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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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01-2
取水许可证办理程序框图
1、取水许可证办理及程序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2、受理权限:
依据闽政[2006]39号,下列取水许可证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余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1)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的;
(2)发电企业总装机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
(3)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万m3以上20万m3以下的;
(4)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m3以上10000m3以下的;
(5)跨县区级行政区域或跨流域取水影响本辖区内其他县区级行政区域取水的。
3、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4、取水许可申请时间:
(1)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2)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3)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5、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5)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7)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6、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2)取水申请批准文件;