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表格

合集下载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5.奸党罪的创设;充军刑的创设;廷杖制度;“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中国法制史表

中国法制史表

混淆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1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1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1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1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1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1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1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1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1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2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2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2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2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法制史表格-强烈推荐

法制史表格-强烈推荐
十九信条
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天坛宪草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法制史图表

法制史图表

中国法制史(一)各个朝代法律制度1.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1)西周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亲亲、尊尊、长长,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律形式礼刑法制度奴隶制五刑民事法律制度契约关系质剂、傅别租赁契约婚姻制度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嫡长予继承制司法制度主要司法机关周王、大小司寇主要诉讼制度狱讼有别、五听、三刺、五过、圜土(监狱)(2)春秋、战国、秦、汉春秋末期公布法律、成文法产生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战国成文法运动魏国李悝“法经”秦国商鞅变法、秦律秦刑事法律罪名危害皇权、财产、人身、渎职、社会管理、婚姻家庭刑罚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财产刑、身份刑、耻辱刑、流放刑刑法原则区分故意过失等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秦皇、廷尉诉讼制度公室告、非公室告检察制度开创性中央(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地方(监御史)汉法律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春秋经义: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刑事法律刑罚改革文帝、景帝刑罚改革法律原则矜老恤幼、亲属相隐、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司法制度司法机关重点掌握汉武帝时期设置的廷尉、司隶校尉、刺史司法制度春秋决狱、秋冬行刑(3)三国两晋南北朝朝代立法诉讼说明曹魏《魏新律》:将“具律”改为为“刑名”;八议入律律博士西晋《泰始律》:刑名、法例;礼律并重、五服制登闻鼓北魏北魏、南陈官当入律北魏明确死刑报请制度西魏西魏、北齐废除宫刑北齐北齐律名例重罪十条廷尉改为大理寺北周确立流刑五等之制刑法制度完善 2.隋唐宋至明清时期(1)隋、唐、宋隋立法新律、开皇律:封建五刑、“十恶”唐立法武德律(高祖)贞观律(太宗)《唐律疏议》(永徽律疏)主要内容:五刑、十恶、六杀、六赃、保辜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诉讼制度唐六典“推换”承审官的回避制度证据与拷讯制度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三司推事、小三司推事宋立法《宋刑统》、编敕刑事法律刑罚:折杖法、配役刑、凌迟(始于西辽、南宋正式确立)民事制度债法与契约制度、婚姻继承制度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提刑按察司、审刑院(太宗时设,神宗时撤)诉讼制度翻异别勘(2)明、清明立法《大明律》、《明大诰》、《大明会典》刑事法律奸党、廷杖制度化、充军刑事原则:从新从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司法制度(诸多创新)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特务司法机构会审制度九卿会审、会官制度、朝审、大审清立法《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司法制度会审制度九卿会审、秋审、朝审、热审 3.清末、民国时期清末变法修律⌒特点、影响预备立宪1908《资政院章程》、《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中国法制史实用表格
告诉:自诉、官纠;公室告、非公室告(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
审理:现场勘察和检验、拷讯、爰书(记录)、乞鞫
皇帝(最高司法审判权)、廷尉(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
御史大夫

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礼法并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德主刑辅
(刑)律:成文法典;令:皇帝诏令;科:单行的刑事条例;(决事)比:与近代类推相似

参汉酌金
详译明律、参与国制
《大清律集解附例》
《大清律例》7篇47卷30门436条1049条附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封建法典之大成
《大清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会典;行政法典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刑:凌迟;斩、绞,立决、监侯
发遣刑、充军刑、迁徙刑、枷号制度
审判回避
会审:九卿会审;秋审(全国上报的绞斩监侯);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热审(笞杖)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国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总则、债、无权、亲属、继承
沈家本《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大清现行刑律》: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犯罪
《大清现行刑律》: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
《大清新刑律》:主刑:死刑(主要是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与录囚;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证据勘验,《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类著作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宋太祖立审刑院,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裁撤审刑院
提点硎狱司(司法派出机构)

《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元典章》60卷10类373目、《大元通制》20篇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

