,各级国、地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对货运发票案件的协查取证和稽核问题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

各级稽查局要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专门的联络人员,及时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运行。

对于委托方税务机关转来的协查函件和信息要及时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延误,检查结果要按时回复委托方税务机关。

二、明确协查各部门工作职责货物运输发票协查分为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核查和案件协查两种类型。

稽核比对核查是指根据《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税发〔2005〕6号)规定进行的稽核比对异常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

货物运输发票案件协查是指国、地税稽查部门在查办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已抵扣增值税的货物运输发票及其业务真实性的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国税发[1999]47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国税发〔1999〕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

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具体检查对象是指: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1.是否按规定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发票的行为;2.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3.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4.是否按规定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5.是否按规定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2005-09-12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利用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机会,转手开具给第三方一般纳税人用于骗税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防范此种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堵塞利用虚假专用发票骗取抵扣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的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核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一)应加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

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涉嫌为第三方开票、涉嫌骗取进项税额抵扣和出口退税的,应移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管理【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青国税函﹝2007﹞101号【发文日期】2007-05-18【实施时间】2007-05-1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及权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机关必须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其中,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批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各环节应在划分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不得挤占下一环节的审批时间,并应在最长审批期限内尽量缩短审批时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流程 (一)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

纸质审批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二)税源管理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实及初审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鲁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鲁国税发[2006]4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了更好地配合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的管理,省局制定了《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

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是这次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国税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按照方案要求,全面统计检查结果,认真撰写检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局。

对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省局将认真进行总结考核,各地务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为了更好地配合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开展,深入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的成因、规模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防范不法纳税人利用滞留票平衡税负,掩盖搞帐外经营、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的行为,特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以下简称“滞留票”)审核检查工作方案。

一、大力开展滞留票检查工作全省滞留票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上半年结合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进行重点检查,下半年开展全面检查。

(一)重点检查为了更好地开展全省滞留票情况的检查,省局结合今年全省税负调查分析工作,上半年首先由省、市两级对滞留票筛选疑点大户进行重点检查。

通过重点检查,找出滞留票产生的主要原因,了解掌握利用滞留票偷逃税款的情况以及对税收收入的影响,进一步积累经验、总结方法,更好地指导下半年全面检查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3月5日营改增工作开展以来,通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各地办税服务厅秩序井然,开票系统运行正常,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取得了良好开局。

为再接再厉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第二阶段战役,确保营改增纳税人顺利申报,现就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6月份,营改增纳税人将迎来首个纳税申报期。

针对部分纳税人初次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不熟悉申报流程的实际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纳税申报的辅导培训,提前制作各类申报表填写样表、辅导填报“二维码”等,通过网站、手机APP等方式主动推送给营改增纳税人,帮助其熟练掌握申报表的填报。

同时要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做好“二维码”的更新工作。

二、做好纳税申报的现场和上门辅导要在办税服务厅组建辅导队、增设预审岗,强化现场辅导和现场审核,帮助纳税人正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要组织税收管理员和业务骨干主动深入重点企业,尤其是对样本企业进行上门辅导,通过“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或者辅导其进行网上申报,确保在6月10日前所有样本企业完成好申报。

三、确保减免税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免税申报、备案等工作进行重点辅导,确保纳税人全面、准确申报,确保减免税政策不折不扣得以落实。

四、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宣传工作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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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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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普通发票,加强管理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国税函﹝2007﹞2号
【发文日期】2006-12-30
【实施时间】2006-12-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根据《》(国税
发﹝200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6﹞79号)精神,自今年8月份起,我市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全面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正式启用。

在前段工作中,各基层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尚不够规范,执行标准尚不够统一。

为更好地适应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需要,规范我市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工作,现就我市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使用的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格式、字体、栏次、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一致,按发票联次分为两联票和五联票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货方用作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用作记账凭证。

在基本联次后添加三联的附加联次,即五联票,供纳税人选择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归属于普通发票大类。

