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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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普陀区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中国公民收养登记(5128)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普陀区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辖区内收养登记行政职能。
(二)审批内容
收养登记部门对收养人的收养行为以及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三)法律效力
1.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和确认通过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为收养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解除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期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撤销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一经撤销,收养法律关系便失去法律效力。
4.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法律效力
收养登记证明可作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现在收养状况的证明。
(四)审批对象
户籍在普陀区提出收养申请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提出解除收养申请的收养人和户籍在普陀区的被收养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收养登记办理的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弃儿)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限制。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被收养人条件:
1)中国公民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或孤儿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由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弃儿)或孤儿;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2)涉外收养中被收养人的条件
不满十四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3)送养人的条件
1)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3)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
(1)协议解除的情形:
1)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解除协议;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2)送养人单方解除的情形: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子女合法利益行为的,
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办理撤销收养登记的条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的。
4.办理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1)收养机关具有管辖权;
2)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5.办理出具收养关系证明的条件
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但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在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收养登记不予办理的情形
(1)收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2)提出申请的收养人或送养人不符合条件;
(3)收养人递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
(4)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1)有子女或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未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不足四十周岁以上;
2.不得单方解除收养的情形: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六、审批数量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4、当场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实际材料内容相同。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登记的材料目录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登记被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6.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7.收养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1.收养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2.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3.
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送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本市继子女收养登记被收养人需要的材料目录
15.解除收养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三)申请文书
1.《收养登记申请书》(见附录2)
2. 《送养申请书》(见附录3)
3.《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见附录4)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根据收养登记管部门
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养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在办理登记前,收养登记部门还应办理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为60个工作日。
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期限。
九、审批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无有效期限限制。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证》,无有效期限限制。
(三)《收养登记证明》,无有效期限限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审批部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普陀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接收地址: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四楼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下午1:30~4: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普陀区曹杨路510号4楼
(二)电话咨询
(021)62441118*3010
(三)网上咨询
十四、投诉监督
收养登记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普陀区民政局监察室、办公室投诉、举报。
电话:62655495,52564588-7902 上海市民政服务受理热线:962200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申请人提出收养申请,办理机构予以受理、审核、审批、制作并发放证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公民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登记。
(二)依法撤销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依法撤销公民的收养登记。
十六、决定公开
本审批事项不公开
附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收养人提出申请
收养登记部门审查
颁发收养证
资料归档
附录2
收养登记申请(填写示范文本)
收养目的:
给被收养人一个良好的成长、教育、生活的环境,并将被收养人抚养成人。
(或帮助送养人解决因实际困难而无力抚养)
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保证:为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提供所需的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
其他有关事项: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收养人签名收养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收养人情况
送养人情况(1)
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贴经办人照片
送养人情况(2)
贴送养人照片
被收养人情况(1)
被收养人情况(2)
附录3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填写示范文本)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
事由:
﹡﹡﹡和﹡﹡﹡自﹡﹡年﹡﹡月﹡﹡日在﹡﹡处办理收养﹡﹡﹡的收养登记,现因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经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满10周岁的)协商一致并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一致同意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本人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收养登记协议书
协议人自愿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思表示:
协议事项:
收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收养人签名
被收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签名
送养人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内容。
送养人签名
注:1.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
2.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
3.被收养人未满10周岁的,协议人为收养人和送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