中国法制史年表摘要:一、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二、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及其特点1.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2.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3.秦汉:统一法制4.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5.隋唐:盛唐法制6.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7.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正文:中国法制史年表概述:中国法制史是对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及其演变过程的研究。

从夏商西周的奴隶制法制,到春秋战国的封建制法制,再到秦汉的统一法制,以及后来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等历史时期的法制演变,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

民国时期,民主法制的探索为中国法制史增添了新的篇章。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与发展使我国法律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一、夏商西周:奴隶制法制夏商西周时期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为主,国家立法和司法权往往由君主或贵族行使。

夏商两代的法制以严厉的刑罚为特点,而西周时期则注重礼法并用,强调道德教化作用。

二、春秋战国:封建制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封建制法制的形成时期。

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进行法制改革。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孔子提倡的礼治思想,以及韩非子主张的法家思想。

这些思想为后世法制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秦汉:统一法制秦汉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秦朝实行统一法制,以法家思想为主导,强调法治。

汉朝继承了秦朝的法制体系,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调整。

四、魏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个较为复杂的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有所松弛,法制体系出现了混乱和动荡。

不过,这一时期也为后世法制发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隋唐:盛唐法制隋唐时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鼎盛时期。

这一时期,封建法制得到了空前的完善和发展,法制体系严谨、科学。

盛唐法制成为后世学习的典范。

六、宋元明清: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制的成熟与衰落时期。

法制史助记表格

法制史助记表格

法制史助记表格司法制度西周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廷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地方司法与行政官一体。

御史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汉代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西汉武帝以后设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晋御史台以御史台主监察。

北齐时期正式设立大理寺。

北齐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唐宋大理寺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例。

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请皇帝批准。

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刑部审刑院尚书、待郎为正副长官。

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司门等四司。

刑部有要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有复核权。

关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的事。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三司推事刑部待郞、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重在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任。

宋太宗,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明清刑部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大理寺复核驳正都察院纠察,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的案件。

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称三法司,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地方司法机关明:省设提刑按察司。

府县司法与行政一体。

清: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四级。

廷杖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整理图表法制史

整理图表法制史
主要法典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分而治之
《元典章》开创六部体例《至元新格》《大札撒》《大元通制》
幼女
同罪异罚
烧卖银
婚书
媒妁规范化
寡妇改嫁
中书一省书
宣政院
行省制
路府州县
科举三级:乡试,会试,殿试
肃政廉访司(沿宋提刑按察司)
大宗正府(蒙古公事)
刑部(属中书省)
宣政院
申明亭
九卿会审
朝代线索
所处阶段
法律形式
法律思想
法律体系
主要法典
刑事立法
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司法制度
刑法原则
刑罚种类
主要罪名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大清会典》
发遣刑
死刑:斩,绞立决,监后
文字狱
清承明制
《户部则例》
红白契
买卖典当契约
独子兼祧制度
禁海令
抑商专卖制度
理藩院
刑部
大理寺
都察院
三法司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容(天坛宪草,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曹锟
特点:特别优于普通
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
《暂行新刑律》
三级终审
1922《民事诉讼条例》
《刑事诉讼条例》
四级
大理院
高级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南京国民政府
《训政纲领》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3.历史意义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法制史大表(秦汉,魏晋南北朝,唐,宋,清)
平民阶级主户: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的地主和自耕农,客户,吏户
贱民阶层奴婢,杂户
半贱民阶层人力和女使(雇工)
社会层次简化,贱民阶级人数减少
特权阶级贵族(满:宗室和觉罗,汉:(王)公侯伯子男,孔府衍圣公地位显赫)
损害赔偿
刑而不偿,偿而不刑
为“重农”采取“又刑又偿”的特别措施
司法机构
出现司法机关取代了原来只有司法官的制度
郡县两级制
廷尉府、廷尉
郡守及其属官
县令及其属官
沿袭东汉制度
孙吴:大理
曹魏时廷尉下设律博士,被西晋沿用
沿袭东汉制度
西晋沿袭曹魏,廷尉下设律博士
沿袭东汉制度
刘颂以后死刑案形成了“三级司法审判”
诉讼制度
其他
诉讼审判的相关原则
有罪推定原则
依法律和事实断案的原则
有条件刑讯原则
证据采用原则
死刑秋冬行刑对危险的重要罪犯不论季节起源于先秦
大赦惯例的形成成为后代法律一项常规
魏晋南北朝