二、我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已全部推行完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为满足“一窗式”比对需求,要求各基层局对纳入推行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范围并已完成升级加载的一般纳税人,于12月31日前完成手工版发票的缴销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核定及发售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基层局应停止发售手工版普通发票,并取消手工版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停止发售的单位应报经市局批准。

已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发票。

取消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票项目栏满足不了开票内容的(如医药等行业),可采用附列销货清单的模式开具。

对批零兼营(如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百货连锁店、药店、书店等)、总分支机构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在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基础上可按照需要保留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使用版别及数量按其实际经营需要进行核定。

该类企业对单位业务必须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使用收款机开具卷筒式普通发票。

对消费者个人发生的零售业务可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且购货人名称必须填写个人姓名,负责发票验旧的岗位对此应加强验审工作。

凡属上述继续使用手工版商品销售发票的纳税人可提供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及发票发售部门或认定部门经审核分别在企业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发票发售部门留存,一份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调拨管理及核算管理,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各基层局对发票发售岗位赋予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岗位职责,相关岗位人员在进行调拨操作时,应按照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出入库管理。

其中,五市税政法规科负责调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岗位,通过在V2.0中“发票库房管理岗-操作员调拨权限设置”模块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

该岗位增加调拨普通发票权限后,仅限调拨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调拨其他普通发票。

各局要建立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帐簿,做好收发存核算工作。

四、纳税人未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按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办理税务行政许可。

对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纳税人填报《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一),发票发售部门按照原核定普通发票的程序进行初始核定。

初次核定时发票发售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纳税信用等级等情况,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和领购数量。

其中,已核定过手工版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可参照近两个月普通发票实际开具情况。

但初始核定原则上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版,领购数量不超过50份。

鉴于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不具备只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发票发售的功能,因此对此类企业暂采取先核定一份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予发售,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办法予以解决。

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日常领购发票时,应携带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控IC卡;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证件。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始核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增加月用量或调增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申请,原则上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

但对申请增量超过原核定用量两倍以上的先转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的核实意见
发售发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申请,对申请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由发票发售部门直接核定并发售;对申请百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先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发票发售部门根据管理部门核实意见发售发票。

其中,申请千万元版及以上开票限额的申请应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三)对企业偶然发生的大宗交易业务,单笔销售额超过已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较大的,可对企业单项大宗业务实行单次核定,核定期限到期后发票发售部门应及时恢复企业原开票限额。

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及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核定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实行每年一核定。

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以下开票限额的,在核定时可不受有效期的限制。

对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最高开票限额或开票用量的,发票发售部门可直接调减最高开票限额或月用量,并通知纳税人修改防伪税控IC卡内的相关内容。

(四)申请流程:
1.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资料,按照不同申请事项传递到相关部门(管理部门或发票发售部门等),各相关部门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企业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审查,并据此填写增量或增额意见。

需部门间流转的按规定通过内部流转,审核流转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纳税人携带已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防伪税控IC卡,到信息中心填报《企业防伪税控设备操作工作记录表》,由金税工程发行岗修改IC卡信息后,到发票发售窗口领购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额、增量需附送以下资料:1. 《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附表二)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表三), 2.需要开具大额发票的有效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进销合同或协议、已认证的进项发票、购进货物的付款证明等)。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增额的申请审核实行机外流转的方式。

但鉴于目前使用的代码为1620、165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仍属专用发票管理,因此使用该类代码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量仍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程序进行机内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六、纳税人应按照《》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注意以下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栏中名称项为必填项。

但为加强发票管理,对销售方开具给企业及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将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和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目填写齐全。

(二)销货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政策及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税率填开发票,不得随意填写税率,以免造成开具无效发票。

七、增值税普通发票采取验旧购新方式发售发票。

发票发售部门对纳税人已领购发票进行销号时,应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附表四),检查纳税人领
购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录。

并要求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完毕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后一张记帐联(为正常开具的发票,若其后有作废发票,则需同时报查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其中,对企业在当月限量内分次购买的除外),检查该记帐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帐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帐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待上述事项确认后方可为其销号。

八、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工作,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到位。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附件:1.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申请审批表
2.增值税普通发票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
3.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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