北朝(北齐)
基本政治制度
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国号为齐
立法思想
引礼入律,儒法合流。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土地
除井田,立户授田制仍然存在,土地国有,按照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设定赋税义务,变相承认私人拥有合法地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
开阡陌封疆
《为田律》
等级名田宅制按照爵位等级授予田宅
不禁止赠与、转卖,但不得更受
土地流转强制“定籍”
实际操作:名义上的国有,实际上的私人长期占有(具体见书)
“限田令”
曹魏屯田制
荒地国有屯田客
科律令以外的法事法规,具有与法律令同等的功能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中国法制史图表版

夏朝法律时代背景1..开启“家天下”的政治格局2.国家机构直接来源于部落联盟结构3.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立法法制思想1.夏朝制“礼”:“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2.“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3.“有夏服天命”——朴素的自然神崇拜性质主要立法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2.“夏刑三千条”具体包括“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刑事法律刑罚刑名 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流刑、鞭刑、扑刑罪名1.“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2.“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3.“不孝罪”(“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刑罚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宁可违反法律或与以前的判决不相符合,也不得错杀无辜者。

司法制度 1.中央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理”、“士”、“正”、“史”2.囚禁罪犯的监狱为“圜土”商朝法律时代背景1.内服与外服制度,司法、军事、行政体制合一及职能不分2.崇拜祖先,以祖先的名义实行现世统治3.集成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在“兄终弟及”和“父子相继”两种制度并存制度,“父子相继”成为主流。

立法法制思想1.“服天命”、“受天命”、“行天之罚”与借助占卜进行“神判”相结合2.“天命玄鸟,降而生商”3.商朝的“礼”制思想主要立法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以常旧服,正法度”:调整法律制度是有先王的常法和故事可循的。

3.“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示臣民)。

刑事法律刑罚刑名1.大辟(死刑)、膑、宫、劓、墨2.醢(人死剁成肉酱)、脯、剔刳、剖心、炮烙、断手——临时制刑的显著特征罪名1.“弗用命”、“不从命”之罪:不执行君王命令的人予以处罚。

2.不吉(不善)不迪(不道)、颠越不恭(违礼犯上)、暂遇奸宄(欺诈奸邪)、乱政、疑众。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中国法制史终极归纳表格
(县草)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军阀专制的全面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二、中国历朝司法机关

专门司法官吏“士”和“理”
中央最高叫:大理

“大司寇”有权审理重大案件
“大司寇”之下有“正”“史”等属官
西周
中央:“大司寇”仍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地方:士师、乡士、遂士处理案件
秦朝
最高:皇帝
廷尉:“九卿”之列,最高司法审判机关
地方:郡守、县令
基层组织:乡村里长
汉朝
中央: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
西汉武帝后设刺史,管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
晋朝
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查一切不法
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之不法
廷杖制度。
定罪量刑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发遣刑(不限军官和军人,还包括徒罪以上官员)
死刑多样化。斩、绞立决(死刑立即执行)
斩、绞监候(秋审后再行决断)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会审源自九卿圆审。
秋审制度。
清末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抗日民主政权
马锡五审判方式(大走访)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代法典定型化
《永徽律疏》
唐高清大,封建时期法律最高水平
《唐六典》
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典
《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此等新体例
《宋刑统》
中国第一部刊印法典
编敕活动,将皇帝诏令加以分类汇编
《庆元条法事类》首次确定凌迟刑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

中国法制史大事年表夏朝时期•约公元前2100年至公元前1600年,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夏朝时期,法制尚未完善,主要依靠家族和宗族的规范来维持秩序。

商朝时期•约公元前1600年至公元前1046年,商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商朝时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牛刑》、《田刑》等。

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46年至公元前771年,西周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个有文字记载的王朝。

•西周时期开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周礼》。

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战乱频繁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各自独立的法治体系。

秦朝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朝。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其中最著名的是《秦律》和《焚书坑儒》。

汉朝时期•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长的一个王朝。

•汉朝时期继承了秦朝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推行裁判官制度、设立县官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公元220年至581年,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分裂割据、动荡不安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各个政权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由于战乱频繁,法治形式较为混乱。

隋唐时期•公元581年至907年,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稳定、繁荣发展的时期。

•隋唐时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隋律》和《唐律疏议》。

宋元明清时期•公元960年至1912年,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最为成熟的一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典,如《宋刑统》、《大明律》等。

近现代时期•20世纪初至今,中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1912年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成立,开始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进一步推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法制史思维导图表格汇总

中国法制史——思维导图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朝代所属机关官职名称夏朝中央司法官大理唐朝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地方司法官士审判复核机关刑部基层司法官蒙士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商朝中央司法机构司寇五代十国审判机关大理寺基层司法官士、蒙士复核机关刑部西周最高的司法机关大司寇监察机关御史台秦朝中央设司法机关廷尉宋朝审判机关大理寺汉朝皇帝之下审判机关廷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刑部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最高检察机关御史台协助丞相监察百官御史大夫明中央审判机构刑部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法律教育律博士复核的机构大理寺北齐:中央审判大理寺监察机构都察院清朝:刑部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复核案件,审理冤狱、都察院国家最高检查机关。

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朝代法制思想夏“奉”天罚罪两晋纳礼入律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商在奉“天”罚罪的基础上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礼治思想(五礼)唐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慎重行刑的思想秦事皆决于法;法令由一统;轻罪重罚宋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强调慎法,法贵力行;义利并用,通商惠工汉无为而治——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元“附会汉法”;保存蒙古旧制三国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强调法治明重典治国;明刑弼教;法贵严简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崇儒术、重礼教;维护旗人特权朝代法典朝代法典夏《禹刑》《甘誓》隋《开皇律》《大业律》商《汤刑》唐《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西周《九刑》《吕刑》五代《大周刑统》春秋楚国《仆区法》《茆门法》;晋国《被庐法》《范武子之法》;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竹刑》宋《宋刑统》战国《法经》;商鞅变少数民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西夏)《泰和律》(金)秦《法律问答》《语书》《为吏之道》《秦律十八种》元《大扎撒》《条画五章》《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汉《九章律》《汉律六十篇》明《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北齐律》清《大清律例》《理藩院则例》主要法典主要法律形式。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2019法律硕士】法制史表格

蒙古政权第一次汉化立法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新 格》
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
元英宗《大元通制》 法的结合。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

成,至此定型。
元顺帝《至正条格》
是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地方官员《元典章》
对元世祖以来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以六部划分法规体例,附载五服图➡《大明律》
-4-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及新颁布的重刑法
《大诰》
令。刑事特别法,效力高于律。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空前普及,科举考试内容。
朱元璋死后被束之高阁
明 明孝宗时删定,与律并行
《问刑条 例》
万历年间重新楫修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例,律
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及解附例》 ➡《大清律例》
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文本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20 篇
官当制度(《陈律》也有规定) ➡大清新刑律 12 篇
重罪十条 ➡隋朝十恶 首创《名例律》,置于律首 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的 建立奠定了基础 以《北齐律》为基础,12 篇,标志着古代法典体 系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
化。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为新型社会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 供了可靠保证;开辟了一种全新的集权制统治模
式。 叔向反对
私自编修
孔子反对
晋国晋文公《被庐之法》
选贤任官,建立官僚制度之法
楚国
《仆区法》 《茆门法》
禁止隐匿逃亡人之法 宫门守卫,保障国君安全之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剥夺旧贵族世袭特权,确立量 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鞫:宣读判决 乞鞫:上诉 辞服:被告的口供
3、《春秋》决狱 据《春秋》“论心定罪”: 4、 秋冬行刑 5、录囚 复核审录、监督检察
1、登闻鼓直诉:西晋、北魏、南朝→清朝 2 死刑复奏:曹魏明帝 3、 刑讯制度化: 测立之法 鞭笞后罚站(南陈) 南梁—“测罚” 重伽、大杖(北魏)
法经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1、时代背景:战国初期,魏相 李悝 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基础上制定。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主要内容、特点: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剥夺旧式奴隶制贵族的世袭特权,确立了量才录用的新型官僚制度。
《大业律》 18 篇,删去十恶
主要 律典
1、《武德律》:李渊,以《开皇律》为基
2、《贞观律》:标志唐基本法典定型
3、《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唐律特点:①“一准乎礼”礼法合一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用刑持平 ④立法技术高。
影响: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4、《开元律》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初年。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①内容沿袭唐律,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的敕、令、格、式;(宋律 特点) ②体例上取于《大中刑统》、《大周刑统》,“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2 邓析“竹刑”(郑国)
3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公布成文法(赵鞅) (孔子反对)(范宣子所编)
概况
王命 誓
诰:君对臣、上对下的告 诫
命:对具体事发布的命令
二、宗法制度 ①嫡长子继承;②小宗从大宗、诸弟从长兄;③各成一级,共事天 子 三、《吕刑》(甫刑)--奴隶制法制的成熟形态
意义: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 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僭越、酌金、阿党附益、漏
泄省中语
3 危害政权:沈命、见知故纵、群饮酒、 封建制五刑初步形成:正式确立为《开皇律》
通行饮食
1 死刑:绞 斩
4 危害君主专制:欺谩、诋欺、诬枉、废 2 流刑(北周分五等)
格诏书、怨望诽谤政治、左道
3 鞭刑 杖刑
4 废除宫刑 西魏(547 年)、北齐(569 年)
文景时期的邢制改革(废肉刑) 1 上请原则 官贵犯罪优待 2 恤刑原则 矜老恤幼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标志: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
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
曾对总则部分进行修改的:①《魏律》 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②《晋律》 刑名后增法例; ③《北齐律》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并置
于首;
法律 形式

律 封诊式
令 法律答问 廷行事 (课 程)


课→科→格 比(决事比、判例) 律



格(北魏最早、东魏时以格代科) 西魏)
式(法律文书、
法制史系统表:夏 商 西周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西周
春秋
★明德慎罚、以德配天 (礼·邢结合)
立法 思想
天罚 神判
1、实施德教,以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臣民臣服。扩展为:“礼治”:要求君臣父子都按 既有的“礼”的秩序生活。礼:有别 2、用刑宽缓,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的使用严刑重罚。体现于西周各项刑罚适用原 则中。
宋英宗――《重法》
宋神宗――《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6《名公书判清明集》:诉讼判词~官府公文
发咒骂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
主要
⑧不睦(谋杀、卖、殴打、告发尊长)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罪名 1 六杀:谋杀;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故意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
③承前启后,影响隋唐;④法令明审、科条简要;⑤设置大理寺;⑥废 除宫刑;封建五刑雏形 5、《麟趾格》:东魏-始为独立法典
6、《大统式》:西魏-源于汉品式章程
东格西式
-3-
秦朝
主要罪 名 与 刑罚
1 死刑:具五刑 2 肉刑:墨 劓 斩左右趾 宫 3 作刑:城旦舂 鬼薪白粲 隶臣妾 司寇 侯 4 笞刑:上级官员对下级 5 赀刑:赀甲、赀盾(罚金刑) 6 赎刑 7 耻辱刑:髡-剃发 耐-剃须 完
2、编敕活动:《太平兴国编敕》
3、编例活动:《熙宁法寺断例》神宗变法首颁
5、《唐六典》: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4、条法事类:南宋《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凌迟为
6、《大中刑律统类》 “刑统”→宋 “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法定刑
十恶★
7、《斗讼律》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
形式
敕令汇编) 式(行政组织规则、公文程式)
挥)或审判的典型案例(断例)
条法事类:(新)相关的敕令 格式及指挥、申明(法律解释)等,
依事分门别类加以汇编。
-6-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开皇律》★ 1 体例定为 12 篇,500 条律文; 2 封建制五刑法定化; 3 区分公、私罪(官当); 4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5 完善八议:例、减、赎、当;
1《法经》:第一部封建成 《廷行事》-判例 文法典 (盗贼网捕杂具)

主要律 典
2 商鞅变法: 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 ①改法为律 ②连坐、分户 ③富国强兵 ④夺贵族权力 ⑤法治主义:依法治国、 以吏为师、轻罪重罚
1、《魏律》(新律):①“八议”;②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③篇目
增至 18; ④改革刑制,为封建制五刑创造条
中央机 1 皇帝 2 廷尉:中央司法审判 关 3 御史大夫:行政监察 法律监督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重罪十条《北齐律》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宗庙、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
1 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不敬、大不敬、
阑入与失阑
⑤恶逆(打杀尊亲属) ⑥不道(残忍的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帝器
2 危害中央集权制:左官、非正、出界、 物或不敬)⑧不孝 ⑨不义(杀长官老师) ⑩内乱(乱伦)
傅别(借贷契约)
3、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 父母之命 ★
4 六礼:纳采(提亲)、问名(对八字、卜卦)、纳吉(订婚)、纳征(聘礼)、请期(订婚期)、亲迎
5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大司寇 小司寇 司刑 司刺 掌囚 掌戮………
1、 狱(刑事)-断狱—钧金; 讼(民事)-听讼—束矢
①贯彻明德慎罚;②规定赎刑;③强调:宽严适中,中正、中罚、
中道
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
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冠攘奸宄(聚众抢劫)
主要
昏、墨、贼
罪名
不孝、违命
乱政疑众
3、贼-破坏礼法; 藏-隐匿贼; 盗-窃取财物; 奸-盗用国家宝器 4、徇私枉法 ――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丞相→大司徒
民政、财政、教育
太尉→大司马
军事
御史大夫→大司空 土木营造
监察制度
中央 御史台 御史大夫 御史中丞和侍御

1、大理寺(北齐)大理寺卿、少卿 北周—秋官大司寇 2、御史台、御史中丞、治书侍御史(晋) 3、尚书台(晋)
-4-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1 起诉:告诉、自首、纠举告发 公室告:公诉,官府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官府不予受理
法制史系统表:隋 唐 宋
朝代 项目
指导 思想
隋 (合并单元格多为唐朝内容)

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礼为内容,法为形式 2、宽简 稳定 划一
宋 律令格式
编敕:汇编皇帝临时发布的特定敕令,宋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地 位高于宋刑统
法律

令(制度、行为管理活动)
格(皇帝临时颁布的 编例:(新)汇编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条例、指
2、五听 :刑讯方法 辞听-言语表达 色听-面部表情 气听-呼吸 耳听-听觉 目听-眼神
-2-
法制史系统表:秦 汉 三国两晋南北朝
血色苍穹法制史系统表
战国 (封建体制开始主导)


三国两晋南北朝
1、一断于法
立法 指导
2、刑无等级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思想
3、轻罪重刑
4、法布于众
3、严刑重法
1、黄老思想―― 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 封建法律制度的核心—“君为臣纲,父为
1 八议《魏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 官当《北魏律》《陈律》以官爵折抵徒罪-封建特权法的发展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根据丧服的 5 种等级确定刑罚轻重。 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越重
1 盐、铁、烟酒专卖
2 重农抑商 “告缗令”
3 对外贸易 开辟“丝绸之路”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反映了唐代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①谋反 ②谋大逆(毁坏宗庙、宫殿、陵寝) ③谋叛 ④恶逆(打杀尊亲属)
⑤不道(残忍的杀人、杀人全家)
⑥大不敬(盗祀神、御用器物或不敬) ⑦不孝(告
5《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神宗时针对起义农民,替代《盗贼 律》
宋仁宗――《窝藏重法》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大力发展封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2)内容:篇名:盗、贼、网、捕、杂、具
A、危害国家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方面:《盗法》――偷窃; 《贼法》――杀人伤人 B、诉讼法: 《网法》(《囚法》)――囚禁、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C、其他:《杂法》――“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D、总则:《具法》 3、历史地位 (1)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当时的成果、代表、总结。 (2)为后世奠定基础:①体例上: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②内容上:盗、贼、网、捕、杂、具的内容大都为后世继承